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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贵委员会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鉴定。xx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xx司会鉴所(2013)会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宾馆施工完成的智能化系统的工程造价元”鉴定结论缺乏依据。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之规定,特申请贵委员会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
时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特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
请予准许。
xxx法院: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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