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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合同条款(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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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合同条款(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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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合同条款 第1篇

1、关于数量的确定

对于施工类的合同,涉及调差的材料,要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确认其形象进度,并且要满足调差的所需的信息,比如主体结构混凝土,二次结构混凝土、装饰混凝土。

对于加工类的合同,若涉及材料调差,根据合同需要确认原材采购时点的时间及数量,比如铝合金门窗的铝锭。

2、关于基期价格与施工期价格的确定

材料调差合同条款 第2篇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主要材料、机械及人工的风险幅度双方应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也可参考在±3%~±6%区间内约定。(摘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

基于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不论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都需要明确材料调差的事项。

那么这样就有两种情况,既然是实施意见,有遵照执行的,也有不遵照执行的。

对于不遵照执行的,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合同调差风险范围的,其实依据政府部门的实施意见,也应当予以调整。

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是:

1、对于国有投资,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不论合同条款中是否明确,都可以进行调差。对于未明确的情况,具体调差方式,则需要甲乙双方洽谈确定。

2、对于非国有投资,不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的,合同也未约定材料调差范围的,通常是不进行材料调差的。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材料价格出现突变情况,且作为一个合格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判的,这种情况所主张的材料价格调差,适用索赔的范畴。

材料调差合同条款 第3篇

价差调增额=[(平均信息价-基期价格)/ 基期价格-风险范围]×投标主材×工程量;

价差调减额=[(基期价格-平均信息价)/ 基期价格-风险范围]×投标主材×工程量;

6、明确调差税金的计取方式,鉴于建筑工程行业现行的是增值税计税体系,在调差时需要区分主材价格是否是含税的价格,合同条款不能简单的描述为”材料调差只计取税金“。

比如北京地区定额计价体系是采用主材不含税的价格,则价差调整=材料调差金额(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比如河北省定额计价体系是采用的主材含税价格,要考虑主材的进项税,则价差调整=材料调差金额(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进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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