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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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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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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第1篇

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所谓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只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明显不公平条款的一个俗称,而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一般对于这类由占优势一方提供的合同模板内容统称为合同格式条款。

百度百科中对于霸王条款的解释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而格式条款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第2篇

本案所涉的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和终止协议,都是中汇房产公司向徐蕾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对终止协议中“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外,对其他条款的理解一致,这两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签署终止协议时,中汇房产公司明知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的押金尚未退还,1600元的押金收据还在徐蕾手中。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中汇房产公司既然认为“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不返还押金的意思,此时就有义务提醒徐蕾注意或在协议中注明:这一条款签署后,押金不再退还,押金收据废止。中汇房产公司并未履行这一义务。鉴于终止协议里对押金以及押金收据如何处理只字未提,从“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的文字中,不能直接推导出徐蕾有自愿放弃押金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并且应交纳的费用已交纳的前提下,中汇房产公司仅以徐蕾签署了终止协议为由拒不返还押金,于法无据,是侵犯徐蕾的财产所有权。故判决中汇房产公司返还徐蕾1600元的押金。

在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租赁承租合同和终止协议属于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双方主要争议的是“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的条款内容,中汇房产公司认为该条款包含不返还押金的意思,而徐蕾则认为不包含,但这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内容及效力,其他合同条款仍是合法有效的。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提供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格式条款中部分条款的无效并无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合法有效,同时对于格式条款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而对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内容,可以要求法院认定其内容无效或者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判决。

格式条款的使用虽然大大的节省了时间,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往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个别条款内容上作出一些利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甚至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在实际情况中霸王条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们无法一一穷尽,在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时,我们需要牢牢抓住霸王条款认定的核心点,即减轻或免除自身的义务和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在遇到霸王条款时我们要提高维权意识,运用谈判技巧和法律知识对相关霸王条款提出异议和修改,同时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决定是否签署合同。如果是事后发现则需要做好相关证据保留工作,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

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第3篇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格式条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应用,以及相关合同效力问题。

案例引自《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总第107期)

承租人徐蕾和出租人中汇房产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承租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押金为1600元。后徐蕾申请退租,双方清点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填写了物品交割单。同日,徐蕾与中汇房产公司还签订了一份终止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终止协议签订后徐蕾要求中汇房产公司退还1600元押金,而中汇房产公司主张终止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徐蕾在签字后要求返还押金,违反了双方的这一约定,不予退还押金,故徐蕾将中汇公司诉至法院。

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第4篇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要构成格式条款就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多次使用”的,其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及重复性,而且针对的也是不特定的主体,任何一个具有合同签订资格并且同意该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均可签订此合同。第二、格式条款是在合同关系中由占优势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化、固定化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将自己的合同意思表示进行格式化和固定化。第三、格式条款一般不存在修改和协商的可能,作为当事人一般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存在双方“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而根据最高法对“禁止自带酒水”等属于霸王条款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知霸王条款是违反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的条款。

那么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到底如何区分呢?是不是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都是无效的条款?或者格式条款就等同于霸王条款?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因为格式条款可以分为公平的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一般只有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才属于霸王条款。那么根据反证的原理,我们可以推出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不一定就是霸王条款,主要取决于格式条款的内容。

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第5篇

格式条款1:为提高房屋品质而对装饰、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或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以及因招投标而变更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等,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未约定的,以实际交付为准。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排除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浙江省实施《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条款约定,合同已备案确定的装修价款及装修标准,出卖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装修材料、装修标准,不视为违约,显然是出卖人排除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格式条款2:样板房的建筑形式、建筑材料、结构、外立面、庭院、景观、室内外装修等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的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具体以实际交付实样为准。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浙江省实施《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上述条款约定,样板房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的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具体以实际交付实样为准。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系出卖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格式条款3:因主管部门备案系统生成了全装修总价或者物价房管部门公示了本项目装修单价的,该价格均系出卖人配合监管部门报备的数据,不作为该商品房精装交付或精装价格的认定标准,具体装修交付标准应以买卖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点评意见:此条属于涉嫌出卖人设置阴阳条款排除政府部门备案监管、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并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不公平条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销售合同中应明确成品住宅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等交付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全装修住宅是完整的商品房,合同价格包含住房以及交付标准中装修(设备)的价格;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不得通过要求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和保修标准。该条款约定,主管部门备案系统生成的全装修总价或者物价房管部门公示的本项目装修单价,不作为该商品房精装交付或精装价格的认定标准。这是典型的通过补充协议规避政府有关部门对全装修(精装修)商品房的限价政策监管,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自身责任,同时侵害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按约交付全装修(精装修)备案价格标准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4:如因国家政策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相关通知后3日内自筹资金付清需以按揭方式支付的房款。若买受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款约定,买受人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要按照出卖人通知时间自筹资金付清原按揭贷款支付部分的房款,逾期视为违约,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合理的合同解除权。

格式条款5:买卖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交付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买受人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79条、《建筑法》第61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即交付经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的房屋是开发商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并不因买受人的同意而免除。根据该条款约定,可能存在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合格证明、精装修全装修房环保合格证明等交付文件而向买受人交付的情形,系出卖人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进而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6: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产权登记费、公共能耗费、面积差价款等,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延迟交付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确定的最迟收房日后次月起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保修期亦自此期限起算。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加重买受人责任和出卖人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房价款、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等款项付清与否和出卖人是否守约履行交房义务直接相关,而契税、产权登记费等办证税费付清与否成为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抗辩理由缺乏法规依据,该条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交付后相应的风险才发生转移。该条款约定,出卖人一方面拒绝向买受人实际交付,另一方面又要求买受人承担交付后的毁损灭失、保修期起算、物管费、能耗费等风险和责任,加重了买受人责任、减轻或免除了自己责任。

格式条款7: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作一定的调整,若因上述调整需要征询买受人相关意见或举行听证程序的,买受人授权出卖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规划设计变更情形下加重买受人责任、不当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根据规定,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批准权在于规划及设计部门而非当然属于买受人同意的范畴。该条款约定,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做规划设计等的变更调整;变更调整需要征询买受人相关意见或举行听证程序的,买受人授权出卖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的约定。这明显是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单方排除了买受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等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8:本合同约定的交房与办证时间互为关联,若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则出卖人承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该期限内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证相应的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交房与办证双重违约情形下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此规定,合同约定的交房与办证时间确实互为关联,交房时间的违约导致办证时间的延迟;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情形下,除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外还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而上述条款的约定,显然属于出卖人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情形,侵害了买受人合法权益。

格式条款9:根据小区整体美观、方位指引、形象宣传等需要,买受人同意并认可在不改变其共有性质的基础上,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及楼盘的外墙面及屋面享有设立相关永久性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标识、楼盘案名、宣传口号等)的永久免费使用权,对此买受人无任何异议,且放弃就该等情形向出卖人及相关部门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侵犯排除业主共有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该条款约定,出卖人对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及楼盘的外墙面及屋面享有设立相关永久性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标识、楼盘案名、宣传口号等)的永久免费使用权,侵犯排除了业主基于共有而衍生的收益权等相关权益。

格式条款10:本合同签订前有关该商品房的宣传推广文件、楼书及其他资料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绿地)所作的表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原有的表述不视为合同的要约或组成部分。销售宣传资料、户型布置图、精装修示意图、沙盘模型等仅作为参考,没有合同约束力,最终以竣工后的建筑区划内的房屋效果为准。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约定,销售宣传资料、户型布置图、精装修示意图、沙盘模型等仅作为参考,不视为合同的要约或组成部分,没有合同约束力,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典型的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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