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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代表议案范文(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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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代表议案范文(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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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代表议案范文 第1篇

提案号:21

案由:关于收回公交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建议提案人:

内容:

城市公交汽车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它是最大民生问题之一。我县现有城市公交车22辆,全由私人出资购买,产权属于车主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3家公司管理,其中城市公交公司10辆,茂源公司10辆,泰源公司2辆,挂靠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及其它代收税费。现在县城只有三条公交线路,分别是1路从塔山下--西门大桥--火车站往返;2路从塔山下——新大街——太鹤大桥——火车站往返;3路从平演村——临江东路——湖口头村往返。

随着我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仅此三条公交线路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原定20xx年8月要开通公交环城路线,但至今仍未能开通。随着塔山大桥桥头、石郭苑、新人民医院等工程的竣工,开通环需公交线路已迫在眉睫。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迟迟不能开通环城路线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开通环城路线必定要增加公交数量,增加公交数量要影响私有化产权车主的利润最大化,他们就要减少利润空间,同时也影响着茂源公司开往油竹山口方向的客源。在现有利益的驱使下,一部分车主坚决反对环城线路的开通,他们到处上访,要求自己成立公交公司,以达到公交完全私有化的目的。

我县道路狭窄、县城人口密集,私家车日益增多,县城交通严重堵塞,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合理利用资源,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为此,我们建议:

一、请县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收回公交工具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公交应作为政府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真正体现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不能作为一部分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改革现有的体制,由私有化转变为公有化,才能为老百姓谋取利益。

借鉴其它城市转变经营模式,如丽水市、江山市等地方的成功经验。

县级人大代表议案范文 第2篇

案由:关于收回公交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

推荐提案人:xx

资料:

城市公交汽车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它是最大民生问题之一。我县现有城市公交车22辆,全由私人出资购买,产权属于车主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3家公司管理,其中城市公交公司10辆,茂源公司10辆,泰源公司2辆,挂靠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及其它代收税费。此刻县城只有三条公交线路,分别是1路从塔山下--西门大桥--火车站往返;2路从塔山下——新大街——太鹤大桥——火车站往返;3路从平演村——临江东路——湖口头村往返。

随着我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仅此三条公交线路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原定2008年8月要开通公交环城路线,但至今仍未能开通。随着塔山大桥桥头、石郭苑、新人民医院等工程的竣工,开通环需公交线路已迫在眉睫。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迟迟不能开通环城路线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开通环城路线必定要增加公交数量,增加公交数量要影响私有化产权车主的利润最大化,他们就要减少利润空间,同时也影响着茂源公司开往油竹山口方向的客源。在现有利益的驱使下,一部分车主坚决反对环城线路的开通,他们到处上访,要求自己成立公交公司,以到达公交完全私有化的目的。

我县道路狭窄、县城人口密集,私家车日益增多,县城交通严重堵塞,发展城市公交事业能够缓解交通压力,合理利用资源,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为此,我们推荐:

一、请县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收回公交工具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公交应作为政府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真正体现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不能作为一部分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改革现有的体制,由私有化转变为公有化,才能为老百姓谋取利益。

借鉴其它城市转变经营模式,如丽水市、江山市等地方的成功经验。

县级人大代表议案范文 第3篇

(一)、《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二)、《教师法》: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群众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规定。

(三)、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十四条:(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四)、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_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思考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290元、二类1190四类990元,依次调整为1450元、1350元、1150元。三类:适用区域: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长治县、屯留县、沁源县、长子县,晋城市阳城县、陵川县,朔州市应县、右玉县,忻州市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交口县、交城县、兴县、方山县,晋中市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临汾市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运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五)、本通知自1090元变为1250元,每月应补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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