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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协议合同(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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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协议合同(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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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协议合同 第1篇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都应共同严格遵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根据对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撤回或受伤、甲方未能依约履行本协议义务等)导致第三方或乙方服务人员提起的劳动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仲裁受理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时,则将争执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有关履行本协议的重要通知,将以书面方式送达,在送达不能得到对方当面签收确认的情况下,通知将依双方指定送达地址和收件人以特快专递交寄,在特快专递到达对方时即视为送达。不填写完整的指定收件地址及收件人的,以营业执照所载住址及法定代表人为指定收件地址及收件人。通过以上方式邮寄送达而通知被退回或由被送达方拒收的,视为已经送达。如双方指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变更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按原定地址及收件人送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珠海市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珠海市

人力资源协议合同 第2篇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服务费分日常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

服务期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日常服务费,日常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捌拾壹万贰仟玖佰肆拾柒元贰角(¥812,)。

其它服务费指本协议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所有费用的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服务费如有发生,由甲方承担并按实际发生额度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协议生效后一个月支付日常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肆拾万零陆千肆佰柒拾叁元陆角(¥406,);协议生效后半年内支付剩余日常服务费,即人民币肆拾万零陆千肆佰柒拾叁元陆角(¥406,)。

乙方需在甲方付款的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服务费用结算表》及发票,如乙方迟延结算表或发票提供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户名:珠海市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

账号:702969839797

注: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甲方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时支付服务费,乙方不得以此主张甲方未按时付款、迟延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本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需由政府财政部门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乙方同意以政府财政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直接向乙方服务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延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随时提前解除或中止执行本协议,甲方除应支付拖欠款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人力资源协议合同 第3篇

第五条 甲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六条 甲方在协议服务期内,应保障乙方服务人员合法权益,为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服务场所、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安全保障等,以及服务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必须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并保证管理制度等合法有效,不得安排服务人员危险作业、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如甲方对服务人员有特殊要求或指定要求,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服务内容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由甲方承担乙方服务人员的职业危害体检费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安排服务人员从事本协议约定服务事项以外的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服务人员的意外伤害事件或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在提供服务期间,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撤回服务人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协议期限内或协议期满时,因甲方要求乙方撤回服务人员,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与服务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产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给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赔偿、劳动报酬、福利费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甲方向乙方等额补偿。如因甲方的撤回导致业务服务延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改正的书面意见。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函复甲方。

第十条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无法实现本协议目的,甲方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除为了履行本协议外,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人力资源协议合同 第4篇

第一条 随着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老旧小区燃气改造、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海绵城市建设等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甲方工作量与日俱增,人手严重不足,为确保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正常开展,甲方将专业工程人员等岗位的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外包给乙方,乙方安排服务人员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甲方因此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的业务内容,安排服务人员到甲方处提供服务,完成甲方制定的工作任务。服务期间甲方向乙方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服务人员受乙方安排、指示为甲方提供服务,完成甲方确定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三条 本协议内容如与中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协议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力资源协议合同 第5篇

第十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需求提供相关外包业务服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需求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到甲方处从事相关外包业务,并向甲方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供甲方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在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前,乙方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敦促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甲方秘密,完成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保障服务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乙方应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用工,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如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出现工作差错,甲方对该服务人员的工作成果提出质疑或投诉后,乙方应对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如因服务人员个人原因损坏甲方财物,乙方必须协助甲方依法向服务人员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如发生工伤,乙方办理工伤认定、伤残评定等申请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服务人员应享有的工伤(工亡)待遇、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乙方支付,再由甲方补足给乙方。

第十八条 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有人员追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具体协商。

第十九条 甲方如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等费用,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期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因此随时提前解除或终止执行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人力资源协议合同 第6篇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责任

1、甲方必须做好工作现场的劳动保护和防护措施,如服务人员需要从事特殊工作(须持证上岗)或从事职业危害工作(须安排职业健康体检)的,应配备工器具、安全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并按规定使用。乙方有权督促甲方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甲方应保证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做好生产(安全)的预防工作,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作业场所和服务内容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以便乙方安排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服务人员。

3、服务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后,甲方应当按应急事件处理流程和法律规定处理,并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通知乙方共同处理安全事故。

4、若服务人员因甲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人身损害的,甲方应负责妥善处理,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第二十二条 防疫责任

1、甲方作为场所提供方和管理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疫情防控安排部署及工作提醒,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成立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确保岗位、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保障落实到位。

2、甲方须做好服务现场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护及防控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保证疫情防控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为服务人员提供必备的防疫保护用品,并在发生疫情时立即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及告知乙方,不隐瞒、不迟报、不虚报,必要时安排疏散、撤离服务人员,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服务人员的人身健康及安全。

3、因疫情导致甲方停产停工的,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妥善安置服务人员,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费用。

4、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出现疑似或确诊疫病情形的,所涉的检查、治疗及隔离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检查、治疗、隔离以及政府强制措施期间,双方合同继续履行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费用。服务人员因疫病身故的,乙方依法承担服务人员的法定待遇,甲方作为无过错的场地提供及管理方向乙方支付适当补偿,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因甲方未能按照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提供防护或其他义务导致服务人员伤亡的,服务人员所涉全部费用和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待遇、治疗费用、法定伤亡待遇、法定补偿或赔偿费用等)以及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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