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教育机构学生交费合同(合集3篇)

教育机构学生交费合同(合集3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教育机构学生交费合同(合集3篇)

微信扫码分享

教育机构学生交费合同 第1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般认为,教育培训合同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的相互信任是合同履行的基础,当学生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不复存在,事实上就已经无法履行,也不适合强制履行。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退还未发生的学费,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只要学员主张解除合同,合同事实上就已经无法强制履行,法院理论上就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但是,这一解决方式,对于学生一方来说,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的,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教育培训合同由于其人身属性,学生不同意,无法强制履行,故而可以由司法机关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这一理由适用于所有的教育培训合同。但是如果存在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或者合同无效事由,学生一方可以在主张履行不能的时候,同时主张其他无效或者解除的事由。如是,一则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二则是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三是有可能实现全额退费,总之,退费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体现,消费者应该积极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育机构学生交费合同 第2篇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特别苛刻,一般需要出现特别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情势变更,这五种法定解除情形出现的概率较低。

教育机构学生交费合同 第3篇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很多教育机构会在教育培训合同中设置约定解除权。比如:部分大型的教育机构,对自身品牌比较自信,会约定类似于“30天无理由退费”,“不满意包退”以此作为宣传噱头或者营销策略。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而且很多机构的做法是口头承诺,但是不写进书面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教育机构学生交费合同(合集3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