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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法律给于一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精神成果本身,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获取经济利益;
(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
(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
(1)版权与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7)未披露过的信息;
(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最后,竞业限制需要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违约补偿以及违约金支付的方式等,竞业限制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企业机密和技术机密,如果竞业限制保护的内容已经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那么当前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具有实用性。
一般情况下是两年,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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