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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大练兵活动轰轰烈烈开展至今,全局上下呈现学习、练兵与工作紧密结合的新气象,出现了“五多五少”的变化,即平时民警相互交流工作体会的时候多了、没事在一起闲聊的时候少了;值班坐班钻研业务、埋头看书学习的多了,看电视的少了;步行下社区的多了,坐办公室的少了;8小时以外搞健身的时间多了,出去应酬喝酒的时间少了。通过开展大练兵活动,我局基本实现了xxx部长提出的“基层尝到甜头,民警得到益处,领导看到成效,群众感到变化”的目标。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队伍综合素质和战斗力显著提高。在练兵活动中,广大民警立足本职,自我加压,苦练体能,精练技能,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提升,队伍整体克难攻坚能力明显增强。通过政治练兵,民警的五种意识普遍增强,执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政治素质得到极大提高,集体主义、团队精神得到了进一步弘扬。民警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积极性比以前大有提高,队伍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逐渐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健康有序、朝气蓬勃的工作和生活局面。通过对基本知识的学习,大多数民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更加透彻,把握更加准确。通过技能练兵,绝大多数民警都初步掌握了如擒敌拳、查缉战术等基本技能,特别是一线实战单位和基层民警的自我防卫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实战应变能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普遍增强。尤其是通过持之以恒的体能训练,民警的体能素质明显增强,工作干劲、身体状况、精神面貌明显改善,充分反映了大练兵活动的显著成效。
(二)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在大练兵活动中,我们以开展大练兵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公安机关民警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我局《民警培养训练实施办法》,加强教育训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开展大练兵活动,逐步建立了经常性的练兵机制。业务、技能练兵制度逐步完善,坚持岗位练兵和集中强化训练已成为练兵活动的两种基本形式。同时加强了小教官队伍建设,促进了训练场地和设施建设,为全面落实“三个必训”制度提供基础和保障,推动教育训练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正规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轨道。通过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观看省厅配发的《加强内务管理,加强作风养成》光盘,从工作作风、着装仪容等小处着手,加强督查检查,狠抓民警的作风养成,民警的警容风纪、作风养成普遍得到加强,所容队貌得到明显改观,“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逐渐成为全体民警的自觉行动,果断、干炼、干净、利落的工作作风和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作风在全体民警中逐渐养成,今年来全局保持了队伍“零违纪”。目前,从机关到基层,从领导干部到普通民警,无论是学习训练、执法执勤、值班备勤还是接待群众,都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训练有素的精神状态,公安机关的优良作风和亲民形象得到重塑,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三)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在大练兵活动中,我局结合实战需要和岗位工作实际,找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贴近实战的岗位练兵和集中强化训练,坚持“练为战,战必胜”,精心安排训练内容,科学安排时间和警力,妥善处理工作与练兵的关系,确保练兵时间,提高练兵质量。同时,我局高度重视练兵成果的总结转化工作,及时把大练兵成果转化为加强业务工作的实际举措,广大民警练出了蓬勃朝气、练出了旺盛干劲、练出了精诚团结、练出了过硬本领,并自觉把大练兵焕发出来的热情转化为工作的极大动力和战斗力,把练就的本领迅速应用到本职工作中,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公安业务的全面开展。开展大练兵活动以来,我局接处警工作、侦查破案工作、巡逻防范工作、基层基础工作以及群众上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较之以往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并快侦快破一大批影响大、危害大的重特大恶性案件,维护了社会治安局势的持续稳定。大练兵活动以来,全局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511起,比去年同期上升;破案率达%,比去年同期上升;共打击处理各类犯罪嫌疑人628人,比去年同期上升,初步彰显了大练兵的无穷威力。
一是领导重视,是练兵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局党组从“创建平安丰泽,服务小康社会”的高位看待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始终把大练兵活动作为提高民警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公安形象、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局领导经常深入分局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基层所队检查指导练兵工作并看望慰问练兵民警,出实招帮助解决练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为大练兵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泉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张东鸣,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李再生,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市公安局大练兵办公室成员,多次专程到我局观摩指导练兵工作,关心过问民警训练情况,使参训民警深受鼓舞。并且实践证明,机关部门领导和基层所队领导在大练兵活动中起着致关重要的直接作用,凡重视、支持、参与的效果十分明显;凡不重视、不参与的效果很不明显。这启示我们,必须把大练兵作为加强公安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将练兵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长抓不懈,才能确保练兵活动的正确方向,不断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长足发展。
二是广大民警认识统一,是练兵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这次大练兵活动从提高广大民警基础知识、基本体能、基本技能和战术入手,贴近实战,注重实效,民警都认为,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要求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不仅是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更是对民警真正的关心和爱护。许多民警深有体会地说,通过刻苦训练大练兵的各项课目,既提高了实战本领,又增强了自我防范意识,希望建立长效机制,长期受益。一些民警深有感触地说,平时在缉捕、搜查的过程中,战术动作不规范,相互配合不默契,自我防范意识比较淡薄,想想过去在抓捕罪犯行动中的一些动作,真有些后怕。通过训练,深深地体会到成效是显著的,绝不是搞形式,走过场。集训结束以后,很多民警主动要求延长时间,并自觉地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主动钻研疑难案件;在警务活动中,都能自觉运用所学技能和战术来规范执法执勤;还有越来越多的民警自觉地进行体能锻炼,有的选择晨练,有的选择到健身房健身,形成了良好的经常性的练兵氛围。
二是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是促使练兵卓有成效地向前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近一年的练兵实践中,我局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出一整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练兵好经验,比如通过“五个到位”抓好民警集中培训,以及采取“一性三化”组训法等。这些成功做法和经验,成为了推动我局大练兵活动的锐利武器,并得到了上级公安机关和兄弟单位的一致好评。这启示我们,在练兵实践中必须重视开展调查研究,搞好“软件建设”。
三是不仅要“大练兵”,而且要“常练兵”,才能保证民警的练兵活动长期有效地开展,保障民警的素质与时俱进。必须树立练兵的科学发展观,把民警练兵工作作为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的一项基本制度,努力探索、逐步建立科学实用、规范有序、长期有效的民警练兵长效机制,积极引导大练兵向前持续健康地发展,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人才支持和素质保障。实践证明,我局的“一性三化”组训法是就是对构建基层民警练兵长效机制的一种有益的初步探索,特别是坚持依法治训,制定《丰泽公安我局民警培养训练实施办法》,建立经常性的岗位练兵机制,实行模块训练、战训合一管理、“双百分”考核等做法都是值得继承和发展的宝贵经验。在这方面我局大练兵办已经形成了《构建公安民警练兵长效机制》的调研报告,今后还要不断加强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重点在立足长远、做好系统设计上加倍努力。
四是处理好战练结合的关系,是妥善解决工训矛盾的关键。民警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无疑是使用警力与提高警力、培养人才与锻炼人才、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将集中强化训练与岗位练兵有机结合起来的练兵机制,才能有效保证练兵质量的全面提高。
五是加强警营文化建设,是推动练兵活动的重要软件支持。必须把练兵活动中的宣传思想工作做深做细,不断激发练兵动力,才能为练兵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并起到宣传公安、展示警威、鼓舞群众、震慑犯罪、密切警民关系的作用,为大练兵取得成效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是优先保证练兵投入,是确保练兵活动的持续发展的硬件保障。必须把练兵工作的保障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不断增加必要的物质投入,才能保证练兵活动的有效开展。
尽管我局大练兵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公安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也存在一定问题亟待改进。一是个别单位和少数民警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个别同志对大练后活动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缺乏争先创优的意识,只是敷衍应付测试、混及格。个别干警对自己要求不高、不严,满足于现有知识水平,不思进取,主动性、积极性较差、敌情意识不强,致使在训练中不够认真,比较散漫,动作不够标准,影响了整体训练质量。部分民警在意识上存在着“训练相当于疗养”的心态,培训提高的意识观念相当淡薄。二是个别中层领导重视不够、组织工作不充分。有的大练兵停留在表面上、应付检查上,以“工作忙,没空练”、“年龄大,不好练”、“条件差,没法练”等借口搪塞练兵。有的制定的练兵方案照抄照搬上级公安机关方案,没有结合本单位、本警种的特点,没有分解和细化分局下达的练兵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阶段性训练内容和目标不明确。有的组织涣散,训练场上纪律作风松松垮垮。三是大练兵活动发展不平衡。单位与单位发展不平衡,单位里个人与个人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单位如火如荼、练劲十足、工作扎实,有的单位动作迟缓、等待观望、流于形式,“推一推、动一动”;练兵出现“先热后冷”、“上热下冷”的现象,在不同阶段还分别反映出了重体能、轻技能,重本职岗位业务知识、轻综合理论和业务知识的问题;民警学习训练不均衡,骨干走不开,没有充电机会,而“闲人”则重复参加培训,造成“炒冷饭”现象和局部练兵盲区的存在。四是练兵基础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从总体看,由于没有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级建立科学、规范、统一、具有警种特色的练兵标准和内容大纲,多数班次的培训基本上还处于不分警种、不分岗位、不分职级、不分对象的“一锅煮”状态,横向上警种与警种之间虽然练兵形式多样,但练兵内容大同小异,针对性不足;纵向上高级警官与初级警官侧重方向上不明确,缺乏层级,大大钳制了练兵实效。此外,基层所队的练兵活动仍然存在经费保障不足、器材场地缺乏的问题;我局民警教育培训中心的建设、练兵师资力量建设和实用性教材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询问笔录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全县公安机关档案数字化加工时间及费用汇报
一、时间
1、县局档案室数字化加工完成需约5个月左右时间;
2、局机关、一线大队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需约5个月左右时间;
3、派出所档案数字化加工,档案数量较大的派出所每家需超 过1个月时间,其他至少1个月时间,共需约1年时间。
全局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共需约1年10个月时间。
二、费用
1、县局档案室档案数字化加工:需约10万元左右。
2、机关、一线大队档案数字化加工:需约20万元左右。
3、派出所档案数字化加工:需约40万元左右。
全局档案数字化加工总费用需约70万元左右。
三、流程
按照县局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局机关、一线大队档案数 字化加工完成派出所档案数字化加工完成的顺序依次开展,期间,各单位、各派出所档案整理、归档、验收工作同步进行。
全局档案数字化加工,统一由县局组建的8—12名档案著录小组 成员录入,由数字化加工公司统一扫描、导入新系统。
1.标题为报案材料(居中,二号宋体)。
3.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同上述格式。
4.报案事项。一般简述请求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挽回报案人损失等。
5.事实与理由。一般按照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的要素书写。具体指合同诈骗犯罪,写明合同双方的认识过程、磋商过程、签订过程、履行过程,重点写明对方的身份、经济实力、客观行为变化、有无担保、造成损失情况。
6.基本证据。提供合同、双方身份证明、交谈记录、款项支付记录等。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也可附后,制作证据清单)。
7.结束语。一般格式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在与报案人XX签订、履行XX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报案人财物,上述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XX刑事责任。此致某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大队。落款姓名/单位名称,日期(签字、盖章)。
二、注意事项
1.报案是指报案人向公安机关告诉犯罪事实,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形下,请求查处的行为;控告是指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请求查处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控告人是案件被害人;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机关告诉有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人,请求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不是案件当事人。明确身份是为了有助于后期接受相关文书。比如,公安机关如果作出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应当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2. 围绕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表述,以下五种情形作为重点。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围绕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重点表述。比如,案涉工程立项文件虚假,伪造假印章,收到货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后逃匿拒接电话等。
4.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2万元,多数案件的犯罪金额远超过。
5.确定地域管辖地,避免引发推诿。合同诈骗罪是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应当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该罪所涉及的合同,应当是经济交易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的销售合同等,只能定性为诈骗罪,应当由刑侦部门管辖。
6.合同诈骗案件的无罪率特别高,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审查标准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接收,或者接收也不一定立即受理案件,应当做好长期控告准备。
7.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应当关注同一事实或牵连事实是否有民事诉讼在进行,如果属于下列规定情形,可能很难立案。与案件无关的纠纷类事实没有必要写进报案材料,防止造成误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三)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8.接待报案的多是大队长或资深侦查员,当事人及代理人无中生有或者为了成功报案刻意隐瞒事实,只会适得其反,另外,诬告陷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9.被害人书写的报案材料多是长篇叙述大量事实,抓不着重点;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比如会计师)书写的报案材料更似审计报告,偏离法律事实;鉴于此类案件极为复杂,与普通诈骗有天壤之别,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撰写。
关于开展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交通整治专项督察的紧急
各分、县(市)公安局:
市委、市政府于9月1日召开了泉州市中心城市道路交通整治 工作动员大会,对中心市区的道路交通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9月7日,市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中心城市道路交通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张东鸣在会上作了全面动员部署,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在中心城市道路交通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同时要做好表率,深入开展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的交通整治活动,强调要力口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坚决遏制队伍内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为策应这次中心城市交通整治活动,敦促公安民警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会议的部署,市局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专项督察活动,现将专项督察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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