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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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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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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第1篇

2022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房房型调整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本批次已入住保障性租赁房承租家庭申请房型调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家庭应至少住满一个合同租赁期,且符合继续承租条件;

2.申请家庭承租期间人口发生变化,变化后家庭人口数量符合更大或更小保障性租赁房房型配租标准(以办结人口变更手续为准)。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房型配租标准

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人户及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二房型;

3人及以上(不含夫妻带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家庭),可以配租三房型。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房源安排

(一)本批次房源共约2200套现房房源

其中一房型200套、二房型1000套、三房型1000套,具体房源情况如下:

1.同安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一期约200套,均为二房型。

2.海沧区新阳居住区二期约1450套,其中一房型150套、二房型300套、三房型1000套。

3.翔安区黎安居住区约550套,其中一房型50套、二房型500套。

具体房源清单需根据意向登记、摇号情况及房源现状安排确定。

(二)面积标准

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分配程序及安排

(一)确定可申请房型调整家庭名单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意向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众号“房型调整”模块查询或致电968383咨询是否属于房型调整对象、符合的房型及是否符合第一场次分配对象等信息。

第一场次分配对象为:申请家庭成员婚前各自拥有一套一房型保障性租赁房,但截至2021年12月20日前仅承租其中一套一房型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

若符合房型调整条件,但未在查询名单内或人员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到保障性租赁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家庭人口变更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不再纳入本批次意向登记范围。

(二)意向登记

登记时间: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21日(工作日, 上午 8:00 - 12:00,下午3:00-5:30)

1.线上办理方式:

手机登录“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众号,通过“综合服务”——“保障性住房意向登记”——“房型调整”进入专区;

2.线下办理方式:

申请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出生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原件到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

(三)摇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组织随机摇号,产生意向登记对象的房型调整顺序号,确定纳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

时间:2022年1月27日

地点: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市住房保障中心

注: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选房范围的包括:排序在1-2200号的申请家庭;排序在2200号以后的属于第一场次分配对象的申请家庭。未纳入选房范围申请家庭摇号产生的房型调整顺序号失效。

(四)选房

时间:2022年2月(具体选房时间及地点以届时通知为准)

(五)已选房家庭续租审核资料提交时间及地点将根据选房情况通知办理。

(六)租赁合同签订、交房入住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_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三章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_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_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_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_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_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由_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六条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总后勤部_(或者武警后勤部_、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_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_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_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_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第3篇

关键词:调度计划管理检修操作流程 调度运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3文献标识码:A

1、加强调度计划管理的具体实现

宜阳供电公司调度通信部,从电力生产调度的实际出发,并结合专业特点开展规范化管理,从调度计划开始运行方式专责在批复检修申请时,应协调好相关设备检修,联系相关单位合理安排配合工作,避免重复停电现象。

调度计划管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运行方式专责依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月度检修计划编制日调度计划,每日12时前,接受检修单位的申请。

临时停电计划,应有完备的申请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日调度计划。

接受申请时,应详细询问停电设备名称、停电所需确切时间、工作内容,有无特殊要求、设备变更情况,工作完毕送电时的注意事项等。

编制调度计划,应充分考虑接线方式变更后的潮流,电压变化及设备承载能力。

编制调度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到相关单位。

计划编制完毕,并且经核对无误后,通过生产MIS走流程最后由调度通信部主任批准后,每日16时前送达调度台调度值班员执行,经批准后的调度计划,不得私自变更。并依据调度运行方式计划流程严格执行

宜阳电业局 调度运行方式管理流程

主题

调度运行方式管理 生效日期 版本号 最新修改日期 批准者:

调度通信部 、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各检修单位

加强调度运行管理的具体应用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第4篇

2019教师工作调动申请报告【一】尊敬的xx县教育局各位领导:

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申请书。

我叫xxx,我于20xx年x月从xx乡调到xx乡箐门小学工作至今,在家里面,我是这个家的顶梁柱,由于父母年老多病。需要人照顾。

我是个比较外向的人,无论对生活还是工作,我都充满了热忱,用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面对教育事业,同时也使我充满了动力,良好的人格和性格使我与教育的同事们相处愉快,让我懂得更多与人相处的道理和技巧,懂得教书育人是我的人生航标。

为解决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希望就近调回老家文屏镇安阁小学进行教育工作。特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2019教师工作调动申请报告【二】尊敬的红方区教育局领导,您们好:

我叫XXX,是xxx镇xx小学的一名高级语文教师。自xxxx年3月31日分配到红灯小学以来,我把全部身心扑在钓鱼小学的教育事业上,数千年来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得到了西雅图镇上领导及师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我本立志扎根于钓鱼小学,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但是我现在遭遇了仅靠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恳请领导帮助解决。

我的父母亲住在富县县城,年事已高,病痛不断,小弟为了生计,长期在南洋打工,二老本身已经需要他人照料,但尚有两个年幼的孙子需要他们照料,生活压力很大,这让我夙夜忧叹,夜不能寐,白天神情恍惚,工作效率低下。我现在每天都在在富县和小镇之间往返,身心俱疲。

同时,不幸的婚姻也让我无法再此工作,品行不端的他不是到校无理取闹,令我无法安心工作。现在我拖着憔悴的心灵,感到辜负了领导的信任,对不住同学们的期待。因此,万般无奈之下,我用颤抖的手写下了这份申请书,申请调动工作调平安镇中心小学。希望能换一个环境,以便更好的工作,履行我的职责。

XXX恳请领导百忙之中观注一下我的工作调动申请,这利于照顾我年迈的父母、幼小的孩子,更有利于我安心工作。

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xxx

xxxx年5月5日

2019教师工作调动申请报告【三】尊敬的xxx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两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系xx小学教师,在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自2019年参加工作以来,校领导出于对我的培养和爱护,让刚踏出校门的我连续两年担任班主任工作及校大队辅导员工作,并先后从事了一、二年级的语文、数学,三四年级的英语等教学工作,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在单位我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兢兢业业,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在取得各项荣誉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家在马渚距离单位较远,工作两年来,我从未迟到早退,但我无怨无悔,因为我知道教育的意义在于奉献。

父母年岁已高,身体都不好,均患有严重的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常年靠药物维持,奔波于各家医院。妹妹在外求学,家中只能靠我一人来照料,给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所以,希望能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调往离家较近的马渚镇中心小学,这样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工作,为本系统多做一些贡献。

因此,请求领导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同意我的工作调动。谢谢!

此致

上班时间调整申请范文 第5篇

申请人曹某原为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职工。2007年12月18日,柳州市某合作联社向曹某所属的合作联社发出《关于借调曹某的通知》,通知记载自2008年1月1日起柳州市某合作联社借调曹某到被申请人柳州市某烟花爆竹公司工作,曹某在原企业的职工身份不变,单位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被申请人按期支付给曹某原单位某土产日杂公司。200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设置的岗位工作。2008年3月3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为副总经理。2011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召开董事会议,会议决定解聘申请人副总经理职务,并呈报柳州市某合作联社。2011年10月24日,柳州市某合作联社向原曹某所属的合作联社发出《关于不再借调曹某的通知》,通知记载该社自2008年1月1日起从某县某合作联社借调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根据被申请人业务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不再借调申请人,请县某合作联社妥善安排好申请人的工作。2011年10月29日,曹某所属的合作联社向柳州市某合作联社作出复函,确认已于2011年1月27日收到《关于不再借调曹某的通知》。

2011年11月4日,申请人办理支部工作和工作物品移交手续后离开被申请人处。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三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25日至2009年3月25日,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25日,第三份劳动合同是自2011年3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期间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被申请人办理,申请人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由被申请人电汇至原曹某所属的县合作联社在当地办理。

本案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双方存在何种关系及关系如何终结存在异议。申请人否认知晓柳州市某合作联社、申请人所属的县某合作联社、被申请人、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之间关于借调申请人的事宜,其认为是按照正常招聘程序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双方存在的应为劳动关系,因为首先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设置的岗位工作,且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其次申请人在工作中受被申请人管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申请人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被申请人在2011年11月4日通知申请人不再工作,并移交工作,应视为被申请人在该日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则认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与申请人存在的应为借用关系,至今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仍是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申请人的借用事宜当时已告知申请人,但无法提供书面材料;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借用关系,双方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视为无效;申请人每月领取的是劳务报酬而非工资;申请人的医疗保险费确系被申请人为其缴纳,但这是出于对借用人员的优待;因双方是借用关系,被申请人不存在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情况,申请人应回到其原单位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工作,且至今该公司仍在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520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520元。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何种关系,双方关系因何终结。

[案例评析:]

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借调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及被借调职工。在借调关系中,借调关系三方当事人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借调协议,以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关于将申请人从某县某土产日杂公司借调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宜,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知晓且同意,因此,被申请人认为与申请人系借调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已实际为被申请人提供实际劳动,双方自2008年1月1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在2011年9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中明确解聘申请人的职务,其后于2011年11月起不再安排申请人工作,且安排申请人办理相关的工作移交手续,且不再为申请人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表明其已作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双方2011年11月4日移交手续完成时完结,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11月4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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