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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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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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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第1篇

上诉人:xx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xx市xx路xx号,

法人代表:颜xx。电话:xxxxxxxxx。

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xx市xx区xx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局长;电话:xxxxxxxxxxx。

第三人:陈xx,男,汉族,xxxx年10月16日生,住xx市xx镇xx村三组。上诉人不服xx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白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

、请求撤销xx市白下区人民法院(xxx)白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判决陈xx不属于工伤。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行政复议不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一审裁判没有法律依据。_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承办法官在电话中告知我方,说上述二个规定相互冲突,以前者上位法为准,表明行政复议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者规章属于下位法因而无效。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关于申请行政复议只是一种当事人选择性的规范,根本不是必经程序,承办法官如何能读出是前置程序呢?看一看我国法律关于前置程序条款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xx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不是前置程序的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即工伤认定是可复议也可诉讼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担心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错误理解。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明确规定:“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规定,_常委会的解释,_或者_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纪要“(四)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还规定:“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终止行政案件的审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_裁定”。根据最高院座谈会纪要,《工伤认定办法》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解释规定应当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不是参照适用的问题,而是应当适用的问题!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很明显,如果是前置程序,上述规定应当修正为:“1、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行政复议的'决定”。否则,对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类似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里比比皆是,我们却始终未能找到行政复议是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

二、不仅法律、规章规定工伤认定是可复议也可诉讼的行为,而且被上诉人同样在其后的工伤认定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被上诉人xxx年3月13日做出的宁劳社工终字(xxx)第0003号《工伤认定终止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我们询问本案承办法官,回答若诉至法院,我们一样驳回。这确实是中国老百姓的大不幸!你老百姓就是完全按照《工伤认定办法》或者劳动部门的规定去做,所有的不利后果仍然必须你来承担。这还有天理吗?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和理解法律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xxx年7月9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第2篇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3月5日至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区人民法院

江西****有限公司

201月12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第3篇

原告: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香洲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XXXX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香劳社工决字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香劳社工决字[2011]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XXX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第4篇

上诉人:

原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 15 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海丝,职务: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 73 号市委北院。

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年 9 月 6 日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 5068 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2 月 1 日上午 11 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 16 排螺旋 CT平扫和 CT 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 CT 扫描未见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 20**年 12 月 1 日事故发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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