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实用18篇)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实用18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实用18篇)

微信扫码分享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篇

答 辩 人: xx

住所地:xxxxx号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号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xxx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

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_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

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合同约定在答辩人施工地点交货,因此,该合同履行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沃尔玛广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此致XX区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2篇

代理人:贾红营,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徐,男,汉族,生于1986 年 ,现住中原区中原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家庭固定电:,移动电话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称,其与妻子一直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与西七街五行嘉园居住,并据此认为贵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答辩人认为,这并不符合事实真相。

被答辩人这样掩盖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

实际上被答辩人一直在中原区居住,贵院对该案件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

理由如下:

第一,7月15日,答辩人要给被答辩人寄卡,被答辩人提供的地址就是郑州中原区桐柏路中原路。

(见附件1:QQ聊天记录)

第二,被答辩人结婚时,答辩人曾应邀前来贺喜、帮忙,到过被答辩人的家。

当时的婚房就是现在住的中原区中原路与桐柏路。

(见附件2:关于本人来郑为徐和结婚贺喜的说明)

第三,今年,被答辩人与本案另一被告(其妻陆)在郑州市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其提供的住址就是郑州市中原区。

(见附件3:政府披露的经济适用房申领认购表格)

第四,20XX年5月31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关掉手机躲债找不到被答辩人的情况下,根据结婚时来过这个地点的残存信息,找到了中原区富田花园,当时被答辩人不在家,但是其父在家,其父承认了被答辩人夫妇一直在此居住。

(见附件4:录音资料及书面整理版。

尤其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该录音中提供了徐某某的固定电话,可以到电信部门核实该电话的安装地点确实是中原区。

第二,去被答辩人家时和离开被答辩人家时走的都是地下车库步行到其家门口,这一点可以根据录音资料中的背景和步行所需时间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去核实,核实后就会发现被答辩人绝不可能住在郑东新区而是住在中原)

第五,被答辩人声称其住在郑东新区,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交任何比如房产证、暂住证等可以证明其一直在此居住的证据。

原因很简单,想通过管辖权异议来制造诉累,但又怕承担制造假证据的.法律责任。

或者因时间紧迫,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时间,再_据证明管辖权异议成立。

鉴于以上情况,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请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根本子虚乌有,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贵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由贵院审理该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3篇

答 辩 人: xx

住所地:xxxxx号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号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xxx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

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_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

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上述理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由于合同约定在答辩人施工地点交货,因此,该合同履行地在烟台市芝罘区沃尔玛广场。 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4篇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诉______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______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一、______市______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______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______的户籍所在地______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______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______区居住,______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5篇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_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_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_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6篇

原告陈X诉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湛吴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案),现依法对被告一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答辩,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于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也违反了合同纠纷“或仲裁或诉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无效。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00号和()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号认定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约定争议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针对被告一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现在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原告有权列被告一为被告,《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不赘述。

三、XX市法院作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由贵院审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一的管辖权异议。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2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7篇

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辩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其提出的异议答辩如下:

一.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是为司法审判工程价款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规定实际上已经否认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是不应当被支持的。

二.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退一步说,假设未经备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签订在前,已经被后签订的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未经备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签署了经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约定“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_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此条款是对未经备案合同第十三..(2)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当按照《_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_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在×

×市,标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争议金额人民币××万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本着节约诉讼成本、便于查清事实的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8篇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320。 法定代表人:付冉 经理

被答辩人:xx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五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候尊中 董事长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声称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委托过答辩人进行过任何建设施工。但事实并非如此,年4月22日,被答辩人的工程总监吕志利发给答辩人项目经理刘亮一份工程报价邀约,邀约中问答辩人以这个价格,是否可以将邀约中的玻璃和镜子做下来?答辩人认为这个价格是可以做的,于是便安排工作人员去现场测量工程量,随后安排下单生产。当时协助测量的是被答辩人的工程人员杨金兴。答辩人于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与被答辩人北京空港店的销售总监岳红全沟通落实施工时间与工程款支付事宜。工程完工后,双方根据实际施工量的测量和计算,答辩人于2015年6月1日与被答辩人北京空港店的销售总监岳红全和协助测量的工程人员杨金兴签订结算单,结算单中认可该工程的实际工程款为元(贰万零陆佰贰拾陆点伍元整)。根据相关法律,整个过程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由于涉及施工时间之长,且涉及被答辩

人的员工之多,答辩人认为此项工程是被答辩人安排员工代表其所为;再者,此项工程如非被答辩人所为,则被答辩人的员工也构成了表见代理。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答辩人认为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该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施工地在北京顺义区天竺镇天竺家园17号。天竺镇也是贵院所在地。故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在贵院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金额并不是很大,对于被答辩人这样的单位而言可以说是九牛一毛,但对于答辩人这样刚起步创业的公司而言却是意义重大。而被答辩人之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综上,答辩人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时代万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月22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9篇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智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智敏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涧西区人民法院为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涧西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满珠、李军

二○xx年十二月十九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0篇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XXX区。

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XXX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1篇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

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2】

答辩人:李某某

李某某诉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建X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1、李某某是领秀城商业综合体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承包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

因此李某某向贵院起诉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其管辖权应当适用《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且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答辩人认为济南世纪舜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异议人的管辖权异议,此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2篇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由于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加之原告*********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合同,目前本案未经审理,不能判断********公司所述的真实性,故此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3篇

答辩人:莲xx,女,蒙古族, 40岁,教师,现住xx市松山区

被答辩人:xx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经理。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从合同约定分析——松山区法院应当管辖本案

xxxx年5月2日,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楼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违约责任等,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松山区法院裁决。这就说明如果发生争议,由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约定大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顾合同的这一约定向红山区法院起诉,才真的是错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合同没有加盖公章,没有得到上诉人的认可。不知是被答辩人故意这么说,还是存在重度视力障碍,合同上加盖的被答辩人公司的大红印章,怎么会视而不见呢。

二 从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区法院有管辖权

即便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被答辩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和营业地均在松山区政府南设的销售处;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区,交付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松山法院也应当管辖本案。

我们认为,被答辩人只所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实在是滥用诉权,恶意拖延诉讼。

综上,被答辩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故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莲xx

xxx年三月十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4篇

答辩人:。

被告:。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童王村,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答辩人:

时间: 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5篇

答辩人:高xx

高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XX为非文职军人,因此可以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据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原告高XX的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且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提出异议完全是对法条的错误理解,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是确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对于本案不能使用,首先,高XX是原告不是被告,不应当适用22条关于被告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职军人,法律对此种案件有特殊规定,即不论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从事实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称的金水区居住,金水区根本不是原告经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受理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答辩人:XXX

20XX年X月XX

来自: 律师戈哥 > 《管辖权异议》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最高院司法观点:如果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案件​

而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如何打民事官司(一):如何起诉欢迎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

对管辖权异议的法规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6篇

答辩人:

被告:

关于答辩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被告于11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20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答辩人提供的《协议》、送货单等证据,被告到答辩人处已采购完货物,应按照协议向答辩人支付货款。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辩人处自提货物,答辩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答辩人作为货款接收一方,答辩人所在地

即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答辩人所在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童王村,鄞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答辩人:

时间: 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7篇

答辩人:黄总

住所:xx市映碧里

被答辩人一:xx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xx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

被答辩人二:亿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xxxx沙田安耀街2号新都广场

答辩请求:

驳回被答辩人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明确规定,“因履行《协议》或者该补充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乙方(即本案答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适用_法律”,补充协议并已列明乙方住址为“xx市映碧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答辩人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二提起诉讼,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一为被答辩人二所负债务向答辩人提供了担保。至于被答辩人一是否签署过《承诺保证书》,应通过法庭质证并由人民法院认证,被答辩人一以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一列为被告在贵院一并起诉于法有据。

基于以上事由,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总(签字)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xxxx年5月14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 第18篇

答 辩 人:朱×英,女,196×年1月18日生,双峰县人,该县×

××镇干部,住该县××镇××街××号

答 辩 人:朱××,男,196×年6月21日生,双峰县人,下岗职

工,户籍该县××镇××街888号,住该县××镇×× 村××组

被答辩人:长沙电视台××频道

法定代表人:谢××,该频道总监

住所:长沙市××中路1段203号湖南××大厦8楼, 答辩人于12月14日收到双峰县人民法院转来被答辩人因与答辩人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立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副本一份,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将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950号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主张只有哪个法院对该案才有管辖权,也没有具体请求将该案移送给哪个法院,主张不明确,依法视为没有主张,异议依法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主张“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本案只有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才有管辖权”,这一上诉理由为无稽之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答辩人认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与原告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的主张明显与这一规定相违背。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管辖权异议答辩书范文(实用18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