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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警告函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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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警告函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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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警告函范文 第1篇

作为维权工具,专利侵权警告函应能使收函人知晓自己侵犯了发函人的专利权,从而作出停止使用、支付许可费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就内容而言,专利侵权警告函应包括证明专利权利有效的基本信息(包括权利证书、年费缴纳情况等),明确的侵权范围(涉及的权利要求),具体的侵权事实(较详细的侵权比对表等)

另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确权阶段没有经过实审,故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时最好附上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权利的稳定性。

未包含以上内容的专利侵权警告函具备不正当性的可能性较大。

第2则

侵权警告函范文 第2篇

专利权人在发现或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后,可能将专利侵权警告函发送给被控侵权人、被控侵权人的客户(包括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或一般使用人。向不同的对象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发送人要履行不同的审慎注意义务。一般来说,向被控侵权人的客户或一般使用人发送警告函时,需要遵循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未施加严格注意义务的不具有正当性。其原因在于对于销售或使用“侵权产品”的客户而言,其判断是否侵权的能力有限,实践中大部分“客户”在接到专利侵权警告函时,为避免“官司”,一般不进行判断就中断与被诉侵权人的合作,特别是,被诉侵权人生产的同类产品为多款型号,仅其中一款产品可能侵权的情况下,客户可能会不加判断地终止其它所有同类产品的合作,这对被诉侵权人来说损失可以说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挽回的。

侵权警告函范文 第3篇

专利侵权警告函客观上是否为“虚伪事实”主要是根据以上形式要件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判断时不能用后续侵权诉讼程序的审判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虚伪事实”。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一般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并且侵权诉讼过程中可能穿插专利无效程序,通常来讲,专利侵权案件从起诉到形成终审判决确认是否侵权需要漫长的时间,若以最终侵权案件的审判结果来判断专利侵权警告函是否为“虚伪事实”,则有悖专利侵权警告函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设立旨在通过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二者之间的争议,从而达到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的目的。因此,不能通过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判无效、撤诉或侵权不成立而倒推发函者发布“虚伪事实”。

但是,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对专利侵权的侵权事实准确性的判断不能过分的要求,只要专利权人在发函时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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