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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工科本科生毕业设计结构模式存在的问题
1.工科本科生毕业设计教学受传统的教育思想的影响。工科本科生毕业设计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即由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两部分组成。由于我国高校长期受“知识传授型”固有教育观念的影响,一直沿袭闭门式的办学模式,没有树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办学理念。其次是没有设立固定的毕业实习基地,实践环节受到校企实践基地条件的限制,使得“知识传授型”的教学思想占了主导地位,认为高校主要是培养高层次、研究型的人才,而忽视了培养应用型的及能解决企业实际生产、运行中技术难题的工程人才。
2.本科生的主体作用发挥不主动。工科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对专业选择、课程选修、参与科研项目、科技大赛科研团队及实习基地选择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我校办学常规:学校是主体,给出安排,学生是客体,按部就班的做。特别是在毕业设计实践环节没有留给学生考虑自身发展、对专业学习提升及就业方向的自主选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了人才的培养兴趣。
3.教师的主动性发挥存在相对短视的行为。毕业设计应参与专业相关的实际工程项目设计、科研项目。毕业设计题目可以是教师拟定的与专业相关的最新科研、设计项目的研究,也可以是学生感兴趣的内容。尽管高校教师都已认识到“产学研”合作项目教学的重要性,目前也有一部分教师已在实践,但要突破固有的执教理念和教学方式,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一些教师或因条件有限不易尝试;或担心失败,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不了科技服务项目而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其结果使得教师很少主动地将“产学研”的合作理念和研究方法运用到毕业设计中去。这些人为因素扩大了毕业设计与实际工程项目结合的难度,也很难迅速地将“产学研”项目、校企合作等先进的理论与创新思维纳入到现有的毕业设计教学模式当中。
4.学校参与社会、企业合作的内在牵动力不足。一方面双方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合作平台,目前高校普遍存在运行成本大、费用高、毕业生就业难的情况,学校要进行深入、大力度的体制改革,需要国家教育政策的支持,学校认为发展高等教育和培养人才所需的经费更多的是政府行为,自我发展少、风险意识较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产业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主动和学校合作培养人才积极性不高,企业参与度不够。而学校在教学任务饱满、科研任务重的情况下,提升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谋求自身发展的主动性不强烈。
5.工程实践教育场所缺少。“卓越工程师”培养目标———应用型工程师,要求在本专业方向有一定的实习经验,这就显现了教学型工科大学存在实践场地有限、资金匮乏等问题,大学生很难在校内拥有稳定的实习实践场所。
三、工科本科生毕业设计教学改革的思路和途径
1.教学改革的目标。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的任务是以建筑为主要对象,在充分利用自然能源的基础上,采用人工环境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去创造适合人类生活与工作的舒适、健康、节能、环保的建筑环境和满足产品生产与科学实验要求的工艺环境,以及特殊应用领域的人工环境。针对本专业的特征,在教学改革方面提出了实施工程教育、突出工程训练、培养工程意识与综合能力,为企业培养在工业一线生产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领域具有特长的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
2.教学改革的思路。以本专业教学改革目标为准绳进行了培养方案的修订,将七个学期的学分分配为:第一学期22学分、第二学期学分、第三学期30学分、第四学期学分、第五学期14学分、第六学期14学分、第七学期13学分、第八学期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第七学期课程比较少,我们尝试在第七学期后半段进行毕业设计的开题工作,同时加快专业课程进度。在课程结束与毕业设计开始之前,进行两个月的毕业实习,让学生带着设计专题体验企业生产运行过程。通过参与多项工程类课题,让学生对企业目前工程环节的难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学生可以确立自己的毕业设计研究方向。在第3~6学期也就是大二、大三阶段,学生可以参加教师工程类科研课题,承担基础科研任务,熟悉企业的管理、工艺环节,作为毕业设计的前期工作,完成部分毕业设计的重点章节。大四阶段,对毕业设计做最后设计方案的修改,完成毕业设计任务。这种教学日程安排,既增加了实践教学比例,着重强调学生毕业设计以工程实际应用为导向或与学科发展前沿紧密结合,让学生毕业设计能够尽量的贴近实际,并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对毕业设计的指导与质量监控。
致谢论文
在本篇论文完成的同时,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XX老师。在X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我的论文才能如此顺利的完成。并且得到了其他老师的肯定。在本篇论文的完成过程中,X老师对我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指导意见,细心地和我讲解论文中出现的问题,给予专业上的指导,信心上的鼓励。我能顺利完成本篇论文和老师的认真指导和辛苦的批改是分不开的,在此我由衷论文写作的向X老师表示感谢。
同时我也要感谢学校和学校的领导给我们创造的良好的学习环境,让我们能够在良好的氛围中完成论文。感谢同学和家人在这期间的大力支持。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研究生生活的电工楼105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我的师妹叶秋香同学,她对本课题做了不少工作,给予我不少的帮助。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最新本科毕业论文致谢词
弹指一挥间,大学四年已经接近了尾声。当自己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完成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自己也从当年一个从山里走出的懵懂孩子变成了一个成熟青年,回想自己的十几年的求学生涯,虽然只是一个本科毕业,但也实属不容易。首先,从小学到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就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当然要感谢我的爸爸妈妈,他们都是农民,没有他们的勤勤恳恳和细心安排,我是无论如何也完成不了我的大学生活。没有他们的支持和鼓励,我也不可能完成我经济学第二专业的学习。当然,一个农民家庭要同时供两个大学生上学,没有别人的帮助和接济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我要感谢那些在我求学时对我经济和精神上帮助的亲戚、朋友、老师和同学们,我的生活因你们而精彩和充实。
华中科技大学,这里严谨的学风、优美的校园环境使我大学四年过的很充实和愉快。我第一学期是在哲学系度过的。在这短短的半年时间里,我有幸和许多优秀的同学一起学习,听睿智的哲学老师讲授哲学。后来由于一些本可抗拒但一时冲动的原因,我依依不舍的离开了哲学系,离开了亲爱的哲学系的老师和同学们。虽然只有短短的半年时光,但我确实学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识,尤其是对我思想和方法上的指导。这些有用的东西一直对我大学的学习和生活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我相信,这些东西将伴随我走完整个人生的道路。现在回想起在哲学班的日子,还是那么的温馨和惬意,我不能不感谢当时哲学班的每一位同学和老师,跟你们在一起学习、生活,那真是其乐融融,妙不可言!
大一下学期,我转专业来到了一个新集体,开始了新的专业。虽然老师和同学都是新的,专业是新的,但我仍然感受到了那种来自老师和同学们的热情和融洽!这对我融入新环境,对新专业产生兴趣是非常重要的。公管院的老师更是让我难忘,他们严谨的学术态度,幽默风趣的授课方式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在这篇论文构思和写作过程,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国华教授,对我论文的完成更是功不可没,王老师每次给我的疑问给予细心的解答并给出写作建议,对我的论文进行细心的修改,使得我的论文结构一步一步的完善,内容日趋丰满。没有王老师的细心指导,这篇论文是不可能完成的。
书到用时方恨少,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的水平还非常的欠缺。生命不息,学习不止,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完善的过程,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本科论文致谢词范文
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XXX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谨的科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X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感谢XX学院的老师对我的教育培养。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操作培训每年由护理部根据《护士岗位技能训练50项考评指导》指定操作项目,交给各操作小组成员讨论、研究、修改操作流程,修改完毕后演示操作,由护理部主任和各护士长审核后,确定最终操作流程。
动态监测护士长每个月与轮转护士交谈,了解思想动态以及工作、学习中遇到的困难,给予相应的帮助和心理支持。护理部半年举行1次本科及以上护士的茶话会,会上大家畅所欲言,交流彼此心得,学习优秀者的经验、方法,激励相对落后者奋发向上。同时,建立QQ群,方便随时交流,传递有效的信息资源。
考核培训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科室报到,轮转护士参加由护士长监考的操作考试,当场抽签并考试。在该科轮转结束前1d完成所在科室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护理部。考核基本合格者重新轮转该科,轮转时间顺延,达到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科室,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2轮转效果
为科室注入“新鲜血液”轮转科室的护士整体学历比较高,而且刚从学校毕业,可以带给科室更多的新理念、新方法。经过其他科室的轮转后,护士能带来其他科室一些好的经验和工作流程,同时运用批判性思维对现存的不合理的制度进行质疑,提出改进措施[3]。
为医院培养优秀人才轮转护士整体学历较高,再通过几年的轮转培养和考核,会涌现出一批服务态度好、业务过硬、沟通能力强的人才,成为科室的业务骨干,有利于护理管理者更好地发掘人才[4]。见表1。同时,培养出一些领导人才,2010年本院第一位护理本科生顺利走上护士长岗位,2012年1名护理本科生、1名护理研究生走上护士长岗位,2013年1名护理研究生成功竞聘科护士长。
娴熟的操作技能本院2013年护理操作技能大赛,全院有700余名护士参赛,共16名护士获奖,其中本科生4人。本院3名护士参加第五届川北医学院操作技能大赛,均获奖,其中一人为本科生。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护理人员的学历相对较低,对于科研课题的申报,论文的撰写,大多数人感到棘手。而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对较高的护士,在学校接受过专门的写作培训,成功申报10项卫生厅课题,成功(核心期刊)15篇。
提升医院形象,让患者满意护理是一门集理论、技能、爱心、责任为一体的专业,秉承一切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满足患者的需要,响应国家卫计委提出的优质护理的号召,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整体护理[5]。而轮转护士正是本院提供优质护理的“主力军”,她们年轻有活力,操作技术娴熟,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能让患者满意,让社会满意。
提高职业责任感帮助轮转护士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态度,激发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稳定护理队伍[6]。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行_力 毕业论文
一、绪论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_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_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_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_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_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_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_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xx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毕业论文
三、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_于20xx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_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_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 毕业论文
3、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晰,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仅是宣示性的,过于原则和概括,不利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即是基于公益,还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的性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权利救济的途径方面是不相同的。所以,立法未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行政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由剥夺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权利与权力的对峙。
4、立法中两权分离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始终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仅允许私人享有房屋所占土地上的使用权。尽管有论者认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不能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也不能在无明确法律根据的情形下介入、干预这种行为,而应尊重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是征地,是城市房屋所有人(国家作为所有人除外)依法享有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所有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所以,国家是不可能不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而且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正是导致“目前拆迁中双方缺少对等的谈判机制、补偿标准偏低、拆迁程序不公正、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和被侵害、拆迁矛盾扩大和激化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是说,两权分离的规定也是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立法之源。
5、立法弱化了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难有作为。特别是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寻求司法解决必须先经过行政裁决,并且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即使法院认定行政裁决行为不合法,也只能判决撤消并判令由原处理机关重新裁决。拆迁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便无法绕开行_力的干预,其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_力的异化
行_之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应有为时越位,应有所为时缺位,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
1、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使其和房地产开发商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同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可以通过出让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而换取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又由于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健全,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少,自主支配的灵活性大。”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对于城市建设乐此不疲,对于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置被拆迁人的利益于不顾。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在政府身上同样适用,行_力一旦缺乏制约,便会偏离法制轨道而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利益空间便被地方政府所挤占。“当政府介入、干预拆迁活动时,往往站在拆迁人一方,使本来在经济上就处于劣势的被拆迁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是导致本应为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权益的公权力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伞的原因。 毕业论文
2、地方政府官员追求仕途升迁所形成的好大喜功的政绩观。要想真真正正、踏踏实实地搞好一个地方的经济建设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缺乏耐心,他们希望自己在仕途上能迅速地飞黄腾达,所以用短平快的方式建立政绩是他们实现个人升迁的最优选择。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大搞旧城改造正好可以达到他们追求立杆见影的效果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能在短期内迅速拉动gdp的增长,而gdp的增长速度又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改头换面后的城市建筑尽显富丽堂皇,一派繁华景象,外界理所当然地会认为:这座城市取得了巨大进步,当地官员为经济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在行政长官急功近利的思想的影响下,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为名只求短期经济效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忽视了对被拆迁人的权益的保护。
3、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腐化行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推波助澜也是行_力异化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原因并非孤立地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中,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异化行_的合力并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四、现行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一)拆迁许可制度亟待完善
1、正当性的缺失。自20xx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条例》中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已经丧失了正当性,但是_至今为止并未根据《行政许可法》对《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的拆迁许可进行清理和停止执行。《行政许可法》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在相关领域规定听证制度后也在行政许可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而《条例》中却并没有关于拆迁许可听证的规定,这明显有违上位法。并且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有关政府部门在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下就擅自向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发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原则,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这种违法行政的行为放纵了拆迁人,使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恃持有拆迁许可证而肆意妄为,导致野蛮拆迁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2、审核失察和疏于监管。在目前的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在对申请拆迁人的资质和实施拆迁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形下就轻易地发放拆迁许可证,使很多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组织获得了进行拆迁的资格。而由于“持有拆迁许可证就表示行政机关已经审查并认可拆迁人达到拆迁资格,并向公众证明了这种资格,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并且“政府事先的行政许可,事实上使双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对话的平台,从而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极易受侵害。”所以许可机关未尽严格审核的职责使得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有恃无恐,屡屡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来,长期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的权力不负许可的的责任、重许可中的收费不解决许可后出现的问题的现象。”拆迁许可机关在赋予申请人拆迁资格后就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拆迁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拆迁活动的依法进行;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也没有及时纠正;更有甚者,纵容姑息拆迁人,没有严格执法和严肃处理有关违法拆迁行为的责任人。
3、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为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从目前《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拆迁申请人的拆迁申请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即看相关文件、手续、证明等书面材料是否齐备,对于齐备者即发放拆迁许可证。这种审查方式对于拆迁许可而言是不科学的,不对拆迁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就无法发现拆迁申请人不合许可条件的问题,因为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很难反映出他的真实情况。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中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由拆迁申请人一手制订的,根本没有体现出被拆迁人的意志;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往往也缺乏证明力,因为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联系,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就是利用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骗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拆迁,而一旦到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能付清补偿安置费用。所以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使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伎俩一再得逞,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获保障。 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调整现行的拆迁许可制度,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对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把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关,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已刻不容缓
1、拆迁补偿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条例》将拆迁补偿范围界定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房屋本身。”而且,“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基于对这种认识的赞同,笔者认为当前的拆迁补偿范围涵盖面过窄,没有充分反映出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财产损失。实际上,公民在购买城市房屋时本就支付了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拆迁人的房屋的价值并不仅仅包括其房屋所有权所体现的价值,还包括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拆迁补偿范围排除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是极不合理的。另外,拆迁补偿范围没有包括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遭受的其它损失(如被拆迁人的可期待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拆迁补偿仅是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和标准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条例》确立的拆迁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却不断出现“变适当补偿为象征性补偿的作法。”这不禁让人警觉:有人在借适当补偿之名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之实!行政法理论上有两种补偿学说,适当补偿说认为“法律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补偿时的社会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标准予以补偿,就足够了。”完全补偿说认为,“应按作为征用对象的财产的客观价值予以全额补偿。”基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笔者主张对被拆迁人进行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受的利益损失是为了满足能够房地产开发的需要或者是为了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无论是出于公益目的还是商业目的,拆迁的最终结果是实现了更大的利益:政府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还获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赚取了巨额利润;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享受了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多方及被拆迁人除外的整个社会都通过拆迁而受益,完全没有理由仅仅对被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使被拆迁人成为拆迁活动的利益受损者。在补偿费用和标准方面,由于“政府采用土地基准价格加房屋重置价格确定的补偿标准,而政府是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基准价格和重置价格。”所以导致对被拆迁人补偿的费用普遍偏低。
3、拆迁补偿不及时。“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有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4、拆迁安置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面积较大足够家庭正常的居住和生活,而安置的房屋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家庭成员起居的需要;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户型结构较优,而安置的房屋户型结构不合理影响被拆迁人的使用;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而安置的房屋质量低劣对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隐患;被拆迁人原有的房屋位于较好的地段,工作、子女教育、就诊、营业等更为方便和有利,而安置的房屋所处的区位差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的生产生活。
(三)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虽然其后_于20xx年12月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 《条例》中确立的价格评估制度作了细化,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但是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制度形同虚设。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定位本来应当是有独立意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在20xx年以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也完成了与政府部门的脱钩改制,但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绝大多数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下级部门发展而来,虽然形式上实现了与政府脱钩,但在人事、财物等方面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时难免会受行政意志的影响,不能做到独立、客观的评估。第二,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受制于拆迁人,作出的价格评估往往有利于拆迁人。“评估机构为了迎合拆迁人的要求,往往故意压低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格,做出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这种违背市场公正性要求的行为使得价格评估制度被拆迁人所操纵,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以通过价格评估得到实现。
(四)拆迁裁决制度的异化
尽管_希望通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来规范拆迁裁决,保证行_力的正确行使,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目前的拆迁裁决制度不仅为被拆迁人所诟病,也被学界广泛质疑。究其原因,不外两点。第一,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中没有保持中立,而是偏袒拆迁人,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往往对拆迁人有利。(至于行政机关为何会在裁决中总是偏向拆迁人,笔者在前面已经详述。)第二,裁决前置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变窄。在被拆迁人和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行政裁决成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司法机关也并不会处理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争议而只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合法性。
(五)强制拆迁制度为害尤甚
强制拆迁是指行政主体或者人民法院为实现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的行为。这种对被拆迁人权益起限制甚至是剥夺作用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约束,然而事实上是行政机关在滥用行_力进行强制拆迁以至出现“基本人权在拆迁过程中却遭到了来自行_力的侵害和剥夺,拆迁户基本上无法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却在强迫与专横之下丧失了平等对法的权利”的情形。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中,因强制拆迁的不当行使而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事件层出不穷,强制拆迁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激化了社会矛盾。 毕业论文
五、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重构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由于被拆迁人在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更易受到侵犯并且在权利救济途径上遇到重重障碍。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公平、正义,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倾向于被拆迁人,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提升被拆迁人的法律地位,从而消减因被拆迁人自身的弱势地位而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达到以权利平衡权利、以利益制约利益的目的。另外,在立法上还要限制和规范行_力的运用,使其真正体现出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宗旨。
(一)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领域
目前,只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建立了听证制度,至于《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许可听证制度则还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但是《规程》中的听证只适用于拆迁裁决和强制拆迁,而且还没有切实推行。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社会中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它强调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和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前的参与,要求行政主体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行政决定中反映出当事人的意志。为了体现民主和保证行_力的正确行使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不受任意的侵犯,有必要扩大行政听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适用领域。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拆迁决定的听证制度。即行政主体“在正式作出拆迁决定前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在此基础上公告征收决定,明确拆迁对象、拆迁范围、拆迁时间、拆迁方式等。”这样可以避免以往行政主体在作出拆迁决定过程中的专擅垄断,有利于被拆迁人制约行_力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许可听证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这方面“重庆市政府出台了拆迁许可听证的原则规定,首开了国内听证立法的先河。”各地方政府可借鉴重庆市政府的做法。 毕业论文
(二)完善拆迁许可制度
1、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目前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较为宽松,导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居高不下和拆迁活动的不断增多,不利于调节宏观经济和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严格设定发放拆迁许可的条件以抑制房地产业的投资过热从而使拆迁许可起到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有论者提出,应“将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拆迁人已履行协议作为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这一主张一旦在今后的立法中得以确立将对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起到重大作用。
2、改现有的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为实质性审查并严格审核拆迁申请。许可机关对于拆迁申请不仅要看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还应对相关文件、手续、证明、方案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拆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以验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另外,许可机关还应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工作人员能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做到对拆迁许可的严格审核,防止将拆迁许可证发放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申请人。
3、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管。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行政许可领域中存在的疏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的情况,《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因此,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许可机关应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拆迁人实施拆迁许可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拆迁人依法拆迁,规范拆迁人的行为,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要及时纠正。 毕业论文
(三)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拆迁补偿安置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针对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1、由政府先行补偿安置。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政府负责先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政府根据拆迁当事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拆迁人拨付补偿安置费用,其后政府再要求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其支付因补偿安置而开支的费用,否则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2、确立充分补偿的原则。建议将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也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之中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3、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较低,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只有通过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才能填补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受的利益损失。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补偿标准应该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加10%。”他的主张值得在确定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参考。
(四)价格评估应充分市场化
1、评估主体的市场化。政府不能介入到价格评估之中,应尊重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明确价格评估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允许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自主进行评估。
2、估价标准和方法应市场化和科学化。政府不应在行政规范中制定补偿安置的标准,而应由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并根据现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改变价格评估的出资方式。应当允许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并自付价格评估费用,从而避免因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出现的操纵评估价格的现象。
现在在价格评估领域的情况是被拆迁人无法通过提出自己的价格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论者建议,“成立一个由政府拆迁办、被拆迁居民代表、房地产开发商等各方组成的补偿价格协商小组,由各方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这种方法颇具可行性并能通过多方协商而实现利益均衡,如能实行应当可以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
(五)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赋予被拆迁人选择权
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允许被拆迁人既可以申请行政机关依法裁决,也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现行的拆迁裁决制度排除了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从而在实际上否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性质,使得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只能选择与裁决机关对薄公堂,将被拆迁人置于与行政机关的对抗中无疑是加大了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有论者认为,由于当前的拆迁裁决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切断政府与拆迁人的利益联系,仍难以在制度上保证政府在裁决中处于中立地位。”所以,应当“废除行政裁决制度。”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安排中继续保留行政裁决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须为被拆迁人寻求司法救济扫清前置障碍,允许被拆迁人自由选择权利救济方式,为其设置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理由在于: 毕业论文
1、行政裁决的高效率。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能够较为迅速地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而如果被拆迁人诉诸司法解决,则将遭遇繁杂的程序和高昂的诉讼成本,更令他们不堪忍受的是漫长的审判周期。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迟到的的正义便不再是正义!”因为他们自己安身立命的基础即将被侵犯,所以被拆迁人希望权利义务关系能尽快确定下来,而不是出现久拖未决的情况。这就要求权利救济方式具有高效率,能够快速地定纷止争,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
裁决正好满足了被拆迁人迫切期待争议得到解决的需要,因此其存在是必要的。
2、拆迁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联性。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在短期内行_力仍将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今后即使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得到调整,可以预见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仍将会起关键性作用,所以废除行政裁决缺乏可行性。况且,“当今行政机关处理裁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作用方式,已被人们所接受。”
3、取消裁决前置使行_力的作用受限。一旦取消拆迁裁决前置程序,如果被拆迁人担心行政裁决对己不利,他就可以绕开行政机关直接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使行_力在干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这一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
行政机关未能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则导致了拆迁裁决偏离其保护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机关对拆迁人的袒护使裁决结果往往有利于维护拆迁人的利益,但这还不能成为行政裁决被废除的充分理由。毕竟,裁决前置才是拆迁裁决被歪曲的制度原因。因此,应当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改进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_力在裁决中的运用,做到依法裁决和公平裁决,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为整个行政裁决制度的中心。
(六)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
一、毕业论文资料的组成、填写与装订
毕业论文包括:任务书、中外文摘要、说明书、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译文及原文影印件、封面等。
毕业论文按统一标准装订,装订顺序为:封面毕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论文说明书目录中外文摘要正文注释(尾注)参考文献译文及原件影印件其他辅助说明材料。
要求:毕业论文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页面要整洁,手写一律用蓝黑墨水笔或黑墨水笔填写,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填写。
二、毕业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1.标题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在35个汉字以内。
2.摘要概括研究课题的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成果和结论,应能反映整个内容的精华。中外文摘要以200—300字为宜。
3.目录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即:一、(一)、1.),标题应层次清晰。目录中标题应与正文中标题一致。
4.绪论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及要求,达到的技术参数,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5.正文概念清晰,分析严谨,立论正确,能反映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6.结论应明确、精练、完整、准确。
7. 注释论文中引文出处说明及有关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标号使用上标格式“①、②、③??”,例如:“渺渺兮予怀①”。引文出处表达格式应规范书写,注明页码为“页**”或“**页”,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例如:
①王岳川.现象学与解释学文论[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页**.
8.参考文献与附录参考文献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书写格式如下:
“十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开始实施_同志提出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我国化学工业将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化学工业发展中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的步伐也将在这一时期有较大进展。
目前国家石化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已全面启动“十五”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参与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笔者体会到,化工行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企业的发展。面对新世纪的到来和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如何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调整发展战略,全面提高竞争力,这是化工企业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正确分析发展的宏观环境
随着国家经济总量的变化和各相关工业领域的快速发展,国内物质基础得到快速积累,一方面为化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对化工产品的需求在质量、品种或数量上都有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导致了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许多产品呈现出买方市场,从而使国内企业产品质量、成本、牌号满足不了要求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和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化工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相当一部分化工产品的竞争对手不是国内其它企业,而是从国外进口的产品。
为此,化工企业必须开拓思路、扩大信息、调整战略、突出优势、确定本企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措施,把提高总体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作为发展的目标。要深刻领会和利用国家有关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如国有企业债转股,加大国家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的政策,等等。
二、推进企业管理和改进决策层的机制
管理层和决策层是每一个企业的灵魂,一把手又是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中的灵魂。正如朱溶基总理所指出的:企业一把手是企业成功的关键。那么,如何保证企业的一把手始终保持较高的综合素质,始终如一地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呢?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一个好的机制。这个机制应能确保以下几点在企业中得以落实与兑现:(1) 关键的领导岗位必须竞争上岗。因为既然存在着竞争,就必然存在着监督,对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会有相当高的要求。要有一个好的一把手,必须先有一个好的机制,只有好的机制才能产生好的领导,领导可以换,但机制不能变。
(2) 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监督被监督的体系和制度。这一点对我国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来说尤为重要。
(3)对创造价值的关键人员的报酬应与其所创造的价值相适应。
三、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科技力量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是对一个企业来说,真正抓好科研开发,发挥其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科研开发的投入很大,风险自然也很高,非一般企业所能承受。笔者认为,当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时机。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很大一部分科研机构与政府“脱钩”,其中有一部分被“重组”进了大企业,但更多的则进入了市场。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装备和科技人员创造更大的价值,是很多科研单位面临的重大课题。随着改革的深入,科研院所的观念越来越向市场靠拢。全靠自己于同与企业合作于相比,后者似乎更符合目前的国情,风险更低,效益也来得更快。当今知识与技术更加受到人们的尊重,现行的政策和法规给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创造了空前有利的条件,国家就以高新技术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作出了新的规定,由原来可占注册资本的25%提高到了35%。
我国北方地区有一个地区级化工研究所,以生产加工天然碱技术作为经营资本,先后兼并了数家天然碱生产厂,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组建了集团公司,于1997年上市成功。目前,该集团公司总资产达6亿元~7亿元人民币,其中以技术为主组成的无形资产达1.2亿元。总之,“十五”期间,化工企业应致力于创立新型科研开发体系,一方面着眼于新产品开发,另一方面改进和提高老产品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任何一项成熟的技术,都是建立在无数次的改造、创新的基础上的。能提高原有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减少对环境污染的新技术,都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有力手段,企业应予以足够重视。
四、尽快优化现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这一问题对国有 大中型企业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将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很高,有的甚至超过100%。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不加赘述。在如此高负债率下,企业是无法步入良性循环的。如某一大型化工企业,历年来经济效益一直很好,年利税达数亿元。但自从以贷款建了一个大项目后,由于贷款的利率高,大量的利润转化为成本中的财务费用,产品的成本高,使得企业不堪重负,经济效益也一落千丈。如果不改变“负债率高”这一现状,这家企业很难有出头之日。目前,国家对这一状况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若干政策,支持大型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工作。企业应充分抓住机会,以不让国有资产流失为前提,规范运作,尽量“轻装上阵”,早日步入“良性循环”之路。
对一些产权不明晰的中小型企业,应以多种成份的所有制并存为原则,尽快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规律。
五、客观分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市场和发展环境,编制可操作性强的发展规划
目前正处于世纪之交,我国加入wto恐己为期不远。国家各有关部门已开始编制“十五”发展计划,许多企业也积极进行“十五”发展的研究工作。笔者认为,企业的发展规划,应适应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体现本企业主导产品的优势和发展条件,明确发展目标是追求最大效益,而不是最大产品规模。要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瞻前性。同时还应特别注意规划的完整性。对一个企业来说,产品的发展规划固然十分重要,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资本扩张和资产运作、人才引进、营销机制和策略的制定与改进等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与产品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是分不开的,甚至是实现产品规划的重要前提。
六、正确利用本地区的资源
任何资源都应得到充分利用,但什么时候利用,怎样利用,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对本地区的资源利用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论证,切勿盲目。我国有一个地区有丰富的红薯于这一可再生资源。 80年代末期,我国乙烯资源匾乏,该地区的想法就是以红薯干为原料生产乙烯及其下游产品,其路线为:红薯干一酒精一乙烯一环氧乙烷一醇醚一表面活性剂。那时由于我国的粮价还没有完全放开,相对较低,红薯干的价格为0.6~0.8元/kg,按此计算,该项目的可行度很大。但项目基本建成时,国内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粮价上涨,二是我国以乙烯工业为代表的石油化工获得发展,导致该项目由可行变为不可行。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勘探出了天然气资源,随着“西气东输”战略的提出,如何合理开采和利用这一宝贵资源,是当今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课题之一。
许多地方政府和化工企业都在积极研究本地区或企业利用天然气的方案,但由于目前我国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利用的还很有限,同时也受到气价、运输方式以及资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化工加工利用方案类同现象严重,经济效益不很理想。应该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利用资源,将给我们增加财富,否则,也会给化工企业带来负担。应由市场和效益来决定如何利用资源,将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经济优势。
七、如何看待“重复建设”
我国化工行业“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有其历史原因。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析,从“有竞争才会有发展”这一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并不完全是件坏事,它迫使我们的企业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高新的科学技术来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激烈的市场竞争必将会出现优胜劣汰,同时也促进企业在管理、科研、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的改革力度。但是,我们绝对不赞成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尤其要杜绝落后工艺、毫无竞争力的重复建设项目。要充分发挥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作用,支持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改造传统和落后工艺技术,支持用高新技术产业代替传统产业,支持国内企业产品替代进口,同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加快我国化学工业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的进程。
八、切实抓好“三废”治理
化工行业是污染环境的大户。与以往相比,大家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有很大提高。尽管如此,距离实际要求还相差很远。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人们对环保的重要性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还没有到位,“自欺欺人,瞒天过海”的事时有发生;
1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概况
本科生导师制的起源与背景
本科生导师制最早起源于14世纪英国的牛津大学,随后本科生导师制也在世界高校中得以广泛推广。所谓本科生导师制就是指经由指定导师个人或群体具体指导特定对象的个别化教育实践,以促进个体不断创新发展的程序范型。而这种个别化教育在西方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的教育思想,在我国可追溯到先秦私学。
近年来我国高校教育发生了很大变化: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分制普遍推行。新的变化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学生自主学习空间扩大,另一反面也对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当今高等教育和大学生所面临的社会环境来看,社会对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竞争和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引导学生适应社会、适应环境,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职涯规划、心理疏导等工作都显得更为迫切。
我国高校实施本科生导师制的概况
本科生导师制是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借鉴国外高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需要,探索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新的培养模式,其宗旨在于增加师生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让本科生充分接触高层次、高水平的教师,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把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结合,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结合,严格管理与人格感化结合,创造集思想引导、专业辅导、生活指导、心理疏导、就业指导于一体的教育机制,更加关注本科生个性化的成才环境。
我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现状及成效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从2001年开始扩大招生,2006年转外延发展为内涵建设,注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学合理整合专业、学院,发展相关专业、方向。商务信息学院即在此背景下,于2008年6月正式成立。学院下设两个新专业,即统计学专业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由于目前学生人数少,生师比相对合理,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一定优势。学院首先出台了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性意见,明确了导师的工作目标及职责;设计了指导过程记录表,使指导工作能够形成文字记录。虽然本科生导师制实行至今只有一个学期,但从整体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加快新生适应大学生活的速度。由于中学阶段的学生大多数处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状态,任何事情均由班主任及家长全面负责;进入大学阶段,在学习方法、人际交往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疑惑,好像失去了前进的方向。特别是针对现在的大学生已进入独生子女阶段,自理能力较差、心理承受能力差等问题日益凸显的现状,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行显得尤为重要。
实现教书与育人的结合。本科生导师制的目的是“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精神的需要”,符合“以学生成才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通过采取各种形式的指导,加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促进了教学相长,更好地实施了因材施教,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本科生导师的责任是塑造一个人,特别是塑造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学术品质,实现“教书”与“育人”的完美结合。
增强了职业发展的指导工作。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包括职业目标、职业发展道路、将要进行的准备工作等,并从专业角度分析自身的竞争优势,明确职业发展的总目标。导师还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为学生搭建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的平台,为就业做好充足的准备。
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专业学习积极性。导师组织所指导的学生成立了课程读书小组,针对当学期的专业课程进行课外讨论与交流,使每个学生都有表现自己的机会,同时发掘了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使学习更有积极性。
2本科生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本科生导师制的实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作为高校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尝试,导师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尚待不断完善。
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
学分制条件下实施本科生导师制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来相配合。而现在很多高校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教学指导条件、选课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实习实验制度、导师指导制度等学分制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另一方面,高校的人事制度、学生工作、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不能配套跟上,使学分制条件下本科生导师制难以推行。
另外,目前许多高校导师制实施效果不佳的最大原因就在于疏于管理,缺少有效的管理系统,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往往导师工作安排下去,以后的事也就“无人问津”,导师制基本处于一种游离于管理之外的“自由”、“随意”状态,更谈不上考核与评价工作。久而久之,造成“做好做坏一个样”,导师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本科生导师的考核制度与激励制度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导师所得到的报酬远远不能反映他们对学校教育做出的贡献,本科生导师制的报酬相
对来说普遍偏低。
部分导师缺乏积极性
导师们虽然对学院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目的、意义有一定的认同,但由于多数教师承担着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再承担导师工作,尽管许多教师非常愿意与学生交流,却难免力不从心。
受聘导师的整体素质虽然比较高,但是对于学分制下导师工作的认识和态度还是参差不齐的。有极少数的导师对导师功能工作性质和目标仍没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和把握,对学分制中各门课程,特别是对选修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了解有限,这些都导致了其工作状态不尽如人意。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
刚刚进入大学的部分新生还沉浸在喜悦和放松的状态当中,来不及思考大学生活的规划,对于大学学习的方式方法还没能适应,甚至关于已经开始的学习、生活还提不出像样的问题,更不会主动地利用导师制提供的新学习指导方式。这些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热情和兴趣,影响了导师制实施的双向的互动过程。
3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导师制的思考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的考评体系
构建有效的管理系统。导师制的建立与推行是一个综合性工作,由导师、学生、管理人员三者构成导师制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导师制要在教学中体现出明显的效果,则必须由相应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必须多方面齐抓共管。要有组织保证,成立导师制工作小组,以确保导师制的正常运行。
制定科学的导师制评价体系。首先制定导师制工作制度。明确导师的权利与义务,导师的组织管理等,从制度上规范导师制工作,确保考核评价工作有章可循。其次,建立导师制考核制度,定期准确评价导师的工作绩效,包括检查导师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总结及学生指导记录等,指导和监督导师各阶段培养计划的完成。再次,通过《导师活动调查表》、定期召开各层次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掌握导师职责履行情况及学生的反映,完善导师的约束机制。但学校在制定评价体系的同时,也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教师的人格、尊重教师的合理需要,给教师提供独立思考和自我表现的空间,培养导师自我管理意识,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
建立导师培训制度
学校应建立导师培训制度,提供有关信息,使导师懂得如何去导。要让导师获得充分的信息,包括国家、学校、学院的教育改革、招生就业、学生培养等方面的新动向及有关政策,使导师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使指导工作更有效率。信息还包括被指导学生的有关情况,如学习、奖惩、家庭情况,以便于导师因材施教,达到本科生导师制个性化教育的目的。
除此之外,还可以定期举办导师工作总结会或经验交流会,激励优秀的导师,并使导师们有一个共同研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空间,取长补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导师的整体工作水平。
转变学生观念,拉近导师与学生的距离
毕业论文作为大学教育过程中的一个综合性、实践性教学环节,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弥补教学过程中的某些薄弱环节,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及从事科研的能力。在毕业论文的写作阶段,学生除了要按照主题要求组织材料、分析数据、谋篇布局、讲求条理外,还要求学生用规范的表达方式和专业论文的格式把自己的思想清楚地展现出来,所以,毕业论文的写作对于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养成良好的学风和文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毕业论文写作前需要明确的几点认识
1.毕业论文与其他所学的课程一样,就是一门课程。从这一点上来说,毕业论文与其他课程没有什么不同,论文答辩通过就相当于及格,没有通过就需要重新答辩(相当于补考)。
2.毕业论文,就文体性质而言,是学术论文的一种,但严格地说,它又不同于正式的学术论文。毕业论文只是为将来进行学术研究、撰写正式的学术论文所作的练习性写作。所以,不能把毕业论文凌驾于其他课程之上。
3.毕业论文的写作又与一般课程的学习不一样。其他课程的学习只不过是对已经成熟的理论知识的被动的记忆、理解而已;而毕业论文的写作则是运用所学知识创造出以前没有的一种东西,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所以,它又比学习一般课程难得多,必须引起我们每一位同学足够的重视,并做好心理准备。
4.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创新性。因为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去独立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学术研究能力,为其毕业后进行学术研究活动做好准备。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与正式学术论文写作就有不同的要求,其突出表现在“创新性”上。正式的学术论文要求的是真正的“创新性”,即必须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有自己新的发明、发现。而毕业论文则不同,它更多的是对已有学术成果的继承和借鉴,不要求一定要有“创见”,只要对某一学术问题有自己的深刻认识,深切体会,有一定的新意,并言出有据、言之成理即可。
二、文科类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和拟定提纲时应注意的问题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有五个环节:选题、拟定提纲、正式写作、修改、定稿。以下仅就选题和拟定提纲时须注意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选题
1.怎样选题。(1)选题不能跟风。不能看见别人写什么题目自己也跟着写什么样的题目,见眼下什么“热门”就一窝蜂地去弄什么,心血来潮、灵机一动就“定”一个题目。其之所以不可取,就是因为它缺乏研究的坚实基础。(2)选题前要阅读大量的文献。选题前一定要对本学科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也是要求写文献综述的目的。要搞清楚在自己写作的这一学科领域里,前人都有哪些研究的积累?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问题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等等,总之,要在总体上摸清本学科的基本情况。(3)可以结合自己所学专业和工作来选题。(4)可以从“热点”问题中选题。(5)可以从身边常见现象中选题。
2.选题中须注意的问题。(1)选题不能太大或太小。大了做不深入,难以完成;小了又说明不了问题。所以,要恰当适中。(2)选题要有价值。即要有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3)选题要做到不与已有研究成果重复。(4)要拟一个好的标题。一个好的标题应是确切适宜、简洁明了、醒目吸引人的标题。标题不可过长,尽量控制在20个字以内。(5)选题要“量力而行”。即要考虑:①自己占有的材料能否完成写作任务;②自己是否擅长该方面的写作。总之,应首先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有一个正确的估计,决不能好高骛远、贪大求全,当然也不要谨小慎微、缩手缩脚。坚持“小题大做”,所谓“小题”,就是从小处着眼,选择那些自己有深刻认识、深切体会或明确理解的问题,并且要尽可能具体,落到实处。一般不选纯理论性问题。所谓“大做”,就是要“从大处着手”,开阔思路,展开联想,把具体的问题提高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来认识,把局部的问题放在全局中去考察,以求获得“以小见大”的效果。(6)要具有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是学位论文写作的前提。研究就是要研究问题,没有问题就用不着去研究。每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问题,有前沿理论问题,有方法论的问题,有对前人研究提出质疑的问题,有对前人的研究进行补充的问题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现实问题需要从不同的学科去加以研究。发现了真问题,不仅有了学习的动力与兴趣,更有了学位论文写作的方向与目标。
(二)拟定提纲
拟提纲也就是说文章应该包括哪些部分。一般列到二级标题即可,当然也可以列到三级标题。提纲在文章写作过程中还可以调整。拟提纲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写已经成熟的书本上的理论,应该是应用这些成熟的理论去分析问题。论文中更不应该有已经成熟或大家都熟知的概念解释。学位论文写作的本意是对某一问题的细节作深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其阅读对象是同行中同一问题的研究专家。因而,文中不需要作一般性的叙述,更不必作常识性的介绍,甚至同行专家通过查阅文献即可知的内容也不需要写入。
2.拟提纲时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周全。拟提纲之前也应该反复地阅读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提纲越详细,写起来越得心应手。
3.论文提纲不应该频繁地、较大地变动。写作过程中提纲的顺序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确实发现问题时做适当的调整,是正常现象,但频繁地改动,一般说来是不可取的。拟定、修改提纲时首先需要认真考虑的关键问题是它的逻辑性,就是论文各部分的逻辑安排或布局,这种布局能否更鲜明地突出主题,突出论文的新思想,从而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三、文科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一)论文准备工作宜早不宜晚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阅读文献要早。学生应较早开始重视与专业相关文献的阅读。从文献的阅读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为下一步论文的选题和资料的重点收集做好准备。
2.选题要早。当学生和导师有一定接触,互相有所了解,对所学专业内容有一个大致认识以后,导师就应向学生谈及毕业论文选题的事,要求学生尽早确定选题的方向。
3.科研训练要早。在本科生学习阶段,许多课程只注重知识传授,考试中只重记忆,而忽视理解和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毕业论文往往是许多本科生第一次带有科研体验的活动。有一些学生缺乏实际的研究活动和研究体验,形不成兴趣点,到论文开题之际煞费苦心地要“想”个题目,或者找一个相对比较感兴趣的题来做,结果一试不行或被老师否定,被迫重新换题。所以,让学生多经历一些“小”的研究,逐渐产生自己的发现和探索目标,所研究的问题更具研究的本意,学生因此而自然地成长,这是我们在本科生培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要重视论文的开题工作
论文开题是本科生学习与研究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它决定着研究的实施、方向和结果。《开题报告》是提交给导师审查和开题报告会集体讨论、审查的第一份文字报告,也是论文的大体思路、框架、提纲。《开题报告》一定要认真、详细地写作,不能应付了事。
(三)一定要注意论文的写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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