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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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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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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篇

答:不可以。

企业如果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职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不应单方决定给部分员工放假并不支付工资,让这部分员工来承担全部的订单减少的影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至于支付最低工资 80%的问题,如果确实是停工停产,则第一个月是正常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则是可以的。

我们建议,此情形下,企业与员工应加强协商,在合法且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共渡时艰。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2篇

答:全额给,且达到一定程度可被迫离职且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 [2020]38 号)第 7 条的规定,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3篇

答:可以,但要注意,这里是政府封的才可以,自己小区或者村里封的不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 [2020]38 号)第 5 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三条也明确:“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4篇

答:首先,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劳动报酬方面,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

其次,如果是停工停产,那么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如果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未果,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5篇

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形。

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政府也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相应的补贴、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种。基于现时的精神是按正常工作发放工资,那么这个加班类的工资肯定是要扣减的,至于其他的款项,要分情况处理:

1.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获得的绩效应该支付。

2.至于奖金,取决于是否有约定及制度规定,如无约定或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是否支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3.至于补贴、津贴,取决于款项的性质,如果是正常出勤才可能发生的待遇,比如出勤人员的车补、误餐费或餐费补贴、津贴,则可以不支付。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6篇

答:不管有无患病,隔离期间工资均正常支付,隔离期间同时也在治疗的,也是正常支付工资而非病假工资,但如果隔离期结束后仍需治疗的,则企业只需支付病假工资即可。

简而言之,有传染性时(隔离治疗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无传染性(不用隔离治疗期间)时只能给病假工资了。

此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中有明确,广东省人社厅最近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问答中也体现了这种精神。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7篇

答: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广东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广东、江苏、浙江是 80%;陕西是 75%;北京、安徽是 70%。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8篇

答:一般而言,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或要求补足工资,但现时属于特殊的、客观的情况,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安排工作或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工作减少,工资理应降低。同时,根据人社部的通知,似乎在现时的特殊情形下,虽然可以有所突破,但仍然要“协商一致”。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9篇

答: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这个轮休假的性质,不是病假、不是年休假,也不是因被隔离导致无法上班而认定的“视同出勤”。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前提下,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语境内,轮休假可以理解为无需发放工资的休假。不过论休假的适用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0篇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1篇

答:一个月以内要正常支付,超过一个月,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 14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2篇

答:不可以,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不应低于其原工资标准。

虽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可以支付停工停产工资,但产假期间女职工显然不在此范围。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生育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原则,不应按停工停产标准支付。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3篇

答:属于。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不过_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

本人认为,因为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即便《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因工作场所已存在这样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到疫区工作就不会感染,因此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予以认定。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4篇

答:是的,但这里要注意,被隔离者本身无过错才可,如果违反防疫规定的,则不可以。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 5 条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在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5篇

答:之前定性为工伤,后明确为如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的,评定为烈士,其他承担相应工作的,也可评为烈士。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6篇

答:我们认为,此情形下,企业先优先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具有合理性,毕竟相应的休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且此情形下劳动者仍可以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可以理解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因为疫情,企业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出于公平合理以及共渡时艰的要求,又根据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企业作自主安排,具有合理性。

当然,我们还是建议企业与员工争取达到协商一致的结果。关于用人单位可单方安排的问题,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六条明确“对 2 月 9 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另外,广东省人社厅最近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问答中也体现了这种精神。

疫情工资减半通知范文 第17篇

答:工资应当正常支付,不得降低。

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明确对 2 月 9 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而对不能通过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或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从上述意见可知,安排休假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只能是以停工、停产的方式处理,而不包括集中调休周六日先休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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