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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合同(必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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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合同(必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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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流转合同 第1篇

前中央_认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中央对城市居民买宅基地采取的是“坚决反对”的态度。

但该问题在现实中也是确实存在的,所以司法实践中还是争议,比如上海就比较特殊,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其会对宅基地买卖合同作无效处理,但却“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流转合同 第2篇

出售给本村村民是符合宅基地政策颁布的初衷,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显示:“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示范下,北京高院、安徽高院、广东高院、上海高院都有着类似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流转合同 第3篇

_曾申请_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宅基地的试点工作,这些地方的宅基地管理放的较宽,一些试点上已经允许跨村买卖,法院对这些地区的宅基地买卖的效力也采取默许态度,但仅限试点。

最高法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显示:“对于已将宅基地流转确定为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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