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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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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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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1篇

被鉴定人王某于2020年12月4日受伤,依据现有鉴定资料及我们阅片、查体所见,明确被鉴定人王某所受损伤为: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右肺挫裂伤,左侧尺神经、桡神经损伤,左侧尺动脉断裂,左侧上肢肌腱损伤,胸背部、双上肢多发刀刺伤。被鉴定人王某经“右胸腔闭式引流术、清创缝合,左腕部及左上臂清创,神经血管、肌腱吻合术”、“左桡神经探查修复术”等相关治疗,目前上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条件。现查见被鉴定人王某遗留全身多处皮肤瘢痕形成,左手小鱼际肌、骨间肌肌肉萎缩,分并指无力,左手各指及腕关节背伸力弱;肌电图检查提示左尺神经、桡神经受损;应用计算机及CT重建技术测算其气胸肺压缩体积30%以上,不足70%。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鉴定人王某左上肢神经损伤致左手、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符合标准第 a)、 a)之规定,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其体表瘢痕累计长度符合标准第 b)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血气胸伴右肺萎陷30%以上符合标准第)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左侧尺动脉断裂符合标准第)之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鉴定人王某外伤开放性血气胸,右肺挫裂伤,左侧尺神经、桡神经损伤,左侧尺动脉断裂等,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2篇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xxxxx,农民。

申请事项:重新委托对本人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事实与理由:

综上,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上能够客观公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公安机关对本人的伤情进行重新二次鉴定。望贵所给予帮助。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1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李元银损伤进行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构成轻伤,我们认为该次鉴定没有如实反映出其真实病情,存在虚假不真实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李元银所受伤系旧伤,其伤为2006年李元银在山西省仙院河煤矿工伤所致。2006年6月19日十堰市太和医院门诊颈椎MRI示:颈椎间盘变性并C5-

6、6-7椎间盘膨裂,颈椎退行性变。2006年7月行“后路钢板术+前路减压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手术治疗。2009年6月其在太和医院检查,显示:C6-7椎间盘突出,颈椎术后改变。2006年与2009年两次检查表明:其部位和病症完全相同。这充分说明:李元银所受伤为严重外伤损害病史,为2006年6月工伤致残所致。

2、2009年7月29日,因民事诉讼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田家法庭委托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就李元银颈椎C6-7椎间盘膨出与2009年6月3日与龚丽发生纠纷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元银的病情属于急性颈6-7椎间盘突出症。该急性椎间盘突出症系颈部快速运动损伤,椎间盘突出症与损伤和椎柱退变相关(损伤为2006年工伤所致,椎柱退变2006年9月工伤治疗后检查即已经形成),且李元银急性颈C6-7椎间盘突出不能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李元银系急性颈C6-7椎间盘突出症,其椎间盘突出症与损伤和椎柱退变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伤与本次所谓伤害无关。

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符合真实情况,明显偏颇。理由是:《鉴定意见书》称:“本次外伤前能从事体力劳动,说明3年前功能障碍消失。”该说法仅仅是依据被鉴定人的陈述,这也

完全可以说明其伤可能是长期体力劳动所致。《鉴定意见书》称:“根据活体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病例资料等”,而“活体检查”项目中2006年7月太和医院X片并未陈述“颈椎间盘变性并C5-

6、6-7椎间盘膨裂,颈椎退行性变”病症。故该鉴定书依据有误。同时《鉴定意见书》采用主观推理,自由心证的手法,在“因果不能排除”的前提下就得出轻伤结论,的确是武断,不负责任。

4、2009年6月11日竹山县公安局出具意见认为:李元银伤情不构成轻伤。

我们的意见是:

1、李元银对2009年6月11日竹山县公安局的伤情鉴定不服,应当先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采用主观推理,自由心证的手法,在“因果不能排除”的前提下得出轻伤结论,的确是武断,不负责任,不应采信。

3、贵院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主观推断、前后矛盾、疑点重重的《鉴定意见书》立案,作为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唯一证据,实属值得商榷。

4、所有医院方材料显示李元银伤情为陈旧性损失,旧病后遗症,与我无任何关系。

综上,特请求依法对李元银的伤情、伤形成时间、与本次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可以评残等进行综合性鉴定。同时为了确保鉴定真实准确,避免其他因素的影响,特请求贵院委托__下属的鉴定中心(属地北京)进行鉴定。

申请人:

年月日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10年12月17日0 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 元。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大理市开发区派出所

申请人:高XX

2011年03 月14 日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李元银损伤进行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构成轻伤,我们认为该次鉴定没有......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5篇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1、申请对张小刚的受伤部位是否构成轻伤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申请对张小刚受伤部位是否为陈旧性骨折进行司法鉴定。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18日下午17时许,刘国鹏家人因琐事与邻居张小刚家人发生矛盾,张小刚之子_手持铁锹跑进刘国鹏家里闹事,并当场致上前阻拦的杨娇妮左腿受伤。后刘国鹏听闻母亲呼救后下楼进行阻止。后_、张小刚父子在刘家门外手持铁锹高声叫骂,并欲对刘国鹏父亲动手。刘国鹏见其母杨娇妮左腿受伤,其父又受威胁,因气愤不过而与_、张小刚父子在门口打斗。后张小刚对前来进行处理的公安民警述称其在打斗中左手被刘国鹏打伤并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伤情鉴定。后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查明并作出了张小刚左手受伤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构成轻伤害结果的鉴定结论。

申请人刘国鹏对张小刚左手受伤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构成轻伤害结果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1、案发后申请人曾调取了张小刚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0在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病案。病案显示:张小刚《放射影像学诊断建议书》“影像所见”栏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见不规则线状低密度影,骨皮质不连续,左桡骨远端前缘骨皮质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诊断意见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部分主要诊断栏的诊断结果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

案发后,申请人曾经到省级医疗机构找有关专家咨询,据医学专家称,“骨折”是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中断;而“粉碎性骨折”属于完全性骨折,指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又称为t或y型骨折,所以“骨皮质不连续,左桡骨远端前缘骨皮质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明显不符合上述关于“粉碎性骨折”的定义。

据此,申请人认为张小刚“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并非粉碎性骨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手损伤构成轻伤的条件为“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性骨折”。据此,申请人认为张

小刚“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非粉碎性骨折,不符合国家《轻伤认定标准(试行)》关于构成轻伤的认定条件;

3、案发前,张小刚左手曾因故被他物致伤以至于长期缠绕绷带,该事实张庄北街的人都知晓。所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张小刚左手受伤处与新伤重叠在一起。这一点,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再者,根据国家《轻伤认定标准(试行)》及_关于伤情鉴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进行鉴定是否为陈旧伤”属于“伤情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_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张小刚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牟县公安局张庄镇派出所

申请人:刘国鹏

1、张小刚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月10在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病案;

2、申请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重新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第6篇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委托辩护人:云南(大理)安华律师事务所马培杰律师。【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10年12月17日0 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

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XXX元。【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大理市开发区派出所

申请人:高XX

2011年03 月14 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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