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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案例检索,很多律师认为是“确定案由”;如果是法条检索,那么就认为开头应该写清楚检索的整个背景,比如把案件情况梳理一遍。
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份检索报告,最多解决一到两个法律问题。而一个案件的“案由”则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确定案由”是要把整个案件研究透,选择更有利的路径解决争议。所以,法律检索一开始就确定案由,本末倒置。
另外,载明检索背景也是不必要的,检索报告不能承载太多任务,只能解决一两个问题。交代背景只会让检索报告显得臃肿。
所以,检索报告应当着眼于解决似“绊脚石”的法律问题,给出有针对性且精确的办案参考。检索报告不是一个完整分析案件、得出代理思路或策略的工作文书。
比如,下文检索报告范本的制作背景为:某处高速公路建在居民区附近,居民如何维权,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这时候案由是侵权纠纷,还是拆迁安置补偿,还是走行政诉讼,还是选择非司法救济途径?无法确定。因为兴建高速公路离居民区之间距离的限制的法律适用不明。所以我们办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探知兴建高速公路应与居民区保持多远距离的限制性规定”。
可见,检索报告的开头第一部分,应直指目的,说清楚这份报告是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可以了。当然确定检索目的需要对案件事实的初步消化。
工作中还会经常遇到的情形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检索命题,检索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相关案例、理论观点的顺序整理检索资料。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所有的检索命题,检索人应一律按照“检索目的、检索工具、检索关键词、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检索案例、检索分析、检索结论、检索用时、完成时间”的顺序排列。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检索的目的在于解决我们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而内部呈现的目的是让团队成员快速、高效地掌握我们的研究成果。因此,检索人应该突出最能解决问题的信息,而把检索过程中的无效信息略去,将重要性较低的信息置后。比如,检索人应将最能解决问题的依据置前,而非一味地按照检索资料的效力位阶排序。又如,检索问题、检索结论及相关分析应置前,检索关键词、检索路径、完成时间等信息应置后。
在最常用的关键词检索中,为提高检索效率,可首先以争议焦点涉及的关键词或关键语句作为检索依据,检索有类似争议焦点的案例。如果检索结果不多,可以根据检索结果的匹配度从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阅,查找出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及适用的法律规则相似的类案;如果检索结果较多,则可以以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涉及到的关键词为检索依据在检索结果中做进一步检索,然后根据检索结果的匹配度从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阅,查找出与待决案件的法律关系及适用的法律规则相似的类案,以此类推。
前述检索关键词的先后顺序并非固定不变,针对不同的待决案件,可变换对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及适用法律规则的检索先后顺序。此外,检索的关键词选取字段不宜过长、过多,应尽量简洁,并注意根据检索结果的数量、匹配度等相应调整或变换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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