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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香城泉都”是咸宁最靓丽的名片。每年八月,桂花盛开,满城飘香,是谓“香城”。咸宁地处扬子台地带咸宁—大冶凹褶断裂构造带上,独特的地质构造,造就了咸宁丰富的地热资源,全市已发现7个地热田,每个县市区均有分布,多出露于河谷和地形低洼处,且多呈条带状分布,温度介于42-64°C之间,水质类型以硫酸钙镁、重碳酸钙镁和重碳酸钠型为主,氡、锶、氟、偏硅酸达到医疗用水浓度。20咸宁被中国矿业联合会命名为“中国温泉之乡”,咸宁温泉被评为“湖北旅游十大名片”,20底咸宁被_授予“中国温泉之城”称号。因此,咸宁亦被称为“泉都”。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市地热资源无序开发、过度开发等问题日益严重,地热资源水位下降、水温降低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地热资源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亟需通过立法对地热资源予以保护。
,_修改了《_立法法》,设区的市的_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第十二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咸宁市等十二个市(州)_及其常务委员会自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通过立法科学规范保护地热资源、打造香城泉都品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咸宁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市_会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_参与,邀请市人大城环委、法工委参加指导的立法协调小组,组建了由市国土资源局业务骨干和地热资源专家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起草工作总体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市_会肖彬副主任的带领下,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_、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调研组,先后赴鞍山市、丹东市、沈阳市进行学习考察,为我市地热资源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
204月7日至8日,起草专班主要成员赴嘉鱼、赤壁、崇阳等地就地热资源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为我市地热资源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根据科学立法的需要,起草专班先后3次邀请了省厅专家、领导以及武汉大学专家教授座谈论证。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年3月25日,立法协调小组组织召开了市_会和市政府_、政协委员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 2016年3月31日,起草专班组织召开了温泉谷、太乙、三江等企业参加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2016年4月1日,市政府召开了市直10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经过多层次、多方面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用心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16年4月22日上报市政府。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设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下设八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对象及范围、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分工、社会保护等。
第二章规划与区划。下设六条,规定了地热资源的规划编制、变更及其要求,保护区的分类、划定及具体保护要求等。
第三章勘查与开采。下设四条,明确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涉地热资源的设施修建、地热资源开采井退出管理制度。
第四章开发利用。下设十条,规定了地热资源有偿使用、限额开采、错峰错时开采等制度,明确了地热资源采矿权人进行地热资源技术改造、安装节能设施、进行回灌等义务,同时,对储备保护区内开发地热资源应当具备的条件、政府鼓励对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公益利用、地热资源利用后污水处理及监管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下设七条,明确了指引条款、采矿权人违反条例的法律后果、违反地热资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的法律后果、行政管理相对人救济途径及强制执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下设两条,为地热开采井(泉)的定义、施行日期。
四、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原则。根据地热资源存在无序开采、过量开采、温泉产业布局不合理、开发利用比较单一等问题,确立地热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综合利用原则。1、统一规划。通过对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推进地热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2、总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存情况,科学确定开采的最高限额,并根据最高限额和现有温泉产业实际状况,合理分配相关开采指标,保障地热资源不因过度开发而受损。3、合理布局。明确政府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的埋藏分布范围、补给运移条件、勘查开发程度以及产业区域布局状况统筹兼顾、统一布局。4、综合利用。通过对地热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分区保护。根据我市地热资源保护工作实际,《条例(草案)》对地热资源实施分区保护,设置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和补给保护区。分别明确了以下保护措施:
开采区主要保护措施:一是限额开采;二是错峰错时开采;三是要求采矿权人积极进行开采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安装并使用节能节水设施。四是开采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深挖等可能破坏地热资源的施工活动,不得从事污染地热资源水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堆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
储备保护区:一是开采储备保护区地热资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二)采用先进开发技术与工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储备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深挖等可能破坏地热资源的施工活动,不得从事污染地热资源水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堆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垃圾和液体垃圾。
补给保护区:在补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投资兴建可能导致地热资源水质恶化的建设项目。
(三)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1、明确了政府职责。《条例(草案)》通过规定政府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的职责,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通过明确政府在地热资源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义务,提高全体市民保护地热资源的意识;基于“共享”的理念,规定了政府鼓励设置公益性公共地热浴场的职责。2、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根据《_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_第152号令)(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和我市地热水管理现状,《条例(草案)》中明确地热资源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负责:组织统一规划的编制、修编,保护区的`划定,对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审批,对开采量等指标、地热设施的新建、改建和地热开采井的报废等进行监督等工作。同时赋予其相应行政处罚权。3、明确了水行政、林业、环保、地震、农业等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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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很多朋友要求我们起草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现在就收费问题和相关注意的问题向大家说明一下,供各位联系业务的时候参考。需注意的是,这些建议仅是本人的个人建议,不代表其他同行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意见,请注意。
1、收费问题。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因此,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确定合同的起草服务收费每份从200元到1500元不等(特别复杂的合同另议)。
2、合同起草问题。合同的起草工作,需要您向我们提供基本的合同内容信息,在《合同法》第十二条来说就是以下八个基本要素:(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简单的'说,就是你们是谁?你们两个人要干什么?买什么卖什么?买卖多少件?怎样的质量大家才可以接受?怎样的价格或者收费?如何运送?是送到工厂还是送到港口?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还是诉讼到哪一个法院解决?等等的条款。当然罗,并非每一份合同都必需有以上要素,只是说,这些项目的明确约定可以使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找到一个标准,在发生纠纷后找到解决的依据,没有约定的话,定会纠纷难解,因此,一份合同的最大价值就在于此,哪些项目需要,哪些项目不需要,哪些项目需要明确一些,哪些项目需要模糊一些,都是一种技术含量的体现。在一般的买卖生意中,一份言简意赅的合同绝对胜过那些长篇大类华而不实的合同。那些合同都是照搬法律条文上去,一份合同里面,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条款不到三分之一,而法律条文却占据大半,这样的合同,真正适用起来,并不见得就是一份好的合同。我个人认为,除非是大型项目的招标合同或者是大公司之间需要特别约定细节的合同,否则,都可以尽量从简单一些的角度来思考这份合同的起草,去掉那些繁杂无用的框框条条,留下每一条真正有助于合同履行和解决的条款,才是当事人心甘情愿付费给我们的依据所在。
3、不要担心您交的费用过高。实际上,我们在收费的时候已经参考了为了完善您的合同所需要的后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起草一份合适的合同,绝对不是从我们的数据库里挑选一份那么简单。我们在接受了您的委托和提供的基本信息之后,会先选择合适的合同范本,然后在这个合同范本之上再根据您的要求在不断的磋商研究中逐步完善这份合同,什么地方对你有利又合法,什么地方应该反驳对方又不露锋芒,这些都是一种工作价值的体现,这才是我们收费的核心所在。假如您不需要我们跟进你的合同,当然可以啊,我们可以几十块钱就给你一份合同的格式范本,您自己可以慢慢修改,但是我要提醒您的是,假如因为您的不清楚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订的(或签的)一份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那时你才是后悔不已。因此,请尊重知识的价值,每一份让您满意的合同都凝聚了我们的智慧和心血。
4、最后,作一个忠告,合同合同,顾名思义,合意才同,如果大家不是互相信任,没有合作的感情基础,我建议你还是先了解清楚对方的情况和合作的条件、利益,不要因为心急而被人家极具诱惑力的合作条款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小心上当。
5、对于我们的顾问单位,此项合同起草业务作为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部分,不再另行收费。
作为结语,我祝你们各位事事顺利,得心应手赚大钱!
《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起草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近年来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道德素养,引领社会风尚,凝聚社会力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015年,_、中央文明办在我州奇台县召开“践行核心价值,开展全民公益”现场经验交流会,提出了全国学习奇台经验的号召。为不断推进此项活动上水平、上台阶,有必要将我州开展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依法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为实现昌吉州稳定当表率,发展先行者的目标发挥基础支撑作用。
2016年3月,自治区_会确定我州可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在此背景下,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提升和固化我州公益活动的实践成果,进一步提高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明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同时,条例的成功制定将是全国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唯一率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具有独创性,同时将为全国公益活动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
州政府_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逻辑性、表意性等五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
1. 规范和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活动参与者包括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此条表述高度概括了能够参与公益活动的全部主体范围,充分体现了“全民参与”这一内涵。
2. 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公益活动参与者的义务,从逻辑性和表意性方面进行了归纳修改。将《条例(草案)》中对公益活动参与者的要求,如:安排公益活动,应当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知识技能等条件与公益活动所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参与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公益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公益活动组织者安排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公益活动前,应当为公益活动参与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内容统一并入公益活动参与者义务,第十四条由原来的六项修改为九项。
3. 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公益活动协议内容进行了归纳整合,由原来九项修改为六项。
4. 从合理性与逻辑性上对《条例(草案)》第三章保障与激励章节中的保障措施、表彰奖励、协调指导、考核评价、服务与管理、鼓励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整合。如,将散见于本章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职责归纳为一条,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协调指导职责是:自治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建立需求对接、资格审核、服务记录、嘉许回馈等制度,提高公益活动效果。
5. 按照合法性原则对《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梳理。
6. 对《条例(草案)》中多处词语表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意图从表意性上更加清晰明确。
四、《条例(草案)》的结构框架。
《条例(草案)》力求做到法理立得住,内容“精准实”,效果管长远,操作有抓手,执行有依据,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重点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公益活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规定了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各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第二章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共八条。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主体、公益活动参与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签订公益活动书面协议情形和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公益活动的禁止性条款。
第三章保障与激励共十条。围绕公益活动保障鼓励措施、表彰奖励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支持、保障以及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鼓励公民个人根据自身能力和特点,合理安排时间,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公益活动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和其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公益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将其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公益活动参加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信息纳入其诚信档案。公民个人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认定,可在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对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选先;逾期不改正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建议取消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文明单位创建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用公益活动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益活动组织者、参加者、受益者在公益活动期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一条。条例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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