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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11月14日00时14分许,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宝安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凤塘大道路口时,车头与栾(搭载:黄)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栾、黄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驾驶小型轿车逃逸现场。现警方需寻找目击证人协助调查事故的经过,请知情者见报后速与我中队联系。
联系人:刘警官、李警官
地址:路工业区交警中队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xx大队中队
x年12月12日
x年12月25日20时30分许,未知名驾驶未知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xx新区大浪街道沿河路警察学校路段时,与刘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架号:;搭载: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和刘、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未知名驾车离开现场。
为一步查清该起事故的真实真相,请知道该案件的目击证人或知情者积极向我队提供线索,我队将会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同时也希望肇事司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邓警官、毛警官
联系地址:xx市xx新区xx街道路号
xx大队事故中队
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_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_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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