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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与评价范文(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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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与评价范文(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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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与评价范文 第1篇

摘要:教师教学工作评价需同时承担鉴别和促进发展双重功能,片面发挥鉴别功能的评价是不完全的,片面强调发展功能的评价也是不全面的。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坚持促进教师发展的目标,发挥评价的多重功能;其工作机理在于坚持发展为本的指向性、评价主体的多元性、指标体系的周密性和信息分析的充分性,把握好“发展是目标”与“鉴别是手段”的关系。其实践路径为,以评价教师教学绩效为切入点,时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胜任力、努力程度以及其应用胜任力的能力三方面归因分析,进而发现关健问题,与教师一起制定改进计划,综合实现鉴别与发展双重评价功能。

在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在扩大高校招生规模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教学质量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同时,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在高校管理中的越发重要,它既直接影响教师个人的发展,又直接影响学校管理的权威性。研究表明,我国目前高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在评价功能定位方面存在含糊、片面的问题,在评价内容、评价途径、评价结果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简单化、信度低等问题,严重影响评价质髦。

一、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命题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价,其结果多用于教师聘任与人事升迁决策,发挥的是鉴别功能;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外教师发展性评价理论的兴起,评价重在帮助教师发现教学问题,促进教师发展的功能受到广泛关注,并出现了发展性评价和鉴别性评价在观念及实践中的割裂倾向。在此,笔者在区别评价目标与评价功能的基础上,在协同观念的指导下提出“基于发展目标的综合评价”的命题,希望在观念上有所澄清,为实践提供较明晰的思路。

1.鉴别与发展:综合评价协同双重评价功能

所谓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就是通过评价过程的综合达到评价功能的综合,使评价既清晰地鉴别教师教学质量,又给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协同鉴别和促进发展双重评价功能。

综合评价命题的提出,有利于解决发展性评价和鉴别性评价在观念及实践中的割裂问题。无论在理沦上还是实际需要中,评价的鉴别功能和促进发展功能都需要;而且鉴别功能与促进发展并非水火不相容,可以相辅相成地发挥作用。评价,简单地说就是评定价值。教师教学工作的最大价值是促进学生发展。鉴别性评价通过核定教师教学质量,为学校教师奖惩、聘任提供依据,指向为学生提供优质教学服务;发展性评价,通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最终促进学生发展。因而,无论核定控制取向的评价,还是促进发展取向的评价,是可以殊途同归,共同促进学生发展的。目前,国内研究强调发展性评价,不应导致对鉴别性评价的全部摒弃,而应认真研究如何科学地组织评价工作,将两种评功能结合起来。片面发挥鉴别功能的评价是不完全的,片面强调发展功能的评价也是不全面的,教师教学下作评价需要同时承担两种功能。

2.促进发展:教师教学评价的目标定位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的功能有鉴别和发展两方面,其目标应明确定位于促进教师发展。促进学生发展是学校工作的终极目标,促进教师发展是教师教学评价的本位目标;鉴别只是实现目标的一种功能手段,其本身不是目的。

以发展为目标的教师评价是全球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产物。教师评价,应尊重教师的专业地位和尊严,相信教师有追求专业价值的愿望,认定教师有责任并有能力对自己的教学作出判断和思考,在评价中帮助教师获得足够的信息与有用的建议,激发教师自我发展的热情。这样激发起来的内部动机比奖惩性的外部压力具有更大的激励作用,评价活动就能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发力点。

二、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综合评价作用机理探微

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坚持促进教师发展的目标,发挥评价的多重功能,其工作机理在于坚持发展为本的指向性、评价主体的多元性、指标体系的周密性和信息分析的充分性,把握好“发展是目标”与“鉴别是手段”的关系。

1,发展为本的指向性

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评价,坚持以教师的发展促进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的逻辑思路,把教师提高作为学校管理的核心。

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评价以促进教师发展为目标,通过核定教师教学方案、过程与活动,及时为教师提供诊断反馈信息,切实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积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反对把评教活动直接与教师的利益挂钩,反对给教师分门别类,贴上不同的“标签”。评价结果对教师人事管理仅作一定参考,不作唯一参考,不凭某一次的结果下结论,而需借助累积、比较等信息分析和处理方式作判断。

2.评价主体的多元性

根据克龙巴赫的定义,教育评价是为了作出关于教育方案的决策而搜集和使用信息的过程。评价主体应该是掌握信息并能够进行有关价值判断的人,包括他评人群和教师自我。不同评价主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各有侧重地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某些方面进行评价,相互作用,有利于综合实现评价的双重功能。

教师主体参与评价能有效提高评价的信度和效度。教师是掌握信息并能够进行有关价值判断的人;教师决定理会还是不理会评价信息,决定评价功能能否发挥。在教师自我评价中,教师个人特色和风格能够得以展现,内在的教学思想能够得以解说;同时,教师得到尊重信任,自我发展的动力就更大,能自觉地把评价和发展有机地融为一体。在教师的自我评价中,应引导教师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观察、追问和改进思考,而不仅是打分。近年,美国部分高校采取了一种新型教学评价方法,即“教学文件选辑法”,教师按照学校和学院导向自己制作,选辑的文件包括教师本人的教学思想和理论阐说、优良的教学产出、教学材料、搜集的他人的评价材料等。

3.才旨标体系的周密性

评价指标体系的周密,是评价结果真实和准确的保证,是评价被教师接受从而实现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综合评价功能的保障。

指标的周全性。周全的评价指标一是应全面关涉教师的课程教学和研究两大方面,课程教学至少包括教案等课前准备、课堂实施以及课后作业辅导、考试考查等环节,而不仅仅是课堂教学。二是在有量性指标的同时要有质性评价,质性评价是不可或缺的,以保证教师获得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只有量化结果的评价往往会使教师感到无所适从,它无法为教师提供明确的改进要求。获得质性评价的途径有问卷中的开放题、座谈等。三是要有评价课程的指标。研究表明,课程开设的必要性、被学生认可的重要程度等不由教师决定,却影响学生对教学的评价,评价课程的指标与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指标都应有,并须有提示语分开,以便分析评价结果。四是教师教学情况评价内容既要有绩效(果)评价,又要有胜任力与态度评价(因),以便进行归因分析。

指标的严密性。一是不同类型课程应有不同的评价指标。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和授课特点,将学生评教问卷分为理论类、实践类和体育类。二是评价等第应有明确描述。评价等第宜采用形容词—定义式量表,这样可以较好地减少不同评价人由于对评价等级理解的差异而产生评价误差。三是指标应尽可能行为化,是教学中可观察的教学表现,而不是对隐性因素的猜测、推断。如:“提供或推荐的教学资料有助于学生学习”较“注重引导学生课外学习”具体。四是为尽可能减小评价者的主观随意性,应设计评价者对参评情况的自我问责题,如“我的评价是否客观公正”等。

4。信,息分析的充分性

分析评价信息是得出评价结论、进行归因分析、提供合理建议的过程。信息分析不应仅是对数据进行简单加减排序,更要进行各种纵横比较,帮助教师发现根本问题,提供一些质性的意见和建议,以同时发挥评价的鉴别与促进发展双重功能。

在教师个体的纵向分析中,要区别不同成长阶段的教师情况,对照教师成长的一般阶段特征给予恰当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人事决策,审慎的态度应该是借助累积的信息,而不是某个年度的信息。

在信息分析中倾听教师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组织教师和专家进行交流,有助于教师对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形成深刻的认识,有利于实现促进教师发展的评价目标。

三、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价路径构建

基于发展目标的教师教学综合评价以促进教师发展为目标指向,力求实现鉴别与促进发展双重功能,讲究指标的周密性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构建清晰的实践路径十分重要。笔者以为可以遵循这样的总体路径:以评价教师教学绩效为切人点,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胜任力、努力程度以及应用胜任力的能力三方面归因分析,进而发现关键问题,与教师一起制定改进计划,这样综合实现了鉴别与发展双重评价功能。在此,教师绩效鉴别不止于一种管理手段,更是归因分析的基础,是为促进教师发展这一评价目标服务的。具体可有这样四个阶段的工作。

1。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不同评价主体、不同课程类型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指标体系要周密,追求高信度高效度。

2。实施评价

确定评价时机,组织多主体参与评价,注重在实施评价的现场作一定的宣传与“训练”。例如,组织学生评教时要使学生能够对“什么是好的教”有恰当的理解。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要辅以座谈等多种形式的质性评价。

3,得出评价结果

充分分析评价信息,得出对各位教师的个性化评价结果及情况分析,使教师能据此认识自我。

自我鉴定与评价范文 第2篇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是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的主体,技能人才评价必须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如何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地位,探索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成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改革任务。

一、黑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现状

近年来,黑龙江省企业人才评价有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主要有两种模式: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为主导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和部分大中型企业自行探索建立的评价模式。

(一)职业技能鉴定模式

1.评价体系。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市各级人社部门、鉴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我省现有社会化鉴定所(站)50余家,分设在各地区、学校及大型企业,各地均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机构。目前,我省已形成了一支素质过硬的考评、管理、督导人员队伍,基本上建成了一套层次分明、分工合理、管理有序、覆盖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2.评价模式。目前,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社会化鉴定模式。依托设于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内职工开展初、中、高级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技师、高级技师增加论文评审。有鉴定意愿的职工如所在企业没有鉴定机构,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所鉴定职业(工种)推荐到有鉴定许可的鉴定机构进行社会化考评。二是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部分职业(工种)理论和实操统一考试,按照国家人社部“五统一”要求,即统一鉴定所(站)条件、统一考评人员资质、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实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规范化、规模化。三是通过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拓宽技能人才评价渠道。省人社厅、教育厅、商务厅、交通厅、总工会、团省委等部门每年举办各类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对在大赛中取得优异的选手,省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放宽破格晋升条件和名额限制,通过大赛,为企业破格选拔优秀技能人才。

(二)企业自行建立的技能人才评价模式

近年来,省内部分国有大型企业根据企业管理实际,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以外,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探索建立企业技能人才新评价模式。如:哈电集团锅炉厂有限公司,在国家职业资格基础上实施“九级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由企业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人员进行推荐初审,合格人员参加省人社部门组织的考评;哈电机有限公司制定了《技术工人实施等级管理暂性规定》《技术工人等级培训、评聘实施细则》,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自行命题组织理论及实操技能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的与公司签订聘约并颁发聘书。具备自行建立技能人才评价模式的企业,需要具备雄厚的技术力量、完善的硬件设施及专业的人才队伍,这使得一般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建立并组织实施。

二、黑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数量和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省现行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已不适应我省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多元化需要,呈现机械化、单一化的状态。2014年统计数据显示,①我省在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率方面,企业鉴定机构的参与度明显偏低,仅占全省鉴定总量的,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层次上看,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比例仅为2%,可见,职业技能鉴定对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特别是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促进作用已不尽明显。

(一)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岗位需求

基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以国家职业标准为评价基础依据。但随着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各职业(工种)技术水平的要求更加宽泛,加之国家职业标准开发的国家题库更新周期较长,使得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用性难以满足企业岗位实际要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的评价模式,重在对结果进行评价,仅靠一次考核来确定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往往出现“能考不能干”的现象,评价结果无法真正体现技能人才实际工作能力及技术水平。部分人员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进入企业任职不能直接上岗,需要企业进行上岗培训,直接增加了企业培训成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和质疑。

(二)企业自行建立的评价模式存在局限性

鉴于职业技能鉴定模式的局限性,部分大企业自行建立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对人才评价的需要,但评价工作缺乏政策依据,无法与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激励措施相衔接,而且评价结果缺乏社会流动性,不能全方位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

三、黑龙江省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

解决技能人才培养发展与企业需求的矛盾,就要按人才以用为本的规律,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动技能人才成长发展。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中的主体作用,将技能人才使用、评价、待遇、激励相结合,为企业职工搭建实现自身价值的干事平台,最大限度激发技能人才创新活力,提高技能人才对企业的贡献力,为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撑。

(二)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推进职业资格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措施

目前,由于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的局限性,使得职业资格证书开始受到企业的质疑。在全省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在科学、客观选拔企业技能人才的同时,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让职业资格证书根植于企业,真正发挥职业资格证书的正能量,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选拔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四、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政策及其他省市推进情况

(一)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政策措施

国家2008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方式、坚持重业绩导向、注重在实践中评价人才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组织原则、方法程序等具体内容,逐步确立了以企业自主评价为主要模式的新型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二)其他省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2012年浙江省开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试点,并于2014年出台了《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办法》;2015年上半年,江苏省出台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将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在全省范围铺开。据相关报道显示,浙江、江苏等地自主评价工作成果显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通过率明显低于社会化鉴定通过率,说明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质量没有缩水,“企业人才评价,企业自己说了算”的模式符合企业发展实际,企业自己用人自己把关,评价过程客观、科学、公正透明,提高了评价的质量和效果。

五、黑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基本模式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充分借鉴其他省市成功经验,在深入部分中省直企业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笔者从评价内容、组织实施和质量保证三方面构建了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基本模式。

(一)评价内容

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基础,分为参评资格认定、工作业绩评定、职业能力考核、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五个模块。其中:参评资格认定模块由企业对参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并按照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确定破格和越级参评人员;工作业绩评定主要考核参评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工作业绩和表现;职业能力考核针对企业具体岗位技能特点,考核参评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职业道德评价模块主要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参评人员本职业(工种)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

(二)组织实施

参评资格认定模块是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环节,通过审查合格人员才能进入职业能力考核及工作业绩评定模块;职业能力考核及工作业绩评定通过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各个环节紧密相扣,其中任何环节不合格均无法进入下一环节,同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个模块的权重比例,综合确定考核评价总分。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的企业可成立自主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下设自主评价工作办公室及专家考评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三)质量保证

通过完善企业自律、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制,建立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质量监督体系。通过实行严格的企业资格审核备案、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加大鉴定考核质量督导力度等多项举措,确保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质量。

六、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政策支持与技术保障

(一)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体系

有关部门应结合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建立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制度,形成符合企业岗位用人实际的自主评价新机制。制定出台黑龙江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明确省内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原则、企业评价资质认定、评价内容及程序、质量保障机制等内容,为有关部门及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及操作指南。

(二)做好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和方案,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与技术服务。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积极组织企业开发反映岗位需求,符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等技术资源,修订、完善和开发相应题库,为自主评价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自我鉴定与评价范文 第3篇

一、自我鉴定的方法:

自我鉴定是由党员本人写自己在一定时期内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也可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写。写自我鉴定,一要实事求是,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二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尽可能用事实说话,文字要简洁明了、朴素实在,避免使用一些空洞、华丽的词语。

二、组织鉴定的方法:

组织鉴定是以组织的名义对被鉴定党员的表现作出书面评价。也可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先由党员作自我鉴定,再由其他党员对其进行评议,然后由支委会根据大家的评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作出书面评价。组织鉴定,一要客观、全面,对其成绩和优点要充分肯定,对其问题和缺点要恰如其分地指出,同时要提出希望和要求。二要防止感情用事。

三、写党员鉴定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

(1)组织鉴定一定要与被鉴定者本人见面,允许被鉴定者提出意见。意见正确的,应予采纳,并对鉴定意见做适当修改;意见不正确的,应耐心说服解释;经说服解释,本人仍坚持自己意见,允许保留,并将本人意见附在鉴定后面;

自我鉴定与评价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 资产评估 鉴定报告 公平原则 法律应用 现值 时间价值

一、工程造价与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1、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

工程造价的字面意思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

本文所指的工程,泛指一切建设工程(包括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

工程造价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工程在建造时所支持的全部费用,包括建造过程中的一切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人力劳务等费用的总和。

2、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的资产,泛指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资产评估的法律概念可定义为:某项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现值或可按市场行情交换的货币价值。

二、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异同

(一)两者的相同点

1、对同一房产的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在某些时候,结论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计价标准等同于市场行情,市场行情稳定、折旧率可以忽略等情况下,造价鉴定和评估鉴定的结论很可能一致。

2、工程造价鉴定和资产评估鉴定都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一般都通过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鉴定,一般均以鉴定报告的形式作出。

(二)两者的区别

1、鉴定对象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的鉴定对象一般限于在建工程(未完工工程)和竣工工程,而资产评估的鉴定对象则可以是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财产及无形资产。

故此,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即可进行造价鉴定,亦可进行资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的对象涵盖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对象。资产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

2、鉴定目的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的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既定的计价条件对特定工程项目进行的成本计算,而资产评估是以确定资产的市场现值为目的,根据市场行情,与同类资产相比较后估算的市场价值。

故此,某时期就同一工程,资产评估鉴定的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工程造价鉴定的金额。

3、鉴定时间上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是按约定的计价条件或工程建造时的计价标准确定的。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与工程造价的结论没有关系,无论何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按规定均是相同的鉴定结论。资产评估鉴定确定的是资产的市场现值,体现的是时间价值,即与鉴定的时间存在对应关系,不同的时间进行的资产评估,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鉴定结论往往不同,故此资产评估鉴定书必须有有效期限。

4、鉴定现状的区别

工程造价鉴定仅仅以建造时的情况确定,不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资产评估鉴定必须考虑鉴定标的的现状,要考虑鉴定标的自然和物理上的原因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在资产评估鉴定中会涉及“使用年限”、“成新率”或“折旧率”、“重置价格”、“假定条件”等概念。

三、诉讼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1、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工程造价鉴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都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并不能一概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鉴定是不必要的,本文认为在该类诉讼案件中,法院若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工程价款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作为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若不进行造价鉴定,无法确定工程价款。

b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超越了工程价款的底线,或者说如果按合同约定价款计算,不可能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造时的市场行情,确实能够证实该事实。

c出现了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的建设项目,因建设材料、建设日期、施工周期、施工难度、施工人员等因素存在差异,使得该建设项目不宜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进行确定,或者用约定的价款确定可能导致不公平。

d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设计变更,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明显不合理并可能造成显失公平。

e在建设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的情况下,在合同实施中,建设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工程材料,双方亦没有就工程材料价款达成一致,施工方业已自行购买工程材料完成工程项目的,且项目已被建设方使用或应验收合格的。

f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或双方违约等情况,导致工程延期、设备闲置、工人怠工等各种损失无法计算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区分责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鉴定确定损失额度的。

若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不应进行鉴定,同时,应严格区分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不应以资产评估鉴定或具有资产评估性质的价格鉴定来取代工程造价鉴定。

2、资产评估鉴定的法律应用

在遗产继承、资产分配、买卖合同等案件中涉及到的鉴定,一般为资产评估鉴定。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a争议各方一致要求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b争议各方就涉及资产的价值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又不愿意通过竞价方式处理的。

c涉及资产需要进行拍卖,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d为办理法定(转移)登记需要,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

e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鉴定的情况

在符合以上条件是,法院应依法进行委托评估鉴定。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与资产评估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合同等相关诉讼案件中,工程造价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基于保障司法公正,在实际法律应用时应严格区别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与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同属性,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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