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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辩护意见书范文(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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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辩护意见书范文(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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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辩护意见书范文 第1篇

关于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铁桥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张铁桥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铁桥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铁桥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先对被告人张铁桥朋友实施殴打,被告人张铁桥打抱不平,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 1

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铁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愿意对受害者赔偿,被告人张铁桥家属庭前已经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且二被害人也向法庭写了谅解书,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铁桥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被告人张铁桥年龄尚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张铁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登封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彦章

20xx年10月26日

第二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最轻辩护) 1500字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江和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兴的母亲曾江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兴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准确的认识。我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20xx年11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马某及其朋友王某、黄某、刘某到本市镇海区东兴路2号梨园公寓找被告人李兴借钱,因被告人李兴不愿借钱,被害人马勇及其朋友对被告人李兴施以殴打,被告人李兴在被殴打过程中,从被害人马勇的朋友王和的左侧腰间皮带上摸到不锈钢折叠刀一把,并用该不锈钢折叠刀将被害人马勇刺伤,致马勇右胸刀刺伤(右肺下叶基底断裂伤,右膈肌穿透伤,右10肋骨骨折)右侧外伤性血气胸(经鉴定为重伤)。

二、关于量刑方面辩护人意见如下:

1.本案中的纠纷由对方首先引起,被害人在纠纷的起因上有明显的过错。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本案被告人李兴之所以发生斗殴行为是 被害人马勇在借钱不成后,伙同朋友多人对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被告人李兴为了自保才愤然反抗,其并非为伤害对方之目的而恶意进行斗殴。这一点从该案各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也得得出:李兴在被殴打之前并无任何预谋斗殴的犯罪准备,他也未随身携带任何能致人伤害的凶器。而致使被害人马勇被捅伤的凶器——一把不锈钢折叠

刀,根据询问笔录证实其为马勇朋友王和所有,被告人李兴在被殴打过程中出于本能反抗,顺手摸到王和左侧腰间皮带上的折叠刀并刺伤马勇。因此本案中,对方人员首先对我被告人李兴等实施不法侵害,我方为反抗才实施伤害行为,虽造成了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但对方也难免该结果的发生免除责任。显然,本案相比那些蓄谋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很多,在量刑上也应考虑对方的过错责任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我被告人适当减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李兴系在对方先行实施伤害行为后才实施的反抗行为,且发生在夜间凌晨一点过,并未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社会不良影响等危害后果,究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明显小于那些蓄谋伤害、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从宽处罚。

3.被告人李兴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考虑从轻处罚。根据调查我们发现,被告人李兴此前并无任何违法或犯罪记录,其所在江城市郁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梨园管理处有书面证明,李兴在工作上认真负责,有上进心,爱学习,对人有礼貌,与同事相处融洽,领导及同事对其表现都很认可。被告人在被殴打过程中出于自保反抗失手伤人,其本质上并非大恶之徒,且年龄尚小,从轻处罚可以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请法庭酌情处理。

4.被告人李兴从到案后一直到今日庭审,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出犯罪分子人身危害性的大小及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被告

人李兴到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作为刑法,其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方面,通过刑罚来教育犯罪之人,让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促进犯罪份子悔过自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为手段,教育世人遵纪守法为核心目的。刑法虽然是严肃的、理性的,但刑法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刑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应该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从而充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综上所述,本案是由被害人等人先行不法侵害被告人引起,导致被告被迫采取违法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年龄尚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故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和被告人李兴自身因素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江城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浩文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来自: 律师戈哥 > 《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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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辩护意见书范文 第2篇

朱仁普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仁普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龙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仁普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_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仁普,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仁普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仁普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4、再者,朱仁普事后积极退赃,给科贸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取得了科贸公司的谅解。认罪态度非常好,理应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审查!

辩护人:刘龙

侦查辩护意见书范文 第3篇

听取辩护律意见

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电话:

邮箱:

申请事项:

申请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XXX犯XXX罪一案,已经XXX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处死刑,案号:(XXXX)X高法刑二终字第XXX号。现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依法受被告人XXXX委托,担任其在死刑核准程序阶段的辩护律师。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现向贵院提出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要求。

特此申请

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 律师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侦查辩护意见书范文 第4篇

关于林耀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辩护意见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接受嫌疑人林耀忠的委托,在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林耀忠,根据其反映的情况及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林耀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将理由陈述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基本案情

1、筹建安福公墓园的缘由。20xx年左右,陆丰市政府、潭西镇政府为了转改当地土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响应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殡改工作的号召,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物价局粤民福【2007】34号《关于加强和规划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意见》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拟设立汕尾市第一个镇级公益性墓园,即涉案的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

2、筹建安福公墓园的经过。20xx年,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充分论证,陆丰市人民政府发出了【2008】42号函《关于我市各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园建设问题的批复》,同意建设安福公墓园。陆丰市民政局陆民也发出了【2008】60号文《关于同意建设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确定公墓园的占地规模为200亩。

3、招商引资的经过。由于安福公墓园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庞大,潭西镇政府经济困难,为此,经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寻找社会资金的帮助。通过与林耀忠先生的友好协商,潭西镇政府与林耀忠先生于20xx年7月20日签订了《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林耀忠先生负责对安福公墓园的投资、筹建、经办、管理。林耀忠先生根据潭西镇政府的委托分期开展安福公墓园的建设工作,自立项至今已经投入资金6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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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批准建设占地面积公顷(即亩),动工建设前,潭西镇政府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使用林业用地征用,广东省林业厅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粤林地许准【2008】70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此外,陆丰市建设局也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期、第三期在动工前,也都颁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省林业厅批准安福公墓园用地三期共计亩,此亩已经被省林业厅审批征用转为建设用地,这一事实,有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为证,陆丰市林业局也已出具证明证实安福公墓园用地原林地已经批准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经林业部门实地勘测,安福公墓园实际已动工建设的面积为亩,其面积没有超过省林业厅批准的面积数,且实际建设位置在省林业厅批准建设的位置范围内。

二、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已经符合了办理用地手续的条件,但国土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四年来,一直没有依法作出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陆丰市国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是造成本案的根本原因。

潭西镇政府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请求国土局批准转变用地性质。国土局测绘后告知“潭西镇政府所申报的用地是林地,对于林地的申报,应到林业部门申报、审批”。之后,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根据规定分期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林地许可》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向省财政厅缴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共万元。

完成林业部门的审批手续后,安福公益墓园从20xx年开始,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先后两次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陆丰市林业局在20xx年8月6日向陆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去《关于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有关国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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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函》的内容可以证实申请的事实:“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和《使用林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于20xx年向我局申请办理手续,受理后交办规保股做好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依法应办理用地手续,目前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但是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没有作出审批。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在安福公墓园报送文件合规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在20xx年至20xx年这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没有作出是否通过审批的答复,这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在陆丰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下,却突然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并且严重损毁了一般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赖。辩护人认为,_门未能及时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才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三、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建设项目仅个别审批环节具有行政违法性,因不会产生毁坏生态利益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陆丰市林业局于20xx年4月6日向陆丰市人民政府发函件《关于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用地性质的情况说明》,在函件中已明确说明了潭西镇安福公墓园的用地是经省林业厅批准为潭西镇安福公墓园建设用地,现已不属于林地性质。根据目前已经获得的批文,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已经符合了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条件,但国土部门迟迟不作出审批意见。

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在一直不作出审批意见的情况下,分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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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7日、20xx年10月6日、20xx年12月20日对潭西镇安福公墓园作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西镇安福公墓园在接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停止了墓园的施工建设和经营,并承担了八万元的处罚款。

辩护人认为: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在用地手续在没有完全办好的情况下建设,具有行政违法性,责令潭西镇政府停止施工,待办好国土部门的手续后才能继续施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合法合理。但是,由于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的用地已经被市政府、民政局、林业厅、建设局等部门明文批准用于建设公益墓园了,该用地已经确定不会再作农用地用途了,潭西镇政府建设公益墓园的行为已经无法产生破坏农用地这一个生态利益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再定性为是犯罪行为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潭西镇安福墓园是潭西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公益实业项目,潭西镇政府有法定的义务去办理建设墓园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林耀忠兄弟仅仅是根据当地政府的委托进行筹建、管理,不应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陆丰市民政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陆丰市林业局、陆丰市物价局联合向陆丰市委、市政府汇报《关于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情况报告》中明确表示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的法人主体是潭西镇人民政府,并非是林耀忠和林耀昌。潭西镇政府有法定的义务去办理建设墓园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该法定义务不会因为镇政府委托他人进行投资,就会转移到投资者身上。

根据潭西镇政府和林耀忠签订的《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林耀忠并非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项目的所有者,只是受当地政府委托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人,对于该公益项目的施工和进展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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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部门的批文,听命于当地政府的指示。

辩护人认为:既然当地政府已经出示了相关的批文,并且通过

政府合同的形式委托林耀忠进行筹建、投资,如果还涉及违法的话,理应由政府去承担,不应该由无辜的投资者和受托人去承担责任,所

以林耀忠和林耀昌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应作为该罪的犯罪主

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林耀忠兄弟一向是一个遵纪守法、热心家乡建设的企业家。几年

前,其家乡陆丰市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殡改工作一直排在全省倒

数第一的位置。当地地方政府为了改变现状,热情邀请林耀忠对公益

墓园项目进行招商引资,林耀忠兄弟响应政府的号召,出于对地方政

府的信任,不惜投下数千万元的巨资筹建该安福公益墓园,该公益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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