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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 280元。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基础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2】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
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丧葬抚恤费的办理
1、职工去世后,所在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职工去世的准确日期。
2、丧事处理后,去世职工的家属携带火化证明办理丧葬抚恤手续。
3、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核算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与金额,通知家属到财务处领取丧葬抚恤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办理
1、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能确定与去世人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由人事处到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局审批后,院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
三、工伤的认定审批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向人事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工伤报告和申请材料包括:
(1)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
(3)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
2、人事处调查后,将有关材料和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出决议。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到指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学校确认后,落实相关待遇。
尊敬的xx领导:
本人xx是职工的家属,老公xx因患肝癌去世。老公xx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相依为命,儿子开始读高中正是属于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希望支队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
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本人xx是职工的家属,老公xx因患肝癌去世。老公xx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相依为命,儿子开始读高中正是属于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希望支队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人:
二〇一X年三月六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⑵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三、若干具体规定 1.离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的配偶,收入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遗属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的,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难补助,其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工作人员离婚后死亡的,所遗未成年子女,无论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调解)归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确定,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继续发给。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的子女、弟妹毕业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7.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具备补助条件,而以后又具备补助条件的,从具备条件之月起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并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8.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停发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发给。
9.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遗属变化情况,对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10.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11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出现角、分时,按见分进元处理。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的有关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数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审批,由各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_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
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
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_门审批意见)
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人xxx是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家属,丈夫桑杰奎因患病去世。桑杰奎住院期间,花费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本人目前没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加之身体不太好,经常生病。现与儿子(久买龙智)相依为命,儿子在家务农,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都落在我一人身上。希望局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望予以批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单位:
我叫**,系已故职工****之子,残疾原为现待业在家,无收入。我父****,****年***月**日正常退休,身份证号码******。家现有*口人(儿子、儿媳、孙女),儿媳***无业,无收入。孙女***现在***小学上学。其家庭生活来源主要是父亲的退休金。我父于***年**月**日因病去世,现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
****年**月**日
遗属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遗属补助。
以下是遗属补助对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江苏省遗属补助就在下面,目前为止还是按照原来的执行,请看下面的相关文件!具体可以到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职工的工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且原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信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6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现有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分项领取的其它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各市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总的来说,遗属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
1. 丧葬费:8月31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209月1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8月31日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遗属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我丈夫zz生前是公司的一名在岗职工,20xx年4月19日因脑梗塞、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一直是家中经济支助,父母的赡养及小孩学习开销,家庭生计都靠他来维持。本人目前已经退休,只有少量的退休金,而儿子正在读高中正是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已80好几,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开销只有我的那点退休金,根本没办法维持。希望公司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给予我丈夫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保险补助、工资补助、老人的赡养及未满18岁儿子的抚养予以相应的补助,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望予以批准。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斗里乡人民政府领导:
我叫xx,系已故职工石明新的妻子,今年61岁,因长期在家务农,体弱多病。如今,年岁已大,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症、冠心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医疗费用都是由丈夫的退休金来承担。今年9月6日,丈夫因心脏衰竭不幸去世,家里没有了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出现了困难,特申请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望组织给予批准为谢!特此申请!
20xx年12月5日
我叫李汉英,今年54岁。
我丈夫叫段良义,在沙河市教师进修学校工作。
今年4月19日,我丈夫去世了。
我本人没有工作,女儿刚结婚,儿子段小龙是个弱智,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我的照顾,因此我连外出打工的机会都没有。
现在我们母子二人完全没有收入,只能靠女儿女婿的接济度日。
过去我们家条件一直不太好,我没有正式工作,家里一直就靠丈夫一个人的工资支撑,还要供女儿上学,给儿子看病,省吃俭用,还是欠下了许多债务。
直到女儿参加了工作,家里负担才小了些。
谁知道好日子没过几天,丈夫却突然离世,一点积蓄都没留下。
家里的支柱倒塌了,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我们生活陷入困境,我们孤儿寡母实在是没法生活了。
后来,沙河市教师进修学校的领导来探望我们,告诉我说我的情况可以申请遗属补助,我又看到了一线希望,写下了这份申请书,希望领导能批准我的申请。
申请人:李汉英
20XX年6月17日
破产企业遗属补助
关于破产企业遗属补助标准【1】
破产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自12月调整为320元/每人每月。
而我们襄汾还在执行7月一日的文件,100元领了十几年了,够干什么啊,物价都翻了几倍了,我们遗属联合起来上高,让他们把我们的吐出来
企业破产,遗属补助该由谁来发?【2】
据了解,我省20之前的政策规定,企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无论企业是否破产或经营困难,退休人员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都有了保障,但是目前,企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所在企业负责发放。
关于遗属补助政策资料【3】
遗属补助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_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遗属待遇
《_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_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4月16日_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82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65号)
总结以上法律规定得出如下结论: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权利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_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山东省遗属生活补助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
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 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
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
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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