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手机访问
61
微信扫码分享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诊断记录、病历材料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李XX诉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李XX起诉申请人的原因是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次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在李XX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申请人曾多次前往大理市人民医院,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贵院特调取上述证据,以便于法庭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本案,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 X X
20xx年08月02日
申请人: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___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___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涉嫌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签名)
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证人姓名_______,有关单位名称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___;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
方便申请人
充分告知相关信息。
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制作方式。
《办法》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时的补正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补正期限。
方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
《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和期限。
《办法》规定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办法》采取了更宽泛的做法,如果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复议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同时也符合海关要求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基本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申请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的途径;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权利等。申请人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服、向上一级海关提出督促申请的,如果上一级海关审查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理由。
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
这些事项包括: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提出异议;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对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提出异议;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请求解答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引入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解释和解答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人员应当就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权利外,还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
规定了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
具体包括:和解的原则、和解协议的签定、复议机构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要求、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调解书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声像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举行听证的复议案件,当面听取意见、听证的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行政复议当面听取意见、听证活动的声像档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制。
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担任。
调查取证。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主张复议案件一般有可能,都应当举行听证。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是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是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复议听证的案件采取尽可能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规定依法可以公开听证的复议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听证场所、安全保卫等因素所限,不能满足旁听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广大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听证;也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有关新闻舆论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旁听。
海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XX诉XX、XXX、XXX、XXX、XX、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贵院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XX与XX、XX银行往来流水账单。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数额特别巨大,为查清事实,正确裁判,审理本案必须出示原、被告双方银行往来流水账单。由于该银行往来流水账单,XXX市XX区公安分局已全部调取,并已移送至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申请人:
二零xx年一月二十四日
申请人:
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工作单位:
住址:
申请事项:依法调取案相关证据。事实与理由:
【律师提示:事实与理由部分应着重阐述申请调取的证据具体是什么,调取该证据的'必要性及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关于一案,申请人认为需要向证人调取证据,特请贵局(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x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调查事项:1:x年x月x日9时许原告xx与我在xxx地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
2、调取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xxx路口交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xxxxxx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就原告xx与本人因交通事故,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原告存在故意行为。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
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案号:(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市x区x路x号
被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路x号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区x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被申请人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市居民,现住。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调取。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诉x局将我房屋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该局拒绝提供我购房档案中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此致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x市xxx居民,现住。
申请法院调取xxxx。
关于我诉xxx局将我房屋非法过户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该局拒绝提供我购房档案中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项证据。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事项:请求___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___收集调取证据。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涉嫌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
内容提要: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不仅没有提供当事人收集书证的程序保障,还保留了法院在一定条件下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民事书证收集立法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诉讼结果不确定,当事人收集书证困难,书证收集环节中存在着司法腐败。完善民事书证收集立法,应建立合理的民事书证收集模式,细化民事书证收集运作规则,即将书证提出一般化、设定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设置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等。
一、我国民事书证收集的立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书证收集的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92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为标志;第二阶段以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为标志。
在第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及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清晰地反映了在民事证据方面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的思路。但是在有关书证收集方面,只有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由此可见,这一阶段的民事诉讼立法虽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为当事人设置具体的收集书证的方法和途径,也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同时,这一阶段的证据立法还赋予了法院在调取书证方面较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审判需要而抛开当事人独立取证,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不难看出,这一阶段我国民事书证收集坚持“以法官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原则,这显然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发展取向相违背。
在第二阶段,《证据规定》对举证、质证和认证等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就证据收集方面,规定了当事人举证、法院查证和证据交换等内容。但是《证据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例如对当事人取证权利的程序保障仍显不足、对拒绝向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证人拒绝作证的应对措施缺乏相应规定等等。就书证收集而言,《证据规定》第10、20、31条的规定仍只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简单重复。书证交换的范围基本上只局限于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对于不支持自己主张或支持对方主张的证据没有要求交换,从而难以保障一方当事人从对方手中获得有利于己方的书证。可见,《证据规定》坚持的是“当事人取证为主,法院取证为辅”的书证收集原则,而不是“当事人负责取证,法院负责保障当事人取证权”的原则。
总之,现行的民事书证收集的立法不仅使当事人在收集书证时无法摆脱对法院的依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还易导致司法腐败、法官中立地位的丧失等弊端。
二、民事书证收集立法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关于当事人收集书证的手段和程序保障方面的规定,当事人难以获得诉讼所需的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诉讼结果的不确定。由于不同的法官对是否属于“客观原因”以及是否属于“审理案件需要”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即使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此法官可能会认为应依职权收集书证,而彼法官则认为应强调当事人举证。或者在同一案件中,法官由于有意偏向一方当事人,所以会积极利用其调查收集证据的特权为一方当事人谋利。如果这些书证材料对诉讼起关键作用,那么,可能会由此导致两种相反的诉讼结果:一种是法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拒绝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调查收集书证的申请,致使当事人因举不出证据而败诉;另一种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某些书证材料,致使提出主张而不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胜诉。如此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的做法显然影响到了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确定性。
(二)导致当事人收集书证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当书证材料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对方又拒不提供时,虽然法律规定了妨碍举证的推定制度,但是适用推定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而何为“有证据证明”本身就是个问题;二是当书证为第三人所掌握时,第三人大多拒绝直接向当事人提供。即使是律师出面取证,对方也往往以内部规定只能向法院提供为由而拒绝提供。显然,在立法没有为当事人规定具体的收集书证方式和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取证权利对于当事人来说只具有书面意义。
(三)容易引发书证收集环节的司法腐败。按照现行书证收集立法,是否调查收集书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主观意愿,因此,在当事人遇到取证困难时,往往会通过找关系等方式千方百计求助于法官,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向法官施加压力,使法官接受当事人提出的取证申请并调查有利于该当事人的书证。这显然容易诱发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民事书证收集立法的设想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诉讼理念的影响,长期以来书证证据收集立法没有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应有重视。而国外一般都十分重视书证收集的程序立法,国外学者对于书证收集立法的研究也十分深入。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书证收集立法,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和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此,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
你方与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______(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______(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1.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_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 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_、_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 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2、 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 _ _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 _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 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_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 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二) 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 申请人的有关情况;2、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3、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4、 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5、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6、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7、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 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 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 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 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 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 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 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 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 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2) 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3) 利害关系方陈述;(4) 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 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 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 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2) 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3) 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4) 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十、 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十一、 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 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_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 2001年10月11日向_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 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十二、 司法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尚未开启过司法复审程序。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王某,男,52岁,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某市。辩护律师: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武绍智 赵春雨
案由:王某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某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某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16日(1998)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8日(1998)浙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
2、请求对王某一案立案再审,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及理由:
一、王某一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写道:“被告人王某在担任_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帮助和解决某丝绸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借贷资金和某集团与某制药有限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分别收受某丝绸集团公司总经理高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某贿赂的钱财,共计现金人民币155000元,美金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7150元的松下彩电1台。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及证人高某、严某、沈某、沈某某、胡某、张某、费某、蔡某的证言”。《判决书》第5页写道:“证人胡某、施某、吴某、缪某、钱某、鲍某的证言及某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县财政局、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向某丝绸集团公司、某县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的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王某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向上述证人打招呼,要求支持和亲自出面为某集团争取合资项目的事实。并有行贿人高某、夏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而实际上,庭审过程中上述证人根本无一人到庭,其证言大部分未出示,且这些人中更有一些王某根本就不认识,甚至连名字都没听说过。因此判决书中所说“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根本就不是事实。王某一案系因高某检举而起,而高某检举的内容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曾多次发生变化,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出具的,实属无中生有。并且,证人胡某、钱某等人关于王某在解决企业资金问题上向其打招呼的证言也并非判决书所述,与证人作证的初衷完全不相符。现经律师重新调查取证,取得上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均系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有力证据。现分述如下:
(一)证人高某于2006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言内容为:我叫高某,男,1951年5月23日生,家住某省某县城关镇西门河下1号,现在某有限公司工作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1997年天气很热的时间纪委找到我,把我关到戴河口水库旁边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六天六夜不让我睡觉,只给吃的,在第六天的上午我实在熬不住了,不得不按照纪委给我提供的材料出具证言,他们写什么我就说什么,感觉很对不起王某,但我也没办法,只能按纪委的材料说。现就王某受贿罪的有关事实重新作证如下:
1、我所有给王某的钱都不是为自己办事,都是给他用于公务开支,他当时都给了我发票。
2、1993年
三、四月份某市人代会期间我没有给王某1000元美金。
3、1993年
四、五月份我没有在王某某县人武部宿舍给他30000元钱。
4、1993年11月我在某县人武部给王某10000元,当时他给了我发票。
5、1994年春节前,我开车送王某回某市过年时没有在车上给他20000元钱。
6、1994年春节我去王某家拜年,没有给他10000元钱,只给他女儿
一、二百元压岁钱。
7、1994年
三、四月份王某去南京出差前我没有给过他钱。
8、1994年湖州人代会期间我没有在王某住处给过他钱。
9、1994年12月王某担任省工商局副局长后我没有在他办公室给过他钱,更没有让他帮忙办理某集团公司商标。
10、1994年12月我曾给王某送过一台松下电视机用,当时,王某还没有汽车,生活用品不齐备,我就替他买了电视机,他搬家时打电话通知我让我把电视机拿回去,我让他把电视机留在某市,等我有空来拿。
11、1996年王某从某市搬家到某市时,我没有在某大酒店门口给过他10000元钱。
12、1997年年初,我在杭州某大酒店给王某一些礼物,里面夹了1000元美金,后来王某发现后打电话让我把1000元美金拿回去,但是后来我没机会去拿了。
以上证言全部是真实的,我愿作证,承担证言虚假的法律后果。” 高某的上述证言还有证人戴某的证言对有关问题予以辅证。
(二)证人戴某于2006年11月15日出具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我叫戴某,原某县县委办公室驾驶员,作证如下:
1、我在某县委办时,给王某书记开车,我送王某书记在1994年春节前一天(小年夜)下午去某市过年,我记得到某市以后我们到煤气站换煤气,因煤气站停了王某的煤气,与煤气站的一位同志发生争执,后来为煤气的事找到市政府办公室,煤气的事落实了,我回某县了。
2、我记得1993年5月初(五一节以后)的一天,王某书记打电话给我。让我早晨早点到某市接他,他要到某市去会见一个外国人和他的老师。我记得那天我是早晨5点左右离开某县,开车到某市接王书记到某大厦吃早饭,吃过早饭后把外国人及王某的老师送到某县,后送回某市。第二天在某市陪外国人游玩。
3、王某在某县当委县委书记的两年里一直是我开车,那些年来某县的客人很多。从某县到外地去拜访的人也很多,特别是夏天,经常要上某地拜访客人,请客并赠送一些礼品。还有过年过节也经常要到各地拜访客人,有时也请他们吃饭,并赠送一些礼品。我记得平常赠送的礼品都是丝绸、毛笔、茶叶等。过年时还赠送香烟和酒等及补品。当时去拜访客人时,车后备箱经常放一些礼品和礼品袋(县政府制作的礼品袋)。我补充一件事,王某在某县当书记期间,都是我给他开车的,没有收礼品,也没有把礼品拿到某市家里,我记得有一次有个印染厂开业送了一套罗蒙西服给王某,我拿到了车上他知道后一定要我退还给厂里,他没有收。”
(三)证人胡某原系某县工商银行行长,其于2006年11月17日出具的证言内容为:“关于王某在某县任县委书记期间要我行贷款同我本人联系的情况说明:根据本人回忆,王某要求工商银行贷款有来过一次电话(何年月记不清),要求县工行与县农行拼盘贷款解决邮电局程控电话项目的贷款,其他在他在任期间没有要求我为哪一个项目、哪一个企业贷过款(包括某集团公司)。关于某集团公司,本人回忆,有一次王某打电话给我,说你们行长在不在,我说在,他说到某集团公司去看一看,后我与工行副行长一起随王某去该企业,由厂长高某陪同,看了一下车间。已到中午十二点吃饭时候,我们工行3人与王某在一个小饭店里吃便饭,高某也在。饭费由我行支付。吃饭期间也没有谈企业贷款一事。饭后我回单位去。”
(四)证人钱某原系某县副县长,其于2006年11月16日出具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我叫钱某,原是某县副县长,与王某同事,现作证如下:
1、我和王某同去北京(大概是1994年左右),一是为组织同乡会,二是找有关部门想组织一点资金,支持某县经济建设。高某路上与我们一同去的,在北京各自办自己的事情。同乡会组织的很顺利,资金没有组织。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看到王某与高某有什么经济往来。我们出去是为了工作,想给某县经济建设出点力。他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
2、我同王某同去南京,为了投资方与某钢铁厂在钢材的营销上联营,解决某县经济的困难,双方达到很好意向。王某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半点私利。
3、王某为解决某县重点企业的困难,需要协调资金,跟我通个气,要我搞调查,这种情况是有的,但都是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是否存在风险、而且银行是否有资金、操作是否有可能性、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这个原则办理的,王某不存在强硬办理的事情。某企业同样是按照这个原则办理的。”
上述证人证言内容均有证人高某、戴某、胡某、钱某的证言原件印证。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本案的关键证人高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前后存在重大矛盾,其中原因高某已在新的证人证言中予以说明,他是由于纪委办案人员采用非肉刑的刑讯逼供才违心检举王某。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他所述事实,因为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用同样方式取得王某的口供的。至于证人胡某、钱某,在律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则表示自始至终没有出具过证明王某犯罪的证言,他们说不能想象原审法院判决书的内容是从何而来。
因此,鉴于王某一案取得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确有错误,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王某一案在纪委审查、侦查和起诉阶段,获取被告人口供程序严重违法。
(一)在纪委审查阶段,办案人员采取变相肉刑的方式逼取王某的口供。 1997年5月9日下午,王某被某省纪委办案人员从某省委党校带走,秘密隔离审查。在纪委会议室,一名领导向其宣读了某省委对其进行隔离审查的决定。当时王某提出要求看省委的决定,但未让其看,并且这份决定自始至终未让王某见到。办案人员当时在询问王某的过程中,采取夜以继日的车轮战术,进行刑讯逼供和诱供。王某不承认他们所指控的问题,就加以训斥,更不准睡觉(从1997年5月9日下午至15日凌晨)。王某被身患的多种疾病折磨得痛苦万分(胆囊炎、胆结石、偏头痛交替发作),苦苦哀求要药,但因其不承认他们指控的问题而不给吃药。在经历了100多个小时的辩解之后,王某被迫违心地相继屈认了办案人员指控的全部问题。睡眠是人最起码的生理需要,有病要给予治疗这是最起码的人道,可这些最基本的人权在那些日子里完全被剥夺了。看了1997年5月王某在经受刑讯逼供时的两份原始记录及物证;看了1997年6月王某在废旧报纸、杂志上所写的心声;看了王某在关押期间所写的几十万字的日记和竹席背面所写的文字;听了王某1998年3月和4月他在庭审中的辩解和抗争以及1998年6月王某在判决书宣读完后当庭的呐喊及写在庭审记录上的心声,足以说明王某最初的口供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产物。后来王某的多份口供也系办案人员采用欺骗、威胁等非法的手段所逼取的。对这样采取违法方式所获得的口供,在法庭上翻供,是理所当然的,换了谁都会这样做。
(二)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王某进行诱供、骗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办案人员对王某的辩解不信、不纳,因此王某针对纪委办案人员曾说的“高某对你的指控完全是有原始记录、原始财务帐册和原始证人的,你的问题事实清楚,铁证如山。在铁证如山面前你还不承认,你这是不老实,是狡辩、抵赖。没有确凿的证据,省委也不会批准对你隔离审查。你的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你要否认,你必须要拿出否认这些事实的确凿证据”,一次又一次地要求与检举人高某及其证人对证、质证,以查清事实真相。1997年8月1日王某特向某省人民检察院呈递了关于要求鉴定和要求对证、质证的书面材料。8月15日上午,王某对原被迫违心承认过的问题进行辩解,办案人员大为不满。下午,在王某进行辩解时,办案人员说:“你的问题是有多方面证据支持的,你要否认已承认过的问题,你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来。你提出要鉴定,已经鉴定,证据确凿。你提出要对证、质证,我们到时会考虑的。在证据确凿面前你还要狡辩、抵赖、翻供,你这是不老实。你的问题不在大小,关键看你的态度„„。”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放弃了辩解,只期盼能依法当着“三原始”和高某及其证人面对面的对证、质证来澄清事实真相了。可这办案人员所谓的司法鉴定在法庭审理中,经王某多次要求出示,却一直都没有出示。
1997年11月12日上午,某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审了王某,在听取了王某的辩解后,办案人员让其写书面材料。而后,某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取走了王某所写的辩解材料。此后,王某一案退查。可我们在查阅王某案卷中却没有看到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所形成的材料。《_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然而,查阅了王某一案的卷宗可知,起诉书中指控的王某犯罪事实不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且还存在着办案人员假造事实,并让检举人作伪证的事实。将未经调查核实和并非事实的东西写入起诉书,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1998年3月26日法庭调查中,审判长依法让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没有举证,而是说:“王某一案卷宗很多,一时难以找到,是否可以庭审后再提交法庭。”审判长再次提出了举证的要求,公诉人不仅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却说:“王某,你的问题都是你自己主动交代的,你对自己交代的问题一直供认不讳。为什么要当庭翻供?”在王某当庭陈述当初口供形成的情况时,公诉人说:“检察机关的办案与纪委的办案无关。”然而,从我们查阅王某案卷可知,王某一案的案卷并不多,公诉人当庭举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确是事实;检察机关查办王某一案是在纪检机关办案基础上进行的,公诉人所说的检察机关的办案与纪委无关之说这是在隐瞒事实真相。因此,某省纪委与某市检察院在王某一案的办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存在诱供、骗供、非肉刑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上述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确实,根本不能作为证明王某有罪的证据使用。
三、王某一案法庭审理阶段,对案件证据质证、认证程序违法,所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1998年3月26日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中,王某向法庭提出:
1、请求依法当庭出示指控王某犯罪的全部证据;
2、请求依法当庭出示检举人高某给王某钱所具有的:原始记录、原始财务帐册,以及检察机关对这些原始书证所作的“司法鉴定”;
3、请求传检举人高某及其证人到庭对证、质证,查清事实真相。
但事实上,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法庭调查中并未就每一起分别进行调查,对王某所否认的指控,没有进行相关举证。对于《刑事判决书》第4页所列的全部证人证言并没有遵循一事一证一质的法庭调查原则,经过当庭举证——当庭对证——当庭质证——当庭查证属实的法庭调查程序进行查证。证人证言中除高桂芳其中一笔与事实相符外,其他的高某的检举都没有佐证,更证实不了所谓王某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原因等事实。并且,大部分证言没有当庭出示;证人一个也没有出庭;所谓的检举人行贿王某的“原始记录、原始财务帐册”,以及对这些原始材料所作的“司法鉴定”一件也未当庭出示。开庭审理中,由于公诉人未能按审判长的要求出示证据,又无一证人到庭的情况下,审判长依法当庭作出了:“由于主要证据有疑,法庭将调查核实。为澄清事实,将由被告人与证人当庭对证、质证“的决定。
1998年4月1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一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由于当庭宣读的检举人高某的最新供述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及反映出了他曾作过伪证,王某在当庭提出质疑的同时,请求法庭依法调查核实,查清事实真相。并请求法庭“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法院所作决定的权威,为澄清事实,请求法庭维护3月26日所作的决定。”然法庭未准。且在王某作最后陈述过程中,审判长亦要求王某“鉴于时间关系,被告人可简单陈述,庭审后可写书面材料交给法院”。庭审结束后,王某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在对王某一案的庭审过程中,法庭3月26日依法当庭所作出的这一决定而后未执行,不仅如此,在后来给王某看的庭审记录,并非是原始记录,而是重新誊写过的,有的内容与开庭的事实不符,隐去了当时开庭审理时的一些事实,修改了审判长当庭作出的决定的内容,将当庭宣布的“由于主要证据有疑,法庭将调查核实。为澄清事实将由被告人与证人当庭对证、质证。”改为了“将由本庭、公诉人、律师询问证人”。(1998年3月26日第一次庭审的记录和4月13日第二次庭审的记录都是于5月29日才交给王某看,且审判长是6月16日签的字)。
另外,根据法院对检举人高某的判决认定,高某所犯的是单位行贿罪。所有高某贿赂的钱都是企业支出的,大部分支出都是采用白条,在白条上签个字就做帐报销了。此外,高某自己也说,他所送的钱都是企业的。高某用企业的钱行贿,企业财务理当有帐册记载,钱的来源应有帐可查,情况应当很清楚。可在整个庭审中,虽王某一再要求,然有关钱的出处的证据,始终一份未出示。在给王某钱的出处都未查实的情况下就认定王某受贿的事实,与法不符。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第42条:“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通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对未到庭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的相关规定,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王某一案中用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当对王某一案进行立案再审。
四、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的上诉未加审理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违反法律规定。
1998年7月1日王某依法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开庭审理;请求对指控王某犯罪的所有证据与《判决书》中所列的全部证人当庭进行对证、质证,以查清事实真相;请求对王某口供的形成过程进行审查;请求对高某的历次供述的真实性及其曾作假证的情况进行审查。然上诉五个半月后得到的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对王某一案上诉不开庭审理,与法不符。 《_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和议庭,开庭审理。和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王某一案的审理中,对于《解释》第61条所提到的这些事实根本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且大多问题没有查清,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在此情况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依法进一步查明上述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未发挥二审法院的纠错功能,违背我国设立两审终审制的初衷。
(二)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情况,未加调查核实就判定“审判程序合法”,与法不符。
《_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某市人民法院在对王某一案的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事实上述已经证明,在此不再赘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一案未加认真审查就认定某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是没有依据的。
五、将王某收受企业的钱用于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的行为判定为受贿,与法不符。
(一)王某在担任_某县委书记期间,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的确收用了企业的钱,这是事实,但是,这些钱王某都已用于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自己并未占为己有,王某所请(送)的对象事先都是与时任县长侯某商定的,且都是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的。王某当时为减少麻烦、避免矛盾、有利日常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所采取的做法确有错误,但这实不能与罪相提并论。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给钱——王某收钱后公务开支——将发票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再给钱——王某再收钱、开支、交发票,这诸环节亦是前后继起的,且王某开支后的发票都已交由给王某钱的当事人。在担任某县委书记的三年里,为了县城搬迁、招商引资、搞活经济、扩大对外交往,争取和感谢省内外有关部门、客商对某县经济的支持,王某曾数十次到省内外开展公务活动,然这些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王某从未在县政府财务科报销过。(可查帐证实)王某收受企业的钱用于公务开支的行为终究只是错不是罪。将王某的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实在是于法无据,难以理解。
(二)对于王某当初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过程中的开支情况,在审查中,王某曾多次口头或书面向组织上交代,并多次要求组织上对王某所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当时被关押,能去核实的只能是办案人员(王某对自己这方面问题的交代最早是在1997年5月,王某所交代的是否属实,当时只要调查理应能够搞清)。况且在审查中,办案人员对王某所交代的这方面的情况,不仅详问细算,而且为去调查核实,曾多次让王某详细交代每次请客送礼的时间、地点、原由、人员、数额、物品等详情,以及每次交发票的具体情况。若调查中有证据表明王某所说非实,办案人员亦要对王某进行反复追问并加以训斥。1998年3月庭审中,法庭曾让王某陈述当时因公开支的情况,对王某的陈述法官亦无异议。但1998年6月,法院将王某的这一行为判定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认定为受贿,认为王某实际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后,受贿行为已经既遂,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实在没有事实依据。
(三)王某不存在收受企业的贿赂、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_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为三类: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为其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的。王某在将企业的钱用于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中,所请(送)的对象事先都是与时任县长侯某商定的,都是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的。且在开展日常对外交往公务活动过程中,当事人给钱——王某收钱后公务开支——将发票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再给钱——王某再收钱、开支、交发票,这诸环节亦是前后继起的。在高某新近出具的证人证言中亦证实了他所有给王某的钱并不是为自己办事,而都是给他用于公务开支,他当时都给了发票的。关于某集团公司印染设备改造项目的款额,是在省政府的直接关心下,由银行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而解决的,与王某无关。指控王某帮助某集团公司解决资金一事,与事实不符。由于王某在上述行为中自己并未将企业的钱占为己有,没有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索贿行为,更没有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收受回扣,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综上所述,王某没有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证据方面存在错误。依照法律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王某
辩护律师:武绍智
赵春雨
申请人: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区路号
被申请人: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区路号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位于XX区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遗嘱公证书中载明有住房一套,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被申请人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后由职工补缴价款后取得的个人住房。以上证据材料均有档案材料可查。庭审前,申请人曾多次前往,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1.
地址:X市X区号。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位于路X号住房的具体信息。
《_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族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__________人民法院依法查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三)之规定,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____________________证据,特申请贵院给予调查收集。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王亚林、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罗国华故意杀人案侦查阶段的律师。
申请事项:
1、调取案发现场完整视听资料;
2、对案发时涉案车辆的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罗国华一案因媒体炒作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作为罗国华的委托律师已经依法会见了嫌疑人。鉴于罗国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媒体的报道有较大出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公安机关侦查时注意调取以下证据:
一、案发时路口设置的摄像头和协警拍摄的全部有关视听资料
交警部门案发后公布了案发现场的二十几秒录像,而整个案件的过程持续时间应当有数分钟。因此,案发时路口设置的摄像头所记录的情况和协警拍摄的全部视听资料,均属于可能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应予收集。
二、对案发时车辆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犯罪嫌疑人罗国华在律师会见时称…(略)。涉案车辆系自动挡汽车,案发时车辆档位和刹车情况对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因此请求公安机关对案发时涉案车辆的档位和刹车情况进行证据固定。
基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现在无权知悉上述证据的内容,但有关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后,我们会认真研究。
以上证据可能侦查机关已经收集在案,我们只想协助司法机关彻查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一)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不例外。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从法律上讲,仲裁具有下列特征:
1.独立性。即仲裁庭独立办案,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影响。独立性是保障公正裁决案件的前提条件。
2.专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专项仲裁,具有专业特点,涉及专门领域和专门问题,因此,仲裁员需要熟悉土地纠纷的特点,探索和总结处理这类纠纷的经验,保证公平处理纠纷,同案同判。
3.准司法性。体现在: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仲裁,服从仲裁庭指挥;仲裁庭应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决书已经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决等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仲裁员的职业要求。仲裁制度的运行效果如何与仲裁员的工作有很大关系,再好的制度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是无法体现的。仲裁员的职业要求包括两个方面: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从职业道德方面讲,仲裁员应当做到:
1.公开、公平,如与当事人、人有利害关系,依法自动回避;
2.不得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馈赠、提供的利益和好处;
3.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4.忠于事实和法律。
从职业素质方面讲,职业素质即从事仲裁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仲裁员应当做到:
1.具备较好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2.用法律思维对待纠纷、解决纠纷;
3.用法律技术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立法背景及目的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历年来高度重视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关系到大多数农户的切身利益,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不计代价地抗争,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此,公平、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在我国,以和解、调解、诉讼方式解决土地纠纷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以仲裁方式解决土地纠纷一直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即使积累了一些经验,却极不统一,不能很好地贯彻《土地承包法》等实体法,不能很好的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_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立法目的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程序(人民调解)
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7—10条规定的调解。调解是指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依据法律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协调、说服并帮助他们相互妥协、平等协商,从而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活动。调解自古以来就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有效的方式,至今仍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从性质上属于人民调解,即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对此,应当依照_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且其与农村和农户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本地区人员结构和土地承包状况比较清楚,对土地承包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也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故由其主持调解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能方便农民群众,又有利于纠纷合理而快速地解决。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_组织承担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同样具有熟悉当地情况和权威性的优势,特别是在解决农户与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以及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时,更是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优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注意事项:
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不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四、仲裁的基本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立案。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仲裁程序的行为。
1.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审理条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审查是否具有不应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1)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2)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3)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此类纠纷。
3.在法定期限内(五个工作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4.未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5.确定当事人、送达。
(二)组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承担着审理具体争议案件的职责,代表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裁决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上述名册中指定的。
仲裁庭主要享有以下职权:有权在裁决前先行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1条);有权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时缺席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5条第2款);对于认定案件事实所必要的证据,仲裁庭有权自行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8条);有权决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9条);经当事人申请,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1款);有权作出仲裁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4条);仲裁员更换后,仲裁庭有权决定以前进行过的部分或全部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等等。
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三)审理前的准备。仲裁答辩,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或口头仲裁申请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和辩解的行为。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既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内容。在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申请人无权提起仲裁,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实体方面的重点是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阐明自己的主张和根据,并可以提出反请求。
仲裁中的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仲裁请求标的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牵连,旨在抵消、吞并或者排斥仲裁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1.对反请求的判断与合并。
2.对争议焦点的确定。
(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凡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以及该事实产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事实,均可作为仲裁证据。证据是当事人进行仲裁,证明自己主张的根据,是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以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证据制度是仲裁程序的核心内容。
1.当事人举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主动开始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不以仲裁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主张或申请为必要。
3.依法保全证据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仲裁庭调查、收集、审核证据之前,为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申请,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采取及时保护的一种制度。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证据保全应该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书面申请。
(2)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转递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定并实施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全的书面裁定,说明理由,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
(五)财产保全和先行裁定
1.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调解书得到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将之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争议所涉及的财产或相关物品被转移、隐匿或被处分或自然灭失,妨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土地仲裁法》第2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要点:①当事人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内容;②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③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得依据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先行裁定,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就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事实,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裁定。先行裁定的内容主要是出于当事人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如果不先行裁定,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利益乃至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而仲裁申请的提出到裁决做出需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尚未得到解决,矛盾还有可能继续,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受到侵犯的程度还有可能加大,为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先行裁定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先行裁定的条件:①必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先行裁定是在最终裁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所先行作出的裁定。所以,先行裁定必须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法律关系而做出。如果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或者很复杂,仲裁庭难免判断错误从而导致先行裁定错误。②不先行裁定会影响农业生产或申请人生活。先行裁定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用,否则应由终局的仲裁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先行裁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果不先行裁定,农业生产或申请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是不可挽回的影响,所以有必要先行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量挽回损失。例如,一方当事人在争议的土地上取土、占地,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待仲裁裁决作出时,季节已过,农时已误。因此有必要采取现行裁定措施。③先行裁定须当事人提出申请。④先行裁定的内容必须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措施,可以是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停止取土、占地等。(1)维持现状。一般而言,是指对于当事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承包地占有的现状,在仲裁裁决做出之前不得改变。例如,尽管双方当事人对某承包地的经营权有争议,但应尽可能不要影响农业生产,应尽可能保护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收回自认为是自己的土地并毁损农作物,另一方当事人就可申请先行裁定。(2)恢复农业生产。恢复农业生产则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搁置争议,在最终裁决作出前,恢复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以防止损失扩大。(3)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则是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取土、改变占地事实状态的行为,直到仲裁裁决做出。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了一个“等”字,说明还有其他的一些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我们认为,只要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范围,而且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均应属于可以先行裁定的内容。
先行裁定的程序:①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是仲裁庭进行先行裁定的前提。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庭记入笔录。②仲裁庭审查并作出裁定。仲裁庭收到先行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先行裁定的决定。仲裁庭认为应当做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③先行裁定书的执行。先行裁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定书的内容。在被申请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先行裁定毕竟是在仲裁裁决做出前,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是具有一定紧迫性的临时性措施,为防止错误采取先行裁定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
(六)开庭审理。审理,是指仲裁庭通过对证据是否属实的审查认定,查明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的活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是仲裁程序的实质阶段。
1.熟悉仲裁规则,制定好的开庭计划;
2.准确判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辩论;
3.把握时机,适时组织调解;
4.重视质证过程,用证据说话,尽量不发表仲裁员个人看法。
(七)裁决。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或与之有关事项作出书面决定的仲裁活动。
1.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明确了仲裁裁决的依据,即“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因此,经证据证明的事实、国家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国家的有关政策就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的依据。
xxxx交警支队:
因xxxx年xx月xx日3时至3时40分xx路与xx大道交口西北角和东北角监控视频(交口南面的交通信号灯工作情况)对事故责任承担大小有决定性影响以及xx市交警支队xx大队做出的公交(xx)认字[20xx]第2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正确。特申请贵单位调取20xx年3月xx日3时至3时40分xx路与xx大道交口西北角和东北角监控视频。以澄清事实,还原真相。
申请人:xxx
为了防止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调取证据申请权和法院滥用调取证据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时,须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即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交申请书,使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完成证据的调取,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的规定。(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经法院告知后仍拒绝提出书面申请的,可视为未提出申请。不过,这里的“书面形式”,除主要表现为调取证据申请书外,还可采用信函、电文等形式。(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包括被调取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取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等;拟调取证据的内容,包括该证据为何种形式,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包括当事人因何种或哪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认为与本案存在相当的直接关联性并且能够影响本案定性的事实。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才可能获得法院调取证据的许可。从另一角度而言,这些要求实际上也是申请调取证据的形式性要件,与前文所述“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这一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相呼应,形成了关于调取证据申请构成要件的完整规范。
依据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7月24日)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中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外内容:(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中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_满前7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这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上一篇:设备借用申请书范文(3篇)
下一篇:大学生路费补助申请书范文(汇总8篇)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