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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权配置;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核心
一、研究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背景
(一) 教育部提出“深化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最近三年来,有两个文件中提到“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引起了我们对研究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视。
年1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年9月17日,_教育部党组印发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深化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高校各级经济责任制,探索建立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高校内部会计委派制。”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改革”,改革是事业发展的动力,也是高校财务可持续发展的动力。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之所以需要改革,是高校财务环境的变化要求“深化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
(二)建国以来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类型的演变
改革是为了开创未来,但必须总结历史经验。建国以来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已经历了六次变革。
1.“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校实行的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
2.“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1982年1月11日,教育部的《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
3.“统一管理、一级核算”与“统一管理、两级核算”
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内部的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定额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规模较大的院校,对本校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单位,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两级核算、经费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
4.“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与“二级核算、二级管理”
_年5月13日,国家教委发出的《关于适当集中财权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各院校原则上应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而且具备条件的院校也可以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5.“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91年4月8日,国家教委、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内财务管理体制。”
1997年6月23日,《高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6.“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
2007年1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上述六个规章显示了高校财务管理体制这样的发展轨迹:“统一管理、两级核算”“ 一级核算、二级管理”或“二级核算、二级管理”“ 适当集中财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或“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从上述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类型演变的轨迹可以看出,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类型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过程,经过了逐步完善与成熟的过程。
(三)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内财务管理体制”应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一般认为,我国高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如仝乃礼、赵莉萍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分权’体制,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上述学者的依据可能是《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规定:“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内财务管理体制。”但是,1986年10月15日的规定已有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雏形,而_年5月13日的规定已明确了“统一领导、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因此,1991年4月8日的规定就提的是“完善”和“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四)这次改革缘于21世纪以来高校财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1.校外财务环境的变化
(1)实行部门预算制度;(2)实行政府采购制度;(3)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4)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5)实行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
2.校内财务环境的变化
(1)高校后勤实现社会化;(2)校办企业改制与高校脱钩;(3)独立学院独立于母体;(4)扩招引起筹资活动凸现,并大建新校区;(5)并校造成多校区格局;(6)非义务教育收费成为高校筹资的重要渠道。
二、财权配置是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
(一) 财权的涵义
所谓财权,是指财务主体拥有财力方面的一组权利束,财权的核心是支配权。《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权力: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市场经济大词典》解释:“财权指某个地区、部门或单位对一定财力(资金)所具有的支配使用权,即控制、管理、使用权。”
(二) 财权配置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
在论述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时,学者们注意到“管理权限的划分是管理体制的核心”。
王大勇认为:“‘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权限划分和按照这种划分所设置的机构,所形成的组织、制度与体系。’其核心是管理权限的划分。财务管理体制是调节和反映财务关系的制度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正确处理高校各种财务关系的重要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具体化,是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经济活动正常运转的核心和基础。”
白云龙认为:“体制问题是管理工作中的根本问题。完善高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其实质是学校内部财务管理权限的调整和再分配,其中隐含着利益关系的界定和划分。”
罗小红认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财务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权限划分和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的体系制度。”
程相斌认为:“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划分财权,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度财务管理体制是通过合理划分财权,建立责权分明、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以理顺财务关系,使高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在校(院)长、总会计师和学校财务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顺利进行。”
可能限于论文篇幅,上述学者未进一步论述财权配置中集权与分权、事权与财权以及财权配置的载体。本文下面论述高校财权配置中的这些问题。
三、集权与分权
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在于对集权与分权的有效选择。高校的校级与二级单位之间,不同于_与地方政府、也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因为二级单位不是具有“决策权”的自主办学的实体,而是只有“执行权”部门。这个关键点是研究高校集权与分权问题必须注意的,也是研究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必须注意的。
(一)我国学者关于“适度分权”的论述
刘启胜认为:“在新财务管理体制下,学校保留统一制定学校财务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经费分配政策的权力,通过适度分权、授权,将人事、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权力下放给学院,同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也将部分财权下放给学院分级管理。”
曹勇认为:“适度分权、授权,在合理制订具体到每个院系的预算的基础上,对各院系实行目标管理,将部门预算框架下的权力下放给各院系领导,并将其作为各部门执行任务的控制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对各院系的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控制,保证各部门的活动不偏离企业的目标,并对各院系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各院系的预算完成情况确定奖惩,充分调动各院系的积极性。”
(二)笔者认为,即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也应“适度集权”
1990年明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后强调“适度集权”。1990年4月12日,国家教委的《关于委属高校一九九o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适当集中财权,加强财务工作的统一领导。”
1991年4月8日,国家教委、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适当集中财权,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内财务管理体制。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继续实行高校内部财务分级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财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集中财权。”
2000年6月12日,教育部、财政部的《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高等学校校内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适当集中财力,加强内部资金管理,防止体外循环,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从事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储蓄或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2002年2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的《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
从上面的部门规章可以得出结论,在规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时,都强调了“适当集中财权”;并提出“集中核算”、“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实行会计委派制。上述政府实行的实行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这些高度集权的措施,高校财务必须执行。
_曾在《集权和自由》指出:“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而集权之不无道理正在于此。每个国家必然要力求实现集权,每个国家,从专制君主政体起到共和政体止,都是集权的。美国是这样,俄国也是这样。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要集权,联邦制国家需要集权,丝毫也不亚于发达的集权国家。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
谢志华指出:“最好的集权就是有效的分权、分权职责明确,并相互协调一致本身就实现了集权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尤其要调剂有度,协同使用。而有效控制此‘度’的根源就在于,明确财务申批者的权、责、利。这个无形的尺度使集权与分权并存而不产生矛盾,谁的权责所在,谁来控制财权。清晰界定各自的权、责、利。”
四、财权与事权的关系
(一)财权与事权概念的由来
前已述及财权的概念。财权与事权的概念首先来自财政。许毅、陈宝森指出:“财权和事权也是联系在一起,我国的社会制度决定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国营企业与事业。国营企业和事业归哪一级管理,即事权放在哪一级,财权也相应放在哪一级。……地方财权的大小和中央划给地方的事权应当一致起来。……地方财权的大小,表现在事权的划分上,反映在各项支出的支配权上。” 这可能是最早的经典解释了。
李刚认为:“事权和财权的概念为
2.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作用
2000年6月12日,教育部、财政部的《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预算一经正式确定,就应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
已有的研究成果还表明,“高校预算管理体制”是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财务管理体制的主导环节,它负责高校的财权配置问题。
(二) 高校预算的定义未突出“财权配置”
刁育敏认为:“高等学校财务预算是高等学校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高等学校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经济命脉的中枢神经,是带动学校经济工作的龙头,是整个学校财经管理的核心,它反映了高等学校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规模和方向,是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于辉认为:“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也可以说,高等学校预算是高等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同时,它是一个学校的规模和事业计划的财力保证,也是高等学校对事业发展方向的综合反映。”
张和生认为:“高校预算是指高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也可以说,高校预算是高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体现,是高校日常收入组织和支出控制的依据,也是一个高校的规模和事业发展方向的综合反映。”
林慧卿认为:“高校财务预算是指高校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包含高校全部资金的收支内容。预算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高校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如何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对推进学校稳定、协调、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编制高等学校预算时,经常用到经济学上的“切蛋糕”理论。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指出:“经济学家们往往把国民收入总量比喻成‘蛋糕’,而把收入分配比喻成‘切蛋糕’。‘蛋糕’的切割和分配是个变量,切多切少、切大切小、怎样分配很有讲究。”
2.编制高校预算应有专家参与
张贵龙认为:“学术委员会在预算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同美国其他大学一样,伯克利大学的学术委员会(academic senate)由学校全体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下设预算委员会(budgetcommittec),该委员会负责全校人员经费预算的政策制定,委员会成员由主管计划和预算工作的副校长、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院、系教授组成。委员会的设立保证了在制定预算时既能反映行_力的要求,也能反映学校力量的声音。”
王舒、张文娟认为:“预算制定的科学性。这主要体现在其实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高校的预算工作先由五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撰写草案,组成有九名专家组成的预算建议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分管的副校长负责,由各学院教授、财务处长和各学院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向分管校长和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如:总体预算的政策与结构;计划目标与预算之间的关系;预算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的关系等等。”
3.预算执行刚性
王舒、张文娟认为:“美国高校的预算控制相当严格。学校财务处下设专门的控制办公室,校内各单位均设置预算员,负责执行本单位的预算,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预算。高校校长尽管掌握一定的机动资金,但无权动用,在特殊情况下经校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动用。”
王林昌、薛秀清也认为:“预算的编制与使用。美国高校预算编制有严格的程序,要提前一年编制,层层审查论证,不断完善,最后上报到州长。州长批准的预算,各高校必须无条件遵守。为严格控制预算,高校财务处下设有专门的控制办公室,校内各预算单位均设有预算员,负责执行本单位的预算,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预算。”
【参考文献】
[1] 仝乃礼. 论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及其创新[j].事业财会,2007(4):48-50.
独立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审查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独立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独立审计独立性的 影响
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独立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来保证的。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其中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从 理论 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但我国的股份制 企业 ,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
独立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 社会 经济资源的趋利性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独立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发展 。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也相对独立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独立“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 会计 师的独立性,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 理论 上的“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2.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 经济 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 发展 。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3.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具体操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独立性。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 社会 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 问题 。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 研究 ;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 目前 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参考 文献 :
2.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 分析 。审计研究,2004(1)
3.连宏彬。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财会月刊,2004(A4)
【关键词】 高等学校; 财务管理; 规范
规范高校财务管理已成为政府高度关注、社会热切期待的热点。教育部、财政部联合的《若干意见》,通篇贯穿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多视角地提出了高校财务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七个重要方面,更加清晰地传导出政府主管部门新的政策取向和目标选择,必将成为“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
一、时代内涵
《若干意见》是在我国转变高等教育发展方式、高校财务管理内涵和外延发生深刻变化的特殊阶段出台的,因此具有更加明显的时代特征。
(一)高起点
我国高等教育经历了“九五”后期和“十五”期间超常规发展的黄金时期,成功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历史性跨越,高校基本完成了数量扩张的阶段性使命。“十一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方式将加快实现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战略转移。《若干意见》紧扣时代脉搏,紧贴高校实际,对高校“十一五”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提供了新的政策指引。明确要求高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工作全局”,将学校发展的目光转移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将财务工作的重心转移到规范管理的轨道上来,引领高校财务部门加快推进稳健财务、安全财务、民主财务建设,拉动整个高等教育财务运行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多视角
《若干意见》涵盖指导思想、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运行机制、规范财务行为、贫困生资助、财务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监督体系以及财会队伍建设等七大方面,多视角地提出了规范高校财务管理的36条具体意见,较好地实现了广覆盖与针对性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对财务运行机制、科研经费(尤其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资产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财务监督体系建设等作出了颇具现实针对性的规定,既倡导“可为”,也规定“不可为”,其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一改有的文件原则性与操作性相脱节的弊端。
(三)重规范
规范管理是高校财务工作的首要目标和内在要求,也是《若干意见》的核心内容所在。为了充分体现其强制性、系统性和一致性,《若干意见》的不少表述是对以往规定的重申和强调,进一步彰显了财经政策的严肃性和长效性;也有的规定是将散见于其他规章中的内容集中到《若干意见》中,较好地体现了规定的系统性和全面性;而更多的内容则是以新视角对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新审视,是财务管理内涵在新的层次上的丰富和发展,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也表明了政府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重在规范和强化的战略思考,突显出社会各界对政策效应的强烈预期。
二、规范之道
财务管理的改进总是伴随着对财务管理实践的不断反思,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往往决定于财务管理模式的及时创新,高校财务部门当然也不例外。客观地看,高校财务管理基础总体比较扎实,内部管理制度量多且覆盖面广,内部控制机制总体比较完善。但也无庸讳言,高校财务管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加强和改进的方面。国家_近年来对部属18所高校的审计结果所揭示的诸多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特别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财务运行机制失灵、操作失范、管理失控、监督失效等问题,与运行机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到位密切相关。因此,对不少高校来说,现阶段规范财务管理的着力点主要在于:
(一)着力完善财务运行机制
财务管理目标与学校发展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在高校处于规模扩展、外延发展阶段时,高校财务工作可能更多地关注投入和筹资,而管理则相对比较粗放。在高校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和成功实现量的扩张的基础上,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提升办学层次、提高办学效益将成为高校新一轮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与此同时,加快“建立注重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将成为高校“十一五”期间面临的首要任务。北京大学闵维方教授认为,高校办学效益可分解为外部效益和内部效益。外部效益即其社会经济效益,内部效益则包括对高校人力、财力、物力等办学资源的投入与其产出的比较分析,而规模效益是高校内部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据此,高校要实现不断提高办学效益的永恒目标,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高校的财经工作,在全校上下真正树立起办学效益至上的新理念,花大力气营造崇尚办学效益的良好氛围,下大决心改善导致办学成本递增的激励系统,使追求办学效益最大化早日成为高校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衡量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得失的基本标准,以加快构建以办学效益为中心的事业发展格局。其次要大力创新绩效评价体系。需求超过满足需求的手段是社会发展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相对于需求的无限性而言,高校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总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稀缺的。因而,尽快改变长期存在的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评价机制缺失的状况,逐步推进以目标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以业绩评估为核心的绩效预算,将有助于建立起人尽其才、财尽其力、物尽其用的发展动力机制,更充分地挖掘、利用、节约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再次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追求效益的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并非市场机制完全失灵的场所。当行政手段难以奏效时,适时引入、适度运用某些经济杠杆,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试行对办学资源的有偿占用制度。这不仅会有效抑制人们的潜在投资冲动,而且将大大增强对办学资源占用者的经济责任约束,更好地促进办学资源的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二)着力净化科研支出内容
应当看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特别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难点,而且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把科研课题负责制与科研经费个人所有制等同起来,科研经费个人所有观念持续强化;对虚拟经济业务、虚构经济合同、虚列科研支出熟视无睹,造成过多生活消费支出、超标支出堂而皇之地列入科研成本;科研经费大进大出、层层转拨现象屡见不鲜,对协作研究费等支出的有效监控难以到位;规范、改进科研经费管理的宏观环境和管理氛围比较缺乏,相关制度约束乏力、财务监督弱化、内部审计监督淡化等。有鉴于此,《若干意见》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依据、管理主体和责任、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经费支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项目经费支出管理中的“三个严禁”,显示出政府主管部门严格管理科研经费支出的信心和决心。高校财务部门要和科研管理等职能部门一道,不失时机地对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和规范,尽快改变片面鼓励做大科研经费总量的做法,规范“大进”,激励“做强”,严控“大出”,着力规范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净化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内容,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结构,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着力规范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一般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迟效性的特点,因而往往成为高校管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十五”以来,随着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高校办学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物力资源大幅度增加,怎样提高物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建立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等问题日益凸显。在资产管理中,尤以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问题突出。在某个时点开展全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仍有可能只是解决长期存在的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等技术层面问题,而对于管理主体缺位、管理制度缺失、评价考核虚设、日常管理不到位等管理层面的问题,更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否则,资产管理领域势必出现前清后乱,只能指望过几年又来一次全国范围的资产大清查,盘盈的,补记入账;盘亏的,集中核销,然后实现静态意义上某个时点的账实相符,但动态意义上账实相符从来就没有实现。实际上,动态意义上的账实相符比静态意义上的账实相符更具战略意义,因为前者决定了后者,而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符号而已!因此,《若干意见》对高校首次提出了按照“三个结合”(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体系的要求。不少高校长期存在的房地产、设备、无形资产和图书资料等分别归口不同职能部门各管一块、多头管理、标准不一、无人履职的局面应当尽快改变,要及时整合资产管理资源,组建对全校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进一步理顺资产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具体规章,明确管理主体,统一管理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切实完善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的实时、动态监控。要创新评价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与预算安排、资源配置、岗位设置和经济责任等紧密挂钩,促进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着力化解财务风险
资金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是高校财务部门义不容辞的应尽义务和工作底线。否则,一旦在资金方面出了问题,无论数额大小,都没有人会同情你,也不值得同情。《若干意见》要求高校“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高校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以实现高校财务部门对货币资金的动态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静态制衡,切实防范资金运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风险,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管理上的万无一失。
举债办学既是高校在规模扩展进程中为缓解、后延建设资金严重匮乏状况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又是高校阶段性繁荣与生俱来的产物。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总是在一种经费需求膨胀与资金供给短缺的矛盾中发展、运作的。目前,不少高校债台高筑、负重前行,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个亿甚至十多亿的银行贷款规模。随着还贷高峰期的到来,这种资金供需之间的不平衡仍将延续甚至进一步加剧。因此,偿债风险是高校规模扩展的阶段性使命基本完成后财务部门面临的最主要最现实风险。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高校财务部门将始终面临巨额债务化解、贷款结构改善和筹资成本上升的多重压力。因而,对高校财务部门而言,保持现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健康稳定的现金流、确保资金链的顺畅和偿债风险的最小化,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五)着力提高财务监督效果
高等教育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高校是精英辈出、人才荟萃之地,因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系尤为重要。近年来,以财政、审计、价格、税收等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外部监督大有制度化、常态化的态势,但外部监督大多属于事后监督。相形之下,高校内部监督的优势和作用急需扩大。内部监督主要体现为事前、事中监督,其中最主要最经常的是依靠财务制度约束、会计日常审(稽)核来实施的会计监督。高校从来不缺制度,制度建设从来就是高校的强项,各类各种制度不仅面广而且量多,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不少财务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高校财务部门要严肃认真地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强化财务制度约束力和扩大会计监督效果等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此其一。第二,要大力提升内部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地位和刚性。目前,不少高校的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审计部门“合三为一”,合署办公;也有的高校审计部门隶属于财务部门,这无疑有助于其整体协同效应的发挥,但有可能弱化甚至偏废某些专业职能的履行。高校发展正处在一个特殊阶段,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近年来高校财经管理领域违规违纪案件频发,也有必要而且应当组建独立的审计部门来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将学校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以进一步改善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果。第三,深化财务公开是提高民主监督效果的主要途径。高校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主财务建设,真正树立起以财务信息的广泛公开为正常、以财务信息的有限公开为例外的观念,除不宜完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都可以而且应当分层面、多形式、全过程、按程序公开。只有财务公开才会产生公平,才能体现公正,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的民主监督。毋庸置疑,健全的财务监督体系、完善的财务监督措施和良好的财务监督效果,必将有力地保障高校各项事业迈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总之,《若干意见》的及时出台,为高校在新时期切实规范和改进财务管理提供了新的契机,为开创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新局面指明了努力方向。高校规范财务管理正当其时。
许明波(1971-),男,安徽无为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萨班斯法案及相关配套监管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准政府监管模式、强化会计责任追究、确认新COSO框架、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是美国新会计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美国会计监管体系的改进,对我国建立健全会计监管体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就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又保持与国际趋同的会计监管体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会计监管要素启示
2001年底发生的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暴露了美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严重缺陷。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2年出台了《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法案》,后来相继又出台了《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称《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一、美国新会计监管框架的要素
(一)确立以准政府监管模式为主导萨班斯法案要求设立新的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Oversight Board,PCAOB)”,以取代原隶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PCAOB,作为会计监管的准政府机构,接受SEC的监管,全面负责监管会计师行业,享有监管、调查和处罚的权力,这标志着美国会计监管模式由行业自律监管向准政府监管模式转变。美国会计监管经历了漫长的历程,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人们在反思之后,充分认识到会计舞弊、监管不力是导致经济危机的主要原因,并于1934年率先制定了世界会计史上体现监管者意志的会计准则。为了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和达到监管的目的,美国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负责监管的政府专门机构。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案件,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对会计监管模式提出了两种改革方案:一种是专门成立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另一种是建立适当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向国会提出实行自律性监管的请求,其主要的目的是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过度介入。请求在国会通过后,AICPA于1977年设立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监管,美国国会和SEC也认同了这种行业自律制度中的标志性的组织。实践证明,美国的PCAOB在会计监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欺诈性财务报告仍然时有出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组织成立了全国反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并提交了报告,该委员会认为欺诈性财务报告与企业较差的内部控制有关,需进一步对内部控制进行研究。2001年安然事件的爆发,更加暴露出美国以PCAOB为代表的自律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和漏洞。为此,美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美国众议院于2002年,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的强化会计监管的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修改原有的《证券交易法》,要求建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组织”;强制公司披露那些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债务的表外会计信息:为了达到监管的作用,禁止审计公司对同一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2002年,美国国会两院又通过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这些法案将从法律制度上对美国会计监管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并预示着美国多年来以PCAOB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将被一种新的监管方式所取代,即准政府监管模式。
(二)强化会计责任追究制萨班斯法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要求CEO和CFO对呈报给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财务报告不允许含有任何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强制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严重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在美国这样一个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框架内,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就已经开始用成文法的体例对资本市场进行约束,但萨班斯法案前所未有地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表明美国会计监管进入法律监管时代。
(三)确立以新COSO框架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本标准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ICOFR)有效性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2003年SEC33-8138号规则公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了明确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受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合理保证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一是,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二是,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都要经过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合理授权;三是,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2004年,新PCAOB了其第2号审计标准:“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并经SEC批准。该标准关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问题。这项综合的审计会产生两份审计意见:一份是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另一份是针对财务报表。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涉及以下内容:评价管理层用于开展其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过程;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转的效果;形成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意见。各种迹象表明,SEC已承认了1992年发起人组织委员会(COSO)公布的《内部控制一综合框架》(也称COSO框架)。COSO框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五个组成部分。2004年,根据萨班斯法案有关规定,COSO委员会了《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ERM),称作新COSO框架。该框架由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馈、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八个部分组成,表明新COSO框架于2004年正式成为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公认标准。
(四)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规定引起了监管机构和职业界的广泛关注,SEC和AICPA积极行动起来,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规则公告、征求意见稿。2003年,SEC第33-8138号规则公告,主要内容是:首先,修订1934年
证券交易法的相关内容。该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管理层签署申明,由其负责建立和维护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在最近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说明管理层进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时采用的框架;提供申明表明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公司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提供了鉴证报告。其次,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s Attestation Report,RPAFAR)”,并作为年报的一部分予以公布。再次,要求管理层对公司季度内出现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或可能具有重要影响的任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变更进行评价。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一是,上市公司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两个部分;独立审计师需要对审计工作进行计划,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对控制的设计有效性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发表审计意见。二是,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定义。征求意见稿中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前者主要是指公司的控制结构和程序不完整,遗漏了一些必要的控制,或者现存的控制设计不合理,导致即使控制按照设计执行了,但无法达到控制的目标。后者则是指一项控制虽然设计合理,但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或者执行控制的员工没有得到合理的授权或具有资质,从而导致控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三是,按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陷的其分为重大控制缺陷和主要控制弱点两类。重大控制缺陷,是指可能对公司管理层发表的申明中关于保证交易的发生、记账、过账、报告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保持一致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内部控制缺陷;主要控制弱点是指在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存在重大控制缺陷,造成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地防止或发现财务报表中实质性的错误表述的风险降低到一个较低的水平。四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限制条件做了规定。如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未更正的主要控制弱点,独立审计师不能发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的无保留意见,而应该根据主要控制弱点的性质,发表保留意见或仅对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观点,财务报表中存在实质性错误表述,公司没有发现,而外部审计师发现了,则表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中存在主要控制弱点。
二、美国会计监管对我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的启示
(一)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模式安然等案件暴露出美国自律监管制度的严重缺陷和漏洞。实践证明这种只强调会计行业自律的做法,实际上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一种放纵。由此可以认识到,在当今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资本市场中,仅依靠行业自律性组织来进行会计监管是不够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完全由民间机制制定,其权威性必然遭到削弱,其监管实施的效率也较低下,尤其缺乏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因此,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建议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会计监管体系。财政部、_、证券监督委员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地位独立,并且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具有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可由其承担会计监管的主要职能,履行各项监管职责,使其监管更具权威性,以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会计监管的法规体系,强化对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和责任追究从我国目前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看,存在部门立法,职能分割,有关措施缺乏细则,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形式不规范,体例不统一,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从会计监管的力度上,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管体系存在着许多不足,如我国至今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从目前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基本上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但却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规定。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的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即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处罚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根据美国的经验教训,对公司高管人员用法律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我国目前的相关配套法律还不完善,还没有将高管人员真正置于民事责任的约束之下,单靠行政处罚既不具威慑力,也不能触及高层管理者的切身利益。而美国在这方面就有较为切实可行的民事赔偿的相关配套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从根本上约束高层管理人员的一些不法行为,使会计监管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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