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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实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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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实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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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_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_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_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_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_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不得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_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_和中央_制定。

第五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_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_制定。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2篇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法律文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的;

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⑦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⑨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_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文书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申请人身份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请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况;③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④复议请求;⑤主要事实和理由;⑥申请人签名;⑦附件。

本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用钢笔、毛笔或打印。

②申请书应制作副本。

③“复议请求”是指申请行政复议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应具体写明。

④“主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有关详细情况。空格不够用时,可续加中页。

3.格式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3篇

申请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还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属×××有限责任公司,于2×××年×××月×××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为:×××。

由于申请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导致至今负债×××万元;账面流动资产虽然为×××万元,但许多应收账款已成呆账、坏账,现申请人大部分债务已经到期,许多债务已进入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财产被查封,申请人已经不得不停止经营,资不抵债。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_企业破产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破产,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破产申请书怎么写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4篇

1.1申请探矿权

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把申请书及一定金额的申请费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矿区所属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部(DMR)地区部长办公室。地区部长将会检查申请书递交的地点和方式、交纳的申请费情况,并且检查是否有其他人对同一土地上的矿藏持有探矿、采矿权或采矿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且没有其他人对同一矿藏和土地持有探矿或采矿权或许可,则地区部长必须接受申请。当申请书不按照以上方式递交时,地区部长会拒绝申请书。若拒绝申请,地区部长必须在收到申请书后14d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申请书已被拒绝,并向其归还申请书。

1.2公开咨询程序

若接受申请,则进入3个独立的公开咨询程序:a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b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c《环境管理方案》(EMP)的准备及递交。3个程序同步开展但商讨过程单独进行。1.2.1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1)地区部长在接收申请书后14d内告知申请人探矿权申请已经被接收,并要求申请人递交1份EMP。2)地区部长以书面形式告知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探矿权正在被申请并与之协商,在告示发出30d内递交他们的意见。公示需张贴在地区部长办公室的信息公告栏上,并且必须出现在以下至少1个地方以上:省级报纸、当地地方法院或在当地发行的地方性或全国性报纸。1.2.2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探矿权申请告知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包括农场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并与之协商。在收到来自申请人的协商结果和EMP后,如果申请书符合规定要求,地区部长就把申请书移交给部长以便审核。部长将会审核申请人的财务来源和技术能力,如活动可能产生的开支、申请人遵守《矿山健康安全法》的能力及申请人不能违反《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MPRDA)的有关规定。部长还会与分管环境法律有关的国家部门商议,征求这些国家部门的意见。因此,申请书需表明探矿活动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污染、生态恶化或环境破坏。1.2.3EMP的准备及递交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地区部长通知后30d内递交EMP。部长在认真考虑其他管辖环境事务法律的国家部门意见或地区采矿开发和环境委员会(RMDEC)的建议信后才有可能批准EMP。EMP材料的要求:EMP必须建立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包括对环境的保护措施、开采对环境的补救措施和环境管理的目标。另外,申请人须在EMP中附上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的记录和结果,并把他们所提出的意见在EMP中阐述出来。如果部长决定拒绝授予探矿权,他必须在30d内以书面形式将拒绝决定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1.3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探矿权并不意味着就拥有土地使用权。获得有效探矿权后,其持有人及员工便可以进入探矿权所覆盖的区域进行勘探活动。探矿权持有人可以携带必需的设备,机械或器材进入土地,也可以进行任何以探矿为目的的基础建设。但是,在使用土地前,为了做出合适的使用安排,持有者必须再次告知协商地主或土地合法占有人,与他们签订合适的土地使用权协议。探矿权持有人只能够移动和处理探矿活动中发现的矿石,作测试和分析之用。没有得到部长的书面许可,持有人不能移动和处理大块的矿样。如需移动和处理大块的矿样需要向DMR进行额外的申请,同时也需要1份对EMP的补充说明。

1.4承诺与执行

探矿活动必须遵照勘探工作计划表和EMP。进度报告及EMP评估报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通常是每2年)递交给地区部长。如果探矿活动违反了《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的规定(或探矿权、勘探工作计划表或EMP),部长可以取缔或暂停探矿权。但是,探矿权持有人可以有1次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探矿权持有人任何不遵守EMP或MPRDA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且,不遵守EMP将可能导致探矿权被收回,并有可能对今后采矿权的授予也产生影响。这是因为你必须遵守MPRDA才能获得授予采矿权。

1.5探矿权的有效期

探矿权的有效期由部长决定。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探矿权也可以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1次并且不超过3年。

1.6保证金

《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及《环境管理方案》要求,对环境管理和修复的保证金需在EMP获批前提供。对于保证金的划款方式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每年对提供给DMR的保证金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并且在有必要时进行调整。作为利益相关方,有必要每年对保证金进行追踪。如果持有人未能采取必要的恢复和整改措施,DMR将使用探矿申请人在探矿权申请阶段的保证金去实施这些措施。

2采矿权申请步骤

2.1申请采矿权

与探矿权的申请类似,也是先将申请书递交给DMR地区部长并被其接纳。接着进行3个独立的公开咨询程序:aDMR地区部长公示及异议程序;b申请人告示及公开咨询程序;cEMP的准备及递交。即告知申请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递交EMP以待审批。

2.2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任何申请采矿权的人员都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估(EIA),并且提交1份环境管理方案(EMP)。EIA需要准备1份调查报告和1份环境评估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采用的调查方法;采矿前的环境状态;采矿对环境、社会和文化有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积累的影响);预期采矿是否合理使用、开发土地;使用的采矿方法;停止采矿后的影响;利益相关人的参与程序及其观点疑问;EIA报告中所需进一步调查的内容及程度等。

2.3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

递交调查报告后,地区部长将要求申请人递交1份EIA报告和1份基于EIA报告的EMP;如果获得授予采矿权,这份文件将成为基础文件,用于指导矿山的环境管理。EIA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采矿作业、土地的使用或开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减轻影响的措施;利益相关人在评估中参与程序的细节,及他们提出的疑问;对有关预测方法、基本假设及在收集所需信息时遇到的不确定性的报告;1份对监测安排和环境影响管理的说明。

2.4EMP的主要内容

在调查报告中对进一步调查研究所做的承诺,同时也要阐明政府、国家机关和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实际上,EMP也是构成EIA报告的一部分,包括以下内容。1份说明书,阐明对矿山关闭的环境方针及具体目标,采矿作业造成对环境影响的管理,社会劳工计划中确定的社会经济情况;1份综合说明或大纲,阐明如何实现这些方针及目标。1份说明书,阐明环境影响、社会经济、采矿管理等的历史文化发展;为实现EMP中的方针及具体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包括1份时间计划表,用来执行这些计划;对环境突发事件及其补救的处理程序;监测及EMP考核评估;执行EMP的保证金,必须包括对划款方式的额度和详情的评定;1份环境意识计划;支持的信息和专家报告;对遵守MPRDA及其条例规定的承诺。一旦收到申请人的协商结果和EMP后,地区部长必须把申请书递交给部长,以便审核申请书是否遵守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关于以下几方面的:矿藏是否得到最合适的开采、申请人的财务来源和技术能力、申请人为达到社会劳工计划目标所做的准备(包括财务上的)、申请人遵守《矿山健康安全法案》的能力以及申请人没有违反《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MPEDA)的任何规定。除此之外,申请书必须表明采矿活动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污染、生态退化或环境破坏。

2.5采矿权的有效期及延期

采矿权有效期已在矿证上注明,不超过30年。申请采矿证延期的,采矿权持有人必须以规定的形式向相关的地区部长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同时缴纳申请费。

3开采注意事项

南非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对环境保护执行的力度相当严,此外,对劳工的保护也很严。在南非投资矿权,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总的来说指导监管采矿业的基本法律有2部:《矿产石油资源开发法》和《采矿章程》。从笔者所在的矿山企业在南非这几年的开采来看,可以归纳出以下的几点注意事项。

3.1对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

不管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的取得,都要求有1份获批的《环境管理方案》(EMP),这是基础文件,上面有很多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EMP上面的内容具体落实,否则就有可能被暂停或者取消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风险。南非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很细,中国企业初到南非投资,往往重视度不够,最终导致影响正常的生产。

3.2对复垦工作的要求

《矿产和石油资源发展法》第38(c)(ii)条规定,复垦必须为采矿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必须与采矿活动同时进行。因此,企业在采矿时一定要按照详细的复垦计划,注明开采及复垦的方向,并确保开采与复垦同步进行。曾有中资矿山企业在生产剥离时,因把废石堆放在远离采挖点的地方,而被书面警告,认为这会拖延复垦工作进行。

3.3对社会劳工计划的要求

南非是法律制度较健全的国家,其对各行业员工的雇佣、工作时间、薪酬、假期、解雇等均有严格规定。南非工会组织势力非常强大,企业应当注意与工会做好沟通。南非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贫困和失业。因此,国家劳工部特别注重企业对其员工的各种技能培训及住房计划。企业要将其列入《社会劳工计划》,此外,还要在计划中对员工在矿山关停后的就业处置做出妥善安排。

3.4企业使用地下水的要求

企业使用地下水,必须要获得水务部的相关授权。地下水的使用目前不收费,但要按照实际使用量每月上报水务部。曾有中资企业未及时向水务部申请使用地下水,导致了采矿权被暂停。

4南非矿业投资前景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5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业务原因,我们公司需要停业整顿,请批准我司申请停业。

一、 停业原因

我们公司最近遭遇了一些困境,在内部管理和市场运营上都取得了不佳的成绩。虽然我们曾尝试了许多方法来改进公司业务,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更加糟糕。如今,我们已经做出了困境时刻必不可少的决定,即暂停所有业务,对公司进行停业整顿。

二、 停业时间

根据我们的计划,公司将在停业整顿期内向各个客户通知停业的情况。并在停业整顿结束后前往各个客户的现场进行改善,以重新建立公司业务。

三、 停业过程

公司停业整顿期间,我们会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全面审查,以寻找和消除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上的问题;

2. 重新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业务计划,以确保未来公司的运营质量得到保障,并且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及岗位素质;

3. 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目,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稳定的管理;

4. 给客户发出函件,通知他们我们的停业情况,并以个人身份说法处理下列事宜。

四、 停业后期

当我们完成整顿后,我们的公司将重新启动业务,我们将定期检查我们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向各个客户报告进度。

我司确信,在暂停业务期间的整顿期,我们可以消除公司内部的所有问题,并制定新计划和新业务,重新走向正确的方向,取得更高的成功。

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我们对此内心充满期待,特此申请停业整顿。

敬请批准:

申请人:

日期: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6篇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第二章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_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第十一条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节审理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求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定不予赔偿。

(二)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的,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决定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害确定赔偿金额。

(2)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三)项实施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对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确定赔偿金额。

(3)财产已经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给付拍卖变价收购价款。

(4)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5)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五)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_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

第二十一条赔偿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赔偿决定制作,包括赔偿请求及其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赔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人的诉权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认定。

经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予以维持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将复议决定书连同赔偿申请书一并转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告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审理期限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和赔偿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对应予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

第三节执行

第二十四条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

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当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偿

第二十七条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由此引起经济损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

(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追偿责任人员经济责任,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其月工资的1-10倍。

第三十条有关责任人员对其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有申辩权。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7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权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办理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县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财政局,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第三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法制处是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处)。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审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行政诉讼事项的办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核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市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的答复书;

(四)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证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区县财政局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九)办理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应当协助和配合法制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法制处提交由本单位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或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协助法制处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三)协助法制处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参与办理因不服与本单位有关的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和因行政复议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及其他证据的复印件。

法制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填写《**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口头申请的,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依据申请人的口述,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法制处会同相关处室对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情况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与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交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在集齐《**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或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及相关资料的2日内,法制处处长应当根据该复议申请涉及的内容确定案件的主管处长和承办人。

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有关材料的,法制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发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审理限期补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补证;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证材料的,行政复议程序应当终止。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的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填写《**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附件二);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见,由法制处处长审核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法制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承办人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附件五)送达被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下列决定:

(一)不属于市财政局管辖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告知书》(附件三),并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四)

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或者承办人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需要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报告法制处处长并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附件六),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即中止审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五条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属于_各部委、市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批准,上报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市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填写拟定《**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函》(附件八),提出审核意见;如果该规定涉及相关处室职权的,送交该处室征询意见;法制处将征询意见汇总后,报送主管局长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撤销规定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三)属于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主管局长同意,送交规定的制定部门进行审核。

(四)属于区县财政局颁发的规定,由法制处拟定《**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送交区县财政局;由其对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报送法制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区县财政局拒不撤销的或逾期没有报送处理意见的,法制处可提出法律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以市财政局的名义撤销该规定。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需要中止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承办人应当制作《**市财政局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一),送达当事人。

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待有关部门提出审理意见后,恢复审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查的,以及市财政局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市财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市财政局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承办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六)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市财政局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市财政局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审查完毕,法制处应当提出法律建议,经主管局长同意,报送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应当经市财政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以市财政局名义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该复议程序即为终止。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或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填写《**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附件九),由法制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复审并制作《**市财政局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附件十),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延长的,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附件十二),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附件十三),加盖单位印章;《**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住所);申请人人的姓名、住所;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

(五)市财政局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

(六)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结论;

(七)告知当事人不服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八)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财政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法制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市财政局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附件十四),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市财政局;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财政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市财政局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或《**市财政局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附件十五)。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_公室备案:

(一)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发生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地区、本部门有较大影响的;

(四)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报送的。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十日内向市政府_报送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按照市政府_的规定填报,并附上所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本二份。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市财政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

第二十九条诉讼人一般由法制处和相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对不服有关处室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处室在收到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法制处。法制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市财政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处提出答辩状,报主管局长复审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市财政局负责人作为行政诉讼人出庭应诉:

(一)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当由**市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处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作为该行政诉讼人;经过相关的委托程序后,**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市财政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每年应当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级领导(经单位负责人委托)作为行政诉讼的人出庭应诉。

第三十二条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以**市财政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市财政局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该区县财政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科室的主管局长(或作出该决定的签发人)同时作为该行政诉讼人,与**市财政局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三十三条法制处负责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负责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翌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财政部条法司和市政府_。同时,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财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不足;提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

第三十四条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加盖市财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诉讼人委托书;

(十)行政诉讼答辩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加盖法制处印章。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局年度专项业务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附件十六)。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_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_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业和客货运输业。

第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_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_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_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始得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_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和客货运输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_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在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_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_交通主管部门。

_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消其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原许可证书;

(五)_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一)、(三)、(四)项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经济类型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许可证书。企业凭换领的许可证书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许可证书,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船舶业务,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承揽货源或客源(含旅游客源);

2、安排和联系货物配积载、船舶装卸或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业所需拖轮、浮吊等;

3、办理旅客中转、货物中转或储存;

4、代售客票或签订运输合同,缮制运输单证、票据;

5、结算、交付票款或运杂费;

6、通报船期和货物到港情况,办理承运验收、货物交付手续;

7、联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它用品供应;

8、协助处理属于承运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9、办理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客货运输业务,是指接受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联系船舶,确定舱位,签订运输合同,代订客票;

2、联系货物装卸、储存或驳运,签订装卸合同;

3、办理货物提取、交付手续;

4、结算、交纳运费票款和港口费;

5、办理货物运输、作业所需证明;

6、协助处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7、办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认真履行。由于一方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或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货运业务单证;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人和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并接受年检年审。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统计报表与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报请或直接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并处以1000至3000元的罚款。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9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具体为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粮食行政机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六)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一)国家粮食行政机关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定;

(二)省级或省级以下粮食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的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第九条对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以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条对地方粮食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非行政机构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粮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依法受粮食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国家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_申请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

(七)监督本级或下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下级粮食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受理日期即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粮食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要求合理,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争议,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主体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不能继续进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进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自动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

(三)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继承其权利的合格民事主体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生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按照《_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_境内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0篇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_《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建审批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_《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筹建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建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资信证明。

个人(含坐堂医)申请筹建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及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申请筹建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由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筹建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停薪留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筹建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申请和审批:

(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港新区筹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或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上不满3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100张以上床位不满200张床位的中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筹建医疗机构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下列材料,按筹建申请批准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二)建筑设计及供电、上下水等公共设施平面图;

(三)验资证明;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和保健所申办执业登记手续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因故停业7日以上的,应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其中,停业30日以上1年以内的,应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1年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度。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评审合格证书、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延缓校验期:

(一)评审不合格或未参加评审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内的;

(三)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的;

(四)违反毒药、麻药药品管理规定或购置、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

(七)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的;

(八)医德医风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医疗机构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延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医疗机构延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应在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救护、医疗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按要求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外单位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二)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

(三)将医疗场所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患者就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诊疗试剂和药品;

(六)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会性体检、传染病诊治、中止妊娠、节育、助产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

(七)不具备抢救条件从事静脉输液和青霉素类药物注射;

(八)针灸、推拿、医疗咨询等单项服务的机构销售药品;

(九)不按本单位处方笺提供药品;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无批准文号的医疗设备与器械;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帐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核准登记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使用第一名称。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按规定出具诊疗记录;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消毒和隔离制度,污水和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地组织义诊活动,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为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出具大连市医疗机构统一医疗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有关病历和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藏和销毁;因注射、服药、输液、输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_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1篇

停发职工工资主体不合格

「当事人

申 请 人:周XX,原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人:肖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XX商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工资、福利争议。

2000年申请人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仓库保管员。2001年8月,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经济补偿金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承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并签订聘用合同。之后申请人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按其承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2003年8月因申请人岗位撤销,被申请人未再另安排申请人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补偿申请人工资及补交养老保险金。

「审理查明

申请人周XX2001年8月前在XX商城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01年8月参加企业改制,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以补偿金及自已出资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之一,被申请人承诺继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改制后仓库划归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2001年9月起申请人在该单位继续从事原仓库保管员工作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因仓库拆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安排工作,也未支付补偿金。据XX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被申请人法人代表在2003年12月前同时任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申请人2003年8月停止工作前月平均工资为700元。

「申诉意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2年参加工作,2000年调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01年任仓库保管员。8月,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以补偿金入股,成为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约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基金,并签订聘用合同。申请人2001年9月至2003年8月一直在原岗位工作,但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险。2003年8月因申请人岗位撤销,被申请人未再另安排申请人工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安排合适的工作,并补偿申请人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

「答辩意见

申请人与之签订了《XX商城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劳动关系已予解除,申请人以补偿金入股新组建成立的被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股东之一。申请人于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一直在XX商业广场供职,任仓库保管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又受聘于XX公司继续担任仓库保管员。2003年10月后因仓库被拆,没有安排其他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形成事实上的关系,不同意支付待岗工资和安排工作。同意按原协议书约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仲裁意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依法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改制后继续在原岗位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属实,被申请人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以在被申请人处具备股东身份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根据《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_劳动法》第3条、第72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索引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2、 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XX元。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2篇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3篇

您好!我是土木系10届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毕业生。本人在学校学习期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了学业。根据湛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年湛江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要求,凭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证(助学贷款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及贷款协议书)、身份证等三证的原件。

要完成湛江市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所以需要向学校开毕业证明,同时本人承诺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规定期内还清贷款。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人:武宏

日期:201*年07月16日

申请毕业证明书二院系:xxxxxx

班级:xx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

尊敬的领导: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我的毕业证申请书!我xxxxxxxx的一名学生,我叫xxxx。男,汉族,共青团员。 时光飞逝,转眼,我的大学生涯结束已经快x年了,之前由于考核成绩未到达学校标准,故延迟毕业。原因是以前对学习的不重视,思想认识未到位,一时的失误,导致我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毕业证,这几年里心里一直像有个石头一样,几乎令我难以呼吸,为此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使我对以前幼稚的行为感到懊悔不已!

但我相信一个心智成熟的人,不应该一遇到挫折而就停滞不前,破罐子破摔,所以我必须补救。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经过这两年的努力学习,学分已修满,计算机二级,英语四级分数都已达到学校的标准,现本人申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特此申请,敬请批准!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4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对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应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及时向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上报。

第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等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文件的审查申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不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障碍消除后,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认为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人须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书面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书上应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签章。

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上述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的或者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不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经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日期,属直接从邮递渠道收到或者从复议机关其他部门、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转来的,由复议机构的签收章确认;属申请人当面递交的,由复议机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审查前,复议机构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二)明确复议参加人;

(三)按规定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机关内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四)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复议机构调查情况、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要求、所述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有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

(二)查阅时,应有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增添、取走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

(五)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七)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复议工作的资金和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作的统一样式制作。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_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_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__(以下简称“_”)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_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_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_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_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_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_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_应当及时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6篇

根据《_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可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 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人士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给予答复并预约领证日期。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书的法律公证,见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证件相领取离婚证。

想要办理离婚手续时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况,适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离婚手续如下:

1. 协议离婚

在双方同意离婚后,“协议离婚”即成立。到夫妇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离婚申请书,此时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国人登录完毕证明书。离婚申请书上还需要2位证人的署名、盖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满20岁)的情况,必需明确孩子的亲权归属离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则离婚申请不予受理。

2. 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

自己没有同意离婚,对方有可能独自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另外由于一时的口角,在离婚申请上冲动地签名盖章了的情况,想要撤回该申请时,只要提交“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该离婚申请就不会被受理。申请提出后6个月之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也没能解决的话,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书延长不予受理期间。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7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_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_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__(以下简称“_”)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_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_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_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进行核查。

第九条_对与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征求_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_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

(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_应当及时公布。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持《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8篇

一方面,受到市场竞争压力的影响,公司运营状况受到挑战。另一方面,受到疫情的影响,公司业务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工作团队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此,我们需要对公司进行停业整顿,改善公司的运营状况,以期结构调整和业务创新能为公司带来新的机会和发展动力。

公司停业整顿计划为期一个月,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在停业整顿期间,我们将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

在此期间,公司将解散所有员工,法律事务将由专业机构代为处理。同时,我们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尽快完成各项手续,以确保公司停业整顿工作合法规范。

对于公司所有的合作伙伴和客户,我们将尽可能地和他们保持联系并尽快处理所有未完成的业务,以保证对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影响最小化。

在整顿期结束后,我们会向合作伙伴和客户展示公司的调整和优化结果,以及未来的发展计划。同时,我们也希望与合作伙伴和客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面对未来的挑战,成为行业发展的领头羊。

非常感谢合作伙伴、客户和员工们的一直以来的支持和信任。希望在公司停业整顿后,我们能够更加敏锐地抓住机遇,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产品反哺大家的信任和支持。

如果合作伙伴和客户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谢谢大家!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19篇

(一)城建

1.除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项目;

2.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园和公共绿地项目;

3.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

5.日处理300吨以下垃圾中转站项目;

6.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以下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

(二)社会事业

1.初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以下,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的校区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

2.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或者500张以下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项目;

3.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文化设施项目;

4.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体育设施项目;

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

张床位以下的收养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二、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程序

企业核准申请直接送*区发展改革委投资科,经行业主管人员初审后,材料齐全后送办公室登记,进入办公自动化(OA)流程。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加盖*区发展改革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区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登录*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新征土地的项目需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并完成环保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已有土地的项目先取得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求后,完成用地预审和环评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三、核准需报材料

(一)主管部门请示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中标通知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四、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符合本市节能的有关要求;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项目核准的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和设备进口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项目的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准调整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监督机制

(一)对于项目核准工作人员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咨询中介机构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于项目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监督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消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20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

第二条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2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_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

(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条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验报告2份。

第八条考核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章能力考评

第九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查,主要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修改。

第十条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的要求开展现场评审,主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经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全体考评员签字后方为有效。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现场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方法,比对试验的检验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验项目范围的15%。

第十三条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依据申请检验项目范围制备试验样品,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验,并报送检验结果。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考核决定。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检验范围、有效期限、考核机关。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机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三)检验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申请扩大检验项目范围的,考核机关应当进行相应的能力考评。

第二十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检验机构质量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检验服务: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服务;

(三)其他委托检验。

从事前款第(一)、(二)项检验服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AccreditedSeedLaboratory)标志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持有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不得拒绝参加。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者,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机构不再从事检验项目范围内的种子检验服务或者自愿申请终止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合格证书注销手续。

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的,合格证书失效,考核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注销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一)不再符合《考核准则》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二)重要检验仪器设备发生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换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服务。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越检验项目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的;

(五)以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屡教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2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被暂停开展检验服务或者撤销资格的检验机构有权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需要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申请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种子检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机关考核合格。检验机构获得认可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格式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22篇

停歇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和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

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度”的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的数量和次数。一般一个纳税期的的停歇业个数应控制在当期应申报户数的10以内。当期停歇业户数超过20的应查明情况,报分局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对分局主体税源的停歇业管理,管理组初审后报分局领导审议,分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初审后,由管理组长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分局审批。原则上每月报解结束后至次月纳税申报期内为分局集中审批停歇业申请的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报批,超过停歇业期间十日以上的,一律不予批准,更不得跨月报审或先停后报,各管理组应将当期审批执行停歇业的纳税人清单同时上报分局综合组备案核查。

第七条:分局综合组负责对分局辖区内停歇业管理的督办,核查工作。每月应对当期上报的停歇业户进行实地查访,并做好质量记录,对虚假停歇业,未结清前期欠税和其它纳税手续的要认真查处,对纳税人偷逃的税款由综合组直接追缴并予以处罚,并责成管理组责任人作出情况说明,专管员包庇、纵容纳税人假停歇业,查证落实一次,取消管理组长和专管员年度评选资格,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并扣发全年奖金。各管理组或专管员利用假停歇业在纳税户中吃、拿、抵、要物资的,一经查实,分局按省、市局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局从严处理。

第八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5次申请停歇业的纳税人,管理组应将其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加强管理,并上报分局综合组,分局纳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第九条:综合组负责分局停歇业的审核,由分管业务局长按管理权限审批,每个纳税期后由综合组负责整理并书面报分局长审查,做好质量记录后归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

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 第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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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华村党群服务中心招标项目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投标申请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私章):

编制日期:

目 录

一、填报说明

二、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三、投标申请人声明

四、附件:有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为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交);

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人签名时,需提交);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精选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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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申请书怎么写范文(实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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