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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法律意见书的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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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法律意见书的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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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第1篇

犯罪嫌疑人今年刚满21岁,年龄较小,在校大四学生,即将毕业。在上学期间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奖学金,并且积极响应社会的号召,多次参加公益活动,主动要求前往乡下支教,犯罪嫌疑人的这次犯罪实属一时糊涂 。

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不仅会使其无法毕业,取消本科学历,并背负上一辈子罪犯的身份。同时,也是使国家培养一名大学生的资源白白浪费。

另,202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中,也提出“少捕慎诉”的相关意见: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数额不高的,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不起诉。

在2020年11月26日,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也曾召开对在校学生赵某某等人故意伤害罪的公开听证会,在会上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观点发表,考虑到案件的情节轻微以及犯罪嫌疑人在校大学生的特殊情况,最终对赵某某等两人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最后,恳请贵院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在考虑以上情节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单治、刘翕然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第2篇

犯罪嫌疑人在盗取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后,并未拆封进行使用,因此在侦查阶段就原物返还给受害人。

对于盗取的手机,犯罪嫌疑人已经赔偿受害人所有的经济损失。

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后,主动联系了所有受害人以及两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真诚道歉,已经取得了以上所有人的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 被害人谅解的;(四)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罪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第3篇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总共为5000余元,并未超出盗窃数额较大的范围。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也并未存在加重情节,根据顺丰快递员曹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可以得知: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一起丢失。因此犯罪嫌疑人一共盗窃了两次,也并未达到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3条:“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本案中,基础事实清晰,犯罪嫌疑人在被拘捕时已经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进行了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即使判处刑罚也极有可能在拘役的范围以内予以量刑,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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