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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魏宇晨):19号从北京市知识_获悉, 2016年北京专利申请量达189129件,同比增长21%,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10万件。专利授权量10万多件,发明专利授权量4万多件,同比均有增长。同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件,位居全国第一。据北京市知识_副局长潘新胜介绍,今后将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实现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专利执法覆盖,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示例说明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二、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三、本表中所外观专利模板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四、填表说明
1.本表第1、2、3、4、5、21栏由国家知识_填写。
2.本表第6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3)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
车” 等;
(4)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
套” 等;
(5)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
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3.本表第7栏设计人应当是个人。设计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设计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设计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_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设计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8栏应当填写第一设计人国籍,第一设计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5.本表第9栏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
6.本表第10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且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国家知识_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
7.本表第11栏,申请人指定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时,应当在此栏指明被确定的代表人。8.本表第12栏,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9.本表第13栏,申请是分案申请的,应当填写此栏。申请是再次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针对的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10.本表第14栏,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填写此栏。
11.本表第15栏,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填写此栏,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12.本表第16栏,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13.本表第17栏,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相关信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14.本表第18、19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及图片或照片幅数正确填写。15.本表第20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16.本表第7、9、14栏,设计人、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声明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声明撤回上述专利申请。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出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章,或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并出具其他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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