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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必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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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必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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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第1篇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修改合同文本。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第2篇

民法典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数量;合同的质量;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_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第3篇

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关于标的风险负担的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例如《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快车提醒,可以看出,风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因此,我们在保管或承运标的物的过程中,要谨慎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标的物的质量发生变化或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而承担额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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