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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国企合同(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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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国企合同(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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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国企合同 第1篇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与_________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权按照_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_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_________级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学徒工资:_________元。

3.转正后工资:_________元。

4.定级后工资:_________元。

5.调资晋级:_________。

6.保险福利待遇_________。

五、劳动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5)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3)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4)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5)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2)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七、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月。

八、试用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个月

九、其他事项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职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关系国企合同 第2篇

根据吉林省《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某某市印刷厂法人代表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

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

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

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

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

5.本厂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权利:

有权按照_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_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

义务:

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

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

劳动关系国企合同 第3篇

山东冠县王某向所在单位**电业管理局四公司(以下称A公司)请休病假,期间与山东**环保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项目经理岗位,在出差期间猝死。王某家属向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诉请确认王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关裁决王某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起诉,山东高院经再审确认王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释法

案件事实

王某于1990年7月在A公司参加工作,于2011年10月左右向所在单位请病假,当时其所在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所在单位按照公司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王某在病假期间于2011年7月4日应聘至山东B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任项目施工经理,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3日。2012年3月19日B公司在济南召开项目会议,王某于当日早晨被发现在所住宾馆房间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王某家属在与B公司沟通善后事宜时,B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与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出具本人签字的声明,声明内容为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此给B公司带来或产生的任何损失与后果均由王某承担;因此致使B公司不能按规定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与后果,由王某本人承担。

王某家属向仲裁机关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机关裁决驳回王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在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声明因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致使B公司不能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与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王某的该声明是与B公司在自愿的基础签订的。王某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在单位正常经营期间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王某与B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确认王某与B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王某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家属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山东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与B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1年7月4日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3月19日,王某在济南召开项目会议,系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虽然王某与A司在1990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没有解除,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未禁止劳动者签订双重劳动合同。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王某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不当。王某的声明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B公司对王某的声明亦无异议,原审对声明予以认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之规定。

山东高院判决:一审和二审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与B公司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

本案经一裁二审,均被否认王某与第二职业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后果B公司对王某猝死不承担用工责任,王某遗属的合法利益将不能向B公司主张。尽管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各方均无异议,但因王某并非在A公司工作期间死亡,因此A公司也不会承担相关责任。最终山东高院确认了王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续王某遗属可以据此向B公司主张王某因工死亡的赔偿责任。

多重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相关法条可以推知法律并没有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所以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拥有两种权利:一是如果证明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可以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但原用人单位对其兼职行为并不认可,提出改正后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如有违反可据约定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唯一明确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是非全日制用工,但有限制条件是后者不得影响前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有技能、有精力且家庭有需求的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如果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应当多加理解,不倡导但也不能过度干涉。在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大部分普通劳动者都有家庭需求与收入不平衡的矛盾,利用自己的特长和精力从事第二职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力价值、推动社会发展。用人单位、社会都应用包容的态度看待多重劳动关系,创造更好的法制条件、社会条件和团队条件鼓励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劳动关系国企合同 第4篇

甲方:

乙方:

根据《_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下同)和国家以及自治区有关劳动管理规定,铜矿机电加工维修车间(简称甲方)招用 (简称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项为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

(二)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时止。本合同试用期限为 月。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工种:

(二)乙方应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和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五小时,但是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息休假

(一)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生产情况可以累计休假)。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等。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享受劳动报酬的形式、标准: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单位职工工资政策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按下列第(1)种工资形式执行:

1、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月工资 元;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确定为 元。以后按单位工资分配方案调整工资。注:已包含《劳动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福利金。

2、计件工资。按乙方岗位的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计件工资。

(二)甲方以法定的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乙方本人工资,时间定于次月15日发放。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日时间的,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六、劳动保护

(一)甲方应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八、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招用,应重新签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变化,调整生产(工作)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l、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8、乙方患病,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10、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l、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5、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确认。

(七)除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愈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八)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九)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九、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十、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在争议发生十五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自治区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关系国企合同 第5篇

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_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劳动合同在哪买。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在哪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第十条 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关系国企合同 第6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01 案情简介

刘某本是某央企职工,2018年,其与某央企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书》,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间,某央企应保留刘某的劳动关系,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刘某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企业及个人部分,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企业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费,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及个人部分。

2018年6月27日,刘某收到A公司的OFFER,OFFER载明试用期工资为税前8000元,转正后工资为税前10000元。2018年7月2日起,刘某开始在A公司上班,任销售总监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1月后,A公司受疫情影响一直暂停营业,刘某也没有继续上班。

此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社保损失赔偿、提成等共计34万余元。

02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根据庭审查明,刘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仍与案外人某央企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未能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刘某自身的责任,其主张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关于A公司应否向刘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刘某在原单位停薪留职后,依法与新的用人单位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刘某是否为其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不影响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某2018年7月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而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刘某支付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来源/ (2021)湘01民终11161号

03 案件评析

一、政策性双重劳动关系

1.停薪留职人员

停薪留职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固定职工,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2.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内退人员

主要是指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经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和休养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休养期间视为工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下岗待岗人员

下岗待岗人员实质上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下岗人员仍然保留原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消灭,用人单位及其托管机构尚需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4.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停产停工,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给劳动者放长假、使其脱离劳动岗位。在此期间原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上述四种情形的共同特征在于,劳动者要么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还存在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要么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劳动者并不在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和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上。

二、非政策性双重劳动关系

虽然本款规定主要针对上述政策性的双重劳动关系,但对其他劳动者基于市场因素主动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应当类推适用本款规定。

1.因用人单位原因停工停产只领取生活费的劳动者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及各省级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生活费,由于生活费标准比较低,一些劳动者必然积极寻找机会工作以提高收入,由此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2.季节性、周期性产业的劳动者

部分用人单位由于行业特点,企业经营有旺季淡季区分,如旅游业、规模以上农业等等,在淡季时只需少量员工留守,给其他员工放假只发基本工资,允许其他员工在此期间另循途径解决生计。再如民办学校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较低,常常兼职获取劳动报酬等。

3.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而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和休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休息时间较为集中,一些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另谋第二职业。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新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产生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亦享有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

1.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义务

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系劳动法上适格主体,现有法律并未对双重劳动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作出特别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2.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前一个用人单位可能已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但不能免除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用工关系开始,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至于实践中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有一个社保关系下,在社保系统中无法再次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仅属于技术上操作问题,与其法律义务无关。

3.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赔偿

若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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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国企合同(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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