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建议书格式范文(精选3篇)

建议书格式范文(精选3篇)

小车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建议书格式范文(精选3篇)

微信扫码分享

建议书格式范文 第1篇

一、检察建议的含义及作用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向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就其作用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检察建议,是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能够较清楚、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发案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及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而发案单位的领导恰恰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大都不能全面了解和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既使想有效预防,也缺乏重要依据。因而,办案过程中,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所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就能使其在明了自身或下属存在漏洞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出有的放矢的防范措施。这一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的任何文件都无法替代的。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具其具体的适用范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总之,我们在办案中,如遇上述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向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特别是对那些疏于防范,漏洞百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要及时敲警钟,并督促其进行治理,以扩大办案效果,实现标本兼治。

三、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大都是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体现的。如何使《建议》的主旨通过建议书完善地体现出来,并能收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制作好检察建议书至关重要。

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制作检察建议书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要规范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其格式必须规范。具体应包括三个方面:

1、首部:包括(1)标题:ΧΧ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统一的编号:Χ检建[]Χ号;(3)被建议单位的全称;

2、正文:包括(1)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2)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3)提出建议的依据《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一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二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4)建议内容,即建议采取的措施,该部分应与列举的事实、原因紧密联系,且要明确、具体;(5)要求事项,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如规定时间回复落实情况等。

3、尾部:包括(1)落款,即提出建议的单位;(2)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加盖公章;(3)附项

(二)检察建议的内容要针对性强,且易于操作

就检察建议而言,最关键的部分是“建议内容”,也就是提出的具体的预防措施。这一部分最突出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有的放矢,而且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因而,制作建议书时,就必须首先找准存在的症结,然后的的放矢地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否则,很难引起被建议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其效果可想而知。

(三)检察建议的语言要精练、准确。作为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要求言简意赅,因而制作建议书时,要用精炼、准确的语言,恰到好处地表达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发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各项防范措施,使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检察建议书对自身、对下属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对应采取的措施准确把握,进而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四、用好《检察建议》的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目的,就是要让发案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对自身或下属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促使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但实践中却发现,有的部门发检察建议只流于形式,将建议书发出去了事,从不过问落实情况,使有些建议石沉大海,根本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基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在制作完检察建议书后,还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检察建议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发送

检察建议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文书,它的依据和基础,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基于侦查部门对上述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提出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因而,检察建议书应由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负责制作。但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及时督促,尽快收到成效,实践证明,应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统一发送。其宜处:一是有利于预防部门随时掌握本地区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和个案预防情况,以便及时制定出综合性的预防措施;二是,有利于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回访。各院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是专门的预防机构,其工作经验较之侦晒部门要丰富的多。为了保障检察建议工作的连续性,自发检察建议开始至以后的督促,回访工作等,都应由专门的预防部门负责为宜。这样,收效才会更快,更好。

2、在“建议”的发送形式上,以人来人往当面送交为好。这样,既可以直接同有关单位的领导面对面的交换意见,使其明了采纳与不采纳建议的得弊关系,而且不能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能否采纳建议的初步情况和打算,做到心中有数。

3、建好“台帐”。对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要专用一本登记簿,把发出建议的时间、发往单位、发建议的原因、建议内容、采纳建议情况、建议效果等,记载清楚,以备检查考核、汇总。

4、建立联系制度。对于被建议的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防部门要与其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随时沟通情况,不断研究和改进具体的预防措施。

5、建立回访制度。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要定期对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必要时,要会同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起对案发单位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对于落实建议措施好的单位,及时予以肯定、表彰,以促使其进一步改进;对于未采纳建议的,要通过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落实。

建议书格式范文 第2篇

关键词:检察建议;问题;对策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发单位存在的问题,为及时纠正错误、堵塞漏洞,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它是预防犯罪发生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本身存在定位不清、落实不力等问题,致使其在实践中存在不足。

一、当前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1.检察建议内容空泛、质量不高

检察建议内容空泛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字表述模糊。有些检察建议文字表述不准确,分析不到位,指出问题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有些在援引依据、回复时间、联系方式等方面表述不准;有些提出要求整改回复期限使用“尽快”、“抓紧”等模糊词语,造成被建议单位无所适从。

二是指出的问题不准。有些查找的问题不准,只是就事论事,所提出的检察建议没有针对性;有些干警专业知识不足,面对案件涉及行业性、系统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很难依靠自己的知识找准问题。

三是原因分析不透。有些过多着墨于描述犯罪过程,缺乏对犯罪原因的深入分析;有些为了应付工作,制作检察建议时往往不进行调查研究,找不出存在的问题及犯罪的原因。

四是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有些为了完成检察建议任务,对检察建议制作马虎,降低了检察建议的质量,被建议单位采纳少。

2.检察建议制作形式不规范

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就意味着,在中国,检察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而不是由检察官个人行使的。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同样要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进行。只有能够代表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一定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并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才有权向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授权,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不能径直向其他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但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制作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检察建议的编号比较混乱。各业务部门在适用检察建议时,虽然都能以院的名义制作,但编号却各行其是,院里未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

二是检察建议正文格式多样化。当前,检察建议没有统一的模式,写法五花八门。有的先摆违法事实,再分析其中原因,然后提出建议;有的在摆事实后直接提出建议;有的连事实也不摆就直接提出建议。

三是检察建议的落款不统一。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院名义发出,有的检察建议以内设部门的名义发出,有的甚至以承办人的名义发出。四是盖章不规范。有的检察建议盖检察院的公章,有的盖部门的公章,还有的没有盖公章。

3.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

从建议一方看,检察机关往往以发出检察建议为终结,很少对被建议单位进行跟踪监督,落实建议措施。从被建议一方看,检察建议回复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检察建议中没有明确被建议单位落实或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不回复的现象屡见不鲜,致使事情不了了之;有的将检察建议视同一般的公文,收到建议后,要么敷衍回复,要么干脆不回复;还有的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是在给他们挑刺、找茬,小题大做,出现了检察建议发出的多,被建议单位主动回复少、被采纳更少的状况。

二、完善检察建议的措施

1.检察建议要注重规范化

检察建议书的撰写,应该按照正规文书格式进行,必须维护检察建议书的严肃性。从思想上意识到,检察建议书的规范化是确保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中起到良好作用的前提。因此,我们应严格按照建议书的格式要求制作,在认真起草的基础上,由科长把关,局领导复核,分管检察长签发,然后打印成文。在下发检察建议书过程中做到谁收谁签字,保证所下发的检察建议能取得联系,为检查、督办创造条件。

2.检察建议要有目的性

检察建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在履行检察职能开展预防犯罪过程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那么如何利用检察建议这一特殊方式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呢?笔者认为必须以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将取得各种材料汇总整理,进行深入分析,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抓住要害,对症下药,提出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整改意见。

3.检察建议要有针对性

检察建议能否做到有针对性,直接关系到检察建议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发检察建议时,始终要坚持把针对性放到第一位。我院反贪部门根据近年来办理的惠农案件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后,各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多次邀请我院干警为乡镇干部开展法治教育讲座和组织乡镇干部到办案区、看守所等实地进行参观。发现问题,针对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立即组织讨论研究,从而形成了“早发现、早建议、早预防”的良好好局面。

4.检察建议要注重落到实处

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能否及时反馈回来,不仅证明建议的质量,而且能证明落实情况,因此,抓好反馈工作是开展预防犯罪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抓好反馈意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场合正式。签收检察建议书应该在正式的办公场所,由单位主管领导签收。

二是要形成初步意见。直接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面对面的交换意见,说明利害关系,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采纳建议的初步情况和打算,做到心中有数。

三是要及时反馈。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本院。

建议书格式范文 第3篇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主动将审判行为向案外延伸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遵守法律,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就实际操作过程来看,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许多缺失与不足,直接导致了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

一、司法建议的性质界定及其价值定位

(一)司法建议的性质界定:“审判权的延伸和补充”

司法建议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但与审判权有质的区别,表现在:1.审判权针对的是诉讼中的问题,而司法建议针对的是诉讼外的问题;2.审判权具有法律强制性,而司法建议权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它一般只具有建议、指导性;3.审判权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直接裁判,而司法建议是对有关单位存在问题一种间接的监督和纠正;4.审判权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处于司法权的控制之内,被告必须受人民法院的支配,而接受司法建议不受法院的支配,它只是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里独立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因为只有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发现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它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处理某些特殊情形的一种特殊职权。同时,司法建议是一项严肃的、不可忽视的司法活动。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它不能凭主观意志放弃或处分。

(二)司法建议的价值定位:“司法能动地服务社会”

强调司法建议,就不能不讲能动司法。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开展的司法建议活动,实质是被动司法向能动司法的转变,是法院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俗话讲,“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具体审理案件的法院往往最先聆听到利益诉求,最早发现问题,最早解析矛盾,特别是通常更能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现实问题,更能准确总结出引起纠纷的缘由和教训。提出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的建议,往往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司法建议获得认可,会促进相关机关或主动或被动的将司法建议作为制定该类政策的参考或依据,以调整或形成公共政策,因此司法建议有助于促使公共政策逐步形成,是司法能动的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二、司法建议工作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视不够

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大,法院和法官忙于应付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少有精力顾及司法建议等“案外”服务性工作。而司法建议书的书写要求高,占用时间较长,发送一条司法建议的时间有时可以审结一二个简易案件。

另一方面,我国自上世纪90年起引入了控辩制,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取证权放给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中国司法制度的运行由此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如此一来,法官在强调中立的模式下,职权主义荡然无存,司法由此变得消极与被动。尽管现在提倡和要求能动司法,但消极司法的阴影仍然存在,对法官的观念影响至深,法官对司法建议的功能和作用认识模糊甚至存在抵触思想,对司法建议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院本质工作是抓审判,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

(二)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内容及发送程序不规范

司法建议书本身形式与内容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建议书格式不够规范、严谨,同一个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的格式都不统一。有些司法建议书未详细描述案情,或描述案情时遗漏关键情节,提出问题时说理不充分,或没有证据支持提出的论点。一些司法建议的内容空洞,只是空泛地建议某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对职工的学习和培训等等,未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建议,对被建议单位没有什么帮助。

目前,法官选择什么样的问题,如何选择问题,比较随意。个别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尽挑一些与之联系较多、沟通容易的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内容空洞,并要求被建议单位也发出敷衍的复函。撰写出司法建议书后,一些法官未详细了解被建议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具体负责部门就草率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可能就因此如石沉大海。发出司法建议后,一些法官自认为完成任务,对被建议单位的反映不闻不问。可见,目前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程序不严格、具有随意性,包括撰写司法建议书前的准备程序、司法建议书内容的审核程序、司法建议的发送程序和司法建议发送后的跟踪督促程序不规范。

(三)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效性有待提高

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是司法建议能否有生命力的关键。从目前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情况来看,司法建议的反馈情况不

容乐观。一是司法建议的整体回复率较低,尤其是对社会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回复率较低。 二是司法建议回复的形式化倾向严重。相当部分的司法建议存在应付法院催促整改的情况,不少司法建议回函仅用只言片语表示要加强管理而无具体方案。

造成目前司法建议反馈率低,作用发挥不足的原因除了上面分析的司法建议书本身质量不足外,还因为:司法建议对外发送后,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对于被建议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落实情况,法院及制作司法建议的法官都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追踪督促。司法建议的实际落实情况不明是目前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切实提高司法建议的实效性,应是司法建议改进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

首先,从建议书的内容来看,以一案一建议的形式制作发送的个案建议居多,针对一段时期内审判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作发送的类案建议,甚至针对社会全局的综合、宏观建议较少。其次,各部门结合各自审理的案件数量考虑,在发送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不平衡,说明司法建议工作在各部门间开展不均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再次,司法建议发送月份之间不平衡,往往在第四季度发送的数量远远超过前面三个季度,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法官有应付考核突击发送的倾向。

三、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调整观念与强化意识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定位合理。

克服把司法建议看作“课外作业”的老思想,充分认识司法建议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承担社会责任、延伸服务空间的重要形式。在审判实践中及时调整司法观念,强化司法能动性和司法社会责任意识,将司法建议工作定位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以真心诚意的服务态度,注重建议的中肯合理,注意建议的语言艺术,考虑被建议单位的立场和感受,树立法院司法公信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办事,使审判工作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作用。

(二)平衡数量与强调质量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科学可行。

客观理性地看待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定科学的考核指标,注重各庭室、各季度、各类型司法建议数量的合理平衡,引导干警在司法建议质量方面狠下功夫。司法建议的编发始终坚持三个点:一是要调查研究,在提出司法建议前,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二是要有针对性,所发的司法建议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而提出,在对问题进行具体、透彻的分析后提出建议,做到有的放矢;三是要有可行性,提出的建议要具体,措施要得当,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三)个案建议与类案建议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覆盖面广。

发送司法建议,既注重根据审理和执行个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方式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从微观角度提出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方法、杜绝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司法建议;也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针对某一时期、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做到司法建议既“对症下药”又“未雨绸缪”,争取“360度”全面覆盖无“死角”。

(四)事前沟通与事后跟踪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在拟发送司法建议前,先行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做好对司法建议发送理由及依据的解释工作的同时,征求对方意见,以保证司法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体现法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尊重。司法建议发送后,通过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与被建议单位保持有效联系,主动追踪求反馈。对于重点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法院再进行回访,了解司法建议发送的效果,了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交流经验,改进方法,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

(五)积极实践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规范统一。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建议书格式范文(精选3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