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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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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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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第1篇

根据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市纪委关于“自查自纠”通知文件下发后,镇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出台《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党(总)支部书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全面增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自觉性,形成“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镇党委建立了严格的领导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人,坚决追究其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工作机制,使自查工作产生了良好的全面效应,确保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召开会议,全面宣传发动

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镇迅速组织召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党委书记亲自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镇党委要求党(总)支部书记要坚持从自身做起,扶正祛邪,汇聚政治生态正能量,结合正在开展的“两整”活动和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树立营造良好氛围,崇尚正义、抵制歪风,勇于同违反八项规定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锤炼自身过硬的底气,努力做到“十个没有”,即没有跑官要官,拉关系;没有弄虚作假、搞“花架子;没有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没有花公家钱、办私家事;没有喜丧事宜超规格摆酒席、随份子;没有逢年过节

“送节礼、收红包”;没有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办公室;没有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福利;没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没有大搞形式主义,摆“老爷”架子;没有铺张浪费等现象。力求通过对自查、督查,深挖细找,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稳、扎实。

三、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排查到位

动员会后,各党组织开展了深入的自查自纠,逐一清理核实每一笔红包礼金、每一张公务接待票据、每一间办公用房、每一张差旅票据、每一次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等。并按照党委要求,形成自查问题整改报告上交专项治理办公室。

为坚决遏制违规违纪现象,镇“专治办”发狠劲、出实招,组建检查专班,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专项治理内容开展进一步检查。一是成立镇内部财务检查小组,认真查找公务(商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公车使用费、固定资产购置、机关项目建设、津补贴福利发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委托镇财管所对全镇村(社区)的财务收支情况、现金管理情况、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截止目前未发现私设“小金库”和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等问题。二是针对各村、社区的工作纪律请情况进行了一次突袭检查。经查,有11名村干部在检查时脱岗。镇纪委就此次检查情况进行了全镇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检查中,还发现我镇周坪村委会副主任易晓华中午饮酒,镇纪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上交书面检讨,并在村党员大会上口头检讨。三是针对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乱收费、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了暗访。目前还未发现大操大办、乱收费、搭车收费的现象。

四、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出现的问题

1、少数党员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领会不够。如**教育组在安排办公室时,未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出现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现象。通过此次自查,发现了问题所在,该单位向镇纪委报告后,立即对超标办公室进行了整改,现已符合标准。

2、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少数干部纪律松弛,出现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现象。

3、少数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缺少敢于争先的进取精神,工作缺少主观能动性和用心主动性。部分班子成员职责意识不强,工作不讲计划,方式方法欠缺,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不讲效率,拖三拉四,有懒惰思想。个别干部抓落实力度不够大、执行力不够强。在群众工作上,向群众解释不够,以及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够。群众观念没有真正树起来。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的学习。利用机关干部“周四夜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关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党章》、《准则》、《条例》等相关党纪党规的学习,力求每名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旨,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村、社区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等,并出台党员干部工作行为负面清单,为机关、村、社区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要求。

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开展

“两整”活动,用作风转变带动群众问题解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引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4、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制度,镇纪委将对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第2篇

青岛总部检查组20xx年1月28日对我公司财务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情况我单位对检查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和完善。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部门经理高度重视

组织学习有关财务文件,提高认识。要求财务人员,掌握财务制度,查找问题,认真反思,找差距,寻原因。使财务工作做到精、准、细、严。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这次总部财务检查发现的错误,是因为20xx年4月至5月保监局检查报表太多,同时和各保险公司核对数据工作量大疏忽大意导致报销单漏报。

三、针对这次检查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特做如下整改措施:

(1)、杜绝报销费用无审批无明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费用和三项期间费用,严禁不属于正常经营业务范围的各种开支。严格报销手续,所有报销单必须经过总部审批后方可报销,避免领导未签字而支出现金。所有报销单必须四方签字后方可报销,四方签字是指经办人签字、财务会计签字、分管经理签字和总部领导签字,四方签字缺一不可。保证凭证的真实合理有效。

(2)、加强资金往来的核算和管理,严格资金往来审批和控制,明确谁经手、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

办法、有措施、上手段、决不手软,确保资金的安全。

(3)、对本部门工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发生失误和错误争取在第一时间弥补、挽回和改正。使记账人员和财务审核审批人员相互制约、权责明确。严防在工作中出现纰漏。

总之,通过此次财务检查指导,使我们受益匪浅,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和反思,并进行了认真整改,今后我们一定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不断完善财务工作。做到合理合法、严谨认真、不出差错。并及时自查,认真审核,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加强与总部的联系,不断提高依法规范运作的水平从而保证今后单位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第3篇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_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_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_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_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_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_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_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_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_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_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_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1 2 3 4 《_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_税收征收管理法》、《_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_税收征收管理法》、《_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_税收征收管理法》、《_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_税收征收管理法》、《_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净化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_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广告前审查把关、中动态监督、后依法查处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积极推进广告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整顿规范,强化新闻媒体依法广告的意识,建立完善媒体广告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使重点商品(服务)、重点媒体违法广告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广告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为全县广告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净化范围和重点

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广告净化工程。

继续加大广播、电视、报纸和期刊等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

在日常监测、巡查的基础上,加大对户外、LED电子显示屏和印刷品广告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的户外、固定形式印刷品违法广告、户外广告内容违法和不按规定标注登记号的、LED电子显示屏和固定形式印刷品违法广告的案件。

三、净化工作时间安排

净化工程自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3年10月30日结束。

四、净化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分局及相关科室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违法广告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净化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各分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整治工作的步骤、措施和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建立打击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要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四)打防结合,立足治本。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这一基础工作,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五)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广告的发生。

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第5篇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活动,保障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是指依据有关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本市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性能测试、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本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责任制度)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承担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管理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开展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第六条(测评年度计划)

市信息委应当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年度计划,组织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新建系统的测评)

新建公共信息系统的,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系统建设前将安全设计方案报送市信息委审查;市信息委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新建的公共信息系统试运行结束后30日内,应当进行安全测评。

第八条(测评机构)

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实施。公共管理机构的公共信息系统,由市信息委指定的测评机构统一实施安全测评;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信息系统,由该单位委托的测评机构实施安全测评。

第九条(测评协议)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与测评机构签订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协议,明确测评的范围、内容、方案、期限、费用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信息委制定。

第十条(测评要求)

测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信息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的标准、规范,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保证测评活动的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安全事项告知与协助义务)

安全测评的实施过程可能影响公共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测评机构应当事先告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并协助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测评报告)

测评机构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后,应当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测评报告:

(一)测评范围、内容;

(二)测评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

(三)系统安全的评估结论、整改建议。测评报告应当由测评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安全整改)

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测评报告的整改建议,对公共信息系统采取安全整改措施;测评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和指导。公共管理机构完成安全整改后15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市信息委备案;公共服务单位完成安全整改后15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测评实施情况的报告)

测评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实施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汇总情况向市信息委报告;发现公共信息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向市信息委报告。

第十五条(动态复测)

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第6篇

(一)工作重点: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4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及重点区域,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全面净化药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促进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明显好转,企业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保障。

——规范药品注册申报秩序,严厉惩处弄虚作假违规申报行为,使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秩序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料质量进一步提高。

——规范药品生产秩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得到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产品质量得到保证。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秩序

1.严厉打击药品注册申报弄虚作假的行为。组织药品注册申请人对20**年1月以来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自查自纠,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完整性。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全市申报药品注册申请的资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和重点品种现场核查,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对现有药品批准文号进行调查摸底,整顿药品批准文号。加强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研究工作真实、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和权益、擅自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依法予以查处。

2.清理不符合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相关文件,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及其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组织生产企业对注册产品不规范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全面清查,严格医疗器械产品在执行强制性标准、临床研究评价、说明书等重点环节的审批要求。对有投诉举报或审批中发现有问题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报资料及临床研究的真实性。打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1.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配制行为。监督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对近期被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和药品抽验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加强对注射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原辅料购入和管理及质量检验情况、产品检验和产品审核放行等环节的控制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配制药品行为,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生产药品、配制制剂的,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以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过程、不合格品处理、出厂(周期)检验、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及包装标识、不良事件监测等为重点,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控品种的企业和生产橡胶等产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规范其生产秩序,纠正或查处产品标识的规格型号、适用范围与注册证界定的内容不符、一证多用的问题,打击生产未经注册产品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1.突出整治严重扰乱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组织对企业在行政许可中有关事项的变更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许可证、挂靠经营以及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纠正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地址和质量管理人员等许可事项变动不办理变更等行为,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无注册证产品和从非法渠道购入医疗器械的行为。

2.深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专项整治,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打击中药材掺杂掺假和非法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行为。开展疫苗流通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疫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和疫苗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打击违法经营疫苗行为。开展橡胶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水凝胶、博士伦护理液、美容金丝等产品市场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的具有潜在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严格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销售渠道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具有一定成瘾性处方药的监督力度,加强含_成分止咳口服制剂和盐酸曲马多制剂的监督管理,确保特殊药品安全、合法流通。

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 第7篇

【关键词】 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对策

2003年12月,_第一号“关于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公告的面世,标志着_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整改的力度怎样?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分析

在2003年前,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并没有形成制度并真正实施。2003年,经_领导批准,_决定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一制度也逐渐在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开展起来。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特征

1. 从全国范围看,审计结果公告的比例还比较小。如2006年全国共审计万个单位,但公告的审计结果为1480项。

2. 中央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告不平衡。_公告审计结果的力度比较大,而地方审计机关在总体上公告审计结果的力度比较小。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数据分析

1. 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项目及数据分析。国家_2003―2008年分别了1个、7个、4个、6个、6个、8个,共32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其所披露的各种违规资金数据。为了进一步分析我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笔者将已的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进行归类整理、统计。

从统计结果看:2004年如果剔除税收征管审计结果涉及的税收收入亿元,当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计划投资未执行”、“预算编报不实”、“未拨付”;2005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支出未细化”、“未拨付”;2006年“支出未细化”项目所涉及违规资金最多;2007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支出未细化”、“挤占、挪用、截留”;2008年违规资金最多的项目是“应缴未缴收入”、“挤占、挪用、截留”。在涉及的违规资金项目中,“改变资金用途”、“违规出借资金”、“账外账”项目所涉及违规资金较少。

剔除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和部分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的资金分配审计结果来统计当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情况,统计结果是:2003年审计结果公告没有涉及违规资金,2004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亿元,2005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亿元,2006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亿元,2007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亿元,2008年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违规资金为亿元。可以看出,每年的违规资金总额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同时,审计结果公告涉及的部门逐年在增加。例如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涉及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数量,2004年为9个,2005年为32个,2006年为42个,2007年和2008年均为49个。

2. 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及整改效果分析。通过对_已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以及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阐述时,80%以上的单位使用了“高度重视”、“非常重视”、“十分重视”、“重视”四种词语,有些单位没有提及这四种词语。从_已的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可以看出,审计结果公告的问题一般都在审计结果公告中单独作为一个组成部分列示出来,但对问题资金的整改情况表述有差异,有的只是用文字简单阐述了对问题均已采取或正在采取措施纠正、整改,对具体的整改金额没有列示,有的具体列示了一部分整改金额。

违规资金的整改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完成,有些违规资金的整改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审计结果公告不可能一次将所有的整改情况全部公告,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只能了解被审计单位现在的整改情况,而对以后的整改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就不那么重视了。在已的审计结果公告中,2006年单独了“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2008年单独了“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已查出问题的纠正结果进行了详细的公告,便于公众了解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在时间上基本间隔了两年,可能纠正的情况更彻底,但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持续性,对被审计单位已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进行长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告整改情况或纠正结果。

3. 分析结论。通过对_2003-

2008年已的32个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信息分析,可以得出关于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现状的以下结论:

(1)我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来,国家_正在逐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但对审计结果公告披露问题的问责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这一结论可以从2003年以来每年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涉及到的单位或部门的数量,以及涉及到的违规资金的数据得到反映。

(2)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代表性不够,主要以合规性审计为主,单独公告效益(绩效)审计结果的不多。从对32个审计结果公告的类型来看,主要是审计调查、专项资金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这几个方面,公告的内容主要是对违法、违纪和违规资金的审计结果,而效益(绩效)审计只在其他审计类型中有所体现。

(3)_已的审计结果,特别是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虽然每年都在进行公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也非常重视,但实际纠正的结果与其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偏差,整改时间较长,后续的整改结果公告不足。

(4)从每年公告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涉及的违规资金可以看出,屡审屡犯现象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支出未细化”、“预算编报不实”、“支出超范围”、“应缴未缴收入”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二、提高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效果的现状,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

(一)修改与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1. 修改《宪法》:1982年的《宪法》中确立了行政型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总体上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但独立性差。因此,应根据环境的变化,必要时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从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这必然要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予以确认。

2. 修改《审计法》:修改《审计法》中的模糊性词语,明确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定性。将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的“法律权利”改为“法律义务”,将“可以”改为“应当”或“必须”,这样审计机关不公告审计结果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告的内容除外,审计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告,这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

3. 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准则:应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准则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哪些内容必须公告,怎样公告,哪些内容不宜公告,使审计结果公告程序化。同时,应把那些必须公告的重点内容详细写入准则中,力争使审计机关做到“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公告审计结果。制定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供恰当的审计结果文书及操作参考等,使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切实可行。

(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结构形式

1. 扩大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

(1)在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中,可以公告反面典型,也可以公告正面典型。目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公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资产负债损益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反面典型。可以增加公告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正面典型。

(2)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方面的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目前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中央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随着社会公众对各种审计结果知情权的要求,以及国家审计工作目标重点的转移,审计机关应从主要公告合规性审计结果向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并重转移。

(3)增加后续审计信息的公告。“审计风暴”年年刮,但违规问题年年有,主要原因是审计机关没有公告所披露的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因此,应当注重将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的整改结果及执行结果等及时通过相应的渠道向社会公告,以便让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效果。

2. 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形式。针对目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形式,可以考虑增加本次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目的、审计结果的法律法规依据、审计意见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部分。建议将被审计单位一些好的值得宣传推广的经验做法,纳入到审计结果公告之中,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随同审计结果公告一并公告。

(三)建立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防范机制

1. 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可以通过规范职业准入、职业等级、业绩考核等相关内容,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并通过加强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能力,以适应新情况和新要求。审计人员应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重视审计风险,并主动防范审计风险。

2. 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结果公告只有以高质量的审计工作为前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可以确保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审计机关内部应建立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且高度重视外部被审计单位对要公告的审计结果的意见,尽量避免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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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整改报告范文(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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