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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助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互助县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原则。
三、编制依据
1、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青财农〔2019〕2016号);
2、互助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20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互政〔2020〕28号)。
尊敬的台江县工商局领导:
铁皮石斛属兰科植物(野生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食用及药用不可取代的原材料,具有很高市场经济价值和适应我县山区农业推广产业化项目的最佳选择。该植物在药界上称之为――药中黄金,目前,浙江温州华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清镇市租赁土地20xx亩用于铁皮石斛种苗繁殖、田间大棚种植和建厂加工生产一条龙企业。
经我县工信局引荐,该公司方国富董事长和有关种植技术工程师两次到我县南宫乡多处原始森林和台盘大营顶果园地进行考查后,确认南宫乡和台盘大营顶等地空气湿度可佳,资源取之不绝,用之不尽,并确定在台盘大营顶果园场和南宫乡交密村巫降自然寨辖区等地原始森林发展种植纯天然、无公害铁皮石斛栽培生产基础200亩,今年该项目在我县以点代面试产成功后,明年就充分利用我县原始森林资源的立地条件进行全面铺开,该项目既能为我县林农创造无限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我县广大林农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由于该药材生长周期短,收益快。
为此,现我特以书面申请向工商局注册申办小微种植企业――国际珍稀名贵药材台江县铁皮石斛植物开发合作社。申报项目妥否,敬请贵局领导研究列入农业和扶贫开发项目扶持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序号
乡镇
村名
农牧民总人口
贫困户合计
种薯供应面积及数量
户数
人数
面积
数量(吨)
合计
71264
292792
11111
52168
22222
蔡家堡乡
包刘村
225
886
大庄二村
136
510
大庄一村
231
915
东家沟村
128
520
160
100
关家山村
150
543
后湾村
208
752
162
刘_村
227
857
马莲滩村
302
1234
泉湾村
287
上刘家村
175
624
177
108
孙家湾村
111
419
113
岩崖村
103
401
杨家湾村
1307
524
124
小计
3384
8472
348
1136
696
丹麻镇
补家村
398
1484
岔尔沟门村
391
1441
东丹麻村
291
1171
东家村
181
801
桦林村
278
1223
锦州村
404
1659
147
541
294
拉庄村
344
1227
142
山城村
242
923
松德村
238
1017
325
170
索卜沟村
207
840
138
索卜滩村
410
1632
哇麻村
434
1718
汪家村
1142
温家村
273
1149
417
200
西丹麻村
538
2111
新添堡村
333
1369
泽林村
458
1773
167
5711
22680
665
2403
1330
东沟乡
曹家村
437
1630
185
104
大庄村
606
2607
130
尔开村
155
579
沟脑村
125
478
158
花园村
179
702
194
卡子村
222
862
口子村
246
977
龙二村
355
1346
114
龙一村
365
1478
洛少村
292
1215
纳卡村
261
1036
年先村
255
1059
石窝村
1451
112
395
224
塘拉村
313
1313
姚马村
619
2520
127
昝扎村
542
2142
151
5376
21395
585
2043
1170
东和乡
大桦林村
266
248
504
2002
148
尕寺加村
376
1517
黑庄村
290
1018
425
254
克麻村
196
751
323
172
李家庄村
221
909
489
260
柳树沟村
631
320
178
麻吉村
370
228
760
宋家庄村
369
1366
110
411
220
魏家滩村
240
870
小桦林村
680
新庄村
670
306
188
姚家沟村
984
132
521
264
元山村
580
237
袁家庄村
426
1635
朱家台村
815
109
359
218
4615
17552
4544
2626
东山乡
白牙合村
239
944
岔尔沟村
422
1669
117
大泉村
352
1196
116
东山村
1219
贺尔村
774
161
吉家岭村
809
204
联大村
759
118
上元保村
212
818
寺尔村
848
下李村
135
515
下元保村
257
3014
11512
423
14949
846
哈拉直沟乡
白崖村
989
361
180
蔡家村
1051
费家村
1538
183
蒋家村
878
里外台村
122
432
198
毛荷堡村
480
1901
尚家村
382
1720
师家村
314
1294
孙家村
985
137
魏家堡村
506
1997
192
380
1454
191
杏园村
340
1159
盐昌村
386
1407
126
4273
16805
656
2298
1312
红崖子沟乡
363
1334
131
大庄廓村
326
101
担水路村
505
1798
加克村
1046
293
176
老幼村
275
933
流水沟村
373
芦草沟村
1245
297
马圈村
825
西山村
168
721
283
156
小红沟村
张家村
637
2659
9306
512
1734
1024
林川乡
巴扎村
1289
140
包马村
317
1254
102
保家村
385
1383
苍家村
416
1476
大河欠村
946
105
1213
106
339
1242
107
韭菜沟村
440
1756
马场村
1231
356
210
马家村
481
1786
泥麻村
464
1603
133
水洞村
430
1521
146
唐日台村
1576
121
峡门村
265
957
小河欠村
120
429
153
115
许家村
窑庄村
412
1564
334
1368
119
作干村
501
259
6682
25000
897
2868
1794
南门峡镇
北沟脑村
864
东沟村
367
1308
1686
123
古边村
364
1343
卷槽村
452
1640
163
老虎沟村
1190
麻其村
454
1650
毛尔沟村
1086
七塔尔村
368
1396
129
祁家庄村
445
1638
622
却藏寺村
西坡村
187
744
214
西山根村
463
1865
峡口村
522
1922
5140
19141
813
2713
1626
134
松多藏族乡
本康沟村
159
598
哈什村
930
麻洞村
890
马营村
234
790
前隆村
184
139
什八洞沟村
205
725
松多村
556
1649
5915
880
141
台子乡
阿士记村
1362
出路沟村
687
143
河东村
1259
144
恰卡村
407
1637
145
上台村
769
塘巴村
633
2675
下台一村
1848
149
新合村
1203
直沟村
427
3241
13094
822
塘川镇
包家口村
152
大沟村
241
大通苑村
389
1593
154
640
2423
董家村
588
2347
甘二村
353
1296
157
甘一村
1936
高羌村
1500
后山村
213
黄家湾村
1358
吉家沟村
252
1044
雷家堡村
584
2586
刘家村
296
1283
164
坪地村
475
165
三其村
2008
270
166
上山城村
什字村
304
双树村
796
3333
247
169
水湾村
402
1513
陶家寨村
171
288
1243
五上村
413
1903
173
五下村
387
174
下山城村
新元村
441
周家村
263
1133
朱家沟村
189
总寨村
616
2496
10419
42580
911
1822
威远镇
班家湾村
519
2144
431
244
古城村
466
2026
红咀尔村
446
1896
182
红崖村
502
1873
360
纳家村
331
1425
前跃村
322
1270
271
999
186
小寺村
崖头村
305
1155
余家村
327
1293
262
卓扎沟村
274
1148
190
卓扎滩村
467
1842
4457
18048
535
1866
1070
五峰镇
白多峨村
1016
236
北沟村
617
2515
193
陈家台村
470
1845
195
海子村
514
后头沟村
564
197
552
2236
平峰村
531
2010
199
七塔儿村
1310
上马村
601
2469
201
上庄村
914
202
石湾村
442
1629
311
203
下马二村
1486
下马一村
1408
206
兴隆村
307
1266
支高村
917
转咀村
216
794
6062
24142
767
2633
1534
209
五十镇
巴洪村
1468
班彦村
734
366
211
647
北庄村
645
荷包村
748
546
215
奎浪村
406
1417
拉洞村
217
拉日村
980
柳家村
916
219
三庄村
276
1071
桑士哥村
620
上滩村
272
943
寺滩村
1236
223
土观村
282
1043
五十村
1688
下滩村
399
226
扎巴村
卓科村
841
4946
18327
1031
3716
2062
西山乡
884
229
郭家沟村
912
230
和平村
1584
刘家沟村
342
1522
232
麻莲滩村
1279
397
233
邵代村
433
1753
铁家村
970
235
湾地村
315
1351
王家沟村
1020
王家山村
482
王家庄村
928
西沟底村
927
西沟坪村
牙合村
349
1397
杨徐村
345
1375
243
张家沟村
660
郑家山村
852
4582
18823
804
2968
1608
附件二
1、通过项目实施,在16个乡(镇)244个村11111户贫困户及边缘户种植马铃薯22222亩,预计平均亩产达到2500公斤,可生产串换种薯万公斤,实现产值万元(按每公斤元计算),亩平均新增产量500公斤,新增种薯万公斤,新增产值万元(按每公斤元计算)。
2、推广效益:通过本项目的实施,项目区种薯通过农户自留种薯、农户串换和部分统一供应,可连续种植3年,其经济效益可观,年推广种植30万亩,基本满足马铃薯种薯需求。
1、加强组织领导
(1)项目由互助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排并下达,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实施批复、监督马铃薯种薯发放情况及完成情况。
(2)成立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雷生胜任组长,付师民副局长任副组长,县农技中心主任及马铃薯站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当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成立乡镇领导小组
由各乡镇一把手任组长,主管扶贫乡镇长任副组长,乡镇农村社会经济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和各村驻村干部为成员,负责本乡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贫困户及边缘户的确认及面积落实,种薯的发放及管理、按村社贫困户及边缘户公示、发放、身份证复印及项目物资投放花名表的收集上报(保证真实可靠),并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
(4)技术指导组
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副局长付师民任组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王贵全任副组长,推广中心各站室包乡镇技术人员为成员。安排专人负责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各站室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田间管理技术指导、测产验收和技术人员安排等工作。
(5)物资监管组
由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王发忠任组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站室包乡镇技术人员为成员,负责种薯采购、分配、监管和有关数据统计汇总等工作。
(6)监督指导组
由县监察、财政、审计、重点工作督查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马铃薯种薯发放监督及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跟踪督促检查。
2、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互助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互助县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本着资金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行为,严禁截留挪用超范围支出。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任务要求,指导和监管项目资金合规、合理使用。
3、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单位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对于提供给贫困户及边缘户的,实行村级公示制,同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贫困户及边缘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薯质量和价格、种薯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监督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中发[2011]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64号),《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
第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产业扶贫项目在扶持区域选择上,按照国家连片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片区县及面上有扶贫任务县的先后顺序,择优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的项目优先扶持。与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各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包括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产业开发到户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
第七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
整村推进项目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70%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最高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九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行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省市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 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山林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第十三条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1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30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30%以上;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五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对每个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农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农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农户不超1万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农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农户的股份。贫困农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八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每年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重点和资金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级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征集项目,择优申报;市级根据项目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报省级审批。
第四章 科技扶贫项目
第十九条科技扶贫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脱贫致富,并且对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进行相关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增强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二十条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解决制约片区县及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
(一)产业基地建设。主要支持良种引进、扶贫对象良种补贴、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二)生产、加工环节。主要支持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和培训,推动贫困地区生产向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设施农业。主要支持农户培训、扶贫对象种苗补贴以及技术推广必须的少量设备购置等。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单位劳务费、厂房修建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科技扶贫项目主要扶持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片区外的项目不予扶持。
按照项目广辐射的原则,项目实施范围在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重点县可跨县安排,具体范围由省扶贫办根据项目发展目标确定。
第二十二条科技扶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科技扶贫项目按照_扶贫办和财政部的规定,由中央审批;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同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科技扶贫项目由市县负责征集项目,按程序逐级申报。中、省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项目评审。中央管理的项目报_扶贫办和财政部审定,省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审批,市、县(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信贷扶贫项目
第二十四条信贷扶贫项目是指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和贫困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生产,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信贷扶贫项目包括小额到户扶贫贷款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一)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项目区内贫困户为了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组织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借)款额度的7%给予贴息。互助资金借款额度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有创业技能和意愿的贫困户,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0元。
(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扶贫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等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超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对贫困户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二十六条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贴息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年初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级扶贫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年度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并逐级上报。省级审核并公示公告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申报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市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应与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签订的扶贫责任书;
(五)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未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除外)。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区)扶贫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三十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扶贫部门批复并报市级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预拨款比例和报账批次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中70%的到户补助部分,原则上要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凭资金兑付到户的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进行报账。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贫困户台账,详细记录对贫困户的扶持措施及补助金额。
贫困户参股补助在项目单位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贫困户的股份量化到户,持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报账程序报账。参股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县将逐级审查后的《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及相关的项目贷款资料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五条小额到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贫困户申请和到户贷款发放情况,将贴息资金兑付到户。
第三十六条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三十七条县级扶贫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四十条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在下年度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项目奖励。
第四十二条由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县,暂停产业扶贫项目安排,并扣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省级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整。三年内该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陕扶办发[2011]50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以陕扶办发[2012]43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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