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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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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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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1篇

(一)企业的安全管理是基础

从实践中可以证明,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要从安全文化、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多个方面入手,积极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同时,企业要把发展眼观放得长远,积极配合国家监察机构的工作,服从国家提出的关于设备换代、技术升级等有利于企业生产安全的要求,把以前欠下的“安全债”还清。

(二)企业的自我管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看到的更多是利益而不是安全,这是因为安全的管理是要以时间为检验标准,不会马上就看见效果,很多企业不希望在这方面投入过多的精力与资金。但是,在追求短期利益时,就显得积极又主动,可见企业对短期利益的要求比对安全的要求要高出很多,这就导致从领导层至生产基层的安全意识相对缺乏。同时,一些企业对在岗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内部管理不到位,安全救护设备配备不健全,这一系列问题都严重威胁着煤矿生产的安全,阻碍着安全管理的推进。

二、强化安全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要实现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煤矿生产企业一定不能吝惜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只有把开采现场的软硬件条件都做好才能切实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与顺利。要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指数,不仅是企业方面的事情,更要社会各界通力协作才能把“安全”二字放大到极限,这就还需要地方政府与国家政策作为支撑,做到企业自主寻求生产的安全之道,同时有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实现理论推动实践,实践让理论不断完善这样一种良性循环。

(二)将“本质安全”提升到新高度

在煤矿坚持安全管理的生产理念之中,“本质安全”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这种安全对企业来说是战略布局层面的,要实现本质安全就不单单要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可靠,现场环境是否布局科学合理,更必须将人在作业中的状态放进考虑范畴,这是将煤矿生产安全提升至一个全新高度的理念。本质安全的基础就是实现人的安全及物的可靠,从安全管理上着眼,我们可以把人员、设备、环境放在一个层面,共同考虑,从人因学的角度对施工环境与设备的操作进行分析,以便全面掌握生产现场的人员在施工活动中的细节,这样便可有效预防因人为因素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三、结语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2篇

面临着经济结构转型、产业优化升级的现代建筑企业,对安全管理人才素质的要求上逐渐向专业化和复合型人才上发展。综合分析现代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现状,笔者归纳出从事现代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应具备的几点基本素质。

一是思想素质

衡量现代建筑企业的员工素质多从“德能勤绩”上进行综合考核,将思想品德指标列在首位,这是每一个建筑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要素。俗话说“先做人、后做事”,只有首先学会如何为人处事,才能够真正融入企业团队、融入到企业大家庭中来。才能够形成企业生产合力,营造出和谐的企业生产经营氛围。员工的思想素质直接决定了员工能否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使命感,而这种责任心和使命感则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直接动力,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精神动力和文化内涵。思想决定行动,只有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员工才能够在思想意识的支配下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时保质完成本职工作,齐心合力维护企业经营利益,进而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在建筑企业里,由于安全工作事关人身安全和施工质量,对企业发展具有导向基础作用,所以要求从事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但要具备以上素质,同时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时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强烈的安全责任心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要时刻提醒自己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严厉杜绝违规违章操作行为,确保“零差错、零失误”,以安全工作实效推动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安全监管、检查、排除、处置作用。

二是专业素质

三是创新素质

创新是现代建筑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手段和策略,现代建筑企业需要员工必须具备创新素质。因为只有具备这种敢作敢为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才能够实现企业管理、技术革新、生产设备、产品升级等不断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才能使得企业在自主经营和引进高科技上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更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攀升。创新不同于蛮干,它是在理智思索前提下的大胆探索,具备了这种素质,才能够使得员工从自身上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调整方向,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继而实现自身的突破。创新精神在现代建筑企业竞争中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大胆开拓中抢占先机、把握时机,才能使企业发展之路越走越宽。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也需要创新,传统的安全管理多是采用目测的方式进行检查,其实这只能消除部分表象的安全隐患,一些内在的安全隐患是传统管理方法所不能排除的。只有不断更新观念、创新举措,全面分析当今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安全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才能发挥安全管理的保障作用。所以说,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需要这种全面复合型的创新管理人才,只有充分具备适应新情况、新变化的创新性人才,才能够果断应对施工中各种突发安全事故,将事故损害降到最低,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

现代建筑企业以安全管理为核心,安全管理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管理人才是促动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根本,而人的根本说到底就是素质问题。由此看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才就是建筑企业发展的根本,而建筑企业发展又会反过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才素质的提高。人才素质与企业发展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没有人才素质作为前提的企业发展就是无源之水,没有企业发展作为前提的人才素质便是无本之末。要实现企业和人才的互惠双赢,就必须确定以提升员工素质走高科技生产路线来推动企业发展的人才战略,一以贯之地坚持四项人才素质提升和人才开发原则。

一是广开门路纳才

二是多元培训育才

建筑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安全三级培训管理体系,建立起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与自我开发于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培训开发系统,采取建筑企业间互动交流加强安全管理横向联合与企业安全管理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安全管理人才开发方式,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内部定期安全技能培训机制,为安全管理技能人才的成长、成才、成功提供全方位服务。同时要不断加大安全人才的培训投入,充分利用高校师资力量,通过委培、代训等形式培育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人才,为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搭建起广阔的平台。

三是营造环境留才

积极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筑企业要深入推行“以感情、事业、待遇、文化留人”的留才策略,通过领导定期慰问、建立职工之家、办好员工食堂、组织周末活动及卡拉OK大奖赛、文体比赛等,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企业安全和谐文明的生产经营氛围。不断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做到以感情留人;帮助安全管理人员设计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使安全管理人才有一种事业的成就感和自豪感,从而产生一种“企业兴我荣,企业衰我耻”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做到以事业留人;不断改革薪酬制度,实行带薪休假,推行全员参保,解除企业安全管理人才的“后顾之忧”,做到以待遇留人;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打造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品牌,做到以文化留人。

四是完善机制用才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3篇

(一)井下长距离传输的安全问题

随着煤矿企业现代化机械化生产的不断推进,随之而来的是地下隧道及煤炭开采的不断扩展和延伸,这就使得电源设备的线路不断延长。从而会引发长距离传输的问题。例如,容易引起火灾,导致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会导致电气设备的损坏,造成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不完善的电源管理系统

有一些煤矿供电系统的工作人员技术素质较差,有些工作人员甚至是高低压、电缆水管都分不清。而一些企业的负责人认为只要电机能够旋转,能够生产煤炭就可以;疏于对电源设备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电源设备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低,对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落实,从而导致在供电这个安全生产的结点上出现了巨大的管理真空。

二、从技术层面提升矿井安全供电的保障措施

(一)企业必须正确选择供电电源

首先煤炭开采企业为保障自己的供电安全,在选择电源时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电源容量,电力变压器的运行模式和工作环境,传输距离,以及变电站的连接与电源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煤矿供电设备的安全要求要达标,电源的电力供应达到一级负荷的标准时,能够保障两个电源的供电要求。这才能保障煤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

(三)提高供电设备的保护装置

三、从管理层面确保煤矿企业供电安全

(一)强化煤矿供电安全观念

煤矿的开采工作中供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是极为复杂的工作。因为,供电系统一旦中断,煤矿生产的运行也同时中断,与此同时也会对工人的人身安全产生影响。所以,供电的安全思想必须贯穿到整个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从领导层面重视供电安全,加强供电安全制度建设,加强供电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责任到人,重视落实。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素质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4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_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思考研究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论文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_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落实_、_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总体工作部署,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形势新任务、新矛盾新课题,通过开展深入研究,理性思考,把握特点,探索规律,推动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建立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论文选题的参考范围

1.巩固发展百日安全督查工作成效。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哪些特点;取得哪些切实成效;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改进提高;今后的督查工作如何进行。

2.深入持久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途径,也是加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如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如何使这项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3.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如何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才能保持高压态势,并使安全生产工作常抓常新;北京奥运会之后以及下一阶段,如何有效防止事故反弹。

4.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环境。怎样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5.抓好煤矿这个重中之重。如何贯彻落实太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继续整顿关闭不合法、不合格的小煤矿,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

6.抓好各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的基本思路和要点是什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7.探索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如何通过普查、评估、会诊等方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如何强化责任,逐级落实责任,确保监管监察到位。

8.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近年来队伍建设的基本经验、最大教训是什么;采取哪些得力措施,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这个“龙头”摆起来;如何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9.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何才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0.加强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当前的薄弱环节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管监察繁重任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

11.完善执法手段和途径。现阶段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有哪些手段和途径,如何用好这些手段和途径。

12.加强和改进联合执法。采取哪些办法,才能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联合执法的效率效能。

13.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目前存在的突出矛盾、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如何建立促使“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

1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从生产三要素(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劳动者)分析,目前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15.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治标包括哪些内容;治本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才能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6.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何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采取哪些行之有效措施,推动指标体系落实,确保目标实现。

17.建立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从哪些环节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18.支撑体系的构成。支撑体系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由哪些子体系构成;支撑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当前要突出抓好的工作是什么。

19.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的职能任务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发挥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如何建立强大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发挥专家的作用;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的主攻方向和技术进步的重点是什么,*年和今后两年要在哪些重点课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20.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应着力抓好哪些环节的工作。

21.发挥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作用。协会和事业单位如何服从服务于安全生产这个中心,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工作;采取什么办法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督查检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2.利用好外部资源。如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三、论文的基本要求

1.以上所列22个论文选题为参考范围,可在此范围内根据研讨需要自定题目,但要紧紧围绕所列研讨方向。

2.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体现一定的思想深度和理论水平,又要理论联系实际,回答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增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3.论文要紧扣主题,观点正确,思路和逻辑关系比较清晰,语言比较精炼,力求数据准确,列举事例具体,分析问题深入,善于抓住本质,把握规律性。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5篇

(一)模型构建

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购买行为主要涉及两类主体:一类是小微企业群体,一类是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群体。每次博弈都由一家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随机配对进行,小微企业可选的策略假设为A={购买,不购买},服务机构可选的策略假设为B={提供,不提供}。小微企业的收益假设为:假定小微企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时,前期投入的寻求成本为C1,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与服务机构洽谈服务等费用,若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则还需支付服务费用C2,获得安全产出R1,此时小微企业收益为R1-C1-C2;若服务机构不提供服务,则部分小微企业投入资金I来满足安全生产服务需求,即自供安全生产服务,比重为r1,其余的由于资金不足而进行违规生产,违规生产会引发安全事故,概率为r2,罚金为F,此时小微企业收益为r1(R1-I)-(1-r1)r2F-C1;若小微企业不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则可能自供安全生产服务,也可能违规生产,此时无论服务机构是否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其收益均为r1(R1-I)-(1-r1)r2F。服务机构的收益假设为:假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时,前期投入的提供成本为C3,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员工培训、与企业洽谈服务等费用,在小微企业购买服务的情况下,其还需投入服务成本C4,获得服务产出R2,主要包括向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用、自身信誉、经验增长等,此时其收益为R2-C3-C4;在小微企业不购买服务的情况下,收益为-C3;若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则无论小微企业是否购买服务,其收益均为0。根据上述假设分析,可得该模型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二)模型演化过程分析

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假设小微企业群体中选择购买策略的企业所占比例为p,服务机构群体中选择提供策略的企业比例为q。根据Malthusian动态方程,即策略的增长率等于它的相对适应度。

二、数值实验及结果分析

(一)选择某种策略的群体初始比例

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其中p0和q0分别代表小微企业群体选择A1策略和服务机构群体选择B2策略的初始群体比例,根据参数取值范围和现实条件,其余参数假定为R1=,R2=1,C1=,C2=1,C3=,C4=,I=,F=5,r1=,r2=。从图2可以看出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群体间策略交互行为演化的路径依赖性。不同初始条件下,系统演化路径不同,且在演化到稳定状态之前均不会重叠或相交。演化速度与小微企业选择购买策略的群体初始比例有关,且该比例越接近稳定状态演化速度越快。对比图2中的两个子图可以看出,小微企业购买策略选择的演化路径不仅受本群体中选择购买策略的企业初始比例的影响,还与服务机构群体中选择提供策略的机构初始比例有关。

(二)小微企业安全产出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假定服务机构选择提供服务的初始机构比例为,其余参数取值保持不变,分别取R1=和R1=进行实验,结果如图3所示。当选择购买策略的小微企业初始比例较大时,随着安全产出的增加,系统演化速度加快,加速进化到(A1,B1)的理想状态;而当小微企业选择购买策略的初始比例较小时,系统演化速度发生改变,且有从(A2,B2)加速进化到(A1,B1)的趋势。因此,从安全产出入手,提高小微企业感知到的期望安全产出,有助于促进小微企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

(三)安全生产服务费用变化对演化结果的影响

同理,取C2=和C2=进行实验,结果如图4所示。对比图4的两个子图可知,服务费用越高,系统越易陷入“不良锁定”模式。因为随着服务费用的增加,购买服务的总收益逐渐减小,而对资金投入的要求逐渐提高,当高于小微企业承受能力时,小微企业由于资源实力不足而选择不购买策略。而理想状态是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制定合理的引导策略,帮助小微企业减少服务支出,促进其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生产。

三、促进小微企业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服务市场的培育力度,提高服务市场化程度

通过技术培训、资金奖励、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服务机构进入安全市场,积极发挥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中介桥梁作用。同时,减少服务机构与政府的挂钩,提高安全生产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为此,政府应转变意识,努力从安全生产服务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变为监管者与推进者,培育一批数量多、质量高、市场化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对安全效益高的小微企业进行奖励

安全效益R1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服务购买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却又往往被低估。因此,政府应针对小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以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让企业决策者能充分认识并合理评估安全收益。此外,还可以定期检查考核,对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小微企业进行奖励,从而间接增加其安全产出,提高其服务购买积极性。

(三)完善安全生产服务专项补贴政策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6篇

随着天气转暖,建设领域进入施工高峰。由于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近期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连续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政府决定从即日至6月30日,在全县建设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建设领域监管责任。

近年来,全县建设领域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总体形势逐步趋于平稳,但还存在着疏于监管等漏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务、电力、通讯、林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_、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按照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确保施工项目审批许可后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有效遏制全县建设领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住房和城乡_《关于贯彻落实<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164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项目每个岗位和个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严禁压缩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和造价。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要进一步规范施工、监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对建筑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缺位造成重大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

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其整体专项整治活动的重点:(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特别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落实;(三)脚手架、土方开挖、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等危险性较大部分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执行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四)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五)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安全检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七)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查处落实等情况。

五、保证专项整治行动实效。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7篇

关键词:医药化工;安全生产;管理

在对医药化工生产增强安全管理时,医药化工企业要明确生产现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研究合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将其实施在生产过程中,只有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企业才能在保障人们生命安全的基础上,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因此,本文将对医药化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以此提出相关的管理策略。

1关于医药化工安全生产的现状分析

先进生产技术的利与弊

伴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医药化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引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尽管先进的生产设备能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但这些生产设备却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操作不当,则会危害到工人生命安全,甚至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由于医药化工的车间处于封闭状态,一旦发生事故,人们将很难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医药化工企业缺乏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

大部分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都只将注意力集中于企业的经济利益方面,而严重忽视产品的生产过程,这样就导致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缺乏安全性和规范性。此外,医药化工企业在投产之后,并没有制定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定,使得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不符合医药化工的生产标准。其次,安全生产管理执行能力较弱,虽然有些企业已经提出管理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却不符合实际要求,相关的管理人员缺乏良好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观念,进而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工人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大部分医药化工的员工学历较低,自身素质较差,缺乏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这就给医药化工企业增添了安全生产管理难度。许多员工为了尽快的完成工作量,而没有按照具有的要求操作生产设备,甚至出现违章操作,这不仅降低了产品的质量,也给自身的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通常情况下,员工的一个小小的失误就会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

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设备不到位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资金投入,企业并没有全心全意的投入相应的资金,只是为企业员工配置简单的安全设备,而且,有些安心设备由于长期不使用,已失去其本质作用,如果发生事故,这些安全设备仅仅只能起到摆设作用[1]。

2加强医药化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站在企业的角度分析,加强医药化工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为企业提供安全的基础保障,同时,也能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使企业能稳定的在市场中发展,并在市场经济中占据有利位置,而从员工的角度分析,增强安全生产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医药化工企业对此受到重视,采用科学方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

3针对加强医药化工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的措施

明确管理目标、制定管理方案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效率能有效的提高,医药化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企业的生产现状,明确管理目标,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只有明确管理目标,企业才能朝着目标的方向而努力。这样,医药化工企业才能经得住考验和检查,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时,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伟大的贡献。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对于医药化工企业来讲,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能有效的激励和鼓励员工,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生产观念,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会将相关的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并对其进行奖励和惩罚,这就说明,工作人员为何积极努力的生产,并不断的维护产品的质量。因而,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在发展中所应做到的事情[3]。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与其它的企业不同,医药化工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医药化工所生产的产品就会危及到其它范围。因此,医药化工企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将正确的工作理念灌输到工作人员的思想中,使其了解自身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构建一支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在管理医药化工安全生产的过程中,企业应引进专业的人才,并加强对人才的培训,进而使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能拥有一支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只有构建一支专业的管理队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才能带动员工共同工作,并维护好生产秩序。此外,专业的管理人员也会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当中。

4结语

总而言之,医药化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的过程中,企业要明确管理方案,采用合理的管理手段,从而为企业的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其次,医药化工企业要提升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让其掌握正确的生产技术,使其按照相关的要求操作生产设备,并配置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意识到合理操作生产设备的重要性,有效的提升生产效率。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8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期,对电力需求十分迫切;与此同时,我国电力工业体制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电力生产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1]不管电力体制如何改革,电力生产内在的固有特点和客观规律不会变化,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会减弱。在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衡量一名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思想觉悟高不高,关键是看对“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措施落实得深不深、细不细、严不严、力度大不大。本文对电力生产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安全生产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目前,各电力生产企业大部分都已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也有一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只停留在开会,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探人地开展调查研究,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一些事故通报内容不详,语言含糊,没有把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的根源及事故责任、需要吸取的教训等介绍清楚;也有一些单位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电力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2.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指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2]。有些临时性工作,特别是配电修理工作容易发生无票作业。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停电的作业,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如一些人身死亡事故,就是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变台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

3.安全工器具管理混乱

一些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堪优。尤其是一些基层农村供电所或供电营业所的登高作业器具和小型起重器材等安全器具的质量合格率不高。同时,对安全器具的定期检测意识淡薄,报废管理流于形式[3]。许多已明显损坏的工器具仍在超期使用,该淘汰的没有被淘汰。

4.管理工作不到位

一些电力企业重视大型作业的管理,轻视日常管理。近几年发生的事故,多数是在进行小型、分散作业时发生的。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仍然习惯于靠搞运动的形式抓经济建设,抓企业管理,不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规律,不注意通过规章制度管理,不注重通过抓事前控制来预防事故。同时,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

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要杜绝常规性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在电力企业中,由于常规性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复性和日常性的特点,因此往往凭经验便可应付自如。而经验有时会成为随意性的温床。比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下发有关安全生产诸类文件时,常常一发了事。至于对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却不给予应有的关注,对其进行细化、量化,更认为是下面的事。这种以发代管,严格上讲就是随意性的表现,是传统管理思维的一种惯性效应。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在现场,深究起来,总能找到某个管理环节上的漏洞。现场操作人员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往往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随意性的延伸,从而造成了安全管理与操作两个层面的脱节。

2.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而且,要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以及职工精神状况,人为地去扩大安全生产外延的概念。比如,在传统节假日前后,人心浮动,职工工作时极易分散精力;高温酷暑和雷雨季节,职工作业环境差,设备易发生问题。对于这些特殊性,各级管理者应心中有数。又如,当安全生产与工作进度发生矛盾时,管理者应警惕急功近利苗头的滋生,应当放慢进度来保安全生产,要明确安全生产是企业效益的支柱:安全生产对企业效益来说是“1_,后面加一个0,就上一个数量级;没有“1_,也就是说没有安全生产的话,加多少个0,企业效益也是0。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9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认定也在经历着一系列的变化。文章着重探讨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单位也应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单位犯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规定的历史沿革

现实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决定着刑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立法演变过程,有助于加深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深入了解本罪的内涵。

(一)立法沿革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现关于本罪的规定是1963年的《刑法修正案》。其中关于主体的具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这一规定虽然表示已经开始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在立法上有明显的缺陷。此罪的犯罪主体过于狭隘,仅仅局限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这四类企业的职工当中,不能包括在现实生活中从事生产的全部人员和企业类型,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在之后颁布的1979年《刑法》中,对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规定。自此,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我国刑法当中明文规定的一条罪名。在该条罪状的表述中,将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1997年《刑法》经过修订后,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保留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将此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对该条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此次修订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只是在犯罪的结果要求方面修改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个细微的变化使1997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比1979年对此罪名的规定的逻辑更加严谨。同时,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有6项责任事故型犯罪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罪名,分别是:“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发生在上述领域的责任事故犯罪已不能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为适应我国加强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安全需要,在第一条即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犯罪主体范围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此次修改为了更加适应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现实状况,对该罪的主体范围做出了开放式的规定,不再是1997年刑法所规定犯罪主体。即不论是公营生产单位的人员还是私营生产企业的人员,是本单位正式职工还是非单位本职工,只要是进行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司法沿革1979年我国刑法纳入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遇到有关案件不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问题。尤其体现在对犯罪主体的认定方面,综合这些现实情况,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为了适应现实生产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三则相关司法解释。分别从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无照经营者是否构成该罪的主体和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这几则司法解释都是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立法者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极为关注。综上,不论是从立法沿革过程还是从司法沿革过程的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由存在缺陷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尤其是关于主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更加体现了这一变化。下文将着重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相关司法认定展开更加详细的论述。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的特征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具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而研究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的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进行定罪与量刑有很重要的影响。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之一。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主体的存在,因为每一个犯罪行为都需要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同时犯罪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有些罪名对于犯罪主体有特殊规定,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不能构成犯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型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责任事故型犯罪中的一个典型罪名,要想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首先要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此罪与其他责任事故型犯罪主体范围的不同,从而加以区别认定。1.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容易混淆,尤其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重大事故时的认定。例如,被告人邓某将其承建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并在未配备安全检察员及违反施工标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施工中第一次发生坍塌事故后,邓某仅是简单口头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同日再次发生相同的事故,将几名施工工人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建筑企业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属于责任事故型犯罪,前者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者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主要规范那些对安全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结果的行为。同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也被修订,经过修改后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包括在内,使整个立法的逻辑更加严谨完整。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明显的区别之一就在于两者的主体范围不相同。学术界的通说看法是,前者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均可构成。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为特殊主体。从法条中可以看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的责任人员。之所以要明确两者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某些个案无法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也即当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现交叉时该如何进行认定。例如,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当中,行为人既违反了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又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同一个主体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究竟该如何定罪。在司法实务中,普遍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想象竞合来定罪量刑。定哪种罪,要从具体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2.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同,此罪是1997年为了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而新增加的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七对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予以规范。在建筑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在一些方面是交叉的,这对于认定两种类型的犯罪增加了难度。例如,哈尔滨市一个工程出入口与一个饭店正门之间的人行道发生坍塌事故,死亡15人,伤8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在本案中被告人之一的聂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在施工中沿用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且缺乏技术论证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地面发生的多次塌陷现象也没有引起重视并采取措施解决,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认为,从犯罪主体要件来看,被告人聂某只是施工单位的一个项目经理,属于自然人;在没有将单位列为本案被告、没有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能单独成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也不能作为直接人员单独受到刑事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身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沿用原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对施工现场地面发生的多次安全事故而存在的施工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重视,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继续组织工人施工,使工人在不安全的情况下生产作业,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对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则是建筑工程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而造成重大事故。两个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的安全,所发生的领域是一切生产、作业活动当中。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相关的建筑管理制度。这些行为均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其次,两者在主体范围的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前文已经论述,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因此造成重大事故就可构成犯罪,并没有其他方面的限制。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只有相关建筑单位才能构成,是单位犯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属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中的直接责任人,如果不是这几种人员,则不够成此罪。所以正确区分两者的主体范围有助于准确的认定犯罪,有力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安全生产。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类犯罪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无论在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还是在客观过程的表现形式诸方面,都有竞合之处,因此,在实践认定中容易混淆。但是,这三种罪名在立法本意和调整对象上都是有严格的区分的。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罪、失火罪等在犯罪表现形式上也有某些相同之处,以致司法工作人员不好判定其具体罪名。关于以上几个罪名主体范围在司法中的实质同一性问题,是实践中容易引起以上罪名混淆的一个原因,这也是本文进行论证的问题。

四、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产能力的逐步提高,责任事故的发生愈加频繁,其类型和现实状况也愈加复杂。要想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就要完善此罪对主体范围的规定,从而解决在案件中认定犯罪主体的情况。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倾向于将单位纳入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笔者也倾向于此种建议。

(一)国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规定参考国外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对于此罪规定的立法缺陷,达到借鉴并完善我国立法的目的。国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否包括单位分为两种情形,一种认为单位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比如法国;另一些国家的立法认为单位不构成此罪的主体,比如日本。下文对几个典型国家的立法规范做简要描述:1.法国。法国的立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并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基本精神。法国刑法典明确的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罪名当中:“非故意伤害生命罪”“非故意伤人之身体罪”“对他人造成危险罪”“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分析这些条文中的犯罪构成可以看出,法国刑法典在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时将单位作为主体的一部分,也即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主体不仅有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例如,在第二百二十一条的第六和第七款当中就规定了法人应作为非故意伤害生命罪的主体之一。法国刑法典的立法模式是对自然人责任事故犯罪做出规定后,在下文或者单独条文中补充法人的刑事责任。2.日本。日本和法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立法体系以及立法技巧上借鉴了日本的模式。日本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文中:第一百一十七条“业务失火罪”、“业务过失使爆炸物破裂罪”;第一百二十九条“业务过失导致交通危险罪”;第二百一十一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日本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主体是“从事一定危险业务的业务人员”。按照我国刑法解释的惯例,日本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规定为特殊主体,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但就单位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3.西班牙。西班牙的立法模式与上述几个国家都不同,西班牙刑法对于该罪主体范围的规定因不同罪名而异,单位并不是所有事故型犯罪的主体。但在“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当中,单位即可作为犯罪主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几个较发达国家的刑法进行分析可知,把单位作为这种类型犯罪的主体是一种立法趋势。我国也应该在借鉴国外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责任事故型犯罪的立法,将单位纳入到主体范围之中。下文将围绕我国是否应该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展开论述。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10篇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领导的安全意识水平,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对设备(特种设备、危险设备等)的监管方法,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安全管理意识淡漠、制度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它对企业安全生产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

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事故防范基本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机械制造企业应该从人、物和管理制度体系等三个方面出发,以危险性控制即危险预测预控为中心,以系统辨识、系统评价为主要手段,对安全管理信息全面收集、综合处理和及时反馈,快速反映生产现场的不安全状况,及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进行干预,使生产现场始终保持安全的工作状态,从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在安全系统中,主要因素是人,因为一切事故的根源几乎都可以追溯到人。人的失误包括能预见而未采取措施的失误或还未认识而造成的失误。人的失误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员工在认识过程中感知不深、能力不足、思维错误和粗心等问题产生的无意违章;二是员工个性因素造成的心急、固执、侥幸心理和长期习以为常的有意违章。三是劳动生产环境对员工个人生理上的影响导致操作失误、判断失误。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的事故隐患,要从加强员工思想保证、能力保证和制度保证等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一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的关系,认真做好对员工的全过程教育。二是能力保证,从岗位培训抓起,开展技术练兵、比武、竞赛等,以达到适应岗位要求的能力。三是制度保证,建立健全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四是创造良好工作环境,保证员工处在一个光线充足、空气良好、温度适应、无影响情绪稳定和生理安全的环境下,尽可能减少因生理变化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二)控制“物”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要明确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然后围绕这些内容通过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职责、建立管理模式、实施监督执行、考核评定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第二,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是近年来安全科学领域提出的一项安全生产保障新对策,是安全系统工程和现代安全管理的一种新思路、新策略,它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是企业安全形象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员工树立安全生产的精神动力。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细致的心理工作,它需要企业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长期的总结、提炼、倡导和强化,从而达到“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的境界。

三、结语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11篇

干什么工作都不能回避责任,失职、渎职、不尽职,还有现在广受关注的惰政、懒政、不作为,这些都须追责。从安全监管领域看,上述行为大多要在发生事故后进行逆追查来判定。而此时,上级严令、舆论压力、社会声讨、民诉民怨、为亡者讨说法等诸多因素杂糅在一起。从百姓视角看,能关联上的部门、能沾上边的公职人员都有错、都有罪、都该抓、都该罚!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审判,不需证据、事实、调查。

说到此,完全没有质疑事故追责准确性的意思。但安监部门在追责问题上确实存在三方面的困惑。第一,监管如何到位。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是监管不到位的逻辑进行逆推理,在任何事故面前,安监部门都无法摆脱被追责命运,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因为任何事故都能找到点儿人为因素,有人的因素必定有管理或监管问题,有问题自然昭示监管不到位!第二,该执法还是不该执法。如去检查未发现隐患有责任、发现隐患未处置妥当有责任、发现A隐患而未发现B隐患有责任,总之,去检查就有责任。不检查,为什么不检查?必然有责任。第三,是否所有安全事故都与安监部门有关?安监局综合监管的内涵外延谁也说不清。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本不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却适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综合监管!现实中,安监部门干了多少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事儿,很多工作有越俎代庖之嫌。综合监管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了安监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泛化了责任,哪个行业出了事故,安监局都脱不了干系。面对事故,安监局几乎无法证明监管到位和执法到位,而综合监管没有到位与不到位,有事故必有责任,这可能就是安监的原罪。

追究责任总要依法。司法部分暂不说,就说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追究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是新《安全生产法》:

第8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6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1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看了这些规定可归纳三点:一是行政许可中有主观过错的要追责;二是违纪行为要追责;三是发现或知道隐患、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要追责。前两点无异议,问题在于第三点,追责前提是发现或知道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存在而未处置,但如未发现或不知道则不应在追责情形之内。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主观上无明显过错和过失问题,如规定的检点和内容未有效实施,检查一个危化品企业,不查仓库、车间,非要去职工食堂检查,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规避责任,将难辞其咎。同理可推,在没有接到举报,未得到其他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没有执法计划执行瑕疵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应追究监管责任。

重大事故发生后,媒体和社会公众常质问,为何隐患未提前发现?对于这样的质问,我们也可反问:下一起事故会发生在哪?哪个隐患会引起下一个轰动全国的安全事故?恐怕谁也不敢说。安全领域所有的监管和执法都是在降低事故概率,压低风险系数,精准预防实在是做不到。说到此,可总结一句话,即安监部门及任何监管部门没有必须发现特定隐患的义务和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但有发现隐患必须合法有效处置的责任。如这句话得到广泛认同,安监一半以上的原罪就得到救赎了。

有人会问,如果此逻辑成立,所有安监部门不就不用执法了吗?不去发现隐患不就有效规避责任了吗?会否出现懒政、不作为呢?其实不然,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制定执法计划,对年度执法检查的数量是有要求的,检查的内容是有规定的,而且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有明确规定,不制定计划,不开展执法检查是要承担责任的。笔者认为,如为了规避责任,制定的执法计划明显不合理也应承担责任。如一个100人的安监局,要是制定一个检查10家企业的年度执法计划,出了事故,必然要追责。有了制约,自然不敢不作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安监局不必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这些条款应认真研究解读落实。只是不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法律效力地位有多高?

再说说什么是综合监管。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实质意义的综合监管已不存在了。综合监管存在的基础,无非是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且部门之间需进行大量协调工作。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监管手段,无非就是执法权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第110条规定已解决了这一问题。如这一条款得到贯彻,将改变目前安全生产执法机制,推动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如何理解这一条款,着重在两个层面:一是新《安全生产法》向所有行业监管部门赋权,所有行业部门都具有了安全生产上的执法权。过去很多部门强调没有执法权而无法落实安全监管的局面,已在理论和法律支持层面得到解决。二是安监局执法空间被压缩。新《安全生产法》出来之前,安监局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且可实施行政处罚。原因在于,原《安全生产法》针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其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当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而安监局是执法主体,自然可就依法规定事项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而新《安全生产法》改变了这一情况。如商业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这一问题,过去只能由安监局实施处罚。按新《安全生产法》却需由商业主管部门来实施处罚,安监局反而不能,或说安监局在这样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领域,已丧失了执法权。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快一年了,许多安监部门还在按照惯性,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是否涉及越权执法?期待法制部门尽快明确。此外,还有一处不明确的是,新《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说,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统一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表述即可。但在第62条、110条却使用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描述,寓意不详。难道安监局和行业部门可按新《安全生产法》进行重叠执法?难道同一个违法行为,安监局可处罚、行业部门也可处罚,谁先发现谁处罚?

大家都有执法权了,安监局实施综合监管的意义就没有了。落实综合监管,说到底就两种方式。一是对某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监察,带着发现的问题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现在安监局在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权没有了,检查权又不明确,这种方式已不宜使用了。二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此条款规定以监督检查其他行业部门的方式落实综合监管,作为安监部门规章,对其他同级部门有法律约束力吗?恐怕值得商榷。另外,新《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一规定与上述的“监督检查”是什么关系?目标是否一致?_门可问责,安监局监督检查后能干什么?综上,安监局按照过去两种方式实施综合监管既没有必要,也不再具有法律基础。

还需说明一点即关于协调。如协调是综合监管的核心内容,可协调恰恰不是安监局的职能,而是安委会或安委办的职能。有人说,安监局就是安委办。问题在于,综合监管是安监局的法定职责,安委办开会、发文件能否替代安监局履行法定职责,最好还要有明确的权威说法。

尽管新《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可未就综合监管的方式、措施、手段、责任权限、部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老路堵死了,新路又没找到,要依法还要强调责任,安监局境遇比原来还尴尬。综合监管到了不得不说清楚的时候了。

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 第12篇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需要全员参与的动态管理过程。建立完善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自我约束的管理体系,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违章引发的事故,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建设安全文化,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是推动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做到安全生产,实现文明生产,其关键在于开发和发展企业安全文化。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建立起安全自护、互爱、互救、应急的安全文化体系,在职工中树立起安全、高效的个人和群体的安全行为规范以及安全与健康的目标追求。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当今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占领市场及取得好的经济效益,都需要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企业要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事故、伤害事件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使生产经营环境长期处于相对安全稳定状态。更重要的是使员工的思想素质、敬业精神、专业技能等方面稳步提高,才能推动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平衡发展,这对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大有益处。

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向深层次发展的需要。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科学领域内提出的一项安全生产保障的新对策,是安全系统工程和现代安全管理的一种新思路、新策略,也是企业事故预防的重要基础工程,是企业达到本质化安全的有效手段。违章行为都不是员工故意为之,而是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只有以安全文化建设为抓手,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执行力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转变,员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飞跃。

二、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融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中

第一,提高员工安全文化素质,增强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在安全文化建设中,最核心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广大员工的安全思维方式,安全行为准则,安全道德和价值观。可见,要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就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把“人”作为培育安全文化的对象和立足点,工作的开展围绕着“人”的安全需求出发,凡事责任到人,杜绝安全管理缺位现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良好的工作习惯一旦养成,习惯性违章自然迅速减少,管理流程自然畅通有序,工作效率自然持续提高。因此,企业安全教育要在培养员工走程序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的道路上下功夫,培养员工在安全问题上遵章守纪、标准化作业的良好安全行为习惯。

第二,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标准来构筑的一套系统,它表达了一种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进行控制的思想,也给出了按照这种思想进行管理的一整套方法。建设安全文化实际就是把安全文化具体贯穿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具体应用到安全生产的实践中,改变以往传统的、粗放型的安全管理模式,将现代安全管理模式的建立与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形成全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全面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一要坚持超前性和预防性相结合,为企业安全的长治久安、持续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要坚持实践性和针对性相结合,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办法,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不断加大安全文化的渗透和建设力度,增强安全文化建设的针对性。三要坚持积极性和自觉性相结合。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促进员工安全理念和安全行为的养成,使想安全保安全成为企业员工一种自觉的积极的行为。

三、形成抓安全文化建设的合力营造和谐的安全文化氛围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需要企业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形成合力。企业各部门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要研究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手段,切实增强安全宣传教育的时效性。工会要着眼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尽心竭力为职工解难事。做到用温暖热人心、用感情动人心、用保障稳人心、用真诚换人心,使生产一线职工能够集中精力遵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共青团要紧贴青年群体,根据青工喜好、特点,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生力军作用,通过开展“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对青工进行“人人想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引导;组织部门要通过开展“双区”活动(即思想责任区、安全责任区),强化党员干部安全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渠道,加强安全文化阵地的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理念、安全价值观的宣传灌输。

所以我们认为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化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建设安全生产文化先要树立科学安全观

建设安全生产文化,最根本的是要树立科学安全观,科学的安全观要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认识生产安全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统筹生产安全与生产经营的需要,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因果、牵制、促进与连带关系,既要确保生产安全,又要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在我”的对安全勇于负责的主人翁精神

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的一份子,注重培养员工们的主人翁精神,强化守法意识、危机意识、自省意识、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树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在我”的对安全勇于负责的主人翁精神,在各项安全工作中充分体现出相应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增强安全意识,自觉地在每一个环节中对企业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去工作。

(三)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依据《_安全生产法》并结合企业资深的部门设置及实际业务分工、管理等实际情况,以科学的安全观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管理中注重“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生产管理职责的同时不能放松抓安全,明确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职责,确保落实执行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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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论文范文(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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