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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法律快车提醒您,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应当由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来说是买房时就已经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与各业主单独签订了合同,而且小区没有业委会应当由全体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中如下:
1.由建设单位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丰营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案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话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展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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