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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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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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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1篇

构建协同高效机制

技能鉴定工作是促进人才成长、提升人才素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中心高度重视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亲临考试、考核现场督察。

确保鉴定质量

保证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是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树立鉴定权威品牌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服务公司发展的需要,鉴定中心加大管理力度,实行精益化管理,做到制度系统化、流程规范化、场地现场化、队伍专业化、档案精细化、服务常态化,从题库到档案,从管理到服务做到高标准、高规格。从工作要求到考试管理各环节,由鉴定中心组织,先后制定了《江西省电力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规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规范》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并汇编成册,确保鉴定工作有据可依。

创新技能鉴定模式

为提高鉴定工作的优质服务水平,鉴定中心定期鉴定公告,宣传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技能鉴定的答疑和咨询。及时收集和听取基层单位、考生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鉴定工作。

在鉴定中心的努力工作下,2011全年完成省公司系统各等级鉴定10699人,较2010年增长263%,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经过严格考核,2011年取得各等级、各工种职业资格人数为6921人。2012年,鉴定中心完成员工鉴定9587人次,各等级、各工种职业资格取证人数5957人。

树立技能鉴定权威

鉴定质量是技能鉴定的生命线,为全面提升鉴定质量,鉴定中心从资格审查、试卷质量、理论考试、操作考核、潜能答辩、业绩材料报送、评审等重要环节严抓严管。每一项流程、每一个节点,着力加强过程监控,努力打造鉴定品牌,树立鉴定威信。

严把资格审查关

资格审查采取单位审查、鉴定中心复审的方式进行。鉴定中心对所有申报人员资格在单位自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尤其是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对其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和资格证书进行重点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者,坚决予以退回。如2012年第一期技师理论考试,报考人数2743人,通过复审人员为2371人,由于资格不符退回人员为372人。

严把理论考试关

所有理论考试都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监控、统一程序。每次考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考务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职责。召开“三个会议”(考务协调会、监考及考务工作人员会议、阅卷工作会议)。监考人员、考场安排都列入保密内容临时公布。考试过程中,公司人资部、鉴定中心、培训中心负责人亲自督导,监考老师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到位。发现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取消当次成绩,两年禁止报考并纳入业绩考核,公司行文通报。

严把操作考核关

严格按照技能鉴定操作考核工作流程和标准化作业要求,考核过程实行“三对一”考核,首席考评员负责制,考核记录详细、评分严格准确、操作考核期间,鉴定中心派专人每天到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排除各种干扰,净化考场环境,确保鉴定权威。

严把综合评审关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具有环节多、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在报送评审材料、综合评审阶段,鉴定中心严格按照鉴定管理办法,对报送评审材料、组织初审、组织综合评审各阶段严格控制。尤其是综合评审阶段,鉴定中心负责人亲自遴选各专业权威担任评委,邀请公司副总工程师担任评委主任,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各单位一周公示后行文确认,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

高级技师评审,鉴定中心本着对中电联鉴定指导中心和参评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将技能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一线员工报送中电联参加高级技师评审。近年来,江西省的高级技师参报材料一直受到中电联的高度赞誉,2011年江西省参加中电联的高级技师评审通过率93%。

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2篇

【关键词】技能鉴定;考评队伍;建设加强

一、做好考评建设的重要性概述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职业技能鉴定在我国逐步完善,并且覆盖了全国所有大中城市,职业考评队伍也相应的走上了正规。考评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在鉴定质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考评队伍原因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合理的考核,造成职业人才的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影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情况时而发生。为此国家也做过努力,把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的,以评价方式多元化为手段纳入体系建设。然而,当前考评队伍素质仍然不高不低,水平不上不下。其中,专业素质能力的欠缺,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开展工作也只是临时抱佛脚,其心理素质、职业素质二者与工作要求不符,考评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以职业资格证为书面证明形式进行技能鉴定集中表现了“科教兴国”战略的优势部署。通过从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上提高考评工作人员工作水平,保证技能人员的职业水准,提高技能人才的素质。职业鉴定要在规模与质量二者兼具上下功夫,构建制度保证,促使鉴定队伍素质提高。另外,考评队伍自身技能也应该提高,为鉴定工作的实效性做保证,如果自身不懂技能,或技能不精、不熟,或考评程序环节不清晰,又怎样测评呢?职业技能考评包含的因素多样,环节复杂、人员众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考评工作的好坏在于鉴定工作人员的水平和素养。所以,要着力建设考评队伍的素质,在人力上保证职业评测的质量。

二、考评工作的不足

(一)落后的培训考核

考评人员接受培训并不合理,培训内容大多为基础的知识,不同的人员接受相同的知识培训,忽略了考评人员的工种实际,没有具体分析实际。培训课上多为理论知识,以国家政策理论为指导,考评培训课上的考评办法、鉴定题目、职业指标等都被忽略。考评人员大多以接受知识为主,并没有安排考评实习,导致正式工作时无所适从,难以胜任,出现考核评价操作难度大,问太多的情况,培训考核着重对人员的理论知识测评,在技能上没有严格的考核要求,最后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

(二)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在管理考评人员时,也出现了几点问题。信息资料跟不上人员的变动,考评人员的工作变更、资格升迁、在职情况的信息并没有最好归纳库建设。时常变动的联系方式,无法把握考评人员的任职情况。人员接受培训单位与使用单位不对称,导致人员工作后需要协调工作内容。考评人员的评价机制尚不健全,无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办法,人员技能和工作表现的测评没有行之有效的参考标准。从而无法判断人员的技能水平、工作表现,无法做到合理的升职与淘汰,监管不到位。

(三)不规范的考评

因为考评人员培训工作的落后,员工并没有掌握准确的考评办法与技术,职业要求也云里雾里。考前的考场检查、例会等工作,考核的工作内容与过程并不熟悉,知识考评不合理。比如忽视考场检查与考前任务要求会议。随心评分,对规定视而不见,不重视考评工作,无视考评纪律,早退迟到,忽视记录表的填写等。

三、考评办法探索

(一)队伍管理建设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队伍建设应该建立长效的管理体系,以动态管理、奖惩分明、权责明晰为指导构建职业认证与审查工作。培训是考评人员素质提高的关键,要做到培训有计划,定期对质量监督人员、考评人员与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保证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有所提高。聘请专家做考核人员,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好流程管理,做好任用档案管理。要从人员的配备、岗位的设置、鉴定流程与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好考评行为的规范工作,做到人员按规考评,职权分明。

(二)机制体制建设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职业资格考核到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完善。要加强考评人员的认证、培训、管理、任用方面的制度管理,构建考评指标与升迁指标,让鉴定人员的考评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做大奖惩有规可依。考评人员也应取得资格证书,队伍建设才可真正的实现规范与有序。

(三)业务能力的提高

加强考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保证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在更新速度加快的现代社会,考评人员尤其要重视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应该不耻下问,努力学习,掌握相关的技能、知识、考评办法、工艺技术与政策要求,构建新的知识结构,做到对所鉴定行业变化情况了如指掌,以全新的面貌适应新要求、趋势,做好服务工作。应在两个方面提高业务能力,一是鉴定业务,即考评人员应掌握考评的要求、程序、规章、政策等,另外也应掌握怎样鉴定、鉴定参考标准、鉴定方向、鉴定中的技能与理论要求,怎样评测鉴定结果等。是专业的精通,既要熟悉本鉴定岗位鉴定要求,还有熟悉其他工作。

(四)职业道德的提高

员工应自觉重视考评工作,树立考评工作的神圣感,以身作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所需人才缺口加大,国家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并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保证工作人员具有基本的技能,行业得到了规范,并且出现了技艺切磋的局面。考评人员应该具有火眼金睛,把保质量,促公平作为考评工作的最终任务。考评人员也应树立廉洁考评、办事公道的职业底线。鉴定工作要紧抓不懈,不为利益所动,以质量为根本前提。所以,考评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严格”的原则。严格主要包括统一的考评标准、不偏不私,公平对待,评卷采分依规依范。严格就是纪律的严明,标准与程序严格遵守。对考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杜绝明哲保身。廉明就是鉴定工作中不留人情,公私分明,以身作则,管好自己。鉴定工作是规范性与严肃性的结合,鉴定人员要认真遵守原则,让鉴定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做好国家人才输送的第一道关。

四、结语

做好鉴定队伍建设任重道远,只有在认真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才可能找到对应的解决办法。鉴定人员不只在考评别人,也在无形中考评自身。考评人员应该从个人素质与技能上双提高,细致工作。总之,考评队伍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取得成效的,还需要积极探索更加优化的建设策略,从而打造一支技术过硬、作风朴素、结构科学的鉴定队伍,保证职业鉴定质量,提高技能鉴定队伍声望。

参考文献

[1]徐嘉,唐华.打造高素质考评员队伍确保高质量鉴定结果[J].科协论坛(下半月),2007,(8):476-477.

[2]张世强.搞好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考评员队伍[J].广西电业,2003,(5):45-46.

[3]赵梦.全国农村能源行业第12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证培训班在呼和浩特市举办[J].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2011,(8):43-43.

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3篇

(一)“法律”规范

所讲的台湾高等教育评鉴的法律依据要追溯到1994年台湾修订的“大学法”,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大学之发展方向及重点,由各校依据台湾地区发展需要及学校特色自行规划,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备后实施”,并由教育主管部门“评鉴之”。1999年,台湾教育基本法中又指出,台湾当局及民间应加强教育研究及评鉴工作以提升教育质量。2000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公布“技专校院评鉴实施原则”,该原则在2004年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技专校院评鉴访视实施原则”。2007年1月,“大学评鉴办法”出台,具体规定了评鉴主体、评鉴类型、评鉴周期、免受评鉴的条件及评鉴结果的应用等,这一评鉴办法的实施,构建了台湾高等教育评鉴的基本框架。这些所谓的“法律条文”的颁布将台湾高等教育评鉴工作逐步推向了“法制化”道路,使得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评鉴工作“有法可依”、规范有序,是台湾地区“依法”建立高等教育评鉴制度的有力探索。

(二)行政主导

在1992年以前,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对高等教育的评鉴工作,从制定计划到组织专家评委会,都是亲力亲为,始终处于权责的中心位置,1992年以后,教育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开展评鉴工作,而是委托“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评鉴中心等第三方评鉴组织承担高校评鉴工作。

台湾教育主管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是自2005年评鉴中心成立以后,它更多的承担“行政监督”和“行政委托”的职能,合理有效地规划大学评鉴事务,如搜集分析岛外大学评鉴的相关信息,协助大学申请各类学门“国际认证”,建立台湾地区大学评鉴人员的数据库。

尽管存在第三方评鉴中心,但这些学术团体的权力仍是地区政府赋予的,事实上,台湾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依旧是该制度的核心主体,高等教育评鉴的最高权力仍然属于台湾政府,与国外社会中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是完全不同的。

(三)机构执行

在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的主导管理下,由评鉴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台湾高等教育评鉴工作。评鉴中心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自主设计并规划评鉴方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轮的评鉴已完成,目前正开展第二轮评鉴。每年,评鉴中心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三大步骤,首先在年初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评鉴实施计划”,其中包括评鉴目的、评鉴对象、评鉴内容与标准等,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心的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提出修正建议;然后进行评鉴前的准备工作:1.召开学校说明会,作动员部署;2.高校进行自我评鉴,填报自我评鉴数据表;3.成立当年的评鉴委员会;随后就进行访评专家入校实地考察;最后,专门人员负责搜集考察数据并撰写访评报告书,在经初审小组和审议委员会认可后形成最终的评鉴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被评鉴学校。当然,在“实地访评报告书初稿”形成后,和“审议委员会”认可后,被评鉴系所有两次反馈和申诉机会,可以对评鉴结果提出意见,分别由参评委员和申诉委员会作出回复和说明。

(四)社会参与

台湾高等教育评鉴运行机制中的社会参与包含2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台湾评鉴协会”等社会团体参与评鉴工作;其二是指台湾媒体通过报道参与评鉴。

台湾评鉴协会的评鉴权力是教育主管部门或“高等教育评鉴中心”赋予的,这种权力不是行政直接委托,而是通过台湾地区政府的公开招标方式获得的,为了增强评鉴的公信力,只要有过评鉴经验,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有权进行招标,进而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评鉴,给评鉴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提供保障。

社会的全面参与还体现在大众媒体的传播上,各大媒体不仅报道和刊发评鉴的理论和观点,还支持报道专业人士对评鉴结果的不同认识和看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评鉴程序、评鉴体系、评鉴结果的公开,保证了评鉴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4篇

年,电子行业共有140634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级工16672人,中级工80344人,高级工41754人,技师1608人,高级技师256人,职业鉴定各项工作任务基本顺利完成。

一、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推行体系认证工作,把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放在首位

(一)全面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提升鉴定质量

为深化对认证工作的指导,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的更加科学合理,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审核小组、专家队伍、认证流程等多方面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方案。

按照方案中的规定,电子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成立专门的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编写包含《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流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记录文件》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其符合鉴定机构的工作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六个月的体系试运行,确保所建立的体系是高效率并且是符合实际的,经过试运行阶段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后,将有效的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上报部中心,向部中心的认证领导小组提出认证申请后,由部中心的认证领导小组及组成的专家审核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进行现场审核。

从4月起,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完成了包括中电集团54所、重庆职业技能鉴定站、中电集团38所、中电集团13所、四川职业技能鉴定站及中电集团10所在内的6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并完成了对新疆职业技能鉴定站、中电集团18所、贵州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广西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认证申报审核工作。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广泛开展,一方面使得行业内的鉴定机构按照新构建的科学、规范、制度化的鉴定质量管理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管理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维护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整体推进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建设。

(二)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指导,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为确保行业内各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的规范,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编写制定了《年度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草案,准备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年1月和行业内各鉴定机构正式签署,以此对各鉴定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必要的约束。

与此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_《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的规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8月份对行业内已到三年期限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了年检。经过年检确认有45个职业技能鉴定站为年检合格鉴定站,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格式上报,换发了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铜牌。对于年审不合格者将坚决不予通过,并视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直至撤销鉴定资格。通过采取鉴定机构年检等措施,促进了鉴定机构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建立起了长效的奖励退出机制。

此外,制定了二级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办法,积极做好二级鉴定机构的备案工作,完善了各二级站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备档工作。对二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进一步规范了二级站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确保了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维护了电子行业资格证书公信力。

(三)加强鉴定质量监控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状况,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设了专用邮箱,建立了交流平台,可以及时的与各鉴定机构取得联系。同时,中心要求各鉴定机构要对下属的二级站的鉴定质量进行“质量问卷”调查,各二级站要直接面对考生进行“质量问卷”调查。

此外,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还扩大回访的范围,加大回访力度,亲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回访调查。截至到11月30日,参与质量反馈的人数达到4,552人次,其中工作满意率为,工作不满意率仅为。

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5篇

内容提要: 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是涉诉理赔案件获得合理赔付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及鉴定条款仍存在诸多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科学监管、统一鉴定标准及修订鉴定标准条款,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并促进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工作。

1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设置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事故或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受理保险索赔申请,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主要形式。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中,理赔人员扮演着关键角色,承担着大部分的风险控制工作,他们把守着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最后关口。作为一位训练有素的理赔员来说,对于赔偿金不高或对保险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常规案件理赔并非难事,理赔往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2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举世瞩目,保险理赔案件总数显著增加,理赔项目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凸显,加之国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理赔涉诉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涉及跨学科的疑难案件,仅凭理赔员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问题,常需借助法医学等专业技术手段。如法医学司法鉴定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重大疾病险理赔审核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问题,头面部严重毁损死亡案件中个人识别问题,死亡原因鉴定等。另外,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涉及对颅脑损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及智力缺损程度进行评定等。

2保险理赔中司法鉴定的现存问题

2.1司法鉴定机构问题

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_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体制将完全重构,实行“鉴定机构与司法权力剥离、实现统一管理”,这无疑对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中立性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新的司法鉴定体制运行时间不长,行业规则不尽完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呈现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运作程序不够规范、不良竞争时有发生等现象。在司法鉴定实务中,同一案件往往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而导致鉴定意见互相矛盾的现象。

2.2鉴定标准采用的问题

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标准的采用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就伤残等级鉴定而言,目前国家标准为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交标准》)。在对标准的选用中,各地区的做法差异很大。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采用《道交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况如务工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等级的评定采用《工伤标准》,但实际上有些法院在委托中规定只有对务工致残且已行工伤认定的伤残使用《工伤标准》进行评定,其他情况如交通事故及他人故意伤害所致的伤残评定均采用《道交标准》。由于采用标准的不同,鉴定意见可能迥然不同,当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同时出现,法官对此难以取舍和采信,最终影响到司法鉴定服务于诉讼活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2.3鉴定标准问题

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表述宽泛,导致理解差异如《工伤标准》j)-14)款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以及i)-23)款之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从字面意思理解,只要存在骨折,无论是线性、撕脱性还是粉碎性骨折,也无论是大骨骼(如股骨或肱骨等)还是小骨骼(如指骨或趾骨等);但从实际损伤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同样称之为骨折,因骨折的性质不同、发生的部位各异,导致骨折的预后及功能影响可能迥然不同。如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与腓骨外踝撕脱性骨折内固定,前者的损伤对负重行走可能影响较大,后者因非主要负重骨骼而影响较小。如果只是生搬硬套条款内容,而不结合具体损伤状况及损伤对机体的影响程度,鉴定意见就可能有失偏颇,最终影响到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客观性及准确性。

3存在问题之对策

3.1加强监管

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着力解决鉴定机构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设立、运行的引导和监管。规范并落实司法部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头鉴定、重复鉴定[1]。

3.1.1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建议对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鉴定人及仪器设备。对于鉴定人,应该评价其总体数量、学历结构、专业素养及职称构成等要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于非法医学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要审查其是否参加转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并考核其能力。此外,要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使进入司法鉴定队伍的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执业技能,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客观性。仪器设备方面,应确保能满足鉴定机构日常司法鉴定案件的工作,如应具备除人体关节测量器、x线观片灯、检查床等常规仪器设备以外,还应尽可能具备如x线机、肌电图、脑干诱发电位仪等大型仪器设备,而不是主要依赖外部信息(如借助于临床医院提供的医学鉴定检查结果或测量数据),对于仪器设备缺乏的鉴定机构应敦促其限期添置补充。

3.1.2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

建议开展司法鉴定质量评价与控制工作[2]。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定期监督指导各鉴定机构的现场实验,并从以下方面予以评价:委托单位真实,委托事项明确、合理;司法鉴定人专业范畴及技术职称与鉴定案件相符合;检材完整、充分,检验全面、规范、科学;分析说明论据充分,引用鉴定标准条款及医学原理恰当;鉴定意见准确,与鉴定要求相符合;鉴定文书层次清晰、表达精准;鉴定完成具有时限性,即受理时机恰当、检案及时、按时结案。对于在评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予以批评指正,对屡次出现故意错鉴、乱鉴的鉴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整改不能通过的鉴定机构予以坚决取缔。

3.1.3解决鉴定机构人员不稳定性的问题

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人员流动过于频繁,这对于鉴定机构建设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极为不利。许多高校毕业生考虑到社会鉴定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及鉴定人员非事业单位编制,纷纷选择考研或公务员考试,以期将来拥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更好的福利待遇。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重新审视司法鉴定对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并应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央及地方政府政策倾斜及财政支持,将已通过资质认定遴选成为国家级或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逐步转化为事业单位,给予一定名额的事业单位编制,并通过事业单位招考的方式择优录用司法鉴定人,以吸引优秀人才向社会鉴定机构转移,确保司法鉴定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2统一鉴定标准

聚集技术力量解决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法医临床中涉及伤残评定的鉴定标准有国家标准如《工伤标准》、《道交标准》,以及各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湖北)、《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等。由于各地区对鉴定采用的标准不统一,导致鉴定意见差异较大。建议在司法部的统一指导下,各省(市)司法厅(局)相互交流磋商并达成共识,对标准的采用做到相对统一。待条件成熟,制定统一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利于不同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可比性,促进司法审判中对鉴定意见的科学采信。

3.3标准的更新与完善

对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更新完善。就目前仍广泛采用的《道交标准》和《工伤标准》而言,前者自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后者也有五年。对表述不清、内容欠严谨甚至互相矛盾的条款,建议司法部组织临床医学与法医学专家进行深入研讨,将先进的医学理念和技术手段融入其中,更新和完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方法,在此基础上,出台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释义”或操作细则,以利于司法鉴定人理解和掌握。另外,加强对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不应局限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律规范及出庭质证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要针对司法鉴定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错鉴、乱鉴问题),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让培训课程从抽象枯燥走向具体生动,对培训学员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通过系统科学的培训,司法鉴定人不仅可以提高专业知识,而且可以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总之,准确公正的司法鉴定有赖于众多管理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有赖于一大批训练有素的司法鉴定人和科学统一的鉴定标准,从而最终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及保险理赔。

注释:

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6篇

一、收集范围

(一)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立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四)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材料。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五)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更改姓名、民主、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六)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中国_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退党材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加入派的有关材料。

(八)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销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九)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十)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党代会、人代会等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

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的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二、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二)归档的材料,凡规定有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有组织注明。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对档案材料载体不符合的进行了表糊,使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兰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三、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收集归档工作中的问题,支持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收集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7篇

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在册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等次、标准及确定办法

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各个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清政廉洁。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达到40以上,同时不称职票数在20以下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共计在20以下。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组织能力较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比较扎实,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思想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在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数共计超过40。

不称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②组织能力或业务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岗位;③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④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⑤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工作实绩差,在民主测评中得不称职票数超过30或得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共计超过50;⑥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负责人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其确定办法为:平时考核分60和群众测评分40,按百分制折算。成绩在59分以下者,定为不称职等次;60?70分(不含70分)定为基本称职等次,70分以上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按参加考核人数的13确定,根据比例干部优秀等次人数为6名,工勤人员优秀等次为3名,优秀等次的名额按高分优先的原则,依次确定并报中心党总支评定。

四、考核办法及步骤

(一)考核办法。考核分两部分同时进行,一是机关人员为单位进行考核,二是以站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今年的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群众测评与领导审定相结合以打分为主的定量考核办法。1、平时考核。平时工作考核得分采用“基分浮动法”确定。既先为每个被考核人确定60分为基本分,然后由单位考核小组根据每个被考核人年度实际任务完成情况,在认真听取本人汇报的基础上,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给分。2、群众测评。各单位组织群众参照“德、能、勤、绩”四个标准,直接为被考核人打分,对测评中出现的满分、零分、负分予以舍弃,视为废票,不计加权平均数。3、不准打恶意分,群众测评表中打的最高分(最后平均分)与最低分差不能超过50分,超过即视为废票,不计加权平均数。4、单位负责人评鉴。按照平时工作考核分和群众测评分的原则,两者相加成绩排列出被考核人在单位内得分的高低顺序,结合等次确定标准核定该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由单位负责人为被考核人签署评鉴意见。5、考核小组初审。中心考核小组依据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考核分、群众测评分及单位负责人的评鉴意见,按照合计分数较高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则,确定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并报人事局审核备案。6、书面通知考核结果。由本人在“考核登记表”上就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对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确定优秀等次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二)考核步骤:

1、宣传准备阶段(1月9日前)

⑴召开中心总支及各单位负责人会议,安排部署年度考核工作。

⑵根据中心统一部署对照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2、实施阶段(1月11日?15日)

⑴各单位对被考核人进行年度考核时,要先按“基分浮动法”确定每位工作人员平时工作考核分,然后再组织群众测评。

⑵所有参加考核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填写《考核登记表》,由单位负责人为被考核人签署等次意见。

⑶单位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综合得分,单位负责人评鉴意见确定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提出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审查。

⑷中心考核小组对所属各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等次结果进行审查,对优秀等次按不挤不占和高分原则进行综合平衡,对每个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查备案。

3、总结阶段(1月17日?21日)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向中心上报以下材料,由中心人事科审核备案:

⑴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一份;⑵《**市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一份;⑶**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备案表”一份,只填写优秀、不称职,未参加考核的不定等次,对于未定等次和未参加考核的,书面报送情况说明书一份;⑷中心领导述职报告一份。

各单位要写出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填写《备案表》,连同《考核登记表》、《群众测评表》报中心办公室,考核等次经中心考核小组审查后,报市人事局备案,考核结束后,中心办公室将考核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商务局。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年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王清明,副组长:龚如龙、计建荣,

成员:李小华、高勇、吴慧。中心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的群众代表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年度考核小组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工作由人事科总体负责组织实施。

六、考核注意事项

1、严格考核纪律和考核程序,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低考核等次直至党纪政绩处分。

2、《年度考核登记表》不能复印使用,必须用原表填写,文字书写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笔填写。

平时考核评鉴手册范文 第8篇

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20__]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职业职能鉴定工作计划范文2一、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第038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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