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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共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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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共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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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篇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模板

乙方:xxx

依据《_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x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xxx 乙方:xxx

xx年 x 月 x 日 xx 年 x 月 x 日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2篇

20xx年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在院党委的高度重视及医疗保险局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遵循着“把握精神、吃透政策、大力宣传、稳步推进、狠抓落实”的总体思路,经过全院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地完成了20xx年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接收医疗保险患者人次,其中城镇职工门诊就诊患者为人次,城镇职工住院就诊患者为xxx人次,城镇居民门诊就诊患者为人次,城镇居民住院就诊患者为人次;共发生医疗费用元,其中城镇职工门诊收入xxx元,城镇职工住院收入xxx元,城镇居民门诊收入xxx元,城镇居民住院收入元。现将我院医疗保险工作总结如下:

院领导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调整和充实了医疗保险科工作人员编制,加强了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力度,形成了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局面。对于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组织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不断加强了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医疗保险患者的就诊管理

医院对所有参保患者全部实行首诊负责制,全院医务人员能够热情接待每位前来就诊的患者,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做到人、证相符,从未发生过推诿参保患者就诊及劝导患者出院或转院的现象,深受参保患者的好评。医保科定期对科室参保患者身份进行验证,实行多环节把关,坚决杜绝了冒名顶替及挂床住院现象。全院医务人员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对于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坚决不予收治,对就诊参保患者进行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未出现诊断升级及分解住院的现象。

(二)加强参保职工的收费管理

医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患者的各项收费进行了信息化管理。实行了一卡通服务,在一楼大厅配置了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布于众,同时也配置了查询系统,患者用就诊卡随时可以查询各项诊疗费用及每日清单,使每一位患者都能及时明了地掌握自己的费用使用情况。对于自费项目及药品的应用必须根据病情,如需要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或执行,保证各项收费公开化、合理化。

(三)加强参保患者的药品管理

严格依据《抗生素合理应用及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根据参保患者的病情,严格执行急性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的用药原则,杜绝了滥用抗生素及大处方等现象。原则上根据病情需要选择广谱、低中档抗生素,无菌手术患者在预防感染用药上,尽量缩短使用抗生素时间,避免滥用抗生素。恶性肿瘤患者选择合理有效的化疗方案,视病情需要应用药物,尽量避免应用高档化疗药物,杜绝了化疗分解住院的现象,实现了真正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四)加强重症报告制度的管理

医院加强了对参保患者重症报告制度的管理,采取了对危重患者积极认真治疗,严格按医疗操作规定处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治疗。重症的申报实行专人负责、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全年无违规现象发生。同时,医院设立了医疗保险鉴定委员会,按照转诊转院管理制度,本着对医、保、患三方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五)加强参保患者门诊高档检查的管理

医院严格控制参保患者百元以上(含百元)的高档检查审批制度。经治医生能够做到检查申请单由参保患者签字,开方由医生审核、做检查由操作人员负责审核,坚决做到人、证相符,杜绝了冒名顶替现象。医院按照规定并结合患者病情选择适当检查项目为患者检查(如:放射线、CT、彩超等),使患者真正得到因病施治,避免了无诊疗意义的各项高档检查。

(六)加强参保患者门诊化疗审批及二次开机审核管理

根据医保局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新要求和指示,医院设置了专职人员进行门诊放化疗申请的审批管理及二次开机入院的审核登记。参保患者的门诊化疗用药,医生必须提前给予申请审批,并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审批回报后方可门诊开药。二次开机入院的参保患者必须携带项目填写完整的二次开机申请单、出院证、医保结算单等相关材料方可到医保局开机解锁。

(七)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制定考核制度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3篇

1月份:按时上报失地养老保险到龄人员统计表和死亡表;城乡养老保险到龄人员统计表和死亡表;就业劳务报表及台账。

2月份:开展节前“三送”活动,“送温暖” “送岗位” “送信息”。 对辖区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家庭和困难户进行走访慰问,解决实际困难。

3月份:开展“春风行动”活动,宣传用工信息。举办一期创业培训班。

4月份:宣传妇女小额贷款相关政策;举办一期职业技能培训班。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5月份:召开“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张贴

用工信息,组织辖区企业与辖区失业人员进行双向交流会。

6月份:举办创业明星报告会

7月份:开展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举办一期职业技能培训班。 8月份:举办一期职业技能培训班

9月份: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月”活动

10月份:在辖区开展以“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等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服务车”活动,使居民第一时间了解空岗信息,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11月份:入户走访就业困难人员家庭,为其宣传医保、养老保险、就业、贷款各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12月份:整理各类资料台账,迎接年底考核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4篇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遭遇到意外伤害的,今后将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即参保人员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支出实行市级统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从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支付,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万元。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已经下发到各级劳动保障局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已开始着手开展今年第四季度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工作。因此,如果近日企业职工发现个人医保账户被扣除6元钱,不必担心,这说明你已经参保了10月份到12月份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便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据悉,此项保险以大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为承保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和退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为被保险人,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代表被保险人向人寿大同分公司集体投保大同市城镇职工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的城镇职工只要每人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2元钱,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可累计付给的保险金最高将达到意外伤害限额3万元、意外医疗限额6000元,该项制度对我市原有的医保体系做了补充和加强,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有效防范参保职工的意外伤害风险。

[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5篇

夯实基础、开拓创新,不断地完善公司内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切实为职工解决社保、工伤、退休等问题。为确保下一年度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20xx年度工作计划。

一、夯实基础,完善台账。完善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退休情况、退休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台账。参保人员人数,未参保人员人数等基本情况资料。

二、强力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是加强工作人员政策学习,更好地为职工解答医疗保险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二是做好已参保人员的续保宣传,引导已参保人员及时续保,避免已参保人员出现参保空白期,确保他们待遇的享受。

三、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做好退休人员的服务,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政策解答,事项代办。

四、积极配合区_门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让职工知法守法;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让劳动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

五、做好民族、民宗、残联等民政工作。

(一)做好民族工作。逐步缩小各民族之间的民族差别;消灭民族歧视;坚持民族平等,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二)做好民宗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积极引导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三)做好残联工作。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要求。 总之,20xx年我们将以饱满的工作状态和踏实的工作作风,苦干实干创新干,把社会保障及民政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为我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上海梅陇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6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_;

4.被保险人受酒精、_、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_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7篇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投保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公司应当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费。公司缴纳60%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40%保险费。 职工缴纳部分从缴纳当月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员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后治疗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后续理赔事宜。若因不按时上交资料或上交资料不全导致无法理赔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 员工离职人力资源部按员工出勤月份核算扣除相应公司缴纳保险款,财务室发放工资时扣除。

第八条 本制度自投保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出险理赔流程》见附件1;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8篇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_、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_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_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_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9篇

20xx年我院医保工作在漯河市、召陵区、源汇区和郾城区医保中心正确指导与帮助下,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下,根据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之规定,通过我院医保小组成员与全员职工不懈努力,我院医保工作首先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以贴心服务广大参保患者为宗旨,与全员职工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圆满完成20xx年工作计划,先将年工作总结如下:

1、高度重视市区医保办考核管理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到规范执行和落实。对入院病人做到人、证、卡相对照,做到因病施之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做到不挂床,不冒名顶替,严格杜绝违规事件发生。顺利通过20xx年市区医保办日常工作督查。并获得了漯河市医保先进两点过单位称号,受到了市区医保中心以及我院领导职工的一致好评。

2、狠抓内部管理;我院医保办做到每周2—3次查房,定期下病房参加晨会,及时传达新政策和反馈医保办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了解临床医务人员对医保制度的想法,及时沟通协调,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及业务,规范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通过狠抓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运作,净化了医疗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提高了医务人员的管理、医保的意识,提高了医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

3、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履行医保两定单位《服务协议》;为了贯彻落实好医保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保办不定期到科室与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制定医保工作管理制度,如《医保病人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医保病人费用审核办法》、《医保工作监督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让医生明白如何实现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因病施治,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首选费用低廉的治疗方案,尽量减少一次性耗材的使用,在治疗和用药上能用国产不用进口的,能用甲类药品不用乙类药品,合理使用抗生素,降低医疗费用。这些制度对规范医保医疗服务行为起到了合理性作用,可以减轻参保患者负担起到了积极性的作用。一方面杜绝违反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一方面受到了医保病人的好评。

4、协调未开通县区医保医保病人报销,增加我院收入。因我院还有其他县区未开通医保收费系统。对所有来我院住院的病人和医生家属沟通,让病人先住院,由本人向所在辖区医保办进行协调报销,减少了病人麻烦。受到了病人家属和各科室的一致好评。

5、通过个人努力协调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报销,在全市率先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并印制医讯彩页以及版面深入校区进行宣传,让学生彻底了解在我院看病的优惠政策,从而增加我院的经济收入。

6、通过我科工作人员及全院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工作,诚心为患者服务,圆满完成了20xx年初既定的各项任务。收入如下:20xx年全市医保住院病人共1893人,总收入9824195。76元(包含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为3800余元。普通门诊病人为24856人次,慢性病为1845人次。20xx年全市医保住院病人共1597人,总收入6547957。82元(包含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为3100余元。普通门诊病人为23126人次,慢性病为1216人次。总收入6547957。82元,较去年增加了33%。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20xx年工作中继续发扬优点。改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发扬优点,查找不足,大力宣传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内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度。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为我院的发展做出贡献,是我院的经济更一步提高。

20xx年工作努力方向:

1、市区医保总收入较去年增长40%。

2、协调好非定点医保单位住院病人报销,减少病人麻烦,一切为病人着想。

3、重点加强病例书写规范,用药合理,检查合理,做到病例医嘱和费用清单相对照。避免医保办病历检查不规范的罚款,减少医院经济负担。

4、努力开通舞阳和临颍职工居民医保,减少病人报销麻烦,增加医院收入。

5、对新来院上班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医保政策及规章制度。

6、大力宣传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政策。

7、每月按时报送市直和各县区医保资料及病历,并及时要回医保款。

8、加强联系和组织外单位来我院健康体检。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0篇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 投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说明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情况栏 内据实填写。 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 险不慎。  被保险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   承保险别 被保险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家庭住址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保险金额  附加医疗险金额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黄色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备 注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___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_、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_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_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 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1篇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样本

乙方:xxx

依据《_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xxx乙方:xxx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2篇

XX年,街道办事处医保所在区医保局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取得了优秀的成绩。XX年,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办所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人员的素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医疗保险知识,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二是树立好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不谋私利,笑脸迎人,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以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取得各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关心医保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医保权利。争取在2月底全面完成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同时做好参保人员的名册登记。

三、不断强化服务,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报销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票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同时确保将报销费用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让参保者能最快拿到医药报销费用。

四、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撰写新闻稿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工作动态;二是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使医保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区医保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XX年的各项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街医疗保险事业的新局面。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3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4篇

为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年初与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医保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医保组织

为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导,成立以分管院长XXX同志为组长的XXX医院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并从内科、外科、急诊科抽调技术骨干组成专家队伍,为医疗保险提供技术保障。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下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XXX)具体搞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加强内部管理,为参保职工就医提供方便。

1、加强内部管理,努力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门诊收款处、中西药房、住院处悬挂“医保优先”的标志,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2、门诊:实行一站式服务,门诊设立专门诊室,病人来院后的各种检查由导医陪同,门诊大厅有轮椅、担架,免费供应开水,为病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3、病房:病人入院后有高、中、低档病房供病人选择,病房医疗实行菜单制,至少提供2—3套医疗方案供病人选择,同时实行责医、责护负责制。病人从入院到出院都由责医、责护来完成。入院后对病人洗头、洗脚、剪指(趾)甲等生活护理。

4、对参保职工设立家庭病床,定期上门服务,查体、给予一般治疗,使病人不出家庭便可享受到最佳的医疗服务。

四、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

理用药。

五、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稽查,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六、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擅自自立项目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编印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等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5篇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_、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_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_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_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6篇

【承办机构】:北京市社保局及各区县医保中心/新农合管理部

【报销对象】:北京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新农合参保人

【报销原则】: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范围包括哪些?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7篇

20xx年,我中心将在县委、县政府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强化管理,提升服务的根本方针,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现根据中心20xx年工作安排和业务实际拟定如下工作计划安排,力争开创医保工作新局面。

一、全力抓好两项民生工程工作,确保政策红利惠及民生

(一)全力抓好20xx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为顺利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中心将努力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责任、明晰任务,建立健全县、乡镇、社居委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突出重点、创新思路,通过推行学生整体参保工作模式确保工作实效;三是通过参保告知书、电视讲话、报纸专栏、专题新闻、宣传横幅、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医保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四是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突出抓好工作进度;五是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短信提醒工作,力争将参保提醒短信发至每一名城镇居民,确保参保对象应保尽保。

(二)稳步推进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抓紧制定20xx年度城镇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公益为先、责任共担、广泛公开、多维监督、稳妥推荐、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

二、突出重点,依法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管理

(三)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和普及宣传,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医疗保险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引导群众知悉社会保险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习、掌握、运用《社会保险法》的自觉性。

(四)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健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做好20xx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和监管工作。加强医疗费用审核管理,重点加强对慢性病定点机构的监管,加强检查、稽核及考核工作,加大事前和事中监管工作力度。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

(五)深入开展医疗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开展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建立和完善日常审核、重点监控、举报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的管理,严格查处各类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开展专项的支付稽核和内控稽核,认真做好稽核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稽核材料。

三、强化管理,深入扎实做好各项业务经办工作

(六)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实现“标准化”柜台服务模式,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精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建立高效、快捷、便民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柜台式”服务体系,推动全县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八)全面实行以医疗住院费用总额控制及门诊诊查费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总结上年经验,根据上年年征收预算,以及基金使用情况,强化20xx年的基金付费总额控制额度的预算,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诊查费及住院费用总额控制。继续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谈判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九)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结算工作。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进区域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必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并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十)做好医疗保险慢性病待遇申请医疗专家鉴定工作。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慢性病高负担期,具有“慢性病患病人数多、医疗成本高、患病时间长、服务需求大”的特点。为充分释放医改红利,让广大参保对象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降低参保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保障其门诊医疗待遇和合理医疗消费需求,我县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结合广大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扩大、调整慢性病种类和补助标准,逐步提高报销金额及报销比例,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慢性病鉴定程序和标准。

(十一)加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_制定的《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健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全面加强业务建设,逐步实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十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基数调整工作。退休人员的工资基数调整关系到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中心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基数调整工作。

(十三)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等工作。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实现系统结算,统筹区域内医院同一等级同一待遇。工伤保险实行按浮动费率缴费,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

(十四)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合理确定离休干部统筹标准,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结算及下年度费用预算安排工作,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效能。

四、开拓创新,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

(十五)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配合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

(十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经办管理服务“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加强经办人员政策知识的培训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适应全民医保的新要求。以机关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为核心,贯彻执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机关建设,继续抓好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政务公开,大力推进阳光医保、效能医保和服务型医保的建设,提高医保队伍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促进各项工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努力开创社会保险工作新局面。

五、认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做好计划安排,着力做好20xx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招商引资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中心招商引资工作,按照局党组的要求,认真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储备、推介、洽谈工作,做好项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确保真实、客观反应出中心招商引资工作成效;二是加强与投资企业的对接、联系、沟通,切实做好服务,进一步提高协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营造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三是积极做好在谈项目的对接和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在谈项目早日签约,确保招商引资工作有连续性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签约率、履约率、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实际成效。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8篇

生活中,各种意外重视在我们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飞奔而来,这些就是属于飞来的横祸,对我们的身体是非常不好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做的措施是很多的,但是还是无法避免这些意外,很多人丧命就是来自于这些意外,意外的情况发生的话对我们的身体是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及时的急救,那么意外伤害的时候我们到底该如有来急救呢?

刀割伤

①如伤口不大,出血不多,伤口也较干净,伤指仍能作伸屈活动,可用医用碘消毒伤口及其周围皮肤,待干后,再用消毒纱布或创可贴覆盖包扎伤口。

②若伤口大而深,应压迫止血,同时立即去医院治疗。

③如果手指不幸被切断,应立即将伤指上举,然后用干净的纱布直接加压包扎伤口止血。若血仍外流不止,也可在指根处紧缠止血带(可用一般的清洁绳代替)止血,并将断指用无菌布料包好,放入干净的塑料袋中。除非断指污染特别严重,一般不要自己冲洗,也不要用任何液体浸泡断指,立即去医院救治。

鼻出血

鼻出血时仰头,非但止不住鼻血,反而会导致鼻血被吸入口腔和呼吸道。正确的做法是用手指捏住两侧鼻翼4~8分钟,或用浸了冰水的棉球填塞鼻腔压迫止血。如果这些方法仍不能止血,应立即去医院就

轻度醉酒者,可以让其喝浓茶利尿,加速酒精的排泄。严重醉酒者,可让其喝醋,并用手指压迫其舌根催吐,以减少酒精的吸收。若上述处理效果不明显,应送医院处理。

轻中度中暑者,应将其迅速转移到阴凉通风处静卧休息,脱掉或解开衣服,用冷毛巾擦身,以迅速降低体温。可让中暑者喝一些凉盐水、清凉含盐饮料。若患者出现神志不清、抽搐,应立即送医院。

这些内容就是介绍了关于在意外情况发生的时候我们该如何来做的急救措施,当我们利用这些急救措施来让这些意外对身体的伤害从大化小,意外面对急救的时候我们要做的就是冷静下来,让自己的心态平复,这样在急救的时候所用的方式改善的效果才是最好的,不过要看意外的严重性质,如果太严重了就必须要及时就医。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19篇

20xx年我院医保、新农合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得到了市医保中心、合管办领导的大力支持,加上医院领导以及全院医务人员的大力配合,使得我院医保和新农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有不足之处,如:因新农合、医保的各项规定掌握的不够明确,问题琐碎,人员紧张,导致我们在工作中比较被动,沟通协调阻力偏大,全院医保工作反馈会偏少。下一年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继续做好与市医保中心、合管办、医院等三方协调和上传下达的工作;

2.围绕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使医保中心、合管办,医院和患者三方达到共赢;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农合工作反馈,每季度末对各临床科室的各项指标控制情况进行反馈。重视培训工作,举办业务培训,培训出一批懂政策、懂管理、会操作的业务股干,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自身素质,以适宜基本医疗制度建设的需要。

4.加强就医补偿各项服务管理优质化,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结算工作程序,方便于民、取信于民。

5.带领全科工作人员,求真务实,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绝不辜负领导和大家的期望。

医保、新农合是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我们已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证明:只要我们坚决贯彻上级的各项政策,我们相信,在政府高度重视,在劳动保障以及合管办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全院各科室的密切配合下,明年的医保和农合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院医保事业的新局面。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20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_、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21篇

医保工作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是医院中解决诸多社会矛盾的集中的地方,是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的核心。我院作为医保定点医院,不仅是医疗服务场所,而且是医保运行的载体,是医、保、患三者的核心,是国家政府保障医保工作的桥梁,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纽带,医保工作意义重大。同时,随着基本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简称“基本医保”)在全国的广泛推广,我院基本医保病人占到总住院人数的95%以上,已经成为医疗领域的主要市场。对基本医保病人服务好,管理好,对我院以后的住院收入有着重大的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管理质量,创新医保管理体制,确保医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20xx年度工作计划,具体事项如下:

一、定期进行政策宣传

1、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及时传达新政策。

2、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保、农合工作反馈,让医护人员知晓医保局、农合办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医疗质量的内容。

二、强化业务培训

1、组织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医护人员全面掌握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制度。

2、加强医保科内部培训,业务骨干须懂政策、懂管理、会操作,以适合基本医疗制度建设的需要。

三、提供优质化服务

1、建立积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结算工作程序。

2、制订相关医保流程图,并上墙张贴,让医患者对流程一目了然。

3、强化服务台工作服务礼仪及医保政策的宣传。

四、加强监管力度

1、成立由院长牵头的医保管理委员会,由医保管理委员会制定医保管理处罚制度。

2、每季度召开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总结分析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

3、定期考评医疗保险服务(服务态度、医疗质量、费用控制等)。

4、加强对医保工作的日常检查:

1)加强病房管理,经常巡视病房,进行病床边政策宣传,征求病员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查有无挂床现象,有无冒名顶替现象。

2)加强医保普通门诊病人费用控制,适度增加均次门诊费用,及时降低大处方率。

3)进一步加强医保处方管理,杜绝出现医保不合理处方。特别加强对于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切实降低住院病人的均次费用。

4)加强对科室的病历书写质量要求,减少在收费和记账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可能。

5)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过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人情方等不规范行为发生,并将不合格的病历及时交给责任医生进行修改。

五、当好领导参谋

1、围绕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使医保中心、医院和患者三方达到共赢。

2、带领医保科工作人员,求真务实,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

六、加强与医保局、农合办的联系、沟通

1、政策、业务事项多请示,多学习。

2、方针、政策及要求及时、认真落实。

3、各项指示认真执行。

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 第22篇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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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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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22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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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情况说明范文(共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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