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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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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优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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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1篇

如果买房人逾期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追究买房人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买房人不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房人承担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但是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1%。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类似的约定,在很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很常见,买房人违约的,要承担高额的违约责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的,违约成本却非常之低。这种条款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任意加重了买房人的责任,这是霸王条款的体现。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在买房人购房之时告知了与房屋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小区内部及外部所有不利因素,买房人已经充分了解并知晓,并仍然愿意购买该房屋,且承诺日后不会就房屋的相关一切相关事宜提取诉讼或主张权利。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之时并未如实向买房人告知小区内的不利因素,也不会告知小区外部的不利环境。为此,在买房人接收房屋的时候,一旦发现不利因素是有权追究开发商责任的,例如,有的买房人收房后发现自己房屋旁边就是变电箱,影响视野也危及人身安全。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既不明确告知不利因素是什么,也不告知不利因素在哪里,只是通过笼统的、模糊的条款,进而排除、剥夺买房人的基本权利,这是霸王条款最典型的体现。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3篇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担保责任,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的损失为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金、再次出售该商品房产生的差价。而该条款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承担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金、再次出售该商品房产生的差价损失后,还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各种税费以及为实现该权利而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违约金的设置目的系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在该条款中,出卖人约定除弥补其损失外还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明显突破了弥补损失的原则。若出卖人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其损失的,可以约定以实际损失为准。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4篇

上述条款中对有关通知送达的约定不合理。首先,若买受人为个人的,无法保证任何一天都能够及时签收出卖人的有关通知。买受人如出差一周等,也为正常情况,但若因此而没有签收相关通知的,按照上述约定执行,买受人可能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然而出卖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工作日均有工作人员可以签收买受人的有关通知。因此,该条款的约定虽同样适用于买卖双方,但实质上对买受人不公平。其次,如果通知的送达方式为快递等,送达过程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而通知中所涉及有关履行时间过短的话,则易导致买卖双方没有充分的时间为履行而作准备。且上述约定中有关通知的送达条件,也与日常社会习惯相悖。关于送达问题的约定,建议参照民诉法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所作的约定、承诺、样板间的展示、沙盘模型、图片说明以及广告宣传和其他有关交易条件。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很多人通常是基于对开发商的口头宣传、样板间的展示、沙盘以及宣传材料的认知而购买的商品房,这些因素也都是购房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时,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和准确。第十五条明确定规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都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开发商的宣传、样板间、沙盘等都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和体现,这才符合购房人购房的初衷。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通过在合同约定一切宣传材料皆无效的方式,从而否认自己销售时所做出的宣传和承诺,进而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这就是明显的霸王条款的体现。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6篇

买房人自愿购买该房屋,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内容都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自愿签署该合同,且不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修改。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很多购房合同都又类似的约定,一方面写明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对合同内容了解知情,另一方面还不允许买房人对合同内容做任何的修改和调整。就合同来说,本身就是双方自由意志、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不允许一方提意见或者修改,合同条款完全是由一方单方提供的,条款内容又不平等、不公平的,这本身就是霸王条款的体现。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7篇

买受人的常见付款方式为贷款支付或者分期支付。若买受人按期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后续出现逾期付款情形(包括未按期或未足额)的,则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没有违约,仅应对剩余未付款项承担违约责任。但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按照全部房款计算违约金,明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该条款为部分无效的格式条款。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8篇

上述条款中,出卖人将买卖双方行使解除权的起算时间约定为“解除合同条件成就之日”。该条款虽然适用于买卖双方,没有明显的限制买受人的权利,但实质上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形。因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绝大多数信息保存在出卖人处,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是否存在违约情形,而享有解除权的情形,并不必然及时知晓,如规划设计变更等。出卖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了买受人的权利。建议将双方行使解除权期限起算时间修改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发生之日”。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9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买房人收房的,买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即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进行维修,并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自通知收房时就自动交付给了买房人,如果买房人超过30天不接收房屋,还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日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收房是买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最多的一个环节。很多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虽然最终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但是房屋确实还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有些问题属于瑕疵性问题,经过修补不影响使用,有些问题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比如房屋漏水、渗水等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类似合同条款的约定,来限制买房人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甚至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吓唬买房人,使其强迫收房。这种合同条款的约定,明显限制了买房人权利的行使,对买房人也几位不公平和不合理。

开发商购房合同霸王条款 第10篇

买房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并签署《车位使用权协议》,支付使用权费用。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解除,买房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单独解除《车位使用权协议》,单独解除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解除或者终止《车位使用权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的时候,都会强制买房人购买车位,或购买精装修,或购买新风系统等等。而往往捆绑购买的物品价格比较高,而实际价格又比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要求买房人签署捆绑的协议,即买房子就必须买车位,退车位也就必须得退房,以此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强迫买房人必须购买。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又要求买房人先行缴纳车位费、精装修等费用,后面才让买房人缴纳房款,这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强制买房人进行交易。这种约定,既强制了买房人进行交易,还限制和剥夺了买房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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