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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亩。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有关问题》[20xx年(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已于20xx年10月将该宗土地中的57亩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十政储出(20X)59号出让宗地]向社会公开出让使用权。剩余8亩土地,按照市政府对《市_关于保留原二堰粮库部分土地用于还建相关项目建设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仍保留划拨地的性质,留给市粮油储备公司用于市粮油批发市场、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油食品检测站等项目建设用地。
为此,特申请对保留的8亩土地,仍按国有划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XXX
20xx年XX月XX日
xx市人民政府:
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xx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xx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_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_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xx]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_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xx年8月4日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material)。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漯河医专_级三年制护理1班的一名学生,现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
我11年入学,在_—_年的期末考试中成绩优秀,在护理系中排第一名获得了学院的一等奖学金并被评为20_-20_学年度的三好学生,在下半学期的学习考试中,获得了学院的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叫上学期有所退步,但是我不会灰心,我会再接再励,争取下年度考试重挣第一。
在入学时我报名参加了校学生会和团委,虽然面试时没有通过,但从这之中也学到了不少,锻炼了自己,在学校我参加了“心情文学社”和“天使之家”社团,在社团中我积极参加组织社团的各项活动,维持活动秩序,使活动得以进行在“天使之家”社团,在星期天课余时间内到敬老院去看望老人,到孤儿院给儿童送去温暖,在新生入校时积极配合社团的安排,积极迎接接待新生。以后我还会积极参加社团学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锻炼自己的能力。
俗话说得好,“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看到别的同学穿名牌衣服,用名牌的化妆,经常上街买这个的买那个的,我挺羡慕他们的,但我不能,我知道那是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我没有资本也没有资格把时间浪费在这上边,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努力做到心态上始终保持积极,时时以岗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妥善处理学习与同学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在来到这所学校的一年多的学习生活中,我在各方面获的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个人学习成绩获得优秀,思想上我积极要求进步,树立良好的个人观和价值观,生活中本人朴素节俭,心态开朗,严以待人,平时善于和同学沟通乐于帮助同学,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我也是一个有进取心的人,这一学期我报考了英语四级,全国计算机二级,自考,不管有多么困难我都会努力,努力把知识学到,把证拿到手。
我家的经济困难,家庭共有6口人,带上奶奶7口人,而家庭的经济来源仅靠父母种的五亩地,收入甚少,但开支却无比庞大光我和弟弟的学费、生活费这么一大笔的开销就让父母不知所错,妈妈是典型的家庭妇女,没有工作,也就没有收入,而爸爸靠打零工挣钱,那种零活时有时无,而且收入也较少,一个零活也只有二三十元钱,奶奶身体也不太好,经常到医院看病开药这些都是须掏钱的现在家庭负债累累,所以我渴望得到这笔奖学金来减轻家庭负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希望能获得,这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对我付出的一种肯定,以上是我个人的基本资料尽请各位领导老师给以评判审核。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学校领导:
本人系xx学院xx级学生xx,学号:xxxx。家庭住址:xxxxxxx。因xxxxxxxx申请走读。并遵守如下承诺:
1、为保留床位,本人愿意按要求交纳住宿费,但申请走读期间保证不在学校住宿,如私自住宿,按违纪处理。
2、主动经常与辅导员及学生干部联系,确保不因走读的原因耽误学业。
3、学校有事需要回校时能及时返回。
4、提高安全意识,为自己的安全负责,如出现安全问题自己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5、家长确保孩子每晚回家住宿,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与提醒,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本人签字:x本人电话:xx签字日期:xx
父亲签字:x父亲电话:xx签字日期:xx
母亲签字:x母亲电话:xx签字日期:xx
辅导员确认并签字:xxxx
尊敬的农场各位领导:
你们好!
一、本人叫郭xx,出生于黑龙江省建业农场(现 黑龙江社会救助中心)是20xx届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于北疆过门大学黑河学院,在校期间曾多次参加省、市、校举办的创业培训,本人选择培训项目有农业、畜牧业、市场营销,至此在毕业前夕,依照国家对于积极鼓励、支持大学生回乡创业政策,向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管理中心申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许可证)因此本人想回乡创业,开办野生特禽养殖场。
二、养殖项目:
七彩山鸡 珍珠鸡 贵妃鸡 绿壳蛋鸡
美国肉鸽 肉用鹌鹑 蓝孔雀
三、养殖场申办理由:
以上项目是本人通过在校四年期间对市场的调研,依据创业培训、对养殖场经营管理的学习所选择的。以及依照外面养殖业的成功经验。
四、申请用地地点:xxxx。
本人依照野生特禽生活习性,生长特点,曾多次考察其他外地养殖场办场环境,结合本农场的整体资源世纪情况,至此最合适开办养殖的地点是原建业农场福利院场所,首先,福利院基础设施较好,空气新鲜,其次,交通便利,远离农场生活区等。从整体看福利院较适合野生特禽的生活环境,以及对于动物便于防疫。
以上申请地点及项目希望农场给予支持,批准为盼,若能批准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而定。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服务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1300元及利息。
二、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到×××工商局参加工作,年月与×××工商局办理了招工转正手续,属于×××工商局职工(有档案为证)________年×××工商局脱钩改制,将×××的工作关系转到×××服务中心(档案随同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解决编制问题,也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单方宣布解除脱钩改制转交过来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7名员工劳动关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解除临时用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至协议签订之日计算,每年补助申请人100元,共2600元(元×年),在签订协议时,首付给申请人50%,剩余50%一年后付清。被申请人于签订协议时已支付给申请人50%的补助,但剩余50%的补助金至今仍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均遭拒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是由*举办并由法律保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及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一直未间断请求被申请人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还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此事并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书格式范文 (菁华1篇)(扩展3)
——项目申请书格式范文 (菁华1篇)
土地管理局:
第二发电厂工程,已经国家计委[1994]94号文件批准立项,是“九五”计划国家安排今年要开工的新建工程。第二发电厂一期工程规模建设4200MW燃煤供热机组,既可缓解的缺电局面,又可为X市提供冬季采暖热源,同时也可改善城市的环境。该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保效益都很明显。
第二发电厂厂址是经多种力案反复比较,各方面专家论证,逐级上报审批的,最终定位于市东南郊约八公里处,东依东山坡,西临市规划区东环路边缘,南临电厂,距电厂约公里。
本工程自1991年启动前期工作,至今已有六个年头。现已完成工程选址、工程立项、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三大主机已同制造厂家签订技术协议。前期工作完成20xx年万元(实际支付l000万元),计划今年8月开工,1998年l2月第一台200MW机组投产,至20xx年4200MW机组全部建成投产。
依据电厂工艺布置要求,申请征购在规划蓝线图范围内的土地共101公顷,约合1515亩,作为第二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其中包含八户梁村的9亩旱地,军区36007部队亩林带,其余均为天然草场,特请贵局办理有关X电厂用地报批和征地取证手续。望划定红线,以便早日开工。
敬礼!
申请人: xx
xxxx年x月x日
尊敬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身份证号:xxx。
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元年)。
退保原因:《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必须的欺诈性。如“xx病”。
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景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它不贴合《^v^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v^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而拒赔。
综上所述:特申请贵公司退还我们所交的所有保费:共计14670元和资金利息330元、退保过程产生的车费、误工费共计320元。同时终止其合同。
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
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本人系x级学生xxx,学号: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因xxxxxxxxxxx申请走读。并遵守如下承诺:
3、学校有事需要回校时能及时回到。
4、提高安全意识,为自我的安全负责,如出现安全问题自我愿意承担全部职责。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商务局:
由xx公司承担的“xx工程”市场改造项目于20xx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改造后的xx市场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共有摊位x个,分干杂、水产、蔬菜、水果、肉类等几大经营区域。
本项目总投资xx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补贴xx万元,企业自筹xx万元,主要投资改造大厅顶棚、摊位、路面、排水、线路及消防安控等工程。
在自制区和地区两级商务xxx厅xxx局的关心下,本项目已顺利竣工并投入使用,市场环境良好,围墙、厕所、排水、路面硬化、填土、消防监控等各项附属设施齐全,极大地满足了城镇老板姓的生活需求。
现申请对“xx工程”市场改造项目给予验收。
X X土地规划(管理所)局:
我叫X X X,是x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因我两兄弟均已成家,并生子,人均居住面积狭小(具体是多少可以写上),还要堆放农具、存放粮食。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2、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在老地基建新房,不占用其他用地。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X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1、现住房照片
2、生产小组的证明。
3、原房产证、宅基地证复印件
申请人:X X乡X X村X X组X X XX
XX年X月X日
入党申请书纸张格式
(一)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写法
根据*规定,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亲自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申请可分为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写书面申请。
入党申请书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标题。居中写“入党申请书”。
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写这部分时应表明自己的入党愿望。②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③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结尾。申请书的结尾主要表达清党组织考察的心情和愿望,一般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全文的结尾一般用“此致,敬礼”。
在申请书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申请日期。一般居右书写“申请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有较全面的了解,申请人可另写一个附加材料,将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写清楚。将自己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奖惩情况也要写清楚。如果自己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人政治历史情况比较复杂,或受过刑事或其它重大处分,也应实事求是地写出。
(二)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要认真学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知识的理解。
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不要以旁观者身分一味评论别人。
对党忠诚者实,向党组织反映真实思想情况。
申请书要写得朴实、庄重,不要追求华丽的辞藻,夸夸其谈。对基本写法正文中各部分的内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掌握。
申请书格式范文 (菁华1篇)(扩展5)
——离职申请书格式范文 (菁华1篇)
尊敬的部门领导和老师:
你好!
我叫某某某,是一名通信工程专业的学生。我正在申请学院的二等奖学金。作为一名通信工程学院的学生,我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自从入学以来,我已经努力学习了三年,我清楚地感觉到我在各方面取得的进步。在严谨的学校学习氛围中,我也在不断的提高和完善。进入大学后,我在各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我认为我在各方面都符合优秀学生的要求,所以我申请了学院的二等奖学金。下面我将介绍一下我的基本情况,供领导评审参考。
一、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我一直认为学习是学生的主要任务,所以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努力工作,努力工作,务实,抓住每一分钟学习专业知识,上课认真听讲,课后复习巩固。在我的业余时间,我喜欢阅读课外书籍或与我的专业相关的书籍,以扩大我的知识。在老师的指导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取得了理想的成绩。我通过了计算机二级C级考试,并取得了证书。看着我的进步,我知道我必须继续努力取得更好的成绩。
二、——思想建设与时俱进
大学是人生成长和成熟的重要阶段,所以我也特别注重自己思想的发展和成熟,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一直以来,我都积极地接近党组织。在大三最后一个学期,我从预备党员变成了正式党员。我总是用一个^v^员的标准来问自己,总是用党的先进思想武装自己,总是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对自己要求更加严格,努力工作、努力学习、俭朴生活。
三、立足专业,全面发展,积极参加课外活动
在大学的三年里,我的课余时间也很丰富。除了学习,我还积极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参加学校春季运动会的开幕式广场表演等。此外,在寒暑假期间,我还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我们不仅锻炼了我们的社交能力,也增长了我们的知识,使我们不断进步。如果我能获得奖学金,对我来说是一种鼓励,是对我大学三年学习生活努力的肯定,是我大学生活的一个亮点。它也激励着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对未来的学习和人生奋斗充满激情。如果我得不到奖学金,我不会气馁。我会更加努力,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加努力,取得越来越好的成绩。
申请人:某某某
11月10日20 某某
离职申请书格式范文1:
敬爱的公司领导:
我因为诸多个人原因,经过深刻冷静的思考后,郑重的向公司高层提出辞职要求。
首先,在贵公司工作的这几个月以来,我收获良多,在领导以及同事的帮助下使我掌握了很多非本专业的知识,开阔了眼界,增长了阅历。
其次,公司的工作气氛很好,同事们工作都很努力,领导也很体谅下属。使我在公司感受到了家的温暖。
无奈之下提出辞职,客观原因是我家将远迁至____市____区,工作上班实在是不方便,每天将近1个半小时的路程,如果再遇到恶劣天气以及交通堵塞,实在是很难保证上班的时间。而且如果加夜班、晚班,归家路途也有诸多不便。除了客观原因外,主观原因则是我觉得自己的能力有限,对 剧本的写作掌握的似乎还不够火候,我从事小说、散文以及报导写作多年,可是对 剧本是首次尝试,因此给公司造成的诸多不便还请谅解。也许是天资愚钝,我对 公司的工作操作方式很难跟上节奏,因此为了不再给领导添加负担与麻烦、拖同事们的后腿,我特此提出辞职。
最后,祝公司生意兴隆,发展越来越好。
您的员工:______
日期:20____年5月19日
离职申请书格式范文2: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调入____部门,至今已过半载,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个人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转变——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
在过去的半年里,公司给予了我良好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学到了一些新的东西充实了自己,增加了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 公司半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今天我选择离开并不是我对现在的工作畏惧,承受能力不行。经过慎重的思考,我发现在公司的工作离我的职业目标渐行渐远。人如果偏离了自己的职业目标,那剩下的光阴只会虚度一生,碌碌无为,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价值,相信公司领导能给予充分的谅解。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 公司 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项目的开展,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推进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祝公司项目推进顺利创造辉煌,祝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前程似锦鹏程万里!
辞职人签名:
日期:20____年3月25日
离职申请书格式范文3:
申请书格式范文 (菁华1篇)(扩展6)
——贫困申请书格式范文 (菁华1篇)
土地申请使用报告
申请事项:我是湖北中南成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少平,因业务发展需要,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20亩。
黄冈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导您们好:
我公司成立于201*年4月2日,经过几年艰辛创业,现总投资已超过俩佰多万元,拥有员工35人,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建筑行业,更多地解决就业人员,我公司拟建一个中型厂房,共占地20亩,而我公司目前没有空地,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特向黄冈市人们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20亩,土地位置在黄冈市内。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申请单位:湖北中南成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少平
申请日期:201*年3月26日
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v^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xx年6月海南省^v^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xx]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v^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您们好!由于本人经济条件有限,提出退学申请。
经过三年高中拼搏,有幸被本校录取,我感到很荣幸。并且录取通知书还有一本《xxxx》的书,这使我坚定了圆自己“大学梦”的愿望。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父亲强烈反对我上大学,并且当时给我找了一份去济南打工的工作。可是我个人认为:人一生工作的时间会很长,但的时间很短,并且这个时候是的黄金时段,如果错过了,会终身后悔的,我要自费完成学业。
在没有父亲的经济支持下,我凑了元钱,一人到学校报到。大一,大二申请上了两次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大一寒假在郑州做临时工挣800元钱,大二暑假在济南做临时工,挣元钱,并且申请获得一次助学金,借父*近5000元——生活费。
面对现在经济困境,我无法再继续学业。我退学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一方面我感觉自己已经掌握了基本的专业知识,大三课程我完全可以自学,应对社会的需求已经不是很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时间与还贷款的压力也不允许我再像目前这样学下去,我只好到社会上继续学习,于是提出退学申请。
作为一个学生,能获得高达6000元钱的国家助学贷款,一次国家助学金,我感到无比的满足和深深的谢意!我会用今后的实际行动为社会做一些实在的好事。
但我还有最后一个愿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因为我自认为大二学年各方面的综合测评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因为它是对我大二学年努力学习的回报,因为它是对我今后人生奋斗的激励!
最后我深深感谢老师和同学这么长时间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我以个人名誉担保,以上所说情况属实。
望校院领导批准我的退学申请!
申请日期:
本人系______学院______级学生______,学号: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走读。并遵守如下承诺:
本人签字:___ 本人电话: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父亲签字:___ 父亲电话: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母亲签字:___ 母亲电话: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辅导员确认并签字:____________
xxx镇政府,xxx市土地局:
xxx镇xx村位于同河南岸,地处丘陵地带,全村人口xx人,拥有耕地1288亩,人均耕地不足二亩,绝大部分耕地分布在靠天吃饭的山梁上,沟洼高产田人均不足二分,由于耕地面积少,耕地分配支离破碎,农民辛苦劳作一年,人均纯收入不足两千元,日子过的非常艰难。
为了改变目前xx村农民低收入状况,村两委研究决定,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惠民政策的大力扶持下,进行大面积的荒沟复垦,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有利条件。采取沟掌筑坝蓄水,地亩里低外高.涝可排,旱可蓄,梯田式落差推进的方法,复垦以下荒沟。
一、善虎沟全长4000米,平均宽度80米,现有耕地20亩。可增加复垦沟洼高产田465亩。
二、陆动掌沟全长6000米,平均宽度120米,现有耕地30亩,可增加复垦沟洼高产田1060亩。
三、安占虎沟全长5000米,平均宽度70米,现有耕地20亩,可增加复垦沟洼高产田510亩。
以上三条通山深沟分三年完成,共可复垦沟洼高产田两千零三十亩,大面积的复垦将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方便,可以使农民的经济收入成倍翻番,为以后的成片规划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农民彻底告别一亩地三处分,跑断俩腿不见功的局面。
恳请:xxx镇政府领导批准
恳请:土地局领导的.大力支持。
特此申请
xxx镇xx村村委会
xxx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活动,竞买普安县盘水镇东街18号(原矿冶公司商业门市)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其^v^用分摊面积平方米)及建筑面积平方米。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身份证复印件。
我们愿意支付本次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整及报名费人民币500元。如能竞得,我们保证按规定与贵局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签定后10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否则,履约保证金可由贵局没收,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尊敬的总经理:
经过对最近工作的总结,以及看到我自己给工厂造成的损失,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职……
步入手袋行业________年多,我很感谢公司对我的栽培以及您对我期望。但是现在对于这个行业我已经产生了严重的抗拒心理,每天上班成了最恐怖的事情,工作成为了我最厌烦的事情,对于这个行业已经不在感兴趣,不想再去从事跟手袋沾边的任何工作,加上家里也因为我本身的年龄问题而在不停的给我施压,工作及生活带给我的双倍压力,压的我喘不过气。
为了以后的自立考虑,我决定辞职回家继续深造自己本身的专业,虽然我没有足够的心细,但是我会慢慢去磨合我自己的性格,还望您能批准!万分感激!
申请人:XX
申请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书格式范文 (菁华1篇)(扩展10)
——退学申请书格式 (菁华1篇)
xxx:
申请144, 230, 203);^v^ data-highlighted=^v^true^v^>人:白进文
住所地: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建设标准化养殖专业合作社需要,特此依法向光明村村民委员会、陶村乡人民政府申请复检养殖用荒地60亩(该场地不在国家重点工程和基本农田范围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光明村村民,以前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自己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发家致富的道路。特向光明村村委会、陶村乡人民政府、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检所建立的一座存栏量为300只的猪、羊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岗位,提高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奋斗,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建立养殖小区,采用低级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动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带动本村乃至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现根据《畜牧业法》、《^v^土地承包法》、《^v^土地管理法》、《^v^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复检原养殖场用荒地60亩(该场地不在国家重点工程和基本农田范围内)地址为:平鲁区陶村乡光明村村西。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申请人:白进文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申请人:××省××市××制药厂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引入外资扩大生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现依法申请生产用地8000平方米。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
××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市××制药厂
年 月 日
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挂牌出让活动,竞买普安县盘水镇东街18号(原矿冶公司商业门市)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其_用分摊面积平方米)及建筑面积平方米。
XX土地管理所:
我场老场区职工住房建于建场初期的一九七六年,房屋结构是石头和泥,早在十多年前就已成危房。
鉴于以上情况,二〇X年,我场户职工家庭筹集资金,由我场场部组织在现在的新家属区实施建房。因当时建房时间仓促,加之职工经济条件不佳,未提出和办理土地使用申请手续。
为此,今特向贵所提出上述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申请,恳请贵所予以办理。
以上报告,敬请批复。
申请144, 230, 203);_ data-highlighted=_true_>人:白进文
申请人是光明村村民,以前通过学习和实践,掌握了一定的养殖知识与技能,形成了自己的养殖理论体系,并决定开办自己的养殖专业合作社,同时带动本村村民一起走发家致富的道路。特向光明村村委会、陶村乡人民政府、平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检所建立的一座存栏量为300只的猪、羊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可以向本村村民提供工作岗位,提高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奋斗,逐步扩大养殖规模,建立养殖小区,采用低级加农户,包回收的.模式进行动作,从而实现养殖,销售一条龙服务,带动本村乃至本乡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现根据《畜牧业法》、《_土地承包法》、《_土地管理法》、《_土地使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复检原养殖场用荒地60亩(该场地不在国家重点工程和基本农田范围内)地址为:平鲁区陶村乡光明村村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xx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物权法》、《_土地管理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六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第六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六十九条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八章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_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1、甲方负责澄清宅基地的四至界限。
2、依据城建局批准的建筑楼层高度(六层)为准,属乙方所属建筑权限,如果乙方需续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在达成合理的分配方案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无权续建。乙方只有在协议的楼层高度以下有建筑权使用权,楼顶及楼顶以上的建筑权永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协议中约定的钢筋、水泥和有关建筑材料,严格按照水泥和沙石的配合比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甲方有监督权,情节严重不按协议履行时,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临夏市_:
本人索继林,现居住于临夏市环城西路,目前因无业在临夏市南滨河路牛津河大道中安商务宾馆旁经营一食杂店,此地段因过往行人较多和周边有大量开发项目建设工地等商业场所,经常有消费者咨询卷烟零售业务,对卷烟需求较大,因此,本人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保证守法经营,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开展的.各项工作,望贵局相关部门给予办理为盼!
申请人:索xx
20xx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_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_森林法》、《_草原法》和《_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
(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_确定。
(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闭地块。
第十条 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分割的;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土地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
土地注销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一)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格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尚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续期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第十五条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抵押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准。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中方申请登记;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相关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文件;
(四)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五)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文件、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四)未交或者拖欠土地税、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材料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登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线、等级、价值(不需要估价的除外)等进行记载。
第二十六条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
(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颁发。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时公告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结:
(一)初始登记3个月;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
第二十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记、驳回登记申请、逾期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地证书,处以2000到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以3000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干扰或者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错、漏登记的,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补正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第九届_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2001年1月12日)
1、楼层高度
墙体为一二楼全框架,一楼不得低于4米,二楼不得低于米。其余楼层高度不得低于3米。
2、楼梯
楼台宽30公分,高16公分,转拐平台米宽,乙方可根据楼房高度按楼梯要求标准布局台阶数。
3、材料概况
(1)钢材 龙钢海星牌或者 牌
(2)水泥 商山牌或 牌
(3)沙 清水沙
(4)石子 2——4cm的青石碎粒
(5)水管和管件 金德牌
(6)电线 牌6mm的铜线
(7)外墙瓷砖 由甲方看样订货
(8)防水材料 雨中情系列产品
(9)楼梯扶手 不锈钢 牌
4、要求
(1) 一二楼框架四周封柱空间材料(砖等)由乙方一次性完成 ,达到协商标准。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生产小组的`证明。
xx:
兹有xx公司于20xx年1月7日在公共资源中心以挂牌方式竞得位于xx县工业园区的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xx平方米。
现我单位依据《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立项备案及宜良环保部门批复、地籍调查表、各种费用缴纳凭证等文件资料向你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手续,请给予办理为谢。
特此申请。
一、本人叫郭xx,出生于黑龙江省建业农场(现 黑龙江社会救助中心)是20xx届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于北疆过门大学黑河学院,在校期间曾多次参加省、市、校举办的'创业培训,本人选择培训项目有农业、畜牧业、市场营销,至此在毕业前夕,依照国家对于积极鼓励、支持大学生回乡创业政策,向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管理中心申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许可证)因此本人想回乡创业,开办野生特禽养殖场。
申请人:xx省xx市xx制药厂
地址:xx省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发展成为以制药为主,养殖、种殖、贸易为辅的大型企业集团,成为我国制药行业的'排头兵。为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产品质量,本厂于1995年与美国xx制药公司共同出贵,拟建一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药品生产线,约需建厂房6座,科研楼一座,外籍科学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约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厂现有空地仅100多平方米,远远不能满足进一步扩大生产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根据《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xx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提出如下用地申请:申请用地面积为8000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内,最好能与本厂旧址毗邻。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市xx制药厂
关于办理土地登记和权属证明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亩。根据市政府《关于粮食工作有关问题》[20xx年(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已于20xx年10月将该宗土地中的57亩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十政储出(20xx)59号出让宗地]向社会公开出让使用权。剩余8亩土地,按照市政府对《市_关于保留原二堰粮库部分土地用于还建相关项目建设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仍保留划拨地的性质,留给市粮油储备公司用于市粮油批发市场、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油食品检测站等项目建设用地。为此,特申请对保留的8亩土地,仍按国有划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xx年10月26日
市长 李宪生二ОО三年九月十五日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土地管理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共同做好土地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权利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法律凭证。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印发通告,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是指由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土地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和用途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终止日期、他项权利状况等。
第十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土地登记申请;
(二) 地籍调查;
(三) 权属审核;
(四) 注册登记;
(五) 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可以自己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土地登记的,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依法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土地登记:
(一) 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二) 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土地权利人应当以下列名称申请土地登记:
(一) 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名称;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三) 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四) 自然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
(一) 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二)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
(三) 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四) 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准予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土地登记:
(一) 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内的;
(二) 土地登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 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土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证书不得涂改,涂改的土地证书无效。
土地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土地证书时,同时将原土地证书注销。
第十九条 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向社会公开声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土地权属后,应当受理灭失补发登记,并在报刊上灭失补发土地证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土地登记资料实行专业管理,并建立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三章 设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取得该项土地权利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设定登记。
第二十二条 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抵押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
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证书、合同或协议,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土地设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 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五)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地籍测绘成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设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设定登记,并核发土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使用该农用地的单位申请登记。
公用设施用地,由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首次设定登记,应当进行公告。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土地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核准登记,并向申请人核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设定登记公告提出异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土地登记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驳回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构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视处理结果受理登记。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签订合同或有关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二) 抵押、出租等他项权利发生变化的;
(三)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使用的;
(四)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土地座落或者门牌号发生变化的;
(五) 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变更的;
(六) 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三十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与变更事实相关的协议书、合同等证明文书;
(三) 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 有关批准文件,非法人企业、组织的土地转移,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五) 土地证书原件;
(六)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变更地籍测绘成果;
(七)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变更登记,并核发土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用途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持公有住房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住宅用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合同,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土地证书:
(一)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
(三)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土地使用权转移决定的法律文书生效的;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五)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的;
(六)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七) 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土地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直接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限期收回土地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权属状况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准注销登记,收回并注销原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登记结果错误或者漏登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证书,将更正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并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十八条 依法注销的土地证书自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失效,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土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证书的,其伪造的土地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证书;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非登记机关或个人擅自受理土地登记或擅自制作、发放土地证书的,该土地证书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申请土地登记的当事人提交虚假申请登记文件骗取土地证书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土地证书。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因土地登记人员的过错,造成土地登记错登、漏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或者补登;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我们是武汉市汉阳区长久粮食复制品厂,位于汉阳区永丰街琴断岭198号工业园内,租用厂房1600㎡,有八条生产宽鲜米粉的流水线,日生产能力5万公斤,产品主要销售在汉口、汉阳地区,是我市目前十余个厂家中最大的厂家,产品质量这些年一直稳定,在广大客户中享有较高的信誉感,于今年四月已获取了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第一,宽鲜米粉在我市有较长的历史,它是武汉人早餐的主要品种之一,市政府早在20xx年开始,花了很大的气力,做放心米粉工程,直到现在的早餐工程,都是为了让广大的市民,吃上安全味美的食品,随着我市人口不断的增加,常驻人口已接近千万,日需宽鲜米粉14万公斤左右,还有面条、细粉、年糕、糍粑、豆丝、手工粉、合粉等多种产品,我厂前身是:武汉市长寿粮食复制制品有限公司(厂址:古田四路)是我市米粉行业中最大的厂家,岳市长于20xx年10月带领各个职能部门的领导来我厂视察,并做了重要讲话,他要求我们一定要为广大市民生产,供应优质安全的食品。品种要多样化,努力成为我市食品行业最大最强的'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古田四路无法发展,故迁移到现在的厂址,该工业园内有十几家工厂,厂房、场地都受到限制,制约了我们的发展,为此我们申请购置 亩 地,建一个华中地区最大的食品工业园,为市政府做出一个亮点工程,方便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让广大市民吃上更安全的食品。
我们的具体规划是:
第一期工程:以现在的宽鲜米粉为主,用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建立一个日生产能力18万公斤的十四条生产流水线,主要生产宽鲜米粉、合粉、手工粉等品种,以满足武汉三镇得需求。主体生产车间、仓库、锅炉房、车库、办公生活。
绿化带共用地亩,预计投资X万元。
第二期工程:围绕宽鲜米粉这个主导产品,生产细粉、年糕、糍粑、豆丝等辅助产品,日产量达到五万公斤,占地 亩,预计投资 万元。
第三期工程:各种面条是武汉市民早餐品种中销售量最大的品种之一,建二条生产各种面条30万公斤的生产流水线,实现生产、销售配送一条龙,保证武汉市场供应。占地 亩。预计投资 万元。
我们的一二三起工程完工能预期完工,它标志着武汉市食品行业的一个新起点,它有利于广大客户的需求,有利于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集中监督管理,有利于国家税收,有利于企业发展,我们要求市政府大力支持,批准土地X亩,让我们大显身手,大展宏图,早日实现市政府多年的愿望。
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
武汉市汉阳区长久粮食复制品厂
20xx年5月20日
土地局领导:
20xx年7月,经局有关领导同意,我部与世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合同书》,并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土地证的办理遇到了障碍。
抵顶房为福新路71号,该区片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20xx-94]、[20xx-74]号会议纪要精神在幸福河加盖时市政府划拨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该楼为经济适用房配套用房。我部多次到土地部门办理,但因原土地所有者烟台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无土地证,致使福新路71号商业用房土地证一直无法办理。
该区域土地总面积17746平方米,建设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含抵顶房平方米,按照房屋面积均摊土地面积的原则,商业用房占地平方米,据烟台市政府办公室烟政办发(20xx)116号文规定为2类商用地,基准地价3300元/㎡,具体出让金价格需评估以后确定。
特此申请,向贵局申请办理土地证,请在审核以后给以办理,万分感谢!
此致!
依据电厂工艺布置要求,申请征购在规划蓝线图范围内的`土地共101公顷,约合1515亩,作为第二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其中包含八户梁村的9亩旱地,军区36007部队亩林带,其余均为天然草场,特请贵局办理有关X电厂用地报批和征地取证手续。望划定红线,以便早日开工。
石龙区国土局:
石龙区xx学校是一所六年制公办小学。位于石龙区捞饭店村中部,坐北朝南向,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学校东邻村小路,南院墙外是学校大路,北面邻民宅,西面为河沟,四周与邻里无土地纠纷。
学校建成于1992年7月,一至归捞饭店村、区教体局双重领导,直到20xx年改村办小学为区办小学。学校一直没有土地使用证这给学校修建,特别是国家校安工程建设带来不便,甚至无法进行,直接影响学校发展和安全。
为此,学校根据省政府“豫政(20xx)63号”文件和市政府“平政(20xx)85号”文件的指示精神,特恳请区国土局尽快办理学校土地使用证为盼!
申请单位:平顶山市石龙区xx学校
20xx年12月29日
申请人:xx,女,汉族,出生 年月 日,住址
被申请人:xxx公司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元( 20xx年1月至今)
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1、此协议达成后,如有漏洞和有关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2、地基的土地使用权随国家的政策而完善,在国家住房政策未完善和土地使用证未变更之前,国家如因建设需要而拆迁,该土地使用证所属范围内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不予受益。
3、如因自然灾害造成该整体建筑需重新修建,在能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有优先权。
4、动工时间和竣工时间
动工: 年 月 日
竣工: 年 月 日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违约,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违约赔偿金为壹拾万元整。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人一份,同时也可法律公正。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鉴证人: (签字盖章)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转让面积270亩,用 第 号,地号 该宗地界地址点坐标详见 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二、该土地转让价值为: 亩× 元=*****元, 乙方同意分四次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次支付壹拾万元整(¥元),第二次是乙方在取得土地证后,于20xx年4月份支付贰拾万元整(¥元),第三次是20xx年8月份支付贰拾万元整(¥元),第四次是20xx年10月份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伍拾捌万元整(¥元)。
三、甲方负责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办理土地证、契税、交易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总价款的* % 违约金。
四、本协议在执行中如有发生矛盾、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转交当地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xx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xx年5月26日
审:全体请坐
书:报告。。。完毕
审:现在开庭,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核对到庭的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审:请原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江:。。。。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王:王xx,xxx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请被告通报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家庭住址? 被告:。。。。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谢:谢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殷:殷xx,华东交大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审: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队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谢,殷:没有
审:现宣布各方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江西省华东交大模拟法庭受理原告江x诉被告李x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婷和人民陪审员张xx、陈xx组成,由胡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雷xx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这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已在开庭前告知各方当事人,原 被告方你们是否清楚了? 江x:清楚 李x:清楚
审: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王:不申请。
审: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谢,殷:不申请
审:为了便于双方举证,质证,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证人。
被:有一份证人证言。
审: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124条,第125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被告应围绕本案争议的范围提出自己的主张,原告提出自己主张的,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被告反驳对方主张的,提出自己主张的也应提出证据或说明理由,否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审:现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宣读起诉书 原代:
审:被告方,刚才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你是否听清楚了? 被: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李x:宣读答辩状。。 审:其他诉讼参与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审:现在由原告方进举证
王:第一份证据是常住人口登记卡,这份证据表明原告的身份、姓名和曾用名。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殷xx:对第一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第二份证据是土地使用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源于政府的颁发,这份证据主要证实本案所争议的该栋房屋的宅基地拥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号余集建93字第01-3-05157号,土地使用者是江x,地址是站前村竹溪小组,土地类别是宅基地,面积是平方米。整栋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使用者为江x,批准使用权限为永久,填发机关为余江县土地矿产管理局,颁发时间为93年4月17日,土地证盖有省人民政府的印章及填发机关的印章。
审:被告方对其有无异议?
谢:对这份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真实的,关键性的一点是原告在申领该土地使用证时,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这只是一份土地使用证书,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房屋确权纠纷,对房屋的确权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王:整个申领土地使用证得过程是没有反映的,土地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这一土地的左邻右舍及相关人都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如没有异议,就颁发,有异议就不发。本案争诉的是房屋产权纠纷,所争议的房屋宅基地是相连的,在农村土地的登记是根据房屋所有权归谁来定的,土地使用证表明了这一块宅基地是谁的,土地附建的房屋是谁的。在农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基本上是合一的,土地使用证比本上是准房产证,是紧密相连的。
殷: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这房屋是父母建的,他母亲是2003年去世的,1993年他母亲肯定在世,土地使用证应当登记为母亲的名字。农村的房屋是没有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是这样的,但也不排除例外,93年国家是对农村所建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
王:房屋是父母所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93年发放土地所有证时他母亲还在,那为什么没有以他母亲的名字发放土地使用证,而是以原告的名字发放土地证,这恰恰证实了1980年全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的事实,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人征得了相关人的同意。这有力表明了原告一人顶下房屋的历史事实存在。
殷:有待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详细的证据来证实。
审:原告继续进行举证
王: 第三份证据是调查笔录,第一份调查笔录是对证人刘xx(原、被告的妹妹)的证言,第二份调查笔录是对张xx(原、被告的叔叔)的证言。 审:传证人刘x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刘:清楚
张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刘:刘xx,1964年出生,种田,现住在西坂大队下坂村,江x是我哥哥。 审:现由原、被告方对证人发问
王:你娘家在竹溪村的老房你清楚吗,这发问是归俩个哥哥所有还是归一个哥哥所有?给钱的时候你在场吗?
刘:清楚,当时我也有十六七岁了,归一个哥哥所有。当时作价七百元给了江x,过两天给钱的时候我在场。给了二百块钱给李x,另外一百五十元从老屋里扣除。 王:你和江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是同胞兄妹。
王:你和李x是同胞兄妹关系吗? 刘:不是,但我把他当亲哥哥看待。 审: 被告方要发问吗?
谢: 有,除了兄妹关系,你和原被告还有什么关系? 刘:江x的老婆和我的丈夫是兄妹关系。
殷: 原告给200块钱给被告的时候有写收据之类的凭证吗? 刘:没有
审:当时对房子处理时,写了协议吗,有谁在场? 刘:没写协议,就我们一家人在场。 审:最后这房子作价多少?
刘:作价七百元,过了几天给了钱给李x,当时我看到了。 审:江x写了条子给李x了吗? 刘:没有。
审:请证人刘xx退庭 审:传证人张x出庭
审: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事实求是不能作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清楚了吗? 张x:清楚
陈审:证人你的姓名等情况 张x。。。
审:现由原被告对证人发问
王:对竹溪江家的老屋你了解吗?请你就你所知的情况说一下。
张x:听哥哥说过。1980年听哥哥说这房子作价七百元,江x给李x三百五十元,给钱的时候我不在场,因为我工作在外地。街上的老屋80年元月份处理的,做竹溪侯家的房子时就向我借了三百元,80年元月份街上的老屋当时作价一千二百元钱,我就要给付六百给哥哥,除去欠我的三百元,我还要给三百元给哥哥,当时这三百元给在李x手上。 王:80年你处理街上老屋的时候你写过协议吗?
张x:写过,但不记得放哪了。
王:你说给了三百元钱给李x,他们兄弟俩当时分了这钱吗? 张x:没有。
审: 被告方有什么要问的吗
殷:江x的岳母和你老婆是什么关系? 张x:和我老婆是俩姐妹。 审:请证人张x退庭
审:现由被告方举证
谢:原、被告在78年7月份分家的时候写的记录,两兄弟都有签字。 审:原告方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这份证据没有分家主持人的签名,也没有参与分家人的签名。分家的记录没有涉及对房屋的分配,被告方提供的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谢:在农村七八十年代,不会写得那么规范,两兄弟连小件物在分家的时候都会写的很清楚,为什么大件物房屋没有协议呢?
王:邓埠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即关于赡养母亲方面的内容而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五条内容写得很明白。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在父亲过世前和过世后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不是事实。被告一一主张了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原来的调解协议上也载明了对该房屋的意见。 原代:这只代表个人意见,是乡镇场自制式的调解书,对原被告母亲的赡养。如果这是赡养协议,当事人一方应该是赡养人,另一方应该是被赡养人,但调解书上的当事人仅仅是两个赡养人,没有被赡养人的名字。这份自制式调解书,填写不规范,没有江x的签名,也没有原被告母亲吴春花的签名,也就是没有另外两方当事人的签名。这份协议毫无价值,对本案起不了任何证明作用。
审:被告方继续举证
殷:最后一份证据是邓埠镇站前良种场出具的一份证明,时间是2004年12月2日,主要证实今天原被告争议的房屋时他们共同所建的,被告李x很好地尽了赡养义务。 审:原告方对这分证据有何异议??
王:证明的内容不明,如果是赡养证明,则与本案无关,如果对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他们也无权证明,证明的主体更是不明。
殷:证人熊润林,邓银茂主要证实被告李x尽了赡养义务。。。。。。。。。。。《提交证据》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王:见(代理词)
审:被告方你有什么辩论意见要陈述吗?
谢: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和原告方的代理词,我作如下答辩,原、被告虽然不是亲兄弟,但毕竟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这份亲情是割不断的,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原被告父母共建的房屋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权,原告说出资三百五十元顶下那房屋,另有证人刘xx的证词,证人张x也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点,这份证据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刘xx的陈述是矛盾的,刘xx就这一事实的陈述前后是矛盾的,原被告虽不是亲兄弟,刘xx另外与本案的原告还有其他的亲戚关系。江x的老婆和刘xx的老婆是亲姐妹,刘xx的证词不能证实江x用三百五十元买断了这房屋的所有权。在农村处理房子时,应会有协议,原告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在处理街上老房子都有协议。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涉及到土地权属应当由相关人民政府调处,本案今天庭审可能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因为被告已经向相关政府申请撤销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重新颁发的问题。 78年刘xx说给了钱,他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当时协议这房子时没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没有写协议。
王:既然这房屋没有卖,我们哪来土地使用权证,如果93年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被告还会阻拦吗?
审:原告方是否还有第二轮辩论意见?
王: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多年以来你们兄弟之间的情谊,真正出现了财产纠葛,这就要讲清原则。首先在是非面前,要弄清事实,讲求法律,弄清楚房屋所有权的属向。被告方代理人说原告方是否取得了整栋房屋的产权,我方举证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在场的证人、当时商议这事时候的人员刘xx是唯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证人。这事原始、直接证据,还有传来证据的证人原被告的叔叔张x,与直接证人、原始证人是相吻合的,印证了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概括了一切,证据力很大。原告方的诉讼主张是成立的,希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被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殷:第一,关于证人刘xx的证词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有效,通过证人当庭陈述的事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内容,他说在家里给了二百元,另外一百五十元从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扣除,在原告的诉状中说在叔父那街上老屋款中拿去了一半,但现在讲被告全部拿去了。这是自相矛盾,原告方证人的证词不真实。对于房屋权属问题应是相关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不是法院权属管辖问题。
王:在诉状中所谈到的原、被告对作价的房屋各一半,这是从总的概念上来讲的,这是一个事实,从证人张x的证言中可知,那三百元是个人一半的,至于怎么拿的,具体细节问题,诉状要讲得那么清楚吗?
审:原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王:没有。
审:被告方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谢,殷:没有。
审: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在法律角度上予以承认,被告方提出行政主管部门的异议,应通过行政手段由相关行政部门来裁决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88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但要看调解得合不合理。 审:被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被:不同意。
审: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成立
审:被告,对于原告方提出的那三块门,你都拿掉了吗? 李x:是的
审:休庭十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法庭调解,合议庭经过评议,对本案的事实确定如下:本院认为:1980年期间,被告向父母提出将1966年家里建造的一房屋与原告分家拆产,在经得父母及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出资购买该栋房屋中被告共有的另一半,即整栋房屋由原告一人顶下。原告取得整栋房屋所有权以后,余江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于1993年4月17日确认了原告对该栋房屋所占宅基地,并发给了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主张编号为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归己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04年期间,被告占据原告半栋房屋,属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的房屋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为此,本院依照xxx《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余江县邓埠镇站前村委会竹溪村小组地号01-3-050157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占,搬出其在房屋内的堆放物,返还原告房屋的三片房门,恢复原状
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原被告你们是否清楚了?。。。。 审:休庭
1、甲方现有的水电资源交由乙方使用,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支付。此房落成后所需要的专用水电由乙方接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2、拆除旧房,地基回填,均由乙方完成,误工由乙方负担。
3、道路交通及料场由乙方自行安置解决。
4、施工中,周边关系和睦相处,如造成人为纠纷,乙方自行处理。
5、此建筑落成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包括:钢筋、水泥等基础材料,人员工资,入户防盗门及窗户、预埋穿线管、线盒、下水管道设施、电线、化粪池、不锈钢楼梯扶手、外墙瓷片、楼顶隔热层处理以及相关楼房建筑中必备的预埋、预备材料等)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工序由乙方一次性安装完善。
6、建房施工必须具有安全设施,并且严格按照建筑安全管理办法执行,若出现任何不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土地管理法》和《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登记。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
(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除本条第二款和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赠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由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三)继承或者遗赠;
(四)经登记的房地产权终止;
(五)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变更登记的情形之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单独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件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
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被人和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当事人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商品房的买受人、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委托出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在五日内将受理决定或者补正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收到申请登记材料日为受理日。已经告知补正要求的,申请登记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将已收到的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当事人在材料齐备时可以另行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同时将有关事项如实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阶段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认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实地查看。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补正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登记材料。逾期未补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补正申请登记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的;
(二)申请登记的权利与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已确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有误的更正登记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土地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
(五)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申请与该房屋相关的其他房地产权登记的,但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六)房地产权属纠纷尚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
(七)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
(八)申请标的物为临时建筑的;
(九)房地产被依法没收或者被政府依法收回,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十)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不予登记情形消除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条核准登记的,自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登记后,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无主房屋;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有的房屋;
(四)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房屋。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书面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办理原房地产权的注销登记。
本条规定的登记,可以不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房地产权利的相关证明:
(一)自然人死亡,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死者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承受人申请证明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房地产权利的;
(三)房地产灭失,原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证明原房地产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期限,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证书破损的,权利人提交以下文件,可以申请换证: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地产测绘附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准予换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权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灭失声明。
权利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刊登灭失声明的报纸;
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自报纸刊登灭失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地籍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交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或者经批准续期的,权利人应当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新建商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五)房屋测量成果报告;
(六)房屋门牌证明。
新建非商品房屋,由权利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在新建商品房核准初始登记前,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四)继承、遗赠;
(五)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买受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房地产测绘附图;
(六)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
(二)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四)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六)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房地产测量成果报告。
因城市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政府行为导致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形发生,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收房地产登记费;权利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具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文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出具。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消灭等情形终止的,原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三)原房地产权证书;
(四)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四章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由当事人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登记。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需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材料。
第三十八条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时,依据有关法律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原房地产他项权证公告作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房地产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核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
第五章预告登记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预购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范围。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购人委托预售人代为申请办理登记的,预售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办理。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三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四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预告登记证明书;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四十五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六)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四十七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登记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建工程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同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第四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其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预售人未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预购人申请转移登记或者未依预购人委托代为申请转移登记的,预购人提交下列材料,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四)缴清房款的证明;
(五)完税证明。
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因未通过规划验收等原因而未办理初始登记,进而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后依法已办理初始登记,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条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预购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且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发给房地产他项权证,原预告登记证明书失效。
第六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一条权利人认为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三)证明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核准更正时,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进行更正的,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不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宜在原房地产权证书上更正或者申请人要求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的,收回记载有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发给新的房地产权证书。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误的,可以依据原始登记材料对登记笔误进行更正。对于笔误以外的其他记载错误,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核准更正登记的,通知权利人领取新的房地产权证书,记载错误的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提交下列材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三)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
(三)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将原房地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十一、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将其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因买受人或者预购人的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全市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进行房地产总登记。
第五十九条地下空间的房地产登记依照本办法办理。
厦门市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注册资金100万元。主要从事制造、加工、销售纸及纸制品、纸包装品。法人代表:xxxx 。
公司现地址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工业一区五号楼,员工120余人,主要从事彩印后道加工及配套生产。
多年来不断改进技术,投放大量资源,引进多条先进的生产设备。现生产设备有单面瓦楞机六条。主要生产e、b、f、三种瓦峰纸板。还有自动裱纸机二台、手工裱纸机六台。过油磨光设备及自动复膜机等。
主要客户来自厦门及周边地区规模较大彩印公司,主要的产品有王老吉、联想手机盒、松下电器等知名品牌彩盒包装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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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深知“重设备轻管理”会使一些大中型企业无法让先进的设备产生出更多的.利润,故我司特别注重管理,注重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公司管理阶层人员每周例会两次,汇报公司情况及总结不足之处。各车间所有员工会议每周一次,目的在于及时让工人反映车间的近况及存在的问题,让所有工人畅所欲言,包括对公司的意见及建议,做到员工的利益最大化。此举得到所有工人的好评,故对公司更加信赖。
另外,我司努力学习国际国内先进的技术,保持市场信息渠道通畅,积极借鉴国际市场的运作经验和产品创新能力,绝不为了获得市场份额,一味压低价格,最终导致获利能力不高,微利甚至亏损经营。我司总经理亲自带领技术人员参加刚刚结束的第三届中国纸包装工业(天津)瓦楞纸箱包装印刷展览会,学习及借鉴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管理方式,获益良多。并计划在本月月底前往汕头各机械机台厂,学习新的机台改革技术,让企业先进的设备产生更大的利润。
本着以“质量至上、团结务实、创新高效”的宗旨服务于广大客户,我司能以最快的速度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出精美的产品。为客户提供超值的产品和服务是我们永远不变的目标。今天福利达的健康成长,全赖于客户们的多年来的鼎力支持,今后我们将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紧随市场变化,不断创新,提升产品品质,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实惠。
厦门海西的发展计划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正是看准这一发展机遇,决定扩大生产,此次投资预计用地面积25至30亩左右,投资总额xx万,预计年产值3500万元,达产后年税收150万;厂房建筑面积大约占地5000平方米。仓库占地面积约1500至xx平方米。办公楼占地约500平方米。员工宿舍占地约1000平方米。厂区内厂房分两栋,每栋占地面积约为2500平方米。用工200人左右。
公司新厂投产后,将在海西地区形成一个纸制品包装生产基地,辐射全国,开拓海外市场,为海西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望政府部门给予支持!谢谢!
申请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_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xx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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