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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安荣,身份证号码:是四川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
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绕圆饼三项,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没有理由,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只是看错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_,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
据我所知,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的抽考。
为什么2月11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
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我也有意见:
根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八)通过连续障碍
1、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合格;
2、车轮驶出边缘线,不合格;
3、车轮轧路边缘线,每次扣20分;
4、轧一个圆饼,扣20分;
5、碰、擦一个圆饼,扣10分。”之规定,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仅该扣20分,而考试员(没有警号,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依然按他所讲扣了40分。
综上,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
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
去检察院记材料有一般要提交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复印件、查询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复印件,如果需查询个人,还需要带被查询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去户籍所在地检察院申请,只提交申请书和个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_行政许可法》和《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__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
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
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第九条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
(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
第三章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_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_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资格认定时限
第二十三条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章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十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三)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变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的;
(五)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经核实,咨询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资格认定的;
(三)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依法可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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