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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人出租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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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人出租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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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人出租合同 第1篇

这两个判决,都算是比较新的判决。前个案例认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系劳动合同,后个案例认为不是劳动合同。

当然,我们不能认为,两个案例的判决标准一定出现了冲突,因为两个案例中的合同虽然都称之为《演艺经纪合同》,但根据认定的事实来看,合同的内容还是有一些不同。

从第一个案例来分析,该判决认为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三个条件,劳动关系就成立。从第二个案例则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等来进行判断。

个人觉得,如果按照第一个案例的裁判思路,即以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三个条件,我觉得第二个案件也是可以套用上的。

因为,这三个条件中的第一个和第三个条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是很容易符合的。

那么第二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一点来看,主观裁量权就比较大了。

比如,单位和个人都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就可以认定是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个人有从单位那里获得报酬是否就一定构成劳动用工的工资。所以有也就会出现不同的判决认定标准。

演艺经纪人出租合同 第2篇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它与其他交易关系最核心区别就在此。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内容来看,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就实际履行来看,艾阳的主要工作系通过富轩公司提供的直播间在酷狗直播平台上从事直播工作,双方收益按三七开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艾某得70%,富轩公司得30%。

艾阳无须考勤亦无须遵守富轩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演艺经纪人出租合同 第3篇

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女性进入到主播这个行业,可能是中学刚毕业,也可能是在读大学生,没有任何社会经验。

在我做为仲裁员审理的多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这些年轻的主播们刚做一两个月就不想做了,然后引发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每次在庭审时,要么是主播自己说,要么是代理人说,他们很年轻,没有社会经验,根本不知道这份合同意味着什么,合同根本都不看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

我问他们,合同为什么看都不看就签了,回答就是“我不懂,看了也不懂”。所以我也想呼吁一下,每个年轻人,都要好好学一点基本的法律常识。

合同签署了就是要遵守的,不懂、无知、年轻、没有经验,都不能成为不遵守的保护伞。

出现纠纷后,怎么处理呢?有很多主播会认为他们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是劳动合同,他们可以要求解除。

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有的认定为劳动合同,有的则持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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