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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热门3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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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热门3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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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尊敬的院领导:

在内科的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科主任的关怀下,自己的临床技能及业务水平

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收获的季节给了我沉甸甸的果实。来到XX人民医院这片沃土,将自己再次播种,希望给自己更丰硕的收获。刚进入医院工作时,临床实践的不足让我忐忑不安,可是,在院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科主任的不懈指导下,在科室各位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临床知识,努力将医学理论与临床实践相融合,孜孜不倦谋发展,一心一意求进步,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专业素质取得了飞速的提升,临床技能得到全面提高,并顺利取得了中级职称。然而,随着临床实践的不断深入,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提高,迫切需要系统的进一步学习,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提出进修XX内科申请,盼能够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篇

11999年:实用新型的审查方式改为形式审查

(1)实行二重申请制度。所谓二重申请制度,是指对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可提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重复申请的制度。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或发明,只能就在先专利最先提出的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范围内提出二重发明专利申请或二重实用新型申请。原申请是发明,提出时原申请必须存在,即做出授权或驳回决定、撤回、放弃、无效之后,不能就此提出二重申请。在收到授权决定书之前、收到最初驳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就此提出二重申请。原申请是实用新型,原申请必须存在,即做出授权、撤回、放弃、无效之后,不能就此提出二重申请。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到实用新型专利登记授权之日后1年的那天为止可以就此提出二重申请。对于同一发明创造提出的2件申请,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因此,必须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之中放弃其中一个。

(2)实行技术评价报告制度。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或已取得注册的新型专利案,该案的申请人或任何第三人可以在申请日或者申请日后的任何时间向韩国知识_请求技术评价书:技术评价不同于专利中的实质审查,审查员将仅针对那些请求的权利要求做出维持登记决定或撤销登记决定。

(3)对于创造性,发明的进步性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否“容易”制造来判断;实用新型则使用是否“极容易”来判断。

(4)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从登记之日开始到“从申请日起10年之日”为止。

22001年2月3日,韩国知识_了修改后的实用新型法,从2001年7月1日起履行。

(1)实用新型申请的范围扩大。改法以前,韩国实用新型法原则上对实用新型只承认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但2001年修改后,同有关物体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范围相一致,使其在申请发明专利后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双重申请时,可以对一个物体记载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2)技术评价请求的时期。2001年改法以前,韩国实用新型法规定,实用新型申请以后可在任何时候请求进行技术评价,但修改后规定,只有在登记后才能申请技术评价。

(3)加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在2001年以前的现行法中,没有对实用新型做过失推定的规定,但经过修改后,实用新型法对通过技术评价而获得维持决定的实用新型,适用过失推定规定,即经过技术评价结果判为维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效力同经过实质审查后的发明专利权一样。

(4)增加了丧失新颖性的条件。将原专利法中的“发行物上的发明”修改成了“申请专利之前,记载于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发行物上或通过总统令指定的电子通信线路使公众能够利用的发明”。

32002年

(1)对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延长了期限。

(2)登记费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全部交齐,可以延期1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果被驳回,预付的登记费可以退回申请人。

42004-2005年

(1)专利收费制度。为鼓励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对电子申请仅收取基本费。废除了电子申请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附加费以及转让注册费。以电子形式提交异议和复审请求也给予一定的优惠。

(2)专利权恢复制度。2004年12月14日,韩国在其专利制度中引入专利权恢复制度,并于2005年6月开始实施。根据该制度,如果专利权由于其持有人未缴费而终止,则专利权持有人可在缴费期限届满之后3个月内或在附加缴费期内恢复其专利权,但所需支付的费用是常规费用的3倍。

52006年2月9日。韩国发明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的修改方案通过了国会,并于2006年3月3日颁布。

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从2006年3月3日起生效的规定

①提交文件的期限届满日是星期六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星期一)即为届满日。

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对象扩大为申请人进行的所有形式的公开行为。

③PCT申请进入韩国国内阶段时,其译文的提交期限由30个月延长到31个月,其补正时间修改为“提出实质审查之后”。

④国家阶段申请的权利要求可在PCT进入国家阶段的同一天提出审查请求时进行修改。

⑤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将失去在先申请的地位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①将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也作为发明的新颖性判断的标准。

②删除植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无性繁殖”。

③扩大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范围。

④废止实用新型专利非审查授权制度,将现行法中“二重申请制度”修改为“变更申请制度”。

⑤优先审查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实用新型申请,并规定如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申请时申请普通审查,可于2个月内重新申请优先审查,且无须提交其他任何附加文件。

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废止发明专利异议申请制度,修改无效审判制度。

申请流程以及事务处理的修改内容

①部分降低专利年费:

②取消优先审查程序下根据权利要求数量收取的附加费;

③简化专利证书保险程序;

④简化请求减免费用的举证程序;

⑤简化缴纳年费的相应程序。

62007年

(1)引进专利请求范围提交暂缓制度。在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亦可以申请专利,获得申请日。权利要求书可以在专利公布之前或提出实审请求时补交。该制度规定。申请日之后1年6个月以内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该申请即视为撤回。在1年6个月期限之内,如果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则需要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第三人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第三人提出请求后,申请人需要在3个月内提交权利要求书。

(2)放宽了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撰写,只要求以专利申请人能够说明其发明最便利的方法记载,使该行业的人

员能够容易理解。

(3)允许以功能形式撰写权利要求。

(4)扩大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修改请求机会。专利无效请求人可以日后提交专利无效请求时未提交的新的无效证据,专利权人则可以在对专利无效请求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内,请求修改专利。

(5)调整审查员对中间文件的审查时间,规定申请人如果2个月届满之前提交了补正文件并请求加快,审查员可以提前审查。

{6)扩大收费减缓的范围,规定对申请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申请费用和审查请求费用均可以退回。

(7)修改主动修改的时机,规定在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意见通知书之前,申请人提交的主动修改文件都可以接受。

(8)规定审查员必须对每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评述。

72007年8月。韩国知识_立法预告了拟于2008年8月实行的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商标法的修订案。

修订案部分内容如下。

(1)补正限制范围放宽。预定对于针对最后拒绝理由的补正要件,删除“不得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作实质性扩大或变更”的规定,以使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补正无追加限制条件地被允许,且从被认为追加“新增事项”的补正说明书中删除“新增事项”使之恢复原状的补正也被允许。另外,对于针对最后拒绝理由的补正的审查中,只有发现新的拒绝理由,才能驳回补正和决定拒绝;而未能克服原拒绝理由但未发现新的拒绝理由时,则认定补正并决定拒绝(即不驳回补正)。

(2)废止审查前置制度以及采用再审请求制度。预定废止审查前置制度而采用再审制度以保证申请人在审判请求前的补正机会,且减少不必要的审判请求。

(3)可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扩大。拟修改为,除可补正说明书的期限外,在可请求拒绝决定不服审判的期限内亦可提出分案申请,即由新采用的再审制度决定专利授权与否后,请求审判之前,对于审查员认为有可能被授权的权利要求,将给予申请人提出分案和重新申请的机会。

(4)采用审查员的职权修改制度。拟修改为,如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后发现说明书或者附图中存在不足以构成拒绝理由的明显的形式性错误或遗漏,主审员可以依职权修改,以使审查员对明显的错字、漏字,标点符号不一致等较小的形式性瑕疵不另行发出意见通知而是对该事项做出修正,并决定授权与否。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篇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我是3号急诊科室的xxx。针对目前全院开展的护士进修班,我有意报名参加,期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我在本科室已经工作了2年,一心投身工作。

但是在日常繁忙工作当中,我已经感觉到自身护理知识的缺乏,遇到许多紧急状况自己也只懂的一些基本的护理知识,无法让病人得到100%的急诊护理。

为此,我深感进修之重要。我是一个职责心很强,并且对自己有严格要求的人。如今我的处境还很低,自己的护理水平还没有到达市一级水平。自己面前还有十分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不抓住这次进修机会,那我只能等到明年了,这对我来说将是多么大的损失。

此次护士进修申请,我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我进修期间,自己的工作在本科室内已经做好了妥善安排。此外我也与医院人士部张部长打过招呼。此刻只能您的同意了,万分恳请您批准我的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4篇

尊敬的医院领导:

我是内二科的xxxx,20xx年参加工作,本人多年来,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业务,对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并能够独立工作。但是根据本地区常见多发病例如:急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各种心律失常、急慢性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占本地区入院率的90%以上。故本人需要提高对呼吸内科,心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等常见疾病的诊疗水平,学习最新的治疗手段。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呼吸内科、心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的相关部分,本人一直通过看相关书籍,翻阅相关资料来提高自己的.相关知识。当的知院领导准备今年派一批医生出去进修,本人分外高兴。

为了让我的专业知识精益求精、希望能够学习上级医院的先进经验,以提高本人的综合素质,应对当前科学的高速发展,提高我院的竞争力,特申请外出进修。望院领导斟酌考虑,请审批。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5篇

教育局:

为了搞好小班化教育的试点实验工作,提高我镇教师小班化课堂教学水平,决定组织参与小班化试点实验工作的部分教师和校干外出考察学习。具体情况如下:

一、考察时间:

20xx年10月13日——15日

二、考察地点:

上海虹口区幸福四平实验小学

三、考察内容:

小班化课堂教学教学及管理经验。

四、参加人员:

约30人,其中:

1、参与小班化教育试点工作的实验教师21人。

2、小班化试点学校的校长3人。

3、镇中心校人员5人。

4、教育局带队领导1人。

五、考察重点:

小班化各学科课堂教学现场及教学管理经验

敬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6篇

尊敬的xx单位领导:

随着xx单位日益发展,对员工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本人在日常工作中感到现有知识的匮乏,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许多技术难题。为了提高自身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开阔视野,拓展思维,完善自我,以适应xx部门新的业务发展需要,特此提出申请某某函授本科进修学习。

进修学校为某某大学,学习时间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共计x年)。

我相信,此次进修学习对我一定是获益匪浅,必将极大的`提高我的专业素质,促进我对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对工作的全新认识。

我一定会充分利用这次进修学习的机会,逐步提高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争取毕业之后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从而更好地服务于xx单位,为xx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因刚参加工作,在繁忙的工作中,深感自身临床经验的不足,遇到许多紧急情况也只懂的一些基本的.护理知识,无法让病人的到100%的护理。再加上现代各种医疗器械及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仅靠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将来总有一天会适应不了科室乃至医院的发展。现特向领导申请能到更高一级的医院去进修,学习新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望领导给予批准。由于科上护理人员多,为了方便领导安排,特先提出此申请,待联系好进修单位后再向领导汇报。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8篇

尊敬的院领导:

我在急诊科的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同事的关怀帮助下,自己的临床技能及专业知识都取得了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20xx年毕业后就一直从事内科和急诊科的临床工作,工作中体会出临床医学知识的重要性!工作时每每会有吃力的感觉,专业的临床科学知识都在日新月异的发展,所以我恳切的'希望院领导能够给予我进修学习的机会,在心脏内科和神经内科方面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的服务恒天医院,从而壮大内科、服务广大的病患者。

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提升,临床技能得到提高,同时也为医院及科室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然而,随着临床实践的不断深入,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提高,迫切需要系统的进一步学习,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诚恳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此致!

申请人:MM们

医院内科

20xx 年02 月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9篇

医院领导同志:

您好!兹为本人希望前往贵院业务进修事宜,特向您提出申请。

本人系xxx医院ICU护士,xxx职称。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学习贵院先进的技能操作和管理方法,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希望于**年**月xx日xx月xx日期间,前往贵院ICU进行业务进修。

在进修期间,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贵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服从贵院的.调度安排,积极锻炼、努力学习,争取按期圆满完成进修!

其他具体事宜及相关手续,均听从本单位及贵院领导的安排。

以上申请,敬请考虑并批准为盼。谢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尊敬的院领导:

我在xxx科的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同事的关怀帮助下,自己的临床技能及专业知识都取得了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xx年毕业后就一直从事xx科临床工作,工作中体会的出知识的重要性!工作时每每会有吃力的感觉,在20xx年终于得以第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并圆满完成进修学习计划,使自己在专业技术方面得到了学习和锻炼,收益非浅!又是8年过去了,8年中,看到别人一次次的进修学习提高自己,说不出的心酸和羡慕!所有的临床科学知识都在日新月异的发展,所以我恳切的希望院领导能够给予我进修学习的机会,在正畸、口外、修复方面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已便更好的服务医院、建设xx科,服务广大的病患者。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着一直是我的理想!因此,卫校的学习生活中,我不敢懈怠,无论是医学理论的学习,还是临床实践的实习都争取做的最好;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还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力争全面发展!最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后来又进一步考取大学在读中。

进入xxxx医院这片沃土,将自己再次播种,希望给自己更丰硕的收获。刚工作时,临床实践的不足让我忐忑不安,可是,在院领导和同事的亲切关怀以及不懈指导热情帮助下,我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临床知识,努力将医学理论与临床实践相融合,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专业素质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提升,临床技能得到提高。同时也为医院及科室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然而,随着临床实践的不断深入,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提高,迫切需要系统的进一步学习,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诚恳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01月01号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1篇

全南县教育体育育局:

为了能使我校班主任教师开阔教育教学视野,拓宽教育教学思维,促进我校深入落实新课程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决定组织部分班主任教师外出学习。

值此受《班主任》杂志社和《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的邀请,我校决定于10月18日至10月21日,安排部分班主任分别到东莞市和佛山市参加班主任培训。

我们决定,此次学习归来后,每位班主任必须写出学习心得教师外出学习申请书文章。我们相信,这次学习活动对我们一定是获益匪浅的,有利于促进我校班主任工作。因此,恳请给予批准。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2篇

尊敬的院领导:

我在骨伤科的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同事的关怀帮助下,自己的临床技能及专业知识都取得了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20xx年毕业后就一直从事骨伤科临床工作,工作中体会到知识的重要性,工作时每每会有吃力的感觉,在20xx年终于得以第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并圆满完成进修学习计划,使自己在专业技术方面得到了学习和锻炼,受益匪浅!

又是8年过去了,8年中,所有的临床科学知识都在日新月异的发展,所以我恳切的希望院领导能够给予我进修学习的机会,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已便更好的服务医院、服务广大患者。

进入中医医院刚工作时,临床实践的不足让我力不从心,可是,在院领导和同事的'亲切关怀以及不懈指导、热情帮助下,我刻苦钻研 业务,努力学习临床知识,努力将医学理论与临床实践相融合,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专业素质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提升,临床技能得到提高。同时也为医院及科室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然而,随着临床实践的不断深入,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提高,迫切需要进一步系统的学习,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更好的服务于患者,减轻患者的疾苦,现诚恳提出于今年5月份去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进修学习一年,特此申请,希望领导能够批准。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3篇

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历史及适用现状

1984年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1992年专利法将原始记载范围扩展到权利要求书。除此之外,20余年来法律似乎没有变化。实则不然。

2006年7月1日之前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以下用表示)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在2006年《审查指南》中,上述内容被修改为:“……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正如字面上“记载”和“确定”比“公开”和“导出”更加严格一样,实践证明2006年《审查指南》事实上使得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更为严格了。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记载内容理解出或导出的信息不能作为修改的依据。

实践中,国家知识_进一步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理解为“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而由于语言的多义性和不精确性,要想证明从原文字记载能够唯一地确定新的文字记载,在多数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实践中几乎没有“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存活空间,唯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方可作为修改的依据。对于新引入的对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的概括,就更加不可能不超范围了。

又如,即使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推断出新增内容属于公知常识中多个并列选项中的一个,由于存在多种选项,该新增内容也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美日欧相关实践简述及与中国之比较

1.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其主题不得超出原始申请内容”。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内容的改变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从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并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隐含公开的内容也是如此,那就应当认为这种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的内容。

但对于何为“隐含公开”的内容,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只是在申诉委员会判例T823/96中认为,“隐含内容”仅指没有明确记载但根据明确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的信息,必须同时考虑公知常识以决定从明确记载的内容中能清楚地、毫无疑义地导出什么内容。

可见,欧洲专利局使用的“记载”和“导出”的字眼与中国实践类似,但没有中国实践严格。具体来说,原则上也不认同概括式修改,但对于其他修改,欧洲专利局并不像我国专利局那样强调导出结果的“唯一性”。

2.日本特许厅

日本1993年专利法第17条之2规定:“(修改)必须在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内进行。”最初,相应的审查基准(即审查指南)将“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所记载的事项范围”界定为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事项,以及可从原始申请文件直接且唯一导出的事项。

上述规定如我国现在的审查指南一样严格,导致审查实务过于重视字面比较而令判断标准过于僵化、教条,引起申请人广泛不满。在东京高等法院相关行政诉讼的影响下,日本特许厅于2003年10月对审查基准予以修订,适当放松判断标准,删除了“直接且唯一导出”的表述,将“最初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及附图的记载范围”界定为不仅包括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事项,也包括即使没有明示记载,但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显而易见的事项。

3.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法第132条规定:“修改不应在发明的公开中引入新的内容。”

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节规定,对申请所作的能够得到原始说明书支持的修改不是新内容。例如,实施例仅公开了一种特定的粘结性涂敷方法,若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判断只要各层被粘接,具体如何被粘接并不重要,则该实施例记载的方法已足够支持“粘结性涂敷”这一上位概念,因此,允许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修改为“粘结性涂敷”。

由上述可见,各国对修改超范围的表述不尽相同,但至少都包括两层内涵:一是原申请内容。对此,美国和欧洲专利局采用“公开”的字眼,而日本和中国采用“记载”的字眼。二是从原申请内容得出的内容。对此,欧洲专利局的说法是“直接地且毫无疑义地导出”,并且考虑“隐含公开的内容”;日本特许厅的说法是“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显而易见的事项”;中国的说法是“直接地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即“唯一地确定”;而美国标准最为宽松,得到原申请文件公开内容的支持即不超范围。

可见,我国专利局在四大专利局中对修改超范围的标准最为严格。欧洲专利局的标准接近中国,但仍比中国宽松。美国最宽松,正是笔者号召学习的榜样。而日本的“显而易见”说的效果实际上接近于美国的“支持说”。

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

众所周知,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是先申请制的基本要求。若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以及在原始申请文件范围之外实施技术的第三人不公平的后果。

因此,“修改不能超范围”规定的初衷在于调整、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不让第三人受到损害,而非限制申请人获取的利益。考虑修改是否超范围时,重要的是第三人从原始申请文件看到了什么,而非申请人在撰写原始申请文件时想要保护什么。即应当以原始申请文件的客观公开内容为准,而非以申请人主观上想保护什么为准。自然,“原始申请文件的客观公开内容”要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判断,而不依赖于某个具体的人,包括申请人本人。

但是,在关于修改超范围的争论中,往往都下意识地将申请人意图考虑进来。例如,一种观点认为,对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想到要保护的内容(此处的“保护”,不是指非要写到权利要求中不可,而是指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是否意识到了新引入的概括方式或者替代方式等。因此,不妨说“申请人在申请日没有想到要公开的内容”),若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即“唯一确定”),则不能通过修改纳入保护,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撰写说明书时意识到了那些虽然很明显但并非能唯一导出的内容。这种观点在申请人进行概括式修改时最为适用。而反方则强调,在这种情况下,从说明书的上下文,事实上能够看出申请人意图保护(公开)什么。

显然,上述观点以申请人的主观意图替代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客观判断,是不恰当的。

从另一角度看,由于过度强调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使得对于类似的技术问题,判断是否超范围时的标准与实质审查其他方面(例如新颖性审查)的标准产生了差异,进而偏离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例如,在新颖性审查中,对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螺钉固定到螺栓固定方式的改变,会认为置换前后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但是在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中,即使属于惯用手段直接置换的情况,通常也认为是超范围的。即在进行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时,判断主体完全不具备判断新颖性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应有的知识,而对惯用手段、公知常识等几乎一无所知。这无疑不合情理。

由以上可知,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是要确立申请文件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来所公开的内容,作为落实“先申请原则”的基准,以调整、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而现审查实践显然偏离了这一立法本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支持)的立法本意

1993年《审查指南》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即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概括的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既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使申请人应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作为中国专利制度中的第一部审查指南,1993年的审查指南很好地反映了第26条第4款的本意。首先,权利要求是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概括而来的;其次,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或者说不超出专利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并不要求权利要求(当然也包括其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有完全一致的记载,否则“概括”之说便成了空谈。同时,此处也已隐含了专利法第33条的前身:既然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那么,后期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自然也不能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说明书没有记载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情况。此时,申请人往往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补充到说明书中以克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但是,这种形式上的改变未必能使权利要求获得真正的支持,因为原说明书未必包含充分的实施例。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一方面,该审查指南仍然明确了权利要求既可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也可从中概括得出;却又说“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次修改的本意原本是指仅仅形式上的支持是不够的,但是文字表述却成了“形式上的支持是必需的”,从而架空了“概括”这个途径。

毋庸置疑,这个说法影响了对第26条第4款审查标准的掌握,同时,也影响了对第33条审查标准的掌握:既然从支持的角度都需要有形式上的支持,那么,修改自然也要做到这一点。

2006年审查指南对上述说法进行了纠正;“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至此已然明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要求“形式上的支持”即“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亦即“直接记载”)。

可见,权利要求的功能是基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出一个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是基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撰写保护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后期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同样要满足该要求,也应当仅限于满足该要求,而没有任何法理和实践上的理由需要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提出更高的标准。

专利法第33条与第26条第4款的联系和区别及结论

由上述讨论可知,两个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有联系的。在撰写阶段从说明书概括权利要求时,或者在修改权利要求时,都要在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内进行,以有效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区别有二。一是适用对象:第26条第4款仅适用于权利要求,而第33条还适用于对说明书的修改。二是适用时间:原始申请文件已经包含的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其概括的技术方案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而修改引入的权利要求,则不能超出原始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当然也要满足第26条第4款的要求,只不过第33条将其完全覆盖了。

由此可见,第26条第4款和第33条均应允许对说明书适当概括以得到恰当的权利要求,因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疑会对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有一个恰当的理解,而这种理解一定允许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及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进行一些联想、推论和概括。因此,第33条的判断主体同样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说明书的范围与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标准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不应只是羞羞答答地主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也应具有一定的推理、分析和归纳能力,或者主张后期的修改也允许采用与撰写时相同的概括和提炼方式。而应明确大胆地主张:第33条与第26条第4款的审查标准本质上是同一的。即按第26条第4款的标准得到原始说明书(包括权利要求)支持的修改不超范围,超范围的修改必然得不到原始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4篇

尊敬的领导:

我因刚参加工作,在繁忙的工作中,深感自身临床经验的不足,遇到许多紧急情况也只懂得一些基本的护理知识,无法让病人得到100%的护理。再加上现代各种医疗器械及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仅靠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将来总有一天会适应不了科室乃至医院的发展。

现特向领导申请能到更高一级的医院去进修,学习新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望领导给予批准。由于科上护理人员多,为了方便领导安排,特先提出此申请,待联系好进修单位后再向领导汇报。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5篇

尊敬的xx院长:

我是口腔科的xxxx,20xx年正式进入单位,在我院口腔科工作三年,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业务,对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并能够独立完成工作,根据目前科室情况特申请外出进修学习,具体原因如下:

科室目前技术普遍落后,没有和目前的医疗现状接轨,这原因不单单是设备上的陈旧,还有技术上的落后,和周边诊所没有特色的地方,个人认为还稍逊与周边诊所,这个也是科室收入迟迟上不去的原因。结合对比于我们医院的特色专科---肝胆外科,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威望,这个离不开x院长精湛的技术和先进的设备,有了两者的结合,还有很多成功的病历,才使得周边甚至更远的人都慕名而来。

以上的对比可能没有什么可比性,小小的门诊科室怎么和大外科相比呢,你一个小小的口腔科一年能给医院带来多大的效益呢是的,口腔科室是不能给医院带来像大外科的效益,可是人才的储备和资金的注入我个人认为还是口腔科室的利润比较大,因为口腔科的设备不需要很高的资金,利润也是很客观的,科室的效益在于人员的技术和合理的管理。

我希望通过外出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技术,来更好的为科室带来效益,同时为医院的明天贡献一份力量。

希望xx院长能够认真的考虑。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6篇

尊敬的医院领导:

我是内二科的xxxx,2007年参加工作,本人多年来,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业务,对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并能够独立工作。但是根据本地区常见多发病例如:xx等占本地区入院率的90%以上。故本人需要提高对呼吸内科,心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等常见疾病的诊疗水平,学习最新的治疗手段。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个性是呼吸内科、心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的相关部分,本人一向透过看相关书籍,翻阅相关资料来提高自己的相关知识。当得知院领导准备今年派一批医生出去进修,本人分外高兴。为了让我的专业知识精益求精、期望能够学习上级医院的先进经验,以提高本人的综合素质,应对当前科学的高速发展,提高我院的竞争力,特申请外出进修。望院领导斟酌思考,请审批。

敬礼!

内二科: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7篇

[关键词] 修改;超范围;保护范围;稳定;适当

Explanation on How to Obtain a Stable and Appropriate Patent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al Audit

Wang Weihong Wang Xiaoou Xu Huina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Patent Office, Beijing 100001)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 essential examiner,the author detailed analyzed the correlative factors affecting “amendment” with cases in detail, and how to avoid amendment from going beyond the limits. That gives some advices for applicants on how to write application and reply to the opinions.

Keywords:amendment;beyond the limits;protecting scope;stabilization propriety

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稳定且保护范围适当的专利权,因此,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审查意见的答复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专利制度的先申请原则往往促使申请人尽可能早地提交申请文件,以期在日后通过修改来完善发明并获得专利权。所以,绝大多数的申请都要面对“修改不得超范围”这一难题。笔者从实审角度出发,分析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修改”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修改”问题,逆向思考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和如何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有效地跨越“修改不得超范围”这一障碍,并获得稳定且保护范围适当的专利权,供申请人参考。

1 “修改”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撰写的申请文件难免存在各种缺陷,这些缺陷如果不克服将导致申请无法被授权或者授予的专利权不稳定,同时这些有缺陷的专利信息也可能会误导公众,因此应该允许申请人适度修改申请文件[1]。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包括申请人主动进行的修改和申请人依据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修改[2]。显然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申请人都不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否则便会破坏先申请原则的理论根基,造成对他人的不公平。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4]。

2 实审过程中的执行标准分析

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只要申请人提交了修改文件,审查员首先就要判断修改的内容是否超范围,基于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判断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实际上就是判断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概念,目前实审阶段将其解释为: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没有任何歧义的信息[5]。

3 影响“修改”的相关因素分析

首次概括很重要。为了获得权力适当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会对具有共性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若在申请阶段进行“首次概括”,审查员会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若在审查阶段进行“二次概括”,则审查员会审查修改是否超范围。显然“修改不得超范围”比“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也就是说,同样的概括内容若属于“首次概括”则可能是允许的,若属于“二次概括”则可能被拒绝。

把握修改时机。《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主动修改,即使没有超范围也不被允许。例如,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特征,也不允许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因为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由此可见,被动修改只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而不能按照申请人的意愿进行。因此,把握主动修改的时机很重要,特别是对于提出专利申请时就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的申请人,应尽可能地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合理最大化。

合理“中位概括”。为了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缺陷,申请人通常会将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记载的部分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中,此时,申请人可以进行合理的中位概括,“中位概括”是指重新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的范围比原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范围要窄,但是比原申请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范围要宽。只要从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补入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属于简单叠加的关系,则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这种修改可以有效地避免授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从而合理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说明书应尽可能详细的记载发明的技术内容。申请人在原始说明书中详细的记载发明的技术内容,除可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这一致命缺陷以外,说明书作为判断“修改不得超范围”的依据,还可为申请人提供更大的修改空间。虽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判断存在主观不确定性,但是显然地“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是唯一确定地,因此,申请人应当尽可能详细的记载发明的技术内容,尤其是涉及数值范围的发明专利,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尽可能多的实施例。

案例:某无效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的“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是否修改超范围。最终高院认为:原说明书记载的三个实施例中磨辊均在弹性机构弹性力的作用下向磨盘施加压力,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这一技术特征。

案例分析:原始说明书中的详细记载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大的修改空间,从而使得申请人能够通过修改获得保护范围适当的专利权。

答复审查意见时依据唯一性原则充分说理。近年来,有一部分审查员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实务操作过程中,过多的侧重于文字表面逻辑上的唯一性,而不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上判断技术上的唯一性,使得操作过于机械化。同时,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仅是简单的说明修改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未充分说理。这往往导致在申请人与审查员未充分沟通的情况下,申请被盲目的驳回。

案例:某复审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补入的特征“还包括画面数据输入装置,……:控制装置,……。”是否超范围。复审决定认为:原说明书中记载了“照相机装置输入静止画面数据至编码器一并且输入运动画面数据至编码器二,控制单元CPU……的数据记录在ROM中,控制单元根据用户的指令控制各元件,……”,由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原说明书中记载的“照相机单元”与权利要求中补入的“画面输入装置”是相同的、“控制单元的CPU”与权利要求中补入的“控制装置”是相同的,因此上述修改未超范围。

案例分析:虽然权利要求中以上位概念替换了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引起了文字上的不确定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作为相关联的整体考虑,在技术层面上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概括,则不会导致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可以借鉴此案例,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上从技术层面的唯一确定来详细分析修改未超范围的理由,把握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充分交流的机会。

4 结语

目前,修改超范围执行标准的争议极大地影响了专利授权以及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建议申请人参考影响“修改”的相关因素,在撰写阶段提高申请文件的质量,在审查阶段,把握答复审查意见的机会,详细地、有针对性地陈述理由,从而获得稳定且保护范围适当的专利权。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P].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 _国家知识_._专利法实施细则[P].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 _国家知识_._专利法[P].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8篇

关键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不当得利;影响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审查修改文件是否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是一项十分重要且较为复杂的工作。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说明书图能直接的、毫无意义的确定内容。即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依据。由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本意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格外需要严谨和客观的判断,尽力去避免申请人通过修改申请文件,获得不当得利。本文将立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几个小的案例,讨论几个在具体判断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1 技术特征的增加

例1: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一种模具中的液压驱动系统,其中的负责开模的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为了更加清楚地表征和强调该液压油年度和粘温特性对动力响应的效力,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修改为“液压传动结构所采用的液压油为ISO VG22,40°C运动粘度为~”,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就不能简单的通过文字校对和附图查询来下结论,由于对应于粘度等级N22的液压油,客观上本身就具备40°C运动粘度为~的物理属性,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属于合理合法的修改。

例2: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一种3D打印装置,其记载了进料结构、熔融结构、伺服结构等,其中对进料口的参数没有任何限定,在随后的补征文件中,申请人增加了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进料口的直径为3mm”,由于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属于不能允许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例3: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分时控制的加热装置,其记载了电源、电能传导结构、加热结构。其目的是克服传动加热装置的非智能,提出对其分时控制。但由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并未对于如何实现智能的分时控制没有进行任何描述,说明书附图也缺乏任何关于此的结构,因此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申请人为了克服此缺陷,增加了自己关于实现智能分时控制的电路控制结构研究的内容。上述情形属于为了使得说明书公开充分而增加的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包括附图)中直接地、毫无意义的得出的内容,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例4: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变速箱,其中主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申请人在随后的修改文件中增加了内容“与主动轮相啮合的被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由于只有模数和压力角相同的齿轮才能相互啮合,因此“主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逻辑等同于“被动轮的模数为3,压力角为20°C”,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2 技术特征的改变

例1:原权利要求书限定了一种连杆式升举装置,其中液压缸的数量为3个,说明书附图也只给出了一幅具备3个液压缸的升举装置。如果申请人将其修改为液压缸至少设置有3个,如果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了液压缸的数量为3个以上,上述修改则会被认定为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一种用于CNC的加压控制型气压控制换向阀,其技术方案中记载有“控制信号压力是逐渐下降的,以备气压达到阈值时主阀执行换向动作”,在换向型方向控制阀中,气压控制换向阀包括三种,分别为加压控制、泄压控制和差压控制三种,其中加压控制的控制信号压力是逐渐上升的,只有如此,主阀才能在气压增大到特定值的时候执行换向,因此上述描述属于明显的撰写错误。因此申请人在针对上述缺陷进行修改时将“逐渐下降”改为“逐渐上升”是可以接受的,由此产生的修改并没有造成申请人的不当得利,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属于合理合法的修改。特别的,此类由于笔误所导致的明显错误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有区别的,针对明显笔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现有结构的工作原理可以明确进行判断和推理,因此技术方案整体是能够实现的。

3 技术特征的删除

例1:原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一种伺服系统中使用的液压驱动装置,其中记载有起密封作用的圆板,申请人在随后修改的文本中将“起密封作用的”删去了,由于上述定语“起密封作用”在技术方案中属于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删去了权利要求书中在说明书中被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是不允许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总之,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包括附图)给技术方案绘制了一幅版图,如果随后的修改、增加、减少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获得信息与原申请文件所囊括的信息不同,且不能够通过原申请文件准确无误、毫无意义地推断出来,那么对应的修改是不能接受的。在几个较为典型的情况下,申请人修改的文本虽然增加了无法从原申请文件直观的得出的内容,可是结合本领域中的技术常识和技术手册,可以毫无意义的判断增加的内容和原申请文件的内容是逻辑相等或者只是明显错误的更正,那么这样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只有深刻分析技术方案的一丝一毫,才能既确保申请人具有充分的修改自由,又保证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的立法本意。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19篇

尊敬的院领导:

我在药学部的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同事的关怀帮助下,自己的业务技能及专业知识取得了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我院药学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提出进修申请。

进修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

进修内容:

药代动力学,药物治疗个体化。

进修时间:

1年。

望院领导批准!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0篇

尊敬的领导:

我因刚参加工作,在繁忙的工作中,深感自身临床经验的'不足,遇到许多紧急情况也只懂得一些基本的护理知识,无法让病人得到100%的护理。再加上现代各种医疗器械及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仅靠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将来总有一天会适应不了科室乃至医院的发展。现特向领导申请能到更高一级的医院去进修,学习新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望领导给予批准。由于科上护理人员多,为了方便领导安排,特先提出此申请,待联系好进修单位后再向领导汇报。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1篇

尊敬的XX院长:

我是XX科的XX,XX年参加工作,多年来,本人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业务,对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并能够独立工作。

得知院领导准备今年派一批年轻医生出去进修,为了让我的.专业知识精益求精、需要学习上级医院的先进经验,以提高本人的综合素质,应对当前科学的高速发展,提高我院的竞争力,本人希望能够去XX医院XX科进修1年,望院领导斟酌考虑,请审批。

xx科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2篇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我是3号急诊科室的王xxx。针对目前全院开展的护士进修班,我有意报名参加,希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我在本科室已经工作了2年,一心投身工作。

但是在日常繁忙工作当中,我已经感觉到自身护理知识的.缺乏,遇到许多紧急情况自己也只懂的一些基本的护理知识,无法让病人的到100%的急诊护理。

为此,我深感进修之重要。我是一个责任心很强,并且对自己有严格要求的人。如今我的处境还很低,自己的护理水平还没有达到市一级水平。自己面前还有非常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不抓住这次进修机会,那我只能等到明年了,这对我来说将是多么大的损失。

此次护士进修申请,我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我进修期间,自己的工作在本科室内已经做好了妥善安排。此外我也与医院人士部张部长打过招呼。现在只能您的同意了,万分恳请您批准我的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xxx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3篇

1、《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二章新增62a(1)、{2)――申请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实施细则》43(2)的规定,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予以说明。欧洲专利局将对符合《实施细则》43(2)规定的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欧洲专利局将根据每类发明的第一项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

(2)审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实施细则》4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2、《实施细则》63(1)、(2)、(3)――不完全检索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可能对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欧洲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交需检索主题的声明。

(2)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63(1)规定的声明,或未能充分补正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欧洲专利局将公开一份该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能对其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检索的理由充足的声明,或尽量撰写局部检索报告。该声明或局部检索报告在后续程序中将视为欧洲检索报告。

(3)局部检索报告制订后,审查部将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3、《实施细则》64(1)――发明缺乏单一性的欧洲检索报告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将撰写与某一发明有关的部分申请的局部检索报告,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82条规定,对权利要求首先述及的多重发明撰写检索报告。欧洲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如要求对其它发明进行检索,应在2个月内缴纳每一发明的检索费。欧洲专利局将针对申请中已缴纳检索费的发明撰写欧洲检索报告。

4、《实施细则》69(1)、(2)――有关公布的通知

(1)欧洲专利局应通知申请人《欧洲专利公报》通知公布欧洲检索报告的日期,并在通知中提醒申请人注意《欧洲专利公约》94条2款、《实施细则》70(1)和70a(1)的规定。

(2)如果根据69 (1)发出的通知书指出的公布日期迟于实际的公布日期,在根据《实施细则》70(1)和70a计算审查请求书提交的期限时,从该日期算起,除非错误十分明显。

5、《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四章新增70a(1)、(2),(3)――扩展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

(1)在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欧洲专利局应予以申请人对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陈述意见的机会,在适当情况下,约请申请人对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在《实施细则》70(1)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

(2)在《实施细则》70(2),或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撰写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予以申请人对扩展欧洲检索报告陈述意见的机会,在适当情况下,约请申请人对欧洲检索报告意见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以表明其是否愿意对欧洲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处理。

(3)如果申请人未根据《实施细则》70(1)或(2)的规定进行补正或对约请陈述意见,其欧洲专利申请应视为撤回。

6、《实施细则》137(1)、(2),(3),(4)、(5)――欧洲专利申请的修改

(1)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前,申请人不得修改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除另有规定。

(2)除可根据《实施细则》70a(1)或(2)或161(1)对欧洲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陈述意见、进行修改或补正外,申请人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

(3)未得到审查部的批准,申请人不能作任何进一步修改。

(4)在提交任何根据70a(1)至(3)所做的修改时,申请人应对其进行确认,并在已提交申请中指明其修改根据。若审查部注意到申请未满足其中某一要求,可要求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缺陷进行补正。

(5)已修改的权利要求可与未检索的权利要求无关,该未检索的权利要求没有与最初主张的发明或多项发明组合成一个整体发明概念。同时,已修改的权利要求也可与根据《实施细则》62a或63未进行检索的主题无关。

7《实施细则》161(1)、(2)――申请的修改

(1)如果欧洲专利局作为根据PCT第31条提交的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和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的国际初审单位,申请人将有机会对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审单位出具的国际初审报告陈述意见。在适当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约请申请人对国际初审报告或书面意见书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并要求申请人在自上述两份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作出修改。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段首句提出的要求及时答复,申请应视为撤回。

(2)如果欧洲专利局对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撰写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自收到审查部的意见通知书1个月内对申请进行1次修改。修改后的申请将作为补充欧洲检索的基础。

8、《实施细则》36(1)和(2)――分案申请

(1)申请人可对任何未结案的欧洲专利申请提交分案申请,条件是(a)或(b):

(a)在收到审查部对最初申请的第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

(b)在收到审查部对最初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发出的通知书后的24个月内,且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为首次提出。

(2)分案申请应用在先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的语言提出。若在先申请语言不是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分案申请可用在先申请所用语言;在先申请程序中所用语言的译文应当自提交分案申请的2个月内提交。分案申请应向欧洲专利局的慕尼黑总部,海牙和柏林分部提交。

9、《实施细则》57(a)――欧洲专利申请的翻译

(a)符合《欧洲专利公约》14(2),《实施细则》36(2)或《实施细则》40条(3)的专利申请译文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10 《实施细则》1 35(2)――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查

(2)对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1 21(4)、《实施细则》6(1)、1 6(1)(a)、31(2)、36(1)(a)、(1)(b)和(2)、40(3)、51(2)~(5)、52(2)和(3)、55、56、明、5g、64和11 2(2)规定期限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不进行进一步处理。

11生效日期和适用范围

(1)上述条款均自2010年4月1日生效。

(2)修订后的《实施细则》62a,63(2)、70a,1 37适用于自2010年4月1日撰写欧洲检索报告或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

(3)修订后的《实施细则》1 61适用于在2010年4月1日之前未根据现行《实施细则》1 61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欧洲专利申请。

(4)修订后的《实施细则》36(1)和(2)适用于自2010年4月1日起提交的分案申请。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4篇

尊敬的院领导:

我在贵医院外科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同事的亲切关怀,不懈指导,热情帮助下,自己不断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将医学理论及临床实践相结合,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职业素质,临床技能都有了一定的提高,然而随着临床工作的不断深入,我意识到自己很多方面都还存在很大的.不足,还需要系统的学习,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更好的服务于患者,服务于医院,为医院的发展贡献自己更大的力量,现诚恳申请今年到xx人民医院普外科进修学习一年,希望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5篇

医院领导同志:

您好!兹为本人希望前往贵院业务进修事宜,特向您提出申请。

本人系xx医院icu护士,xx职称。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学习贵院先进的技能操作和管理方法,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希望于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期间,前往贵院icu进行业务进修。在进修期间,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贵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服从贵院的调度安排,积极锻炼、努力学习,争取按期圆满完成进修!其他具体事宜及相关手续,均听从本单位及贵院领导的安排。

以上申请,敬请考虑并批准为盼。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6篇

尊敬的院领导:

我在B超室科的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同事的关怀帮助下,自己的临床技能及专业知识都取得了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20xx 年毕业后就一直从事超声工作,工作中深刻体会到业务知识和业务提升的重要性!现代医学在超声学科方面不断的更新发展,所以我恳切的.希望院领导能够给予我进修学习的机会,在超声学科方面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便更好的提升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服务广大的患者。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着一直是我的理想!目前,我考取了成都医学院本科在读生,不断学习专业知识,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本专业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刚工作时,临床实践的不足让我忐忑不安,可是这么多年在院领导、科主任和同事的亲切关怀以及不懈指导热情帮助下,我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将医学理论与临床实践相融合,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专业素质得了提升,专业技能得到提高。同时也为医院及科室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然而,超声科学知识不断发展,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提高,迫切需要系统的进一步学习,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诚恳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7篇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法律规定

(一)欧洲相关规定

在欧洲,与修改超范围有关的规定是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其中在第(2)项规定,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增加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程序中进行的修改,也适用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是对修改的最根本要求。EPO的审查指南中对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2)项的立法本意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即不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加入原申请未公开的主题来改善其地位,因为这种增加将使其不当获利并会损害依赖于原申请内容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然而,如何判断修改是否属于“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呢?EPO给出了更进一步的判断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公开测试原则”,即:如果申请内容的所有变化(通过增加、改变或删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依据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因此不允许。在评判修改是否符合A123(2)的要求时,公开测试原则是最为普适的判断原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修改情形,其可谓是一个金子般的判断原则。

(二)美国相关规定

正如大家所熟知的,美国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和说明书的修改适用不同的法条,分别是. 132和35 . 112(a),也正如以往很多的研究报告中的结论一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二者的审查标准不同,甚至有些学者建议我国专利法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方式。尤其是在我们看到最高院关于墨盒案的裁决结论之后(因为他们引入了支持的标准来判断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我们专门研究了美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试图去探究一下为什么要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是否真的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然而,研究结果却大大出乎我们的预料:美国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采用的审查标准完全相同。那么,既然两者的标准完全相同,却为什么采取不同的法条来适用呢?就此,笔者想从美国的历史沿革来探寻一下他的立法本意。

在1793年前,美国专利法中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用35 (a)对原说明书的撰写提出要求,用35 对其修改进行限制,各司其职,在1793年之后要求提供权利要求书,于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也都适用35 。直到1967年的In re Ruschig这个判例之后,法院提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加以区分,但是执行并不彻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既有用用35 (a)的,也有用用35 的,直到1981年,在In re Rasmussen 判例中, CCPA明确强调只能使用35 (a)处理涉及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使用35 ,35 仅用于处理说明书、摘要和附图中的修改问题。从上述“历史沿革”的介绍可以看出,USPTO适用两个法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程序的混乱,且MPEP§ 中的这句话“尽管对于书面描述要求和新主题内容的测试和分析是相同的,但指出这些问题的审查过程和法条基础是不同的”,也进一步证实了在修改超范围的标准上,对权利要求书适用35 (a)时的标准和对说明书适用35 时的标准一样,即均是基于“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达出,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立法本意,根据“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三)我国相关规定

在我国,涉及修改超范围的法条是专利法第33条,它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根本性规定,也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根源所在。专利法历经3次修改,从其历史沿革来看,虽然由1984年的“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修改为“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有一点是始终没变的,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始终强调的都是“记载的范围”,而非记载本身,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根本原则始终都未曾改变过。因此,我们始终应当关注并立足的是“记载的范围”。

二、各国立法本意的分析与比较

(一)欧美规定

大家可能会有疑惑,欧洲关于修改的立法本意说的是不能使申请人通过修改使其不当获利并且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美国强调的却是拥有原则,看起来似乎相差甚远,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二者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前者规定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其可以在该权益界限范围内进行修改,不能超出该界限,否则会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申请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而后者规定修改不应当违背“拥有”原则,即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递了有关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修改不能超出其拥有的范围。

可见,美国侧重于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上强调必须在原申请文件中清楚描述申请日其已经拥有的发明创造,只能就其“拥有”范围内的这些发明创造寻求专利保护,不能通过修改加入不是申请人已经拥有的发明创造,而欧洲则侧重于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强调不能通过修改破坏界定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权益界限,从而使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两者虽然侧重点不同,却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即申请人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均表明自己完成了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就从申请日起给其什么样的权益,申请人可以且仅可以在此权益范围内进行修改。

(二)我国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33条无论如何修改,但始终强调的都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内容”或“信息”的集合,因此,判断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根本在于如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或信息来确定这些内容或信息的集合是什么,即如何确定“记载的范围”。对此,审查指南给出了进一步原则性的规定,即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也就是说,通过判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什么是“记载的范围”。虽然审查指南将判断依据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改为“原申请记载的信息”,将“导出”改为“确定”曾经困扰了许多人,很多人都在想这种修改是不是表明我们的标准和尺度趋于更加严格,所以一度出现了一种没记载就超范围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完全忽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根本原义和精神,这是因为专利法第33条始终都是在说修改不得超出的是一个“记载的范围”,而不是记载本身。

可以看出,我国与欧洲和美国有关申请文件修改的立法本意非常相似,都是基于申请人与第三方权益界限的产生始于申请日,需要且必须通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表达、固定申请人在申请日完成的发明,确定权益是否可以获得以及权益的范围,一旦在申请日固定下来即权益界限划定之后就不允许随意修改内容、改变权利的界限。简而言之,就是说允许对申请文件修改,但是要有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欧洲的界定申请人和第三方的“权益界限”,美国的申请人“拥有”的范围以及中国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研究之新的发现-美国相关规定的具体说明

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业界对于美国有关修改超范围规定的理解存在着偏颇之处,这也是我们比较研究的一个突破性的成果,在此,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准是否一致

从前述美国的历史沿革可知,在美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适用不同的法条是为了避免程序上混乱,在具体审查标准上,对权利要求书适用35 (a)时的标准和对说明书适用35 时的标准一样,即均是基于“原始申请应当清晰地向本领域技术人员传达出,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立法本意,根据“从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这一点是课题组的重要研究成果,与以往界内关于两者审查标准不一致的结论截然不同,供各位同仁参考。

2、判断超范围与支持的标准是否相同

一直以来都有观点认为,美国专利法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和判断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是相同的,只要审查员认为修改内容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不会发出修改超范围的反对意见。

笔者通过大量详尽的比较研究发现,一方面,MPEP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始披露的内容没有为权利要求限定的每个特征提供支持,或者申请人描述为必要或关键的特征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中,那么新的或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以缺少足够的书面描述不符合35 第一段为由被拒绝”,由此可以看出,MPEP是有意将“必要或关键的特征”从支持判断的方法中独立出来作为拒绝的理由。另一方面,MPEP在关于申请时“概括的权利要求”满足书面描述要求中明确规定“是否存在对于有代表性数目的特定类的描述(对各个特征类的描述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代表性数目的特定类’意思是,被充分描述的特定类是整个上位概念的代表。”,而在“增加上位概念的权利要求”中也明确了相似的规定“如果说明书中对具有代表性数目的子类(species)有足够的描述,则针对上位大类的权利要求的书面描述要求得到满足。”,也即申请时和修改后的概括均要满足说明书中对具有代表性数目的子类(species)有足够的描述,此时申请的修改和概括标准是一致的。

因为美国是用一个法条规制申请时和修改后的书面描述要求,从MPEP层面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两个标准是一致的,但基于上述两个方面,至少可以明确删除申请人描述为必要或关键的特征的修改不需要以支持为标准,概括类的修改在申请修改和支持的标准是一致的。其实,虽然超范围和支持是否可以一致是我们一直想探究的,但是,我们始终不能忽略美国所遵循着“在申请日,申请人就已经拥有了现在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原则和立法本意,支持其修改的内容是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公开的内容。美国的支持和修改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而我国两者的立法本意存在区别,由此亦不能简单地认为美国的修改标准和我国的支持一致。

3、判断修改超范围时是否需要考虑现有技术

MPEP2163Ⅱ中指出了判断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该主体具有掌握申请提出之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的能力,且如果该领域相关技术常识越多,说明书需要详细描述的越少。而涉及到现有技术仅提到在基于现有技术作出驳回时,审查员应当考虑加入权利要求的主题,因为新内容的驳回可以被申请人克服。基于此,笔者认为,“被原始公开内容明确地、隐含地或固有地支持”的判断时我们需要考虑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但不能引申到申请日之时的现有技术这一层面上。同时,在Chisum on Patents(部分)一书中还提及另外一个案例,巡回法院同样认为修改仅仅延伸到所公开的内容,而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述公开中认为显而易见的内容,对此笔者认为,基于“拥有”原则,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不应当包括显而易见的内容。

四、欧美相关规定之借鉴

1、立法本意的一脉相承

从前面欧美关于修改超范围判断的立法本意的介绍来看,我国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与欧美的立法本意都是非常相似的,都是允许申请人在申请日通过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界定的一定范围内进行修改,而且这种修改不能违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超越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损害依赖于该申请内容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一直就是“记载的范围”,从来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立法宗旨始终未曾改变过,其立法本意应是:依据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在申请日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避免通过修改使得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依赖于原申请的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无论是指南中的“公开的信息”还是“记载的信息”,也无论是“导出”还是“确定”,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要依据原申请文件确定其“记载的范围”。因此,对于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应当一脉相承地来理解。

2、“记载的范围”不能延伸至显而易见的内容

结合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来看,申请人只能就其作出的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的权益,修改引入不是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中表明其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就会导致申请人不当获利,损害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通过在申请文件中清楚、完整地表达其作出的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后即可理解并再现其技术方案,这是专利法确定的公开换保护原则的基础。为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直接地表达其希望被阅读者关注并接收到的技术信息,实现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而非隐晦的表达或者拒绝表达。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没有做出表达,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之后花费创造性劳动联想到的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划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权利界限的基础。当然对于与发明技术贡献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的角度上不言而喻即可明了的技术信息,即隐含公开的技术信息,则可以在申请文件中不予记载。

3、专利法第33条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两者本质不同

首先,两者的立法本意不同,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是依据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确定申请人与第三方的权益界限,在允许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不能破坏第三方的法律安全性,其考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中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范围。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

其次,两者的判断基础不同。专利法第33条的判断基础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利用其原本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原申请文件明确指引的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原申请本应表达出的信息。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判断基础是“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在原说明书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的基础山,考虑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利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并进行合理预测之后所确定的内容,其明显与专利法第33条的“记载的范围”不同。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支持的范围(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和记载的范围是有重叠的部分,比如,如果墨盒案中说明书记载了足够多“存储装置”的实质区别的所有变型,那么“存储装置”的修改就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且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但是不能因为上述范围有重叠我们就可以将两个法条的判断标准进行混用,因为按目前我国专利法的构架很难界定清楚同时满足支持和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要求的界限在哪,由此也会混淆了不同的判断思路。

五、结论与建议

将我国规定与欧美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进行比较,之间的立法本意非常一致,并且一些具体规定也与我国目前的操作是一致的,但是,界内仍然存在着多年来一直想当然地认为的一些错误观点,例如认为美国有关修改是否超范围和支持的标准是一致的,就不加思索地想把我国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标准也放松到支持的标准,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纠正的观点。另外,不同的法条有其不同的设置目的,专利法第33条用于规范申请人在申请日之时已经意识到并且明确向社会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从而确定划分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界限的基础,即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专利法第26第4款则在此记载范围的基础上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付出合乎逻辑的推理和有限实验的非创造性的劳动范围内,将该记载的范围扩展至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并予以保护。至于显而易见则是基于特定的“三步法”的方法论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定标准。因此,在一些观点中提及的支持论和显而易见论等判断标准,混淆了不同法律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8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是xx级外语系英语专业1班的学生。

当今时代是人才素质竞争的时代,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就必须完善自我、营造自我,摆正自己的位置。学会自制、学会自励。作为当代大学生,只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只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才能全方位培养个人综合素质。十大学习标兵评选活动对于我来说是一件极其有意义的事情,我相信我有资格当选“十佳学习标兵”,如果我能够当选,我相信我能够作出表率作用,并且我也能继续激励自己以身作则,树立自律的好榜样。

我想要出国进修。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完善自己。我立志要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因此我现在必须努力学习,为这个远大的目标而奋斗。人的一生该是一个不断拼搏、不断进取的过程,前方等待着我的挑战还有很多。征途虽苦,但只要肯努力耕耘,一定会有回报。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我希望老师和同学们能够认同我,支持我,如果我当选成功,我会比现在更严格要求自己,检视自己的一切言行,争取成为一名合格的标兵,成为大家学习的好榜样!

申请人:xx

20xx年11月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29篇

尊敬的xx院长:

我是x科的xx,x年参加工作,多年来,本人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业务,对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并能够独立工作。

得知院领导准备今年派一批年轻医生出去进修,为了让我的专业知识精益求精、需要学习上级医院的先进经验,以提高本人的综合素质,应对当前科学的高速发展,提高我院的竞争力,本人希望能够去xx医院x科进修1年,望院领导斟酌考虑,请审批。

x科:xx

xx年x月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0篇

关键词:PCT申请申请策略第19条修改第34条修改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中国取得了光辉的成就,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越来越活跃。随着中国企业进军国外市场,对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企业可以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提出国际申请。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成为了《专利合作条约》的正式成员国,并同时成为PCT条约规定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简称PCT申请或国际申请)由于其具有很多优点而成为中国企业在外国进行专利布局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的PCT申请量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的PCT申请量已经达到12337件,增幅为%。

PCT申请的优缺点

PCT申请具有很多优点。首先,PCT途径推迟了申请进入外国审查程序的时间。对于依据《巴黎公约》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外国申请,否则,丧失优先权。PCT申请虽未改变《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PCT申请),但是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期限延迟至自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在中国,在缴纳宽限费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所以,中国企业在本国提出普通申请并以该普通申请作为优先权文件提出PCT申请或直接提PCT申请之后,可以自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在无优先权的情况下)起30个月或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国家阶段手续。PCT途径给中国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要在多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同时,延迟了巨额花费的支出时间。

其次,PCT申请还提供了申请的可专利性评价。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申请人提供了该国际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依据。国际初审报告对PCT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进行评价,除了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还涉及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内容。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判断该PCT申请的专利性前景,决定是否进行国家阶段程序以及选择哪些国家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PCT申请明显无专利性,并且无法通过修改来克服,申请人可以考虑中断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第三,在一些PCT成员国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为专利申请提供了临时保护。PCT条约的多数缔约国规定,只要国际申请或者权利要求书以本国官方语言公布,按照本国规定将给予申请人临时保护的权利。

虽然PCT申请存在很多优势,但是有人认为PCT申请存在程序复杂、相关申请表格填写难度大的缺陷。此外,从某种角度上讲,如果不能有效地利用PCT途径,则会导致不必要的申请费用和损失。

PGT申请策略

因此,中国企业在了解PCT申请的优缺点之后,宜根据待申请的技术的重要性、市场前景、技术发展情况等因素来考虑是否提出PCT申请。如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技术生命周期长、希望在多国(例如五个以上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技术,或者企业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市场评估和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则可以考虑进行PCT申请。如果该项技术并非重要技术,并且生命周期短,相关技术更新快,企业也不准备在多国请求专利保护,则不一定进行PCT申请。如果该技术是一项重要技术,企业希望在少数几个国家尽快获得专利权,则可以直接提出外国专利申请而不必走PCT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涉及保密审查。对于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_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如果在向国家知识_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向国家知识_提出请求。在这一情况下,申请人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可以依据《巴黎公约》要求该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企业盲目进行PCT申请(例如有些企业为了专利排名而提出PCT申请),使得很多PCT申请仅仅进行了国际阶段而没有进入任何国家的国家阶段,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资源浪费。

中国企业如何提出PGT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以中文或英文向国家知识_提出PCT申请,或以公约约定的多种语言中的一种在一个受理局提出PCT申请。PCT申请的效力相当于在指定国提出一件正规的国内申请。中国企业可以委托国内专利机构PCT申请,从而有效地处理PCT申请阶段的各种手续。

国际检索程序和条约第19条修改

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有国际检索程序和国际公布程序以及一个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际检索程序提供给申请人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在进行国际检索之前申请人除了可以对明显错误作更正外,没有对国际申请进行修改的权利。在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传送之日起2个月或自优先权起16个月,以最后到期的期限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修改,该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能对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该修改需要向国际局提交,而非国家知识_。需要通过信件提交一套包含修改内容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声明。该修改声明应该包括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如果该修改声明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不充分,可能会收到国际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PCT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这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与我国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实质上是一致的。

通常,当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出了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的初步意见时,作为申请人的中国企业可以研究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分析书面意见,从而针对性地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决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并希望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通常不必进行条约第19条的修改,而直接在提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进行根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同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如果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了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积极、肯定的评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必进行第19条修改。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和条约第34条修改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PCT的可选程序,其可以提供关于可专利性的初步、无约束力的评价。国际初步审查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中国企业作为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出要求。

依据条约第34条,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修改同样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该修改的期限是在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直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制定之前。所以,申请人可以进行多次依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并且该修改的期限是较长的。修改需要以信函方式递交并附具修改替换页。信函需要说明被替换页和替换页之间的关系,并应指出所作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必要时解释修改的理由。当删除整页内容时,可以仅用信函解释修改的原因。当修改说明书和附图时,提交变化部分的替换页;当修改权利要求时,提交完整权利要求的替换页。替换页一般应当打印,修改微小时可以是手写形式。如果申请人通过修改说明书、附图或权利要求导入了超出PCT申请提交时公开内容的范围,那么,修改视为未提出。如果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随替换页一起提交说明修改基础的信函,那么,修改视为未提出。

虽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无法获得实质性的专利权,但是当国际检索报告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性作出负面评价时,申请人还是应该重视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利用条约第19条修改或者第34条修改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便在国际初审报告中获得有利的专利性评价,并克服国际检索报告中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缺陷,和/或克服国际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这对于申请人充分认识其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进而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国家的国家阶段以及具体进入哪些国家阶段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家阶段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1篇

尊敬的院领导:

我在普内一区科的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同事的关怀帮助下,自己的临床技能及专业知识都取得了进步,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我1998年毕业后就一直在基层从事临床工作,工作中体会的出知识的重要性!工作时每每会有吃力的感觉,看到别人一次次的进修学习提高自己,说不出的心酸和羡慕!所有的临床科学知识都在日新月异的发展,所以我恳切的希望院领导能够给予我进修学习的机会,学习呼吸内科方面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已便更好的服务医院,服务广大的病患者。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着一直是我的理想!

因此,我不敢懈怠,然而,随着临床实践的不断深入,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提高,迫切需要系统的进一步学习,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现诚恳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2篇

医院领导同志:

您好!兹为本人希望前往贵院业务进修事宜,特向您提出申请。

本人系xxx医院icu护士,xxx职称。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学习贵院先进的技能操作和管理方法,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希望于20xx年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前往贵院icu进行业务进修。

在进修期间,本人保证严格遵守贵院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服从贵院的调度安排,积极锻炼、努力学习,争取按期圆满完成进修!

其他具体事宜及相关手续,均听从本单位及贵院领导的安排。

以上申请,敬请考虑并批准为盼。谢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3篇

尊敬的xx院长:

在外科工作期间,在院领导及科室领导的关怀下,自己的临床技能及政治思想觉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更好地服务我院的发展和进步,并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现提出进修申请,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批准。

成为一名优秀的医务工作着一直是我的理想。因此,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我不敢有一丝懈怠,无论是医学理论的学习,还是临床实践的实习都争取做到最好。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还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力争全面发展。

收获的季节给了我沉甸甸的果实,如愿来到xxx人民医院这片沃土,将自己再次播种,希望能得到更丰硕的收获。刚进入外科工作时,临床实践经验的不足让我忐忑不安,每一次值班均如履薄冰,可是,在院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科主任及护士长的不懈指导下,在科室各位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临床知识,努力将在校学习的医学理论与临床实践相融合,孜孜不倦谋发展,一心一意求进步,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及专业素质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取得了飞速的提升,临床技能得到全面提高。同时也为医院及科室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一份微薄的力量,并且由于辛勤刻苦的.工作获得了院、科领导的一致好评,然而,随着临床实践的不断深入,随着当今医学知识快速的更新,我意识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提高,迫切需要系统的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为更好地服务我院的发展和进步,并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经深思熟虑并考虑自己所在的专业组以及爱好,可虑近年来一直在大外科主任兼xx外专业组xxx主任的教导下基本参加了我院所有的xx外科手术,在xx外科领域获得了一定的领悟及基础,现特提出进修申请,拟至xxxx医院xx外科专业进修学领导能够批准。当然,假如领导认为我所选择的医院以及学习时间不合适,并予以调整,我也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假如不能获得批准,证实我的业务技术基础还没有打好,还不能获得领导的认可,我也不会灰心丧气,我会更加倍的努力学习,辛勤工作,以待达到标准后,再次进行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4篇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实践,专利申请自提交受理以后的修改时机和限制主要有以下规定。

1在初步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初步审查意见来进行修改,即根据初步审查阶段的补正通知书或个别情况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审查员在初步审查阶段并不审查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所以,申请人不被允许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因为这样的修改内容可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而予以公布。因此,在初步审查阶段的修改不仅受到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限制,而且还受到补正通知书所涉及的内容的限制。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也就是说,在初步审查完成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间的阶段,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这种主动修改的自由度比较大,即只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就可以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扩大、缩小和变更等方式的修改。也就是说,在此阶段,权利要求书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而重新撰写。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但是,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前述主动修改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在主动修改时是允许的,而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进行修改时,修改的受限制程度不是固定的,而是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具体审查意见有关。如果审查意见仅涉及权利要求的形式问题,例如,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至第23条的规定,那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仅局限于对这些形式问题的修改。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一般是不允许的。而如果审查意见涉及到权利要求的实质性问题,例如,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那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限制就很小,特别是允许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并且“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中,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往往并不希望做主动修改,而专利申请人希望提交主动修改的时候,专利局却常常不予受理。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我国的主动修改时机包括一个时间点,即提出实质审查之时;以及一个仅有三个月的时间段,即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但是,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三个月之后仍有约1~3年的时间才能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这段时间内申请人所希望的专利保护范围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基于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希望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此时提交的修改一般却不被审查员所考虑,因而往往导致审查员审查了一套申请人所不希望保留的权利要求。这是很大的资源浪费。这既不符合加快审查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

2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当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基于审查员检索到的相关现有技术,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专利申请人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时机。然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专利审查员经常基于此条的规定拒绝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提交主动修改。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申请人只有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难以判断应当要求多大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专利申请人才有了修改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如果此时不允许专利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做出主动修改,就使专利申请人丧失了可能获得更大保护范围的机会,第三人很容易根据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方案,规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对专利申请人非常不利。

此外,申请人往往不仅追求较宽的保护范围,而且还追求稳定的权利,例如防止因为授权的保护范围过宽而导致在主张专利权利时可能会遇到麻烦。换句话说,由于有了新的检索结果,申请人不但希望答复审查贯指出的问题而获得授权,而且也希望根据检索结果重新考虑主张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考

对比各国关于主动修改时机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国专利审查制度对于主动修改规定是最严格的而且是时机最少的。

例如,欧洲专利条约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后和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在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一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没有审查部门的同意,不得进一步做出修改。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初步修改和答复最后审查意见的修改。初步修改是从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起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所提交的修改。一般地说,如果初步修改没有干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应当允许。

日本专利法规定,只要没有引入新的内容,在接受决定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均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当专利局发出审查通知书时,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之内提出主动修改。

韩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在实质审查之前和在实质审查期间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之前,均可以对申请文件做出主动修改。

显而易见,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均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我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专利文件修改规定所提供给申请人的修改机会不够充分,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参考上述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笔者在此针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在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整个期间,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但应该以不干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准。从保护发明创造的角度而言,允许申请人更长的修改时效期间更有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而从专利审查效率角度而言,也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2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准许专利申请人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申请人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收到的第一个对申请内容进行评价的官方意见。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一般包括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审查员的反对理由。此时,专利申请人根据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审查员的意见,重新分析所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界定出发明的最适当的保护范围。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允许申请人做主动修改,而只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来修改申请文件,不仅不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也是有违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5篇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因刚参加工作,在繁忙的工作中,深感自身临床经验的不足,遇到许多紧急情况也只懂得一些基本的护理知识,无法让病人得到100%的护理。再加上现代各种医疗器械及医疗技术的.不断更新,仅靠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将来总有一天会适应不了科室乃至医院的发展。现特向领导申请能到更高一级的医院去进修,学习新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望领导给予批准。由于科上护理人员多,为了方便领导安排,特先提出此申请,待联系好进修单位后再向领导汇报。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6篇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修改的权利:第一个方面,在程序上,应当给予修改的机会。为什么要给予修改的机会呢,除了弥补撰写的文字瑕疵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专利申请人将已经公开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通过适当的方式全部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充分保护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将技术贡献纳入保护范围的权利,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保障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程序。《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1)项规定:“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中,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在任何程序中,申请人都应当有至少一次按照自己意愿修改的机会。”《欧洲专利公约》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修改权利的意图在上述规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和发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都有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第二个方面,在实体上,只要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充分公开的技术贡献,在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前述的基本规则可以简称为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主要理由为:如果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能够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能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前面的分析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判断是否超范围,而应当适用技术贡献匹配原则来评价。“墨盒”案中的“半导体存储装置”能不能修改为“存储装置”,取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因素

在专利授权之前,影响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修改对象。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修改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在专利授权之前,说明书的修改应当严格遵守先申请原则,不允许增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架空先申请原则。说明书的修改,如果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定为超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要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表明其意图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是匹配的,既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允许。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_按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评价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并没有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_对于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对象,适用相同的修改规则,是明显不合理的。

第二,修改时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如果是主动修改,只要符合先申请原则,没有增加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内容之外的技术信息,而且符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内容的支持,就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又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被动修改,除上述限制外,应当遵守国家知识_的相关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知识_规定的限制条件,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的不适当拖延,浪费审查成本。

三、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为了确保专利申请人获得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必须确保专利申请人能够将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所有技术信息作为修改基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参照对象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包括原权利要求书。1984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一规定意味着,修改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能依据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贡献不能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克服1984年《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缺陷,1992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相对于1984年《专利法》,修改的原始范围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增加了权利要求书。这样一来,就使得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其原申请文件公开的所有技术贡献基础之上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1992年《专利法》的该处修改,体现了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国家知识_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更加细化了该原则,规定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 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特别强调,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应当作为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一部分。如果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修改说明书以补入该技术信息。 上述判例规则还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入了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之中。

四、权利要求书修改的二次概括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高行终字第66号“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常闭常开双接点的微开关”修改为“微开关”。本案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对“微开关”的修改,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将所有微开关均纳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其他微开关或者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权利要求书修改时的二次概括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的关键。如果能够得到支持,表明概括为“微开关”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支持,表明对“微开关”的概括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已经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原说明书只是公开了使用一双常闭常开微开关能够实现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其他微开关或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修改后涵盖各种类型和数量的微开关得不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权人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因此应当认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过来说,如果在本案中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则这样的修改是应当允许的。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7篇

尊敬的XX单位领导:

随着XX单位日益发展,对员工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本人在日常工作中感到现有知识的匮乏,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许多技术难题。为了提高自身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开阔视野,拓展思维,完善自我,以适应XX部门新的业务发展需要,特此提出申请xx函授本科进修学习。

进修学校为xx大学,学习时间为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共计X年)。

我相信,此次进修学习对我一定是获益匪浅,必将极大的提高我的专业素质,促进我对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对工作的全新认识。

我一定会充分利用这次进修学习的机会,逐步提高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争取毕业之后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从而更好地服务于XX单位,为XX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 第38篇

尊敬的xx院长:

我是口腔科的xxxx,xxxx正式进入单位,在我院口腔科工作三年,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刻苦钻研业务,对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已经能够熟练掌握,并能够独立完成工作,根据目前科室情况特申请外出进修学习,具体原因如下:

科室目前技术普遍落后,没有和目前的医疗现状接轨,这原因不单单是设备上的陈旧,还有技术上的落后,和周边诊所没有特色的地方,个人认为还稍逊与周边诊所,这个也是科室收入迟迟上不去的原因。结合对比于我们医院的特色专科---肝胆外科,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威望,这个离不开x院长精湛的技术和先进的设备,有了两者的结合,还有很多成功的病历,才使得周边甚至更远的人都慕名而来。

以上的对比可能没有什么可比性,小小的门诊科室怎么和大外科相比呢,你一个小小的口腔科一年能给医院带来多大的效益呢是的,口腔科室是不能给医院带来像大外科的效益,可是人才的储备和资金的注入我个人认为还是口腔科室的'利润比较大,因为口腔科的设备不需要很高的资金,利润也是很客观的,科室的效益在于人员的技术和合理的管理。

我希望通过外出学习来提高自己的技术,来更好的为科室带来效益,同时为医院的明天贡献一份力量。

希望x院长能够认真的考虑。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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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修申请书范文(热门3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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