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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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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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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1篇

20XX年3月原告张某在被告生产车间上班时被机器致伤右手手指,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用。

20XX年5月,原告的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

20XX年12月5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确认其于20XX年3月在被告车间上班手指受伤系工伤的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提出工伤申请时限已过,并经原告申请于20XX年12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以无果告终。

20XX年11月4日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起诉至法院时距伤情鉴定已两年有余,超过了民事诉讼法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但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调解,对此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XX年12月20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时实际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赞成第二种观点。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_民事诉讼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结合本案,一、被告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过程中愿意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是属于在调解中的让步,依据民诉法的规定不能以此做为诉求判决的依据,且双方因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并非上述法定事由中“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

二、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工伤的申请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尽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情况,但并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2篇

劳动调解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可见,你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来赋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具体办理时,你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你和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如果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你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3篇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_《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4篇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法十四: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δ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5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

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日

上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填写的文书格式。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经过如下程序:

(1)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受案手续;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应向何部门申诉。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②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l-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③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⑤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者使用)申 请 人:

性 别:

民 族:

年 月 日

户口性质:非农业 住

所:武汉青山区青宜居

邮政编码:430080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事由: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__________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交警队:

申请人______,女,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省___市___区,电话: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市_____路___幢___室。法定代表人:______,电话:______。

就原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二0___年___月___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并受理后(案号:(20___)蜀劳仲案字第236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已自行和解。故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___市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___年___月___日

市劳动监察支队:

我与________公司因________工程劳动争议一案,经双方协商调解,________公司已经全额付清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双方就劳动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本人向贵支队提出撤诉申请,请贵支队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xx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

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回避申请书————————————————————案号申请人————————————————————回避人回避方式————————————————————申请回避理由————————————————————申请时间————————————————————审批意见年月日————————————————————

文书要点

回避申请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回避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特别提示

填写该类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填写回避申请书必须符合回避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本争议的人员由于与本案或者本案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处理。根据《xxx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其回避:

①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回避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3)回避申请在仲裁案件立案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4)对回避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作出准予回避或者不准予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申请事项

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

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

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

七、要求补偿未算的两年费用(我工作十七年只算了十五年)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88年12月参加工作,于2003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不挑不选,哪儿需要去哪儿,全粮所当时五座粮站,我在四座粮站工作过。未料到本人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隆兴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

申请人:赵利平

2012年11月21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______时左右,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在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开办的_________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余元。________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元;

与_________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_______________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_现金________________元;

2.在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由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工伤纠纷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申请人: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_。 代理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公司,住所地: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____元(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____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____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____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xxx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132xxx

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

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由: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

3、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xx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1999]190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8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20xx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xxx《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xxx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xx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书人:杨xx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年_月_日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6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律解读:

亮点一 劳动争议仲裁 不收费

相关条款:“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该规定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以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实施新规后,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

亮点二 部分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

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终局裁决是新法的最大创新之一。新法中,实施“一裁终局”的这两大类案件,前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的争议,后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亮点三 仲裁时效期延长

相关条款:“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读:仲裁时效也是一个明显变化。原来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一时效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争议,但实践中,由于不少劳动争议情况复杂,劳动者往往难以在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

另外,针对一些劳动者担心失去工作岗位,不敢通过仲裁主张权利的情况,还特别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亮点四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相关条款:“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根据以往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经批准可延期30日。为提高效率,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减少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亮点五 用人单位 应提供部分证据

相关条款:“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此条款将有效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可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7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履行2xx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商事调解中心按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双方一致(可选择):

1、选定 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xx 年 月 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申请人 就其因履行与我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向贵中心申请调解的材料。为此,我方确认:

一、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二、我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现我方:

1、选定 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8篇

()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2.×××××××××。

3.×××××××××。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9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0、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10篇

(3)仲裁请求(一项或多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费用的,应写明计算标准或具体数额以及起算和结算时间);

(4)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针对争议的焦点);

(5)证据(注明书面证据的名称、视听证据的简要说明)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申请人签名,落款日期(落款时间与递交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还应在申请书上注明递交的时间)。

2.申请书用语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页面要整洁,不得拼贴、粘贴、补挖、涂抹。

3.申请书应递交一式两份(仲裁活动中有“第三人”的,一式三份),必须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空白申请书格式文本,只有头尾两页(A4纸)。如申请人要写的“事实及理由”内容较多,头尾两页不足书写的,可自行增加中间页,但中间页的纸张尺寸应与头尾页一致。申请人也可以按照申请书的书写要求,用A4纸自行打印申请书,但“签名”栏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捺指印。

5.申请人本人无法书写申请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或打印,但申请人本人应在“签名”栏签名;无法签名的,蘸红色印油按捺指印。

6.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应同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请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申请权利。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11篇

如何书写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一、调解协议的功能

如前所述,调解的优势和目的在于避免诉累,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的书面载体,在写法上应以该目的为导向,避免新的争议的产生,确保调解方案的可履行性,并强化其自动履行的可能。

为了实现这些功能,一份调解协议应当做到:1.通过充分声明或引入见证方,避免因事后反悔而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引发撤销或变更之诉;2.完整、严谨地将权利义务内容固定下来。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合法、明确、具有可履行性;3.通过精确的表述,尽量限制对同一条款作出不同解释的空间,以避免引发新的争议;4.明确违约责任,通过设置增加违约方成本的条款,增加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5.虽然调解的目的是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仍应预见到后续诉讼等程序的可能,协议中应确定一些基本要素,为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减少障碍。

二、调解协议的结构及各部分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详尽的调解协议的结构可能包含:标题、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关键词定义、事由叙述、声明与保证、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权利放弃条款、违约条款、担保条款、见证条款、生效条件条款、管辖条款、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清洁文本条款、签订时间和地点等等。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纠纷主体的身份和关系的不同,并非每个项目都为必需,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取舍。

1.标题

调解协议的标题应当体现出该文件是纠纷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均可,也可进一步写明纠纷事由。

2.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纠纷各方的身份资料。自然人至少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需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地址。相应的身份证件需复印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身份资料记载不明的调解协议对义务方的约束力可能大打折扣,而如果调解协议最终不能自动履行,须经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后续的程序中也需要提供详细身份资料。

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订立合同的主体将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易出现纰漏的地方主要是年龄、身份及授权。订立调解协议时需注意核实参与方是否具有就该纠纷进行调解、作出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的实质性意思表示的能力及权限。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时,需记明代理人身份资料和授权权限。如有独立的授权委托文件,需与身份文件一并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以免委托方事后否认。

为方便协议行文,通常在此部分将纠纷各方分别定为甲方、乙方等,后文则以甲方、乙方等指代。起草调解协议时需格外注意核对指代的一致性,以免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因混淆而造成争议。

3.关键词定义

日常使用的词汇含义往往是不确定的,加之广义与狭义、术语与俗语等分别,极易出现不同解释,譬如“之前”这个日常表述,有时意指月31日之前,有时意指年1月1日之前,在一方缺乏履行诚意的情况下,语词含义不明很可能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对关键词进行详细定义是十分必要的。

如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项目很多,包括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等,如调解协议中仅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XX元“赔偿款”或“补偿款”,而没有对该款项所包含的项目进行详细定义,则有可能造成调解后劳动者再就其认为没有获得的项目进行申诉,而用人单位认为该项目包含在已给付款项中的争议。简单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在条款中对重要措辞进行补充说明,比较复杂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在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前单独设立条款进行定义。

4.事由叙述

调解协议中应对引发纠纷的事由进行明确叙述,以避免发生调解后权利方再重复主张,或义务方推脱协议是因其他事由而订立等情形。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至少需说明事故时间、地点、肇事方和受害方的姓名及车牌号码、大致事故后果等等;又如因拖欠货款而发生的纠纷,此部分应当说明欠款人及协议所针对的欠款期间。

视情况不同,此部分叙述繁简宜有所区别。有的纠纷不宜在此部分详叙经过,以免双方因对经过细节争持不下而导致协议无法签订,如离婚协议;而有的调解协议只是纠纷的部分解决,则可在此部分尽量明确事实甚至细节,为后续程序如诉讼等减少争议。事由叙述部分的措辞一般以理性、客观为宜,避免采取感情色彩较浓厚的词语尤其是贬义词语,以免激化纠纷各方的冲突情绪。

5.声明与保证

这一部分由于不涉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容易被忽略,实际上,声明与保证是巩固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大要素,因为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受损方可能接受调解,收取赔偿款后再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调解协议,以期获得更多赔偿,尤其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仅仅是为了多索取赔偿款而反悔,这有违诚信,增加诉累,也会极大地阻却人们选择调解方式来自行解决纠纷的意愿。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应当针对调解协议订立时的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等要素作出充分的声明与保证,尽量避免给滥用上述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的企图留下漏洞。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故调解协议中需要确认纠纷各方都明知且正确理解了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人身侵权纠纷中,调解协议需要说明伤者对自身伤情已有充分了解,并知悉赔偿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具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的要求,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且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调解协议中需要注意权利义务条款的平衡性。如果调解协议中纠纷各方权利义务实质上是相当的,但由于有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在协议中表述出来,或者是隐性的,进入诉讼时在协议中表面上占据优势的一方便会处于被动。如某一方放弃权利较多,最好在协议中声明其意思表示是在明确知悉并充分考虑调解方案法律后果与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较为特殊,如果调解协议订立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仅书面进行声明并不能有效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因此声明的意义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主张存在这种情形的一方就此进行举证,对协议产生效力影响的可能相对较小,在此不予赘述。

在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到协议外第三方的权益、协议指定处分的财产上是否存在协议外第三方权利等问题上,也需要明确的授权和声明,相关文件如权属证明需作为调解协议附件。

当然,以上绝不意味着在调解中占有实际优势的一方可以迫使对方达成调解,并利用声明与保证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后果。声明与保证并不等同于签订方放弃了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权利,它的作用是通过充分的声明与保证,使参与调解的纠纷各方诚信、谨慎地进行调解,减少事后反悔的几率。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果认为在调解中受到了不当压力,可以选择诉讼途径,通过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减缓免诉讼费用等一系列措施降低诉讼成本、尽快得到赔偿款项。

6.具体权利义务条款

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是调解协议的核心,应当注意其合法性、平衡性、可履行性及明确性。

合法性是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拟定调解协议时,需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亦不应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一案例,被侵权人患病,侵权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侵权人家属经营的诊所为其诊治。后被侵权人病情加重。双方遂签订了协议约定侵权人家属向被侵权人支付补偿款,被侵权人收款后自愿请求公安机关放弃追究侵权人家属及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双方终结本事故任何责任,互不追究。双方并就补偿款的付款方式达成如下约定,侵权人家属将补偿款交给当地法律服务所保管,待侵权人被释放之日,双方到法律服务所办理领款手续;如侵权人不能被公安机关及相关机关释放的,侵权人家属能提供侵权人的刑事拘留证明文件的,该保管款由法律服务所退回给侵权人家属,被侵权人法定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侵权人家属向法律服务所交付了补偿款,后侵权人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法律服务所将补偿款退回了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被逮捕后,鉴定结论证实侵权人的诊疗活动与被侵权人的身体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侵权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侵权人据上述协议起诉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要求二人按协议连带支付补偿款。本案终审认为案涉协议以公安机关是否放人作为付款条件,将应否付款系于公权力是否行使,具有非法射幸性质,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其为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合法性不止是指不违反法律,也包括协议表述最好能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持一致。如有调解协议中约定如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则无需履行,由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很大分歧,如此约定有可能带来争议,最好直接表述为如遇政策调整则无需履行该约定。

平衡性关系到协议是否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被变更或撤销,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可履行性和明确性是息息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完整、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经办人、给付内容、履行步骤、催办条件、履行证明等等。

例如一个拖欠货款纠纷,A企业与B企业的经营者经协商订立了简单的还款协议,但协议中仅写为:“现欠A企业XX元”,其下列明了各期还款日期和数额,由B企业经营者签名,未加盖公章。后履行发生争议,A企业主张B企业经营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B企业经营者拒绝,称其签字仅为职务行为。此类争议如协议稍加说明即可避免。

在拟定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时容易出现的疏漏是不注意细节和步骤,如有一调解案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证件,但未约定先后顺序和具体协助方式,给履行造成新的争议;又如约定履行时间为XX日之内,但未明确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起算时是否包括当日等等细节。

7.权利放弃条款

除了少数各方同意对纠纷先行作出部分解决的协议之外,大部分调解协议的订立都是基于对纠纷进行一揽子的彻底解决的意愿,因此,权利放弃条款是必须的,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伤者、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其接受赔偿款后,需要声明其获赔后同意不再就该纠纷向赔偿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提起仲裁、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权利放弃条款有不同的表述方式,需要结合前述的关键词定义,澄清放弃该部分权利系放弃方全面权衡利弊后自身的真实意愿。

8.违约条款

根据我国规定,未经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通过提高违约成本来敦促各方履行协议是十分必要的。违约条款应结合履行证明进行设置,明确何谓履行完毕,履行方应当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何种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条款可根据《_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违约金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可能反而不能发挥阻却违约行为的作用。

9.担保条款

与违约条款一样,担保条款也可提高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性条款得以履行的可能性。担保可根据《_物权法》、《_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设立担保时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是:(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以不动产等设立物的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3)如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需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否则即按照《_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定顺序实现。

10.见证条款

引入第三方见证可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证实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三方可选择中立的见证人、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或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可在当地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可在交警见证下签订。纠纷各方亦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我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1],自3月30日施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1.生效条件条款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如非特殊的附条件生效协议,大部分调解协议是于纠纷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盖章后立即生效。特殊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应当明确陈述生效条件。

12.管辖条款

尽管一份完善的调解协议可以尽量降低其后引发诉讼的概率,但当事人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调解协议也可约定管辖地,以便为其后可能的诉讼减少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45号)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_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13.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

调解协议中应明确该协议文本的持有方及份数,如有第三方见证,应写明交第三方一份。由于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核原件,参与调解各方均应当持有一份原件。

14.清洁文本条款

因手写文件易于增删添改,调解协议最好以打印件形式订立,并可在协议中加入清洁文本条款,声明本协议为清洁文本,一切手写增改删减无效。各方协商一致对调解协议作出改动时,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不采用清洁文本条款的情况下,各方对调解协议协商一致作出改动时,改动处须由各方签名、捺印、盖章予以确认。

为了避免一方私自篡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每一页均需签名、捺印或盖章,条件允许时可加盖骑缝章。

15.签订时间与地点

由于调解协议的订立时间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还需注明订立时间,也可注明订立地点。

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 第12篇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但调解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国家授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制作的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另一方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的调解是在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把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活动。

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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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调解书范文(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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