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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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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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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1篇

在集团型企业中,一般会有子公司、分公司等多种组织机构类型。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设立的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

分公司是指总公司下属的直接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附属或分支机构。

概念有点枯燥和抽象,为方便理解,我们下面举个例子,不一定恰当。

子公司就像一个已经成年独立的孩子,他可能未婚,也可能已婚,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已经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哪天这个孩子因为炒股欠了钱,有人找你要债时,你可以直接说:他是成年人,他是他,我是我,子债父偿,门都没有!

因此,子公司是以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子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债务是无须另行承担的。

分公司就像是你另外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这个孩子发生的所有问题几乎都需要你这个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如果哪天这个孩子因为打游戏欠债,你必须替他还。

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发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其实粉丝提到是分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因此那个员工只能称为分公司负责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

其次,我们一定要弄清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2篇

这个问题老曾无法直接给答案,需要结合相关情况综合判断。

其实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最核心的还是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而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是看是否实际用工,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这部分知识,可查阅老曾之前文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聘用协议=劳务关系?NO,你想简单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再来探讨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如果法定代表人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为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在符合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也不发工资,不上社保,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则无须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大股东,既是公司所有者,又代表公司,老曾认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有点“自戕”的味道。不禁让我想起辛晓琪那首歌:自己何必为难自己

如果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但是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虽然这并不能直接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从安全角度考虑,老曾个人还是建议签订劳动合同。

当然,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签订劳务协议,走劳务报酬,而社保则签代缴协议,费用自行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相关风险。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工伤等实际问题。

如果是分公司负责人,可参考以上法定代表人情况处理。

在实际案例中,确实有法定代表人申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情况。

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这里的用词很严谨,“一般不予支持“,说明有特殊情况也会支持。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一位普通员工,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可能就是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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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3篇

大部分人口中的“法人”,其实往往说的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简而言之,法人是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这完全不是一个东东。

另外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老板,不一定是股东,有的甚至大部分员工都没有见过。

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法定代表人,一般叫负责人。你可以查询一些分公司的工商信息,上面一般写的就是“负责人”。

因此,我们要弄清楚的问题其实是:法人需要跟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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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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