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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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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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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 第1篇

本案中,蔡某等购买的车辆挂靠在A公司名下对外经营,而邱某系蔡某等聘用的驾驶员。二审判决为保障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认为其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现有司法解释的精神,不仅司机挂靠运输单位开展运输业务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挂靠人聘用司机并挂靠单位开展运输业务的,也可以认定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 第2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12年)

3、工资计算基数: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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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 第3篇

本案中,原告系在被告处从事运输带安装工作,该业务并非被告人的业务经营范围,且原告不受被告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管理,两审法院均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主体、内容及关系三方面条件,对于不满足该条件的,或者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三方面条件满足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司法判例往往不会单独以“提供劳动超过用人单位业务经营范围”为由否认事实劳动关系,而是加以“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的理由,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 第4篇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2008年至2015年长达7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并最终双方起诉至法院,后两审法院认定,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11个月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是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尚未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应予以支付,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6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40,889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需要分两个阶段进行评析,第一个阶段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内,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规定,若超过仲裁时效且被告以此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个阶段系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包括刚满一年),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双倍工资,该双倍工资同样适用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在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中,往往劳动者关于第一阶段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而第二阶段的双倍工资赔偿请求尚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双倍工资赔偿。

此外,笔者认为,部分观点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最多11个月的论断系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视为订立股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代表可以免除“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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