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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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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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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 第1篇

条件: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但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

沿用上例:A公司新增销售罐头为每件45元。同时,由于B公司发现A公司已售出的60箱罐头存在瑕疵,要求A公司对售出的罐头提供每箱15元的折扣。经协商,双方同意将价格折扣在销售新增的30箱罐头的合同价款中进行抵减,金额为900元。

解析:由于900元的折扣金额与已经发出的60箱罐头有关,因此应当将其作为已销售的60件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抵减,在该折扣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尚未交付给B公司的罐头40箱与新增的30箱罐头构成新的合同来做会计处理。

新合同总价=50*40+30*45=3350元 分摊到每箱罐头的价格=3350/70=元

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 第2篇

除去上文提到的两种情形,其他租赁变更就剩下增加或延长租赁期,但是量价不相当的情况了。

这种情况下,租赁负债与合同资产都是增加的,我们直接重新计算租赁负债,并对应调整使用权资产,也就是情形一的步骤②。

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共同的一个处理步骤是:

按照租赁变更后的租赁期、折现率、租赁付款额等信息,确认目标租赁负债。

然后再被动调整使用权资产。

为什么使用权资产如此卑微?

其内在规律与我们前期学习的内容是契合的

即:使用权资产本身是个很“虚”的东西,其计量是建立在租赁负债的基础之上的。

最后,我们通过一张思维导图总结一下本文的全部内容。

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 第3篇

虽说要求量价相当,但是租赁变更导致新增加的租赁业务,在价格方面可以放宽一些要求。

为什么呢?

因为老用户扩租或延长租赁期,能为出租人节约一部分的成本;

比如:营销成本、房屋空置的机会成本等。

如果将相同场所租赁给新的租户,出租人可能还要发生一些额外的成本。

 不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又可以继续分为两种情形:

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 第4篇

条件: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公司为B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合同,修建一座高楼价款1亿元,工期2年。1年后还未完工时,B公司提出修改建筑方案,需要在更改房顶设计。因此需要多付给A公司200万元。

解析:此案例中,合同的剩余部分就不能与新增部分进行明确区分。所以要按照履约进度将新增部分纳入原合同中计算。

新收入准则合同变更 第5篇

条件: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

A公司向B公司销售100箱罐头,每箱售价50元,在3月内分期发货,该批罐可明确区分。A公司将其60箱罐头给B公司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承诺向该客户再支付30箱相同的罐头,这30箱罐头与原合同中的罐头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45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

解析:本案例中,30箱罐头于原合同中的罐头是可明确区分的,且反应了单独售价。所以可以认定构成了一份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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