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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函催款模板范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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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函催款模板范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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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函催款模板范文 第1篇

一、关于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条件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后最高法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和《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下称《函复》)。

根据《合同法》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须满足几个基本条件:有效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者虽未依约竣工但因发包人过错);发包人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承包人已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催告价款;建设工程适于折价、拍卖。实务中,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时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这最终决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能否实现。难点是如何判断工程已经竣工或者如何确定合同竣工的时间,又如何做到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催告”。因为依《合同法》286条,如果建设工程法律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则实际上被排除在工程款优先权范围之外。

二、关于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之前的催告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但并未对“合理期限”加以明确,最高法《批复》及《函复》中也未涉及。承包人往往因行使期限发生争议而无法行使其优先权。故立法上应就“合理期限”细化。很明显,《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并非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担保法》中规定债权人在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个月,因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本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其催告的合理期限应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

与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相对应,承包人也须在“合理期限”内的催告。因为只有在发包人经催告而逾期的情况下,才存在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可能。从证据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催告是认定发包人违约并担责的关键证据。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依法约定催告工程款的“合理期限”以及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以避免纷争。

三、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时间计算

1.承包人何时得以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承包人何时得以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其实就是承包人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最高法《批复》中规定的6个月“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其实就是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即“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一方面,承包人及时提交工程结算材料是竣工验收前提,发包人在顺利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6个月行使优先权。该6个月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超过6个月主张该项权能则不再受法院支持。实践中竣工验收和结算不同时情况普遍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人优先权的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上述司法解释说明,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期限因是否依约正常竣工验收而不同:一般情况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为依约竣工后六个月内,工程正常竣工;第二种情况是虽约定了工程竣工之日但是实际上未依约竣工,优先权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之日。鉴于实践中工程完工后因发包方原因而未及时竣工验收的情况比较普遍,承包人为争取利益最大化和更好的优先权保障,可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交付时间,必要的话可分别约定分项工程(如主体、装修工程等)的竣工结算日期。分项工程一旦竣工,承包人即可以就该分项工程主张优先权。而在完工而未竣工验收的时间段――显然属于“合理期限”,承包人必须及时为权利催告的行为。

2.特殊情况下,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时间何时起算

上述《批复》及《函复》均不涉及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合同效力状态,也即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实践中大量存在这种情形:虽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但工程并未竣工,且由于发包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此时承包人如何主张优先权?对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诉讼实践中,建设工程部分“烂尾”(既未竣工更未为竣工验收),作为发包人的开发商因经营困难或者资金链断裂而对承包人避而不见,甚至办公人员也撤离办公场所,从而导致合同双方并无任何磋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履行的行为,更不可能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无从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确认和实现。即这种情况下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时间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由诉讼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

3.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何时结束

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是是一种担保物权。故其行使期限何时结束取决于工程款实现情况。如果建设工程尚未实际转移占有,承包人对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当然地存在于实际控制该建设工程期间。最高法《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是关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并非指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完毕。特别是当建设工程因故停工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权实际上根本无法在短期内实现。这要求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放宽在建工程(项目)折价、拍卖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钱金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复旦大学,2008.

[2]左建明.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J].致富时代,2011(11).

公司律师函催款模板范文 第2篇

一、本案事实

我委托人李凤负责的施工队按照贵司嘉兴中科院项目部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对中国科学院嘉兴应用技术研究与转换中心一期幕墙工程1号楼幕墙进行施工活动,共完成元的工程量和27295元签工工作,经过贵司提出处理意见和最终确认,贵司总共应付我委托人李凤工程款金额为141900元。工程完工以后,虽然我委托人多次到嘉兴恳请支付工程款,但贵司拖延支付。在我委托人无数次催讨的情况下,2008年2月3日,贵司才勉强支付我委托人3万元工程款,其余款项仍然不愿支付。这种情况下,我委托人于2008年2月3日向贵司递交催款函,要求贵司必须至迟2008年2月4日前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函由贵司财务签收。贵司签收催款函后,我委托人又多次以电话等方式联系贵司负责人王绪杰,但要么是电话关机,要么是无人接听,直到现在贵司仍然在躲避支付我委托人工程款。

二、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与李凤的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严格遵守相互关于工程方面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按时支付李凤工程款,贵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

3、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贵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凤可以要求贵司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在2007年6月20日工程完工时支付全部工程款,李凤可以要求贵司支付拖延付款期间的滞纳金和到嘉兴索要工程款的交通费等费用。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本案委托人李凤提供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贵司的行为明显违约。李凤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贵司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和要求赔偿损失。贵司应当及时支付,否则除承担工程款外,还需要承担近万元的其他费用,如滞纳金、交通费以及贵司聘请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等等。

四、郑重提醒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律师郑重提示: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人李凤支付其应得的工程款。如未在本函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上述合同款项,李凤将委托本所向贵司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及时给付,付款事宜可以与李凤或本律师联系。

公司律师函催款模板范文 第3篇

应收账款是施工企业变现能力较弱的一项流动资产,包括了应收未收的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各种质保金、保证金等其他款项,应收账款不能如期回收,就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随着建筑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深化,开发企业和业主拖欠施工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工程垫资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施工企业应对不同的应收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收款策略。

一、 建立信用评估和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前要先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包括业主的资金状况、信用评级、综合实力、开发项目的真实性、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其到位情况、以往的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状况等。建立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制度和客户信用档案资料,集中保存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包括企业与主要客户交往的历史资料,客户的基本信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公布的一些信用等级、营业执照年检、信用调查报告、付款记录及往来信函等。施工合同要重视前期的签约风险管理和合同评审,重视签约和履约管理。

二、建立应收账款备查和坏账核销制度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备查核销登记簿,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对应收款项进行日常登记和管理,及时登记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到期和超期的应收进行预警,督促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催收,可通过发传真函、电子邮件、电话提醒、上门催收、信函催收、律师函等方式,提醒客户账款已到期,应予付款。执行催收的步骤最好应形成文字书面记录,传真、函电等必须留底,为采取法律途径提供依据,也为财务处理坏账损失提供文字依据。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按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进行财务处理。对于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要及时行使法律权利。对于已核销的坏账,也要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做到账销案存,不放弃对债权的催收。

三、建立应收账款收款责任制度

施工企业应建立收款回收责任制度,落实具体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对应收款项按工程合同进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跟踪,变被动控制为主动控制,防止只管挂账、不管催收的情况发生,加大应收催收力度,落实人员和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催收”。应收账款责任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对收款动态进行及时分析,对疑难的应收要制订相应对策,同时要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对账龄较长和疑难陈欠款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的清欠小组,各部门协同催收。对应收账款的回收要明确奖惩办法,把回款率作为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一项考核指标。工程竣工及时组织工程决算,及时回收尾款、履约保证金。每一会计年度,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建设单位核对往来,保证年度末至少要核对一次账款往来,对账双方要对账面数据进行签字并盖章确认,以便为以后的仲裁或诉讼程序提供书面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加强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加大催收力度

施工企业要建立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产生的现状及收款制度执行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成为坏账、吊账。企业应根据建设单位不同的情况,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催收、沟通、协商、调解和法律等不同的方法和程序。对于有支付能力的业主加大力度及时催收,对于暂时有困难的业主可以采取约定支付期限分期收款或要求采用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付款方式,对故意拖欠时间较长的“老赖”适时运用法律武器,主张抗辩权,必要时采取诉讼方法,行使法律权利。经营部门应加快对工程项目的结算和审计进度,防止工程项目竣工多年,但工程决算迟迟未完成,工程款长期不好结算的状况。对已结算的工程资金要及时催收,定期与对方进行对账,进行核实,严防拖欠。会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监督,检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

五、实行债权重组降低坏账风险

施工企业对于资金紧张,回款程度较低的业主,可以采取债权重组方式降低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所谓债权重组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抵偿;改变债权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制定分期收款计划;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限、甚至减少本金;将债权转变为对客户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对于和建设单位的债权重组,我们可以通过对业主的房产、汽车和其他实物资产的抵押和变现,实现账款的回收;也可以通过协商一个合理的利率,延长收款期限,加收一定的利息;也可与业主签定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对业主的投资款,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实行债权重组,不仅可以降低施工企业的坏款风险,而且也可减轻业主的财务负担。

总之,应收账款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施工企业要把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尽可能降低应收账款对企业发展带来的风险,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坏账损失,促进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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