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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部分一般按照法律规定归纳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手段,主要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对被控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且采取分点列举的方法将犯罪认定要点罗列,尽量分出更多要点而无需合并。
黄某佳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_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控告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因此被控告人之已经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具体犯罪行为分析如下:
一、黄某佳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早已经负债累累,其根本没有开发旧改项目的资金实力
二、黄某佳虚构其为XX市_情报工作人员的事实
三、黄某佳虚构其拥有XX大厦的物业所有权的事实
四、黄某佳等人虚构其与XX村村干部进行对接并能控制村委的事实
五、黄某佳隐瞒该村旧改计划无法开展的真相
六,黄某佳以虚假身份信息与控告人签订合同
七、黄某佳等人骗取的投资款未用于旧改项目,而是直接迅速转移偿还债务与赌博挥霍
八、黄某佳等人在后续还存在其他诸多欺骗行为
……
(二)在法律依据方面,关于是否要加上法条,笔者认为是需要的(即便是基本法条也要写)。因为加上法条不仅是文书完整性的需要,更有利于说理与减少办案人员核查的工作量。所引用的法条可以根据文书长短,选择文中直接引用或者以附件形式提交。有些同行认为全部不需要或者是基本法条是不需要写的,理由是法条(特别是基本法条)谁都知道,不必为此浪费篇幅。但事实并非如此,不要高估他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办案人员不一定对法条有记忆,即便是记得可能也是不精确的记忆,大概率还要去花时间查找核实的。
如:略
控告人所指控的罪名对公安机关的认定会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是沿着控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侦查,有时公安机关受案后侦查的事实如果与控告人认定的罪名不符,便会终止侦查并作出不立案的决定,而不会继续深究。(一是不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二是基于被控告人的对抗,三是基于有些领域的犯罪认定本身就存在较大争议)
比如控告人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但实际上是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就先会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方向进行侦查,核实在履行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等,如果发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就作出不立案的决定,而一般不会再继续侦查出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笔者看过许多当事人书写的刑事控告书与报案材料,有一些是描述的重心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立案的失败。比如笔者遇到的某公司职务股东侵占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报案材料将公司的股权变动历史描述过于详细,占据大量篇幅,而侵占事实却只有简短的一段,这无疑会导致公安机关更倾向将其认定为股东之间的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因此需要选择正确的控告内容与范围以展示犯罪事实。
2016年起,向称自己是,熟知各大国企、银行的领导,可以凭借自身关系帮助在全国各地联系和安排工程项目,对此深信不疑,并希望可以帮忙联系工程、安排项目。在实际联系沟通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除了预定机票、安排食宿外,还多次购买礼品,并累计向及其配偶等人转账万元用于联系工程、安排项目所需花费。截止本控告材料做出之时,所联系沟通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等。所联系沟通的上述项目不但没有一个落地,而且还频繁要求购买机票头等舱、安排五星级酒店住宿,为此又额外支出了余万元。
由于所沟通联系的诸多项目无一落地,也逐渐醒悟,再加上多方打听求证得知并未将所收巨额资金用于工程项目沟通,而是将其中的约400余万元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挥霍。得知被骗后,多次电话、微信催讨,非但百般狡辩不还,还扬言要动用自身关系将送进_,以此来威胁,妄图迫使屈服。
综上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是的事实,虚构自己有着广阔的人脉和资源,自己具有很强办事能力,让控告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凭借所谓的“人脉关系”真的可以为自己揽来工程项目,在此基础上应的要求向其支付巨额资金用于联系工程、安排项目承包,并鞍前马后订酒店、机票,购买贵重礼品,以骗取钱财,当诸多项目无一落地和多方求证了解后,多次催要,均拒不返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冒充领导人亲属进行诈骗的行径,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此事,尽快立案调查,依法追究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我挽回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控告人: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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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报案材料需根据实际情况书写,并组织上相应的证据材料,一同向公安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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