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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合伙合同(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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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合伙合同(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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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合伙合同 第1篇

合伙事务的执行包含合伙事务的决议、执行和代理三个部分,针对合伙事务的决议,原《民法通则》第34条第1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因其团体人合属性,合伙事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民法典》第970条第1款),这里的同意实行的一人一票的规则,但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26条、27条、28条、29条规定了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民法典》第970条吸收借鉴了这一规定。在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上有三种,分别是共同执行、代表执行、分别执行。无论采取哪种执行方式,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责任后果都是由全体合伙人来承担,而不能归责于某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合伙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都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共同经营的体现。代表执行指的是全体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则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辞任,其他合伙人如想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权,则需要取得一致同意方可实施,因该事务本身就是合伙事务,因此该事务的执行当然也要适用一致同意规则。分别执行指的是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民法典草案合伙合同 第2篇

合伙人退伙指的是合伙人与合伙之间脱离关系的行为,民事退伙包含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声明退伙与不定期合伙紧密相连,不定期合伙包含三种,(1)如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未能协商确定合伙期限的;(2)合伙期限届满后,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3)合伙人明确约定合伙为不定期合伙。正是因为其不定期性,因此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在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民法典》第976条)。

在商事合伙中,并不存在第976条的不定期合伙,因为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为合伙组织终止解散的事由之一。法定退伙则主要指发生法定事由而退伙。如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977条)。《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和决议除名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民事合伙也应有适用意义。

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类推《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是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类推《合伙企业法》第52条)。退伙时,如果有尚未了结的合伙事务,需要等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类推《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2款)。对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退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推《合伙企业法》第53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的,按照《民法典》第972条处理(类推《合伙企业法》第54条)。

民法典草案合伙合同 第3篇

出资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对此所称形成的收入也是合伙最原始的来源。在出资问题上,《民法典》第968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投入资金的形式上,在适用时,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当合伙成立后,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当然属于合伙财产。

民法典草案合伙合同 第4篇

入伙指的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关系中成为合伙人的行为,入伙事宜属于合伙事务,按照《民法典》第970条的规定,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也是合伙团体人合的要求。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了新合伙人入伙的权利和义务规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是否可以适用于民事合伙呢?

《民法典》第977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也即,在没有形成组织的合伙中,某一合伙人退伙,会让原合伙合同终止,基于同样的原理,有新合伙人入伙的,也会导致原合伙合同终止,各方的关系会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如果这种理解成立,似乎新入伙的合伙人不用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此类合伙中没有形成组织。但如果将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益看作其他投资类权益,那么在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情形下,似乎这种权益可以转让或者允许加入重新划分,在组织性较强的商事合伙下,退伙的合伙人和新入伙的合伙人都被苛责了需对退伙和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在组织性弱的民事合伙下,还少了组织实体这一隔离抗辩的程序,加之民事合伙的隐蔽性,基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规则,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似乎仍应清偿。对于此问题,还有待《民法典》相关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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