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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务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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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务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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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务合同 第1篇

现行的劳动法规中只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描述,该通知第1条这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简单地说,劳动关系强调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

4.如果双方关系具备下列特点之一,基本上就属于劳动关系:

(1)个人需要朝九晚五的出勤,或者出勤时间类似于全职员工(个人接受单位的管理,关系并不松散);

(2)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只有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特征正是劳动关系下的典型表现。也就是说,单位如果与个人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本上就属于劳动关系了。

劳务合同和劳务合同 第2篇

首先,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其次,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是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合同主体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2、劳务合同:

首先,劳务合同中建立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其次,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劳务合同和劳务合同 第3篇

1.这里的前提是:个人是普通劳动者,单位也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如果有一方不符,则肯定不会建立劳动关系,只会建立雇佣关系,这容易判断。

2.资料:地方法院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的口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实务中常见的提供劳务但又不是劳动关系的情形。

下面这些情形中,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但同时又可以不是劳动关系:

(1)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自由设计师、翻译人员、撰稿人、讲师,无须坐班,按工作量计酬。

(2)公司的兼职销售人员,无须坐班,完全按销售量提成。

(3)为公司发放传单、发放会员卡,无须坐班,完全按工作量计酬。

(4)为公司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的人员(一般为兼职),无须坐班,基本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人员。

(5)保险、证券、电信、直销几个行业中的个人代理。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电信业务代理人都存在个人为公司提供代理的情形,有的还有明确法律依据。例如《保险法》第117条、_《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等。

(6)个人自行完成定制、加工,向单位提交实物成果的,应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上面这些情形,在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属于承揽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或无名服务合同关系,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4.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应予以防范。

如果双方确实是劳动关系,则单位就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双方无意建立劳动关系,则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且明确具有非劳动关系的特征,以避免被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如果缺乏明确约定,同时又确实存在“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单位向个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则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实务中有这种例子。某大米生产企业聘有一批销售人员,口头约定无底薪、无须坐班,企业给他们发放企业盖章的授权书,他们代表企业到各种渠道推销大米,按照推销成功的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提成。实际上这些人员有的就是兼职做一做,企业与他们也没有签订正式协议。其中一名销售人员后来提起仲裁诉讼,拿着企业发给他的授权书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最低工资、经济补偿,进而要求补交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最终还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导致企业损失很大。但究其实,如果双方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是完全可以明确约定不构成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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