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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材料范文(必备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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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材料范文(必备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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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材料范文 第1篇

证明材料格式(证人证言)

我叫xxx(姓名处按指印),性别:x,生于x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xx(与身份证上住址相同),身份证号:xxxxxxxxx。我是xxxxxx单位(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xx车间职工,我对xxx受伤害一事证明如下:

我于什么时间到工作单位工作?干什么工种?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没有?我与xxx(受伤者)是同厂工人或是同车间工人或是同班组,我当时是否在现场,当时受伤害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在场人员都有谁?受伤以后谁将受伤害人员送往医院,送到哪个医院?

证明人:xxx(并按手印)

xxxx年xx月xx日

证言材料范文 第2篇

当前,因为证人不到庭作证其证言通常在庭审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出现了一些当事人为提高不出庭证人的证言在庭审中的效力,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后提交法庭,此类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效力到底如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证言的作证程序和认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关于证人作证的法律实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民诉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并没有对证人的制裁性措施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这一义务的落实。

二、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只有“无法出庭”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其他情形的证人均应当到庭作证。这是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而采取的前提性措施。

三、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是证人证言效力的保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必须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是证人应当对于当事人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其证言具有逻辑上的完整性和程序上的中立性。

四、人民法院许可是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程序性前提。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证人证言都不得认定其效力。此其“许可”应当为人民法院明确的允可,而非默示;同时此其“许可”,还必须是公开的允可,即至少应当让对方当事人知晓。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与通常的证人证言的区别主要是,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但是,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虽然是经国家法定机关确认的证言,但作为诉讼证据,应依诉讼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为准。

综上,笔者认为,证人证言经过公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证言材料范文 第3篇

证人保证书范文一:

证人保证书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或者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或者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保证书范文二: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作虚假鉴定,愿负法律责任, 特此保证。

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证人保证书范文三:

纠纷一案的 一方证人,我以自己的人格(良心)作担保,保证据实陈述我所知道的事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赔偿因作虚假陈述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保证书所附的法律规定我已看过,明白其含义。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_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 ,是 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证言材料范文 第4篇

######人民法院:

我叫####,男,汉族,###年9月12日生,住#############。身份证号:######,手机号:#####,因路途遥远及工作原因,不能出庭作证,请法庭允许我作书面证言如下:

###################################################3

本人保证上述证言是真实的,愿接收法庭调查和承担虚假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签名)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制度在罗马法中即已形成。罗马法对证人资格有严格限制,如对于法律行为的证明,非在场人不得为证人等。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都有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一般说,凡能了解和表达证言事实,并能理解宣誓的法律义务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作为证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除公诉人)、鉴定人可充当证人。但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事人、鉴定人不得作为证人,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意见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拒绝作证权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第72条)。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陈述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法律无拒绝作证的规定。

证言材料范文 第5篇

1. 本人作证的证言内容是真实可信的,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了法庭证言材料范本,知作证人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3. 本人愿意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审判,并且愿意配合法庭的工作。

证言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一份法庭证言材料的范本,作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在作证前,作证人需要认真阅读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保证证言内容真实可信,以便为案件的公正审判做出贡。

证言材料范文 第6篇

严格质证和司法不独立而惨遭错杀的河北农村青年聂树斌。该案至今未纠正。最可笑的是,某些人居然以为运动式的“打黑”以及迫害律师是对于一般百姓有好处的举措,实在是愚昧得可以。

贺卫方按:这是我接受《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记者采访的发表稿,题目是我后改的。明天李庄案将会宣判,结果如何,很难预料。无论如何,这桩案件将会成为一起中国法治发展水准的标志性例证。让我们拭目以待吧。(相关阅读: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

12月29日上午,“李庄案”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等十多名来自高校及律师界的代表,就李庄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质证一定是当面对质而不可以只是出示一张纸。否则律师将无法当面揭露谎言或伪证,这将使律师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贺卫方教授接受了《青年周末》记者的专访,专门谈到了李庄案中证人不出庭的相关问题。

青年周末:《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后来最高院出了一个141条司法解释,为证人不出庭预留了空间,这是不是导致我国刑诉案证人普遍不出庭的原因所在?

贺卫方:应该说不是。证人不出庭这种情况早在141条出来之前就很普遍。我认为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首先是法院在这方面相当懈怠,相当放任,任由相关证人想出庭就出庭,不想出庭就不出庭。甚至包括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都没有证人出庭。比如说福建的黄金高案,那是引发海内外相当关注的案件,涉及到100多个证人,但没有一个证人出庭。

其次,或许是因为中国整个刑事诉讼的结构,让检方处于一种压倒性的优势。检方的一些所谓已经确定的有罪证据,可能会因为律师的质证而被否定,检方自然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如果检方不愿意他们的证人出庭的话,法院看来是没有多少办法的。法院没有办法强制要求检方把证人送到法庭上来。

当然,证人出庭可能会带来的一些风险,也是有些证人要顾忌的。有的证人会觉得,在法庭上当面指控,可能会带来一些危险,比如受到报复。

不过,在国内的刑事案中,证人虽很少到法庭作证,但受警方传唤录供却是非常普遍的情况。这跟国外通行的惯例刚好完全颠倒。

青年周末:国外是一种什么情况?

贺卫方: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切证据都必须到法庭上质疑和质证。现代各国刑侦制度都通行一条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这样的权力。但在中国的情况正相反,警方和检方都是特别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法院其实很弱势。在业内有所谓“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样一句话,就是说前面做成什么样了,法院就只能接受什么。

我们虽然有一个规定:没有在法庭上得到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关键在于,像现在这样一种书面的指控,提交到法庭上后,到底算不算质证?我个人认为,根本不算。按照英美等国的法律,书面证词是一种所谓“传闻证据”,基本相当于一种传言,是应该被排除掉的。

青年周末:我们知道李庄案中的8个证人全部没有出庭,那么按照这个法理,这8名证人的证言都该被排除掉?

贺卫方:对!证人没有出庭,律师怎么去质疑一张纸?假设它是被胁迫、或者是出于某种目的――比如说诬告律师,律师怎么去揭露这样一种纸面上的证言?就李庄这个案件来说,龚刚模如果因揭发李庄被认定为有功的话,能获得对他最有利的一种结果。

青年周末:如果李庄案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就判了,对审判结果的公信力有什么影响?

贺卫方:现在还没有贺卫方 证人不出庭 证言如妖风判。但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李庄和辩护律师要求检方证人出庭,但检方没有把这些证人交到法庭上,也没有什么合理的理由,我认为这种做法已经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声誉带来很大的损害。也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青年周末:还有一个问题,《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受监视,但现实中可能会做不到,这怎么办?

贺卫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的确面临很多阻力,律师当然也可以要求警方不要监视,但很难解决。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中,真的是谨小慎微。如果得罪了警察或检察院,一个律师就很容易被诱进《刑法》306条中去。这是中国的现实。

青年周末:李庄就是因306条被拘的,这是一条争议很大的法规,你认为近年有没有修改或废除的可能呢?

贺卫方:这在法学界和律师界的呼声都很高。但修改法律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往往是各种利益的较量。如果说来自检察院和_的声音都是反对的话,那么这种要求修改的势力就会显得势单力薄。

证言材料范文 第7篇

1. 请作证人简单介绍一下自己与本案有关的情况来自。

2. 请作证人详细叙述自己所知道的本案的相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事件经过等。

3. 请作证人说明自己所作的观察、听到的对话、了解的情况等,以证明自己的证言真实可信。

5. 请作证人说明自己是否有任何利益关系或者其可能影响证言真实性的因素。

6. 请作证人回答法庭对证言内容的相关问题。

证言材料范文 第8篇

证人证言证明力

标题:证人证言

然后写“本人证明******************************事实。

最后就是签名和日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四)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_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但具体情况最好依你所在的地级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但个人认为申请工伤认定是不需要证人证言的(但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最好有证人证言)。

继续追问: 来自手机问问 我看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提供的,但我电话咨询时说要提供,还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然公司不给报工伤,那营业执照复印件肯定也拿不到,你说我该怎么办?

补充回答: 营业执照你一般是提供不了的,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提供给你,但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查档《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至于是否

给你提供一份,仅供参考

证言材料范文 第9篇

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此条的规定,证人的范围包括:第一,证人不仅是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如果某些单位因业务了解案件事实,不是以个人身份作证,而是以单位代表人身份作证。第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且是一种义务,不得无理拒绝。第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指那些生理上有缺陷或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于某些有生理缺陷,如聋子、瞎子等,就其看到听到的事实可以作证;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间,能辩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可以作为证人;对未成年人,如果他所表达的事实与认识能力大体一致,也允许作为证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的范围,但在诉讼实践中通常认为下列两类人员不能作证:一是诉讼代理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如果诉讼代理人对正确查明事实有重要作用,应通知被代理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让其作为证人,这样就可以解决证人的陈述与诉讼代理人地位矛盾的问题。二是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辩护人员和检察人员也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不能自己作证、自己审判、自己抗诉,这样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

证言材料范文 第10篇

婚礼上牧师的证言

John Smith, do you take this woman, Mary White ,to be your lawful wedded wife, to live together in the estate of matrimony!Will you love her honor her ,comfort her and keep h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and forsaking all others ,be true to her as long as your both shall live?

约翰 史密斯,你愿意娶Mary White 为合法的妻子共同过婚姻生活吗?你愿意爱她,尊重她,安抚她,守护她,不论她健康或有病,在你们的.有生之年不另作他想,忠诚对待她吗?

THE MARRIAGE CEREMONY OF

_____ AND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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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VOWS

We are gathered here this ____ to unite this man ____ and this woman _____ in the bonds of holy matrimony which is an honorable estate. Into this, these two now come to be joined.

If anyone present can show just and legal cause why they may not be joined, let them speak now or forever hold their peace.

Who gives this woman to this man? ________

(MAN)_______, will you have this woman as your lawful wedded wife, to live together in the estate of matrimony? Will you love her, honor her, comfort her, and keep h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forsaking all others, be true to her as long as you both shall live? (I will).

(WOMAN)_______, will you have this man as your lawful wedded husband, to live together in the estate of matrimony? Will you love him, honor him, comfort him, and keep him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forsaking all others, be true to him as long as you both shall live? (I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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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NG

BEHOLD the symbol of wedlock. The perfect circle of love, the unbroken union of this man and this woman united here today. May you both remain faithful to this symbol of true love.

Please join hands and repeat after me (man first, while placing ring on proper fingers).

I,_______, take _____ as my wedded wife, to have and to hold from this day forward,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for richer or for poor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to love and to cherish, till death do us part.

I,_______, take _____ as my wedded husband, to have and to hold from this day forward, for better or for worse, for richer or for poor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to love and to cherish, till death do us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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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as much as ______ and ______ have consented together in wedlock, and have witnessed the same before this company of friends and family, and have given and pledged their promises to each other, and have declared the same by giving and receiving a ring, and by joining hands.

By the authority vested in me by the State of New Hampshire,

I pronounce this couple to be husband and w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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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eremony was performed on______, 19___

Terry M. Clark, Justice of the Peace

105 Sugar Hill Rd., East Swanzey, . 03446

证言材料范文 第11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六)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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